理论教育 中国地方政府合作与资源区域性配置实现:基于行政权力分析视角

中国地方政府合作与资源区域性配置实现:基于行政权力分析视角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米德认为,外部性是指个人未参加某项决策的活动,其利益受到该项活动或好或坏的影响。地方政府合作实质上是地方政府间的平等契约和交易关系,也即斯密德所说的“谈判型交易”。

中国地方政府合作与资源区域性配置实现:基于行政权力分析视角

第三节 地方政府合作与资源区域性配置的实现

重复建设、市场的“碎片化”、跨界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短缺以及公用地悲剧实际上是地方政府竞争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的表现,在资源的空间配置上则表现为地方政府对资源的辖区化控制和区域性配置的阻隔。地方政府合作则发挥了将地方政府竞争的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功能,资源的区域化配置也在不同程度上得以实现,资源的空间配置效率也得以不同程度的提高。

一、地方政府合作与地方政府竞争行为外部性的内部化

外部性问题由马歇尔首先提出,经由庇古等经济学家的发展,逐渐成为经济学一个重要概念和分析工具。狭义上的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行为对该经济主体以外的人或事物所造成的影响。外部性的存在导致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的不一致——当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时,这时存在正外部性;反之,当私人受益大于社会收益时,则存在负外部性。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的内部化的最初认识,就是通过政府干预来将之消除,典型的就是征收庇古税。当科斯将交易成本引入经济学之后,外部性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则是产权问题;之所以存在外部性,是因为产权界定模糊,只要产权界定清楚,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和交易就可以消除外部性,无需政府过多的干预,政府的职责在于通过立法来明晰产权。

外部性的存在表明市场存在失灵的问题,公共选择学派则证明政府干预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政府行为的外部性开始被论及。“政府行为外部性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行使公共服务职能以弥补市场缺陷的副产品,它是由政治过程产生,通过改变交易规则或产权控制从而间接改变市场性外部性,造成相应的成本和收益转移的现象。”[47]比如,如果某地方政府对本地某个或某类企业进行财政补贴,该(类)企业售价就会低于市场均衡价格,那么本地消费者就会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但由于其售价降低,其他未受财政补贴的同类或替代产品的生产者必受其影响,要么随其一起降价,要么保持价格而市场缩小,最终收益降低。从空间角度来看,某一地方政府的行为除了对本辖区的市场主体产生外部性之外,同样会对其他地方政府辖区内的市场主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外部性。由于中国地方政府主导性市场经济使地方政府成为准市场主体,它对内用行政主导支持地方对外竞争,各地方政府实质上成为地方内公外私产权组织,那么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它所代表的地方内各种产权(包括非公有产权)的利益,必然以地方为单位对外进行市场竞争和交易。[48]这种地方政府行为对相互间其他辖区经济主体产生的外部性,在整体上就表现为作为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经济人”的地方政府相互竞争中产生的外部性,也即重复建设、市场“碎片化”、跨界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的缺乏等等外部效应。由于转型期地方政府控制着大量的资源,拥有较大的市场干预权,与西方相比,地方政府竞争行为的外部性更大,也更容易产生外部性。

与市场外部性的解决方法类似,消除地方政府竞争的负外部性策略无非是两种方法:一是由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出面干预,二是由地方政府间合作来自我解决。从现实来看,我国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强有力的政策和有效的法律来规范地方政府间竞争行为,“改革开放20余年的经验教训就说明了,上级政府往往并没有出面解决地方保护问题,反而放纵了地方保护”。[49]而地方政府间合作在规范地方政府竞争行为,消除地方政府负外部性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米德认为,外部性是指个人未参加某项决策的活动,其利益受到该项活动或好或坏的影响。依照这种思路,他提出解决外部性的一种方法是重组组织制度,使利益受到影响的主体,在作出该项决定时能够作为参与者发挥作用,也即建立足够大的经济单位使得行动所产生的影响,包括成本和收益都发生在组织内部,扩展行动主体的内部范围,缩小行动主体的外部空间。“通过行动主体联合范围和联合规模的扩展,改变某项决策活动产生效应之‘内’、‘外’相对界限,有助于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50]米德的这种外部性及其内化理论,为我们解决地方政府间竞争所导致的外部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外,斯蒂格利茨也认为,成立大型组织使其考虑到各种不同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效果,是实现外部性内部化的标准方法之一。[51]外部性的本质是权利的行使,源于相互依赖的人类行动,同样能够在交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人类行动中内生出解决外部性的方法,特定权利范围决定了有关行动主体的特定“内”、“外”范围和行为边界,制度通过规定经济主体的行动边界和机会边界,借助特定方式协调独立的个人决策,能够将行动效应内部化。制度的形成过程,就是对交互行动的行为主体所产生的外部性予以内部化的学习、摸索过程。[52]地方政府合作实际上就体现了这样一种过程。

地方政府合作实质上是地方政府间的平等契约和交易关系,也即斯密德所说的“谈判型交易”。在谈判式交易体系中,权利可以根据双方的认同而转让,在交换中转让自己拥有的资源,谈判型交易既包含制衡,也包含着认同,其结果是达成一种权利让渡的协议。谈判通常与市场相关联,但公共机构之间也可以通过谈判来建立关系。[53]成功的谈判的结果通常是建立一定的合作组织,或者是签订相关的协议,或者是建立稳定的沟通协商制度等等。在地方政府竞争状态下,各地方政府之间如同市场中的个人一样,是相互独立的,进行分散决策。地方政府竞争是地方政府行为的非合意状态,在行动时没有考虑相互间的成本与收益,或者故意将成本转嫁给对方而使自身受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合作则通过平等的契约和交易,使合作各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相互间的成本与收益,对彼此的行为施加一定的制约,认同彼此的正当利益,利益受损者获得补偿。实际上,地方政府竞争所导致的外部性“是因为决策单位的分离,即外部性源于一些成本和收益相对于决策单位而言是外在的。通过组织边界的变化或重新组织,变换决策主体并重新形成经济主体的行动边界,是实现外部性内部化可供选择的重要思路”[54]。参与合作者积极主动地参与设计制度安排,这就使得原先行动主体之外的参与者成为内部主体,地方政府竞争状态下的独立分散决策转变为地方政府合作状态下的集体决策,从而改变了决策主体之内外边界与“公”、“私”的相对界限,从而消除外部性的问题。简而言之,地方政府合作就是通过地方政府间的协商、谈判等方式参与到相互决策的制定之中,改变相互间相关决策的空间范围,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将地方政府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的内部化的。

二、由竞争到合作:地方政府行为转变的逻辑

地方政府行为由竞争向合作的转变的客观动因存在于地方政府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需要之中,相互依赖程度的强弱决定了是否合作的可能性的强弱,同时也决定了在何种层次和深度上进行合作的可能性。主观上则在于,地方政府通过由竞争向合作的转变,可以降低由于相互间的过度竞争而造成的高昂成本,“竞争的白热化,会使各地方政府和企业感到合作对于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性,从而产生合作的冲动,以合作替代某些‘割喉式’的竞争”,[55]进而将交易成本转化为收益。其实,地方政府竞争所产生的外部性越大,意味着地方政府通过合作将竞争外部性内部化而转化成的收益也就越大,地方政府由竞争到合作转变的意愿也就越大。不仅如此,合作还会带来市场规模的扩大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产生巨大的规模效应,提高整个区域的经济效益和绝对收益,地方政府间可以在“更大的蛋糕”中获得自己的一份。

处于纵横利益关系网络的地方政府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市场力量的不断增长以及市场溢出效应在地域上的日益扩展,使得地方政府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地方经济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逐步强化,地方政府间行为相互影响越来越深。在存在一体化趋势的同时,地方政府间的过度竞争又导致“逆一体化”现象的出现,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每个地方政府都力图使自己获益,将成本转嫁给其他地方,实行地方保护,从而出现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现象。在这一过程中,经济一体化趋势所带来的获益机会的增加使得过度竞争政策的外部性越来越大,“就像秩序供给不足人们会给自己家门装锁一样,只要存在外部性,有关主体就会自动设法实现外部性内部化”,[56]“地方政府竞争创造了为降低成本而进行合作的动力”。[57]正如我们能够看到的,在诸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方政府竞争最激烈的区域,恰恰也是地方政府合作最频繁的地区。虽然就此并不能表明地方政府竞争是地方政府合作的必要条件或者充分条件,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些区域,市场力量的扩大以及地方政府间竞争已经使得横向地方政府间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地方政府竞争对于地方政府合作的逻辑意义大概在于地方政府竞争程度的加深使得地方政府通过合作能够获得的潜在收益不断增加,从而不断增加地方政府合作的动力,当这种潜在收益超过地方政府竞争加上克服困难达成合作的交易成本时,就可能会发生制度创新,即由地方政府竞争型的制度安排转变为地方政府合作型的制度安排。之所以说“可能”会发生制度创新,是因为地方政府合作的相对收益和地方政府官员的“晋升博弈”有时对地方政府合作选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即在存在晋升博弈的情况下,那些关注于绝对收益的地方政府间较关注于相对收益的地方政府更主动寻求合作,也更容易达成合作。

无论是竞争还是合作,地方政府都是为了实现地方利益以及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政绩的最大化,但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地方政府之间是选择竞争还是合作要取决于地方政府能够从中获得的收益——如果通过合作能够获得比竞争更多的收益,地方政府间就有可能进行合作。也就说,即使地方政府间合作所获得的收益大于竞争所获得收益,不考虑合作的交易成本,地方政府间也不必然就会采取合作行动,还要看地方政府在由竞争向合作转化的过程中是专注于绝对收益还是相对收益。

绝对收益(absolute gains)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合作所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是一种相对于成本的所得;相对收益(relative gains)则是指各地方政府通过合作所能够获得的相对于其他参与者的收益,它是一种合作参与者相互比较的结果,强调的是相互间的不平衡。如果合作收益在参与者之间分配不均,某合作参与者所分得的收益多于自己分得的收益,那么自己收益为负,也即自己在合作中的利益是相对受损的,反之则是受益的。对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的关注点的不同,对地方政府是选择竞争还是合作几乎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激烈的竞争使地方政府关注合作的相对收益,和缓的竞争使地方政府关注合作的绝对收益。[58]在那些发展状况差异较大的地方之间,或者竞争力水平不一的行业之间,相对业绩的比较反映不出地方官员的真实政绩,相对收益不会受到重视[59],地方政府官员通常更重视绝对收益,地方政府间合作就比较容易达成,合作各方在博弈中通常会采取积极响应的策略,合作绩效也会较高。

在中国,“嵌入在经济竞争当中的政治晋升博弈的性质”[60]使地方官员更关注于合作中的相对收益。同一行政级别的地方官员,他们不仅为地方GDP和财税进行竞争,而且还在此基础上为政治晋升而竞争。无论是省、市、县、乡的地方官员,都处于一种政治锦标赛(political tournaments)之中,给定只有有限数目的人可以获得提升,一人获得提升将直接降低另一人获得提升的机会,一人所得构成另一人所失[61],那么谋求经济指标的相对优势就成为实现晋升的主要途径。“在地方官员的行为对邻近地区存有‘溢出效应’的场合,政治晋升博弈的基本特征就是促使参与人只关心自己与竞争者的相对位次,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参与人不仅有激励做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事情,而且也有同样的激励去做不利于其竞争对手所在地区的事情(如阻碍外地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对于那些利己不利人的事情激励最充分,而对于那些既利己又利人的‘双赢’合作则激励不足”,“只有合作的净结果不改变参与人的相对位次时,合作收益才可能实现,否则合作很难发生”,因而“经济实力越是接近的地区越不容易合作”[62],“因为对于合作伙伴来说,任何一方较高的相对收益都会被用来改善服务或者降低税率,从而吸引居民和企业从一个辖区流向另一个辖区。”[63]一方就会获得竞争的相对优势,并且在以后的发展中将这种相对优势越拉越大,在以经济绩效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模式下,相对收益为负的地方官员的晋升机会就会相对越来越小,那么基于这种考虑的地方官员就会宁愿选择不合作,保持竞争状态。

为了将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从相对收益引向关注绝对收益,采取中央政府诱导的办法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在中国,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合作的诱导主要是通常批准区域发展规划的方式进行的。在地方政府联合起来主动提出的区域发展规划里,联合起来的地方政府通常会向中央政府提出某些“先行先试”的权利以及其他优惠政策等等利益诉求,争取使本区域的区域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在一系列改革和政策上获得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例如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就被批准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被国务院批准后,一跃而为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全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板块,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支点和重要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这些共同的利益诉求本身就成为区域地方政府的绝对收益,构成了地方政府合作的动因,为地方政府竞争向地方政府合作转变提供了利益基础。但是,在合作的框架内,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并未消失,一旦共同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地方政府很可能在已有的区域发展规划下转向相对收益的争夺。在这种情况下,区域地方政府之间能否继续开展紧密合作,关键要看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实现区域发展规划的方式及考核标准。中央政府对区域地方政府合作实现区域发展规划目标的清晰程度,将影响地方政府对来自于合作收益和竞争收益的预期和权衡,如果中央政府明确要求区域地方政府要加强合作,构建合理完善的合作机制,则合作本身仍然会成为地方政府首先考虑的绝对收益,进而继续对地方政府合作行为产生正面影响,有利于约束地方政府的不合作行为;反之,地方政府可能会在新的发展规划框架下关注于相对收益,从而使竞争成为地方政府的优先选择。

三、不同层级地方政府间合作与资源的跨区域配置

我国地方政府合作比较复杂多样,各个层级的横向地方政府间基本上都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比如省级地方政府合作、市级地方政府合作、县级地方政府合作以及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地方政府间的交叉或曰斜向合作,例如省级政府与其他省级辖区地级市之间的合作等等。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横向合作反映了地方政府合作需求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它们分别在不同层次和程度上对跨界公共问题的解决和资源的跨区域配置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1.省级地方政府合作

省级地方政府合作处于地方政府合作的最高层次,它所涉及的通常是战略层面的合作,包括区域发展的政策性问题、重大的跨界项目建设以及重大的跨界公共事务等等,例如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政策一体化、重要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大的跨界污染和环境保护、区域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等等。

一直以来,各省际官员之间的交流互访比较频繁,但比较实质性的合作主要发生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或者处于同一条河流流域的省级政府之间,同时,省级地方政府合作还受到历史上的经济联系和文化同质性的影响。目前,我国省级地方政府合作主要集中在(泛)长三角泛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区域。除了这三大区域内省际合作外,其他省级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零星的合作,只不过这三大区域内的省际合作比较密集和频繁而已。长三角原来包括上海市、苏州、无锡杭州、南京、宁波绍兴常州、嘉兴、台州、镇江、湖州、舟山、南通、扬州泰州16个城市,2008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将长三角范围扩大为苏浙沪“两省一市”,省际合作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目前,长三角在省级层面建立了江浙沪两省一市省市长座谈会制度,每两年由两省一市省市长参加,主要就区域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沟通交流。长三角已在30多个领域展开合作,在规划、科技、信息、产权、人才、旅游、海关港口、协作等九大领域取得积极进展。2008年初,胡锦涛在视察安徽时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泛长三角”和“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与合作”问题,尽管“泛长三角”的范围还没有明确,但安徽、江西都在积极争取加盟其中,该区域省际合作将进一步扩大。当前,我国省级合作区域最大的当属泛珠三角,该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九省区面积占全国的20.9%,人口占全国的34.8%;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经中央批准,于2004年6月正式开始实施。目前,泛珠三角已出台包括一个中长期总体性规划和科技创新、信息化、环境保护、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体系、能源、产业转移等七个专项规划,在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商务贸易、旅游、农业、劳务、科技文化、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签署了达39个之多的双边及多边合作协议。泛珠三角建立有泛珠三角论坛和经贸洽谈会合作机制,在劳务等部门建立有联席会议制度。京津冀区域在省级层面的合作与长三角和泛珠三角区域相比较为滞后,目前还没有建立定期的省市长沟通交流机制,但在省级某些部门之间已经建立了诸如北京、天津和河北省的一省两市发改委主任联席会议制度等交流合作机制,在人才培养交流、旅游等方面签订了一些合作协议。

省级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性以及管辖区域的广阔性,决定了省级地方政府合作对资源区域配置的重大影响是其他层级的地方政府合作所不能比拟的。省级地方政府支配着辖区内大量的财税资源,掌握着经济发展中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因而,省级地方政府合作主要是就省际重要基础设施和影响区域资源流动的相关政策的协调与合作。例如,泛珠三角省际合作主要就是关于一些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和人才、农业、物流商贸、工商质检等等方面的政策协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泛珠三角铁通网成为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一个建设重点,通过签订专项协议和合作备忘录,加强了省(区)际公路、铁路、航空、港口以及运输系统的规划和衔接。重大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基础设施对交通经济带的空间范围和走向具有重要影响,交通运输网络的完善可以提高区域的可达性,大大降低经济活动的运输成本,促进资源、要素在整个区域的流动,为产业的转移、聚集和扩散提供了可能性,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此同时,泛珠三角在资金、科技、劳务、信息、原材料等经济要素方面和农业、工业、商贸物流、旅游等市场和产业领域,以及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政策协调,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各领域的政策协同性和同质化,资源和要素流动的障碍被不同程度地削减,流动性加强,资源的跨行政区配置也在不同程度上得以实现,各行政区不但获得由于市场扩大而产生的规模效益,而且还获得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交易成本的降低等多重收益。

2.市级地方政府合作

地方政府合作在城市政府间表现得异常活跃,无论在我国东部地区还是中部、西部地区,城市政府间合作都是地方政府合作的主力军。由于我国城市政府级别的复杂性,存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等不同级别城市政府,城市政府间合作也比较复杂。方便起见,这里也把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作为市级地方政府合作的分析对象。从空间上来看,市级地方政府合作可以分为省内市级地方政府合作和跨省毗邻地区市级地方政府合作。这两类市级地方政府合作对于资源的空间配置具有不同的作用。

(1)省内地级市政府合作

省内市级地方政府合作一般由两个及以上相邻城市之间构筑都市圈的方式来实现共同发展,其合作边界虽然超越了市级行政区划,但没有跨越省级行政区划。省内市级地方政府合作分布比较广泛,比较典型的主要有小珠三角、长株潭城市群、武汉城市圈、大沈阳都市圈、西咸都市圈、乌昌都市圈、浙东经济区、中原城市群等等。目前,这几个省内地级市合作区域已经取得许多实质性的进展。

省内市级地方政府由于处于同一个行政层级,相互间存在政治晋升博弈的关系,那些经济实力相当的城市之间在合作上更关注于相对收益,合作不易进行。例如,在小珠三角,广州和深圳经济实力相当,都是副省级城市,一个是经济特区,一个是省会城市,恶性竞争不断,近年来一直存在着小珠三角“龙头”之争,另外两者还存在金融中心之争,港口、机场以及产业方面等都存在过度竞争的问题。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使得广州和深圳竞争大于合作,导致内耗严重,资源优化配置困难重重。

在省内市级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省级地方政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市级地方政府合作对于省级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种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和重要途径,有利于削弱市级行政区经济的负面影响,优化省内产业结构,形成省内区域经济增长点。同时,由于市级地方政府权力有限,一些重要政策性问题需要省级政府的同意和协调,省级地方政府在省内市级地方政府合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例如,小珠三角由珠江沿岸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九个城市组成。2007年7月,在广东省建设厅主持下,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城乡规划局局长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珠江三角洲九个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局主要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城乡规划局局长联席会议章程》,珠三角规划局长联席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交流城镇群城乡规划及管理的发展动态,就涉及城镇群总体发展的重大事项及城镇群各市之间的跨界建设事项进行协商和讨论,制定城镇群统一的规划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等。

在长株潭城市群,湖南省政府早在1997年就成立了“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协调领导小组”,通过省政府的领导来强力推动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建设。从1998年开始,湖南省计委牵头提出了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五同规划”,即交通同环、电力同网、金融同城、信息共享、环境共治。2005年,《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发展规划》出台。2006年6月27日,在省委书记和省长的亲自指导下,第一届长株潭三市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召开,省长周伯华代表省委、省政府对长株潭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一要突出长株潭经济一体化的实施重点,即大力培育优势产业,形成特色产业集群;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区域内交通同网、能源同体、信息同享、生态环境同治的城际基础设施一体化;率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二要加大长株潭经济一体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力度。三要完善长株潭经济一体化的市场体系。四要强化政策引导和协调服务。三地的书记、市长共同签署了《长株潭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审议通过了《长株潭三市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签署了《长株潭工业合作协议》、《长株潭科技合作协议》、《长株潭环保合作协议》。此后,在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推动下,长株潭城市圈获批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省级政府的参与和指导,直接推动和加快了长株潭三市之间的紧密合作。

武汉城市圈同样受到湖北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例如2004年4月,湖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武汉城市经济圈建设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武汉城市圈建设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产业布局一体化、区域市场一体化、城市建设一体化的“四个一体化”基本思路;2005年则又提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一体化”,完善为“五个一体化”。湖北省政府的这些支持和明确要求,无疑加速了和深化了武汉城市圈内各城市之间的合作。

省内市级地方政府合作还呈现出一个较为一般化的特点,即大行政单位主导合作模式。省内市级地方政府合作一般都有一个中心城市,该城市行政级别较高或是省会城市,经济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经济辐射力和带动力,在合作中起到核心的作用。整个小珠三角区域呈现的是以广州、深圳、珠海等为中心的多中心发展模式,但每个中心城市在其周围的小区域都起到核心的作用,如广州是广东省会、副省级城市,是“广佛肇”(广州、佛山、肇庆)经济圈的核心;深圳是经济特区、副省级城市,是“深莞惠”(深圳、东莞、惠州)经济圈的核心;珠海是经济特区,享有地方立法权,是“珠中江”(珠海、中山、江门)经济圈的核心。武汉城市圈中,武汉是湖北省会、副省级城市,是武汉城市圈的核心;长株潭城市群则以长沙这一省会城市为核心;大沈阳都市圈以沈阳为核心;西咸都市圈以西安为核心;乌昌都市圈以乌鲁木齐为核心;中原城市群则以河南省会郑州为核心。浙东经济区由宁波、绍兴、舟山、台州四市组成,其中,宁波是计划单列市,经济实力最强,对其他三市具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省内市级地方政府合作具有重要的资源配置效应,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市级行政区经济的负面效应,有利于规避省内城市间恶性竞争和过度竞争,减少内耗,使得各城市间产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合理布局和协同发展,实现经济要素和资源在省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在公共事务领域则可以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管理成本,跨市级行政边界的公共问题得以有效治理,提升整个省区经济和制度的整体竞争力。例如,通过一系列合作协议的签署和合作措施的推进,广州、佛山车辆年票自2008年10月实现互通,年票互通下一步将推广到珠三角九个城市。珠三角除深圳外八市已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正在逐步实现对接。长株潭城市群已经实现了“金融同城”、“电力同网”、“通讯同网”、“环境同治”。武汉城市圈除在多个领域签订一系列合作协议外,在一些具体事项合作上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如武汉城市圈百家图书馆实行借阅“一卡通”,读者办卡后,可在九城市的126家图书馆免费借书,所借书籍还可在九城市中任何一家图书馆归还,图书馆资源实现共享;武汉城市圈内车辆实现异地年审;武汉城市圈内城市间互派干部交流挂职等等。西安、咸阳已实现电话并网,互通公交等。总之,省内市级地方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合作提高了资本、劳动力等各种经济要素跨市级行政边界流动的自由化程度,减少了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在公共事务方面的合作则优化了公共资源的空间配置,提高了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省内跨市公共事务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2)跨省毗邻地区市级地方政府合作

跨省毗邻地区市级地方政府合作是指省区交界地区两个及以上市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这些地方除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比较发达外,其他合作区域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并且,除长三角区域上海的中心城市地位比较明显,对区域的带动和辐射能力较强外,其他合作区域的对整个区域能够起到带动作用的中心城市都不明显。近年来,比较活跃的跨省毗邻地区市级地方政府合作主要有长三角区域、环渤海区域、淮海经济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闽西南—粤东—赣东南经济协作区、闽浙赣皖九方经济区、粤湘赣红三角等等。

长三角区域重要政策和重大问题由省级政府商讨决定,同时,各城市之间合作更为频繁、具体。目前,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在长三角各城市之间合作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合作,长三角行政壁垒正在被逐步拆除,经济要素和资源流动日趋自由化,城市定位逐步合理化,协同效应开始显现。上海与江苏通过合作转移了大批产业,如2007—2008年期间,仅自上海转移到江苏的企业共有3000多家,南通启东方面和外高桥方面以4∶6的投资比例合作建设了“上海外高桥集团(启东)产业园”产业转移园区。再如公共服务方面,2002年10月起,上海、无锡两地公交公司,在全国率先推出“一卡两地刷”。无锡人到上海,持有当地交通“一卡通”可乘公交、出租车、轻轨、地铁等交通工具;同样,上海的“一卡通”也可以在无锡使用。紧接着,沪杭公交“一卡通”也随之实施,而全部16个城市之间公交实现“一卡通”同样也在规划中。据统计,目前在长三角各城市间,有12大类、1335种优质农产品实现了无障碍流通,有近千项工农业省级名牌产品实现了互认,在苏、浙、沪三省市区域内可免予监督抽查。其中,仅工农业省级名牌产品一大类,每年流通销售的总价值就接近1万亿元。[64]

环渤海区域地理上包括京、津、冀、晋、内蒙古、辽、鲁等五省(区)二市,成立了环渤海区域合作市长联席会,成员单位包括天津、沈阳、石家庄、青岛、大连、济南、太原、呼和浩特等37个城市,但目前北京还没有加入。环渤海区域合作在各方的努力下也取得了重要成就。据统计,自第十二次环渤海市长联席会议以来,成员之间共达成合作项目2011个,合作金额2330亿元,在专业合作组织的推动下,合理整合了人才、智力、科技、项目、资金等方面的资源,推动了区域经济科学有序的发展。[65]

淮海经济区包括江苏省的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山东省的菏泽、济宁、临沂、枣庄、日照、泰安、莱芜,安徽省的淮北、宿州、阜阳、蚌埠、亳州,河南省的开封、商丘、周口,正好处于苏鲁豫皖四省的欠发达地区,是典型的省毗邻地区市级地方政府合作。淮海经济区每年举行一次市长会议,对区域重大问题进行商讨,但由于缺乏更紧密有效的合作机制,淮海经济区自成立二十多年来合作成效不大,鲁南、苏北、豫东、皖北四个板块之间竞争大于合作。各省对属于自己的板块各有规划,尤其是经济实力较强的鲁南、苏北,相互竞争更为严重,如江苏对苏北经济薄弱县展开“五位一体”挂钩帮扶,重点大力推进产业、财政、科技、劳动力的“四项转移”,苏南与苏北相互对接,一对一进行帮扶。徐州都市圈也在2002年完成规划;山东针对鲁南的发展也是全力以赴,提出了“突破菏泽”战略,与江苏三大城市圈规划一样,山东专门针对鲁南发展制定了济宁都市圈和鲁南城市带;在皖北地区,安徽提出了“两淮一蚌”沿淮城市群。尽管如此,近年来,淮海经济区合作也在逐步深入,如2005年12月,安徽宿州与江苏徐州签订《经济社会发展框架协议》,主动融入徐州经济圈;2007年各成员共同签署了《淮海经济区旅游合作宣言》等等。

晋陕豫黄河金三角经济协作区由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陕西省渭南市和河南省三门峡市组成。协作区自成立20多年来,取得了诸多合作成果,尤其是2008年四市争取建设国家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协调发展试验区以来,协作区制定各类专门规划、实施意见和办法数十个,形成了充分发挥该区域经济主体功能的产业基础;联合建设了三门峡、风陵渡等五座黄河公路大桥以及直通中原和陕西的东济高速、运三高速、侯禹高速等基础设施,为经贸往来构筑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成立了黄河金三角果业发展联席会,为区域内800万亩果园、每年600万吨各类水果形成了生产、销售、存储、加工等产业链;签订了《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旅游合作协议书》,联合推行“一证游”,初步实现协作区域内的无障碍旅游;强化警务协作,完善联动机制,建立了“晋陕豫黄河金三角经济协作区公安协作网络”;制定了《晋陕豫黄河金三角经济协作区发展企业集群和企业集团的意见》,促成一批颇具规模的能源化工、机械制造、新型材料、冶金建材企业迅速崛起,使区域内能源资源利用得到初步整合,规模优势逐步显现。[66]该区域旅游市场的“一证游”推出后,在金融危机背景下,2009年1月至9月,4市共接待国内游客3343.98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203.24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9.04%和25.97%;接待境外游客195897人次,创汇5084.66万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2.36%和16.87%。[67]通过联合申报国家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协调发展试验区,该区域已被纳入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为进一步打破行政区划的藩篱,黄河金三角提出了“六个统一”:统一区域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产业政策准入门槛和政策执行标准,统一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组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统一环境治理和监管,统一资源配置。

闽西南—粤东—赣东南经济协作区由福建、广东和江西三省交界处的厦门、漳州、泉州、龙岩、三明、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赣州、抚州、鹰潭等13市组成。目前建有党政联席会议、秘书长联席会议等合作机制,设有区域合作办公室作为合作的常设机构。13市在基础设施建设、经贸、旅游、环保等多方面合作都取得较好的成果,签订了一系列合作协议。从1998年开始到2007年,闽粤赣沿海多条高速公路建成通车,跨越多个区域的铁路陆续开通;2004年,赣州、抚州、鹰潭三市联合组团赴北京举行招商引资活动,共签订项目8个,引进内外资达到3.6亿元和1080万美元;2008年13市共同举办的“11·18”第五届中国龙岩投资项目洽谈会上,协作区内共有45个项目签约,总投资达44.25亿元。此外,该区域还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协作,加快区域统一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诸多进展。

闽浙赣皖九方经济区、粤湘赣红三角等等区域都通过合作加强了区域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加快了区域经济增长。

跨省毗邻地区市级地方政府合作在地方政府合作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由于远离省级经济核心地带,每个行政区的主管政府都客观地选择了加强区域内部生产一体化和综合化的发展策略。在各省的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中,往往以中心城市及周围区域为主体,交界地带很难得到应有的重视,难以受到相对较为发达城市的辐射和带动作用。[68]再加上“边界效应”的存在,导致我国省区交界地带通常是经济的欠发达地区,一些整体性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跨界公共事务难以有效处理。跨省毗邻地区市级地方政府合作则有效地降低了区域间的交易成本,促进了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了各合作方的产业协同性,促使合作区域由相互分割的独立的“体内循环”经济体,向不断增强有机联系的区域经济转变;跨省毗邻地区市级地方政府合作在提高资金、技术、人员、信息等经济要素和资源的流动性的同时,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释放了经济要素的增殖能力,尤其是一些整体性资源可以得到共同开发,有序利用,发挥最大的整体性效益和规模效益。我们可以看到,在诸如长三角,存在重要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的中心城市的合作区域,跨省毗邻地区市级地方政府合作使得该中心城市发挥出了更大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了资源在整个区域的配置效率,增强了区域整体竞争力;在缺少中心城市的合作区域,如黄河金三角地区,市级地方政府合作对减弱省区边缘经济的衰竭性具有重要作用,具有激活行政区边缘经济的发展能力的功能,客观上实现了跨省市级辖区空间资源配置的优化。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市级地方政府相对于省级地方政府权力和资源控制的有限性,跨省毗邻地区市级地方政府合作对实现跨区域优化配置的资源的种类、实现资源跨区优化配置的方式,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资源的跨区优化配置等等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受制于省级政府,需要省级政府在更高层面上进行协调。例如,黄河金三角区域虽然濒临黄河,但如果区域内需共建电力、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就要分别由各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为谋求行业共同发展,原本黄河金三角区域四市有成立旅游、果业等行业的产业合作协会的想法。但根据现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不予登记,这样,黄河金三角地区就无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产业合作协会,而只能以其他形式共谋发展。而在产业布局上,突破原有区域协作、建设黄河金三角试验区的要求更为迫切,但因为四市分属三省,都有自己的发展重点和规划,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竞争和重复建设,大大影响了各产业的区域发展。[69]因而,黄河金三角区域四市的协同发展就不仅仅是四个城市的政府之间的事情,还是晋陕豫三省省级政府的事情。

3.县级地方政府合作

从目前来看,我国县级地方政府合作还不活跃,存在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我国绝大部分县域经济总量有限,一般工业化水平较低,县域经济主要以农业为主,溢出效应较小;二是县级地方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权力、项目的审批权等权力有限,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和重大项目的审批权主要集中在省、市两级政府,这就使得县级地方政府合作的权利能力和行动能力受到限制,涉及区域合作的一些重大政策性问题和重大项目合作基本上都由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解决,需要县级政府之间合作的事项并不是很多。在某市辖区内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共同事务一般由市级政府直接协调解决,同省之内跨市的县级政府之间和跨省的县级政府之间的共同事务一般也由该县所在辖区的市级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尽管如此,县级地方政府间合作还是存在的。

县级地方政府间合作主要存在于跨县资源的共同开发、保护和跨县河流污染治理等领域,但也有县级地方政府就某领域的政策性问题进行合作的,如福建长汀县与江西瑞金市两地工商部门就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闽赣边工商行政管理协作机制,营造长汀、瑞金良好市场环境,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了协作目标、协作领域、协作机构和职能、协作方式,建立了协作联络、案件协查、市场监管、异地消费维权、商品质量抽检互通、信息共享六个方面的协作机制,规定重点在注册登记管理、公平交易执法、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维权等十个领域加强协作。[70]县级地方政府主要以斜向合作为主,如某县级地方政府与其他经济较为发达的市级地方政府的合作等,这类合作多以“经贸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展开,合作层面较浅,目的在于吸引经济较为发达地方的投资和产业转移,以此来壮大县域经济。例如,2009年5月18日,大田·晋江项目对接专题招商会在泉州晋江举行,当天就有30多个项目签约,投资总额超过37亿元。[71]2009年9月,四川内江市威远县“威远承接产业转移恳谈暨项目推介会”在江苏南京举办,现场签约3个项目,协议引资5.08亿元。[72]这种以项目合作为主的县级地方政府合作尽管对资源的跨区域优化配置作用有限,但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提高县级政府财政能力,为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供了可能。随着省管县改革的逐步推进,县级财政能力的提升和经济管理权限的增大,县级地方政府合作将会逐渐兴起,其在资源区域配置中的作用也将会逐渐凸显。

总之,由于各层级地方政府控制着范围和数量不同的资源,拥有不同的权力,因而,不同层级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对资源的区域配置具有不同的影响,在解决区域公共问题时具有不同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挥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合作网络的功能,才能更好地打破行政区划的藩篱,实现经济资源在各行政辖区的自由流动,提高资源区域配置效率。

四、地方政府合作的不同阶段与资源的跨区域配置

从一般意义上和从我国地方政府合作发展的趋势来说,地方政府合作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即以单个项目和问题为主要内容的初级阶段、以政策一体化为主要内容的深化阶段和以跨界公共事务为主要内容的高级阶段。

在合作的初级阶段一般以项目式合作和问题式合作为主,即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地方政府之间就某一具体项目或问题进行合作,包括区域间的公路、铁路、桥梁等单个基础设施的合作建设、某个企业的异地投资项目、跨行政区的河流、湖泊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以及跨行政区自然资源的共同开发等等。合作的初始阶段通常是零星的、即兴的合作,在时间上具有非连续性特点,出现什么问题就合作解决什么问题,就事论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从问题出现进而需要合作而采取行动,至问题的解决而终止合作。初级阶段的合作对资源的跨区域配置影响较小,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这一阶段的资源跨区域配置都是非连续性的,尤其是经济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受到的限制较大,流动性比较差,区域配置效率不高。政府通过举办各种商品交易会、项目推介会的方式来促进经济要素的区域流动和商品的区域交易。显然,在合作的初级阶段,由于市场力量比较弱小,政府间竞争较为激烈,致使资源跨区域配置的市场化水平较低,而政府主导较为明显,资源的跨区域配置效率较低。在公共事务方面则呈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点,缺乏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的长效机制,对区域公共事务缺少整体性、综合性认识和长远规划,尽管如此,在合作的初始阶段,公共资源的区域化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优化,对跨行政区公共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政府合作的深化阶段以政策一体化为主要内容。在该阶段,地方政府开始之所以以具体项目和问题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向以政策一体化为主要内容的合作转变,与市场力量的不断增长密切相关。在改革开放的制度环境下,市场的力量是从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内部逐渐发展壮大的,随着市场力量的不断增长,必然要冲破行政区界限实现不同程度的统一市场乃至经济一体化,首先是大的行政区内部小行政区的统一市场的形成和经济一体化,比如省级行政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统一市场和经济一体化,然后是突破大的行政区——比如省级行政区——实现更大区域的统一市场和经济一体化,最后则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在这一过程中,市场的力量突破行政区界限,实际上是打破行政壁垒,各地方政府实现政策对接的过程。地方政府之间通过签订行政协议的方式来协调政策,减少对各种经济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的政府干预。如泛珠三角区域为了实现经济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优化资源在整个区域内的配置,相互间签订了《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协议》、《泛珠三角九省区人才服务合作协议》、《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等多项行政协议。这些合作协议主要就是对相互间政策协调的规定,如《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中就提出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区域内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积极为区域经济的全面合作与发展服务”,要从四个方面推动,即“(一)打破地区封锁和贸易壁垒,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组合。(二)加强协调,推动解决行政执法中相互关联的重大问题。(三)共同推进,培育和保护好区域内的驰名和著名商标,增强区域的整体竞争力。(四)强化监管合作,共同营造法制、诚信、文明、公平的市场环境”。根据这一协议,泛珠三角又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合作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的工作方案》,规定“建立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络”,“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查协调机制”,“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方面的合作,共同建立和维护区域内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清理实行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放商品市场,实行区域内市场一体化”。政策一体化的实现意味着歧视性政策的消除和政策的同质化,资本、技术、劳务、信息等各种经济要素和资源处于一种相同的无障碍政策环境里,行政区边界的阻碍作用消失,经济要素和各种资源自然就可以实现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行政区经济逐渐向区域经济一体化转变,资源可以在市场机制的主导下实现区域的优化配置。

随着区域政策一体化的实现乃至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地方政府合作将向以公共事务为主的高级阶段发展。地方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的合作,在客观上起到了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资源在行政辖区间自由流动的干预的作用,地方政府对资源的控制行为受到约束,对资源的控制和支配减少,绝大部分经济要素不再需要通过地方政府合作的方式来实现跨行政区的流动和配置,市场将取代政府来发挥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但在公共事务领域,除部分公共事务可以由市场和第三部门治理外,政府仍然要发挥主导和核心作用,因为承担公共事务的治理工作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地方政府之间就公共事务的治理进行合作,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现象,公共事务之间的合作是西方地方政府合作的基本内容之一。公共事务合作以跨界环境污染的治理和保护、图书馆、固体垃圾收集和处理、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区域供水、供电、异地执法、消防等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这些公共服务大多存在规模效益的问题,尤其是在大都市区,分散化的公共服务存在重复建设导致的浪费和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并且,在许多领域,分散化的公共服务还使得各地方政府提供这些服务的财政能力存在一定的甚至巨大差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难以实现。因而,在地方政府合作的高级阶段——以公共事务为主的阶段,地方政府间不只是要解决行政区边界区域的公共问题,而且要从整个区域来考虑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问题,相互间通过合作来获得“闲散的资源”(slack resourses),并把这些“闲散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的领域,这样,参与合作的各地方政府不但能够以此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获取规模经济,而且能够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作的地方政府合作三个阶段的划分,只是从一般意义上和发展趋势上考虑的,三个阶段在现实中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在每一个阶段都存在其他两个合作阶段的合作内容。尤其是在我国政府对经济发展强势主导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经济领域的合作将长期居于地方政府合作的主要位置,项目式合作、政策一体化和公共事务方面的合作也将长期交织在一起,从而对资源的跨行政区空间配置产生重要影响。

【注释】

[1]管跃庆:《地方利益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2]舒庆、周克瑜:《从封闭走向开放——中国行政区经济透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

[3]何显明:《市场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逻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

[4]何显明:《市场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逻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5]同上,第191页。

[6]赵成根:《转型期的中央和地方》,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3期,第44—51页。

[7]何显明:《市场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逻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页。

[8]洪远朋、陈波:《地方利益与中国经济发展》,载《财经论丛》,2001年第4期,第1—6页。

[9][美]詹姆斯·M.布坎南:《宪法经济学: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41页。

[10]杨龙、王骚:《政府经济学》,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1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3页。(www.daowen.com)

[12]李国友:《政府自身特殊利益问题初探》,载《社会主义研究》,1999年第5期,第55页。

[13]何显明:《市场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逻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页。

[14]李军杰:《反思地方政府间竞争》,载《中国经贸导刊》,2006年第16期,第9—11页。

[15]张军、高远、傅勇、张弘:《中国为什么拥有了良好的基础设施?》,载《经济研究》,2007年第3期,第4—19页。

[16]周业安、冯兴元、赵坚毅:《地方政府竞争与市场秩序的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56—65页。

[17]Charles M.Tiebou t,“A pure thoery of local expenditures”,in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64,NO.5,Oct.1956,pp.416-424.

[18]杨颖、杨虎涛:《政府竞争模型述评》,载《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6期,第49—54页。

[19]Mc Guire,Therese J.,“Federal Aid to States and Localities and the Appropriate Competitive Frame-work”,in Kenyon,Daphne A.and John Kincaid,eds.,Competition among States and Local Governments:Effi-ciency and Equity in American Federalism,Washing-ton,DC:The Urban Institute Press,1991.

[20]Albert Breton,Competitive Governments.An Economic Theory ofPolitic Fina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21]林晓蕾:《哈尔滨啤酒在尚志遭遇“禁卖令”》,载《黑龙江晨报》,2009年12月14日,第8版。

[22]周业安:《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5期,第3—11页。

[23]Carsten Herrmann-Pillath :《政府竞争:大国体制转型的理论分析范式》,载《广东商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4—21页。

[24]保育钧:《“驻京办”现象与中央地方关系剖析》,载《经济观察报》,2006年11月20日,第22版。

[25]朱秋、刘大志:《资本形成过程中的地方政府竞争》,载《中国改革》,2005年第3期,第72—73页。

[26]纳克斯:《落后国家的资本形成》,台湾:台湾银行研究室1967年版,第1页。

[27]Carsten Herrmann-Pillath :《政府竞争:大国体制转型的理论分析范式》,载《广东商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4—21页。

[28]衡晓春、任昌辉、石小磊:《江苏砍掉千余“不该有的权力”》,载《扬子晚报》,2009年7月21日,第A2版。

[29]贺锴:《第九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公布》,载《山西日报》,2009年6月26日,第A2版。

[30]苏励:《我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载《河北日报》,2004年11月4日。

[31]王子闻、白俊峰:《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优化投资发展环境》,载《天津日报》,2006年7月29日,第1版。

[32]包推钧:《从天津市南开区“超时默许”机制看行政审批创新》,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21—25页。

[33]王擎:《国税总局调查减免税内幕与地方政府博弈为税制改革铺垫》,载《中华工商时报》,2004年7月30日。

[34]熊冬洋:《对税收竞争中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滥用的思考》,载《税务与经济》,2009年第3期,第76—79页。

[35]郑江淮等:《国际制造业资本转移:动因、技术学习与政策导向》,载《管理世界》,2004年第11期,第29—38页。

[36]李艾:《国土资源部紧缩“地根”长三角再告“地荒”》,载《国际金融报》,2004年3月29日。

[37]孙小林:《国务院叫停长三角恶性招商竞争》,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9月25日,第7版。

[38]Yingyi Qian and Barry R.Weingas t,“China’s Transition to Markets:Market—Preserving Federalism,Chinese Style”,in Journal of Policy Reform,1996,1,pp.149-185.

[39]Gabriella Montinola,Yingyi Qian,and Barry R.Weigas t,“Federalism,Chinese Style:The Political Basis for Economic Success in China”,in World Politics,October,1995,pp.50-81.

[40]张紧跟:《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41]洪银兴:《论我国转型阶段的统一市场建设》,载《学术月刊》,2004年第6期,第83—91页。

[42]Sandra Poncet:《中国市场正在走向“非一体化”》,载《世界经济文汇》,2002年第1期,第3—17页。

[43]李善同、侯永志:《中国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一体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9—305页。

[44]刘茜、唐小慧:《跨界污染谁都受害谁都不管》,载《南方日报》,2009年2月20日,第A6版。

[45]吴强:《政府行为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46]Marshall W.Meyer,“China’s Second Economic Transition:Building National Markets”,in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2008,pp.3-15.

[47]李郁芳、郑杰:《论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形成》,载《学术研究》,2004年第6期,第30—34页。

[48]何晓星:《论中国地方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27—31页。

[49]周业安、冯兴元、赵坚毅:《地方政府竞争与市场秩序的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56—65页。

[50]王廷惠:《微观规制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1页。

[51]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周立群、韩亮、余文波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

[52]王廷惠:《微观规制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53][美]A.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黄祖辉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7页。

[54]王廷惠:《外部性与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载《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4—19页。

[55]安树伟:《行政区边缘经济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页。

[56]王廷惠:《外部性与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载《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4—19页。

[57]Eric L.Kruege r,“A Transaction Costs Explanation of Inter—local Government Collabration”,Ph.D.disseration,University of North Texas,2005,p.46.

[58]Eric L.Kruege r,“A Transaction Costs Explanation of Inter—local Government Collabration”,Ph.D.disseration,University of North Texas,2005,p.46.

[59]麻挺松:《相对收益与地方政府间的合作绩效》,载《江汉论坛》,2005年第10期,第5—8页。

[60]周黎安:《晋升博弈中的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载《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第33—40页。

[61]同上。

[62]周黎安:《晋升博弈中的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载《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第33—40页。

[63]Eric L.Kruege r,“A Transaction Costs Explanation of Inter—local Government Collabration”,Ph.D.disseration,University of North Texas,2005,p.9.

[64]俞丽虹、李正华:《长三角拆除市场“门槛”万亿元商品无障碍流通》,载《解放日报》,2006年2月3日。

[65]任学锋:《抓住机遇共同推进环渤海区域合作》,见《环渤海区域经济年鉴2008》,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66]高文静、邬帅莉:《黄河金三角区域协调发展试验区山西两市受益》,载《山西日报》,2009年9月16日。

[67]王怡波:《黄河金三角:“经济特区”中西部突围》,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1月4日。

[68]安树伟:《行政区边缘经济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399—400页。

[69]王怡波:《黄河金三角:“经济特区”中西部突围》,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1月4日。

[70]肖伟、鹏盛:《强化信息共享促进共同发展福建长汀与江西瑞金建立协作机制》,载《中国工商报》,2008年7月16日,第A3版。

[71]郭永芳:《优化发展布局大田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力打造“五大功能区”纪实》,载《三明日报》,2009年7月14日。

[72]毛春燕、李弘、王雁、威远:《南京项目推介会引资5亿元》,载《四川经济日报》,2009年9月17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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