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努力营造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体育产业资本投融资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应依据体育产业在投融资体系中的定位,优化资本投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体育产业资本投资政策体系,加强体育产业投融资软硬件环境建设。
结合具体实际,首先,应健全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定符合实际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政策,具体如财税、金融政策和鼓励境外体育产业资金进入市场的政策等。其次,以市场为依托,明晰产权,实现体育企业自主决策,形成综合考虑体育产业投融资成本和风险的决策机制,规范体育产业投融资行为,按照市场发展的要求,培育体育企业真正成为投融资活动的主体,实现体育产业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最后,规范政府投融资导向机制,建立投融资宏观调控体制。政府应遵循市场规律,主要管方针、政策、规划、监督,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经济布局的引导,建立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信息的公开传播,正确引导行业投资方向,加强投资立法步伐。政府不应干预具体企业投融资活动和经营活动,而通过产业政策导向和相应的财政、税收、金融措施,引导企业的投融资。
二、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融资主体地位
资本的本质在于其在流动中增值,投资的目的在于利润的获取。因此,体育产业投融资机制应建立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政府对体育产业投融资活动进行有效的调控,其根本就是要建立较完善的体育产业投融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利益驱动、竞争机制以及补偿机制与投资退出机制,通过制度约束进行宏观调控。因此,一方面,应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有关体育产业投融资的激励、风险约束、公平竞争以及退出与补偿机制方面的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应确立明确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改革目标,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投融资主体,实现体育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化、投资行为市场化、融资方式多样化的目标。目前我国体育投资项目,大体上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主体就非经营体育项目来说应该是政府或机构事业单位。对经营性体育项目需要强调实行企业化管理,投资主体实现多元化,在竞争性领域要全面放开,各种单位、各种企业、各种资金都可以进人,包括社会资金、外资,这是国际化趋势。为此,必须在产业内放松对企业投融资的限制,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积极发展产权交易;减少投融资的壁垒,凡是经营性项目都应鼓励企业去投资;对于国家计划项目,应面向社会进行项目法人招标,减少政府投资领域,具备市场化经营条件的项目,原则上都应推向市场,政府只发挥规划、监督、指导的职能;改变政府投资的方式,变直接投资为间接投资、政策支持等多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再者,要扩大企业投融资自主权,扩大企业投资范围。要使企业真正成为投融资主体,必须落实其经营自主权,包括投融资自主权。企业应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及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其投融资的规模、方向,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投融资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对企业投融资的管理从现行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政府不应再设置企业投资额度限制。政府应加强对行业投融资的宏观调控,监督企业的投融资行为,通过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投融资行为。同时应进一步减少对企业投资领域的限制,凡是经营项目都应鼓励企业去投资,对现行某些行政性垄断项目逐步取消进入壁垒,允许企业自由竞争。以实现投融资决策的主体利益最大化,投融资配置的市场化。
三、积极推进体育产业投融资市场体制建设,以市场机制为核心,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资主体和其他投融资主体相协调的多元化体育产业投融资框架
我国体育产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就是划清体育企业、银行、政府和体育产业中介组织四个方面的职能,理清相互关系,形成体育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健全体育产业服务体系,发展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强化监督反馈有机协调起来的基本框架。根据目前经济现状和未来经济发展,体育产业投融资体制运行的特点应该是,加强政府对体育产业投融资活动的政策性引导,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价格和市场机制,带动以体育产业企业为主体的投融资活动的繁荣,形成一个长期、市场化、良性发展的投融资环境。在现阶段,一方面,政府除了及时出台各类体育产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体育产业投资所需要的良好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另一方面,更加重视价格与市场的作用,通过指导性计划、预测、协商对话和各种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间对我国体育产业投融资体制创新及改革的方向进行引导和调节。相比于发达西方国家,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起步较晚,还未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因此,政府除了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投资外,还需要对“瓶颈”制约严重的基础体育产业投资进行引导和扶持,通过多渠道的体育产业资本投资(如金融证券、产权交易和基金交易等)是推动体育产业发展。同时要本着“多方投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不同体育产业资本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实现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利用各类风险投资公司的融资,特别是高新技术体育项目和体育企业的风险投资,要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主要依靠股份制商业银行、大中型企业和集团的上市公司,以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个人等到联合成立的具有规模效益的股份制投资公司。积极利用外资发展我国体育产业资本投资,大力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国投资于竞技体育项目和高新技术体育产业,扩大体育产业资本投资规模,引进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资本投资及管理运作的成功经验。
通过一定时期的建设,实现政府对对体育产业投融资活动的宏观调控具有可操作性且调控成本较低,并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完善;促进体育产业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低成本广纳社会资金;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进资本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有效地动员全社会资源投入到体育经济建设之中,在体育经济系统中高效使用所配置的资源,促使体育产业投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
四、建立新型体育产业投融资体制的运行机制
体育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除了争取政府投入外,还有很大缺口需要自己解决。因此,在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产业投融资活动新体系的同时,必须拓展和创新融资思路,特别是对于我国西部一些发展相对滞后的省份来说,是要大胆地冲破传统观念,建立一种新的体育产业投融资理念,在使传统融资途径继续发挥其作用的同时,要超常规地大胆设想和尝试新的融资方式,实现筹融资活动的跳跃式发展。除前面所述融资手段外,国内外还有使用其他融资工具的成功经验也应进行研究,做好实施准备,引入新型融资工具以提高融资水平。
按照资金安全、收益要求和其追逐利润的固有特性,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主渠道充分发挥作用的同时,逐步改善现有融资渠道,引入新型融资工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使投融资主体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通过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对体育产业资金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相结合的投融资体制。如可以酝酿组建“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体育产业,并适当投资国债和与体育关联度较高的旅游、服务、交通通讯、科技、文化、建材、饮食等行业。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专项拨款;社会捐赠、赞助;发行体育彩票的收益提成;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体育经营收入等。基金在体育产业投资中主要利用自身专业和信息优势,开展体育企业投资理财、企业购并、资产重组、融资策划、风险投资、担保等资本运营业务,以保证基金增值。在现阶段我国体育产业多元化投融资体制的建立,应根据我国体育产业投融资活动的实际,坚持围绕国家投资与政策性融资为主,以国家投资(政策性融资)带动市场融资。同时,大力创造条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体育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体育产业投融资活动市场化的基本思路。政府也不能包办体育基础性项目的投融资,而应根据具体条件,尽量把符合条件的项目推向市场。尤其在“十二五”期间,应特别注重体育产业投融资体制与政策的实用性和发展性相结合,注重通过国家投资引导社会投资,实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使我国体育产业多元化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发展。
五、建立高效的体育产业资本运营的人才管理体制
体育产业资本运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高水平的、经验丰富的和创新能力强的卓越人才,特别是对体育产业资本投资起决定作用的企业家。因此,实现体育产业资本运营条件下的体育企业家再造,是体育产业资本投资发展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体育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一方面要培养体育企业家的资本投资观念和能力,实现企业经营身份的一元化,造就现代意义上的真正体育企业家。建立体育企业家资本投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高效合理的用人机制。树立以人为本和管理理念,以市场为依托面向社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纳贤才,有针对性地培养和选拔一批有战略眼光、懂金融、体育、法律、企业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和各类高级复合型人才,使体育产业的资本投资得以高效运营。
六、积极发展地方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
发展地方中小银行,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从我国中小银行的现状看,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面临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障碍。目前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主要是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近几年来,四大银行在集约化经营过程中,不同程度减少了县下分支机构,或上收了县上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发展县域中小银行的主要途径包括:(1)结合国有银行的集团化改造,在国有银行推行金融控股公司制,改一级法人为多级法人,以增强基层金融机构的独立性,使其更好地为县域经济服务;(2)将国有银行的县域机构改造为独立的地方银行。这一过程可吸收民间资本入股,从而发挥社会资本参与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积极性;(3)在试点的基础上,以地市或经济发达县为单位,新设一批以民间资本为主的中小银行;(4)应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逐渐形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的市场分担机制,以增强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的动力和压力,减少其经营的道德风险。
经验表明,中小企业需要的是与其制度、规模相对称的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不能因为目前一部分中小金融机构没有形成良好的经营记录、存在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以及公众信任度低等问题而否定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必要性。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从资金来源、结算体系、存款保险体系、担保体系和再贷款等方面,扶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并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督和风险防范。
要对国有银行和包括民营机构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出于保护国有商业银行、抑制中小金融机构目的的政策必须修正。要减少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使它们能够依法自主经营。地方性金融机构不是地方政府的金融机构,更不能成为地方的第二财政。
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引导,实行正确的发展战略。明确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仍应是城市个体私营经济和其他中小企业;在规范整顿中推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金融制度,形成一套适应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既要保持运行中的高效率,又要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的决策独裁化;既要发挥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又要使财产所有者能够实现充分的监督。为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后劲,应继续让具备条件的股份制银行上市,以增加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运作和金融竞争,撤并一些经营亏损的金融机构,发展那些有前景的金融机构。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中小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存款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它最终保护的是存款人而不是金融机构。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一些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即使像交通银行这样的银行,其资产也无法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相匹敌,更不要说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了。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必然弱。另外,目前我国金融业的主体乃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对这些银行在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采取了积极支持态度,而中小金融机构不易得到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因此,后者就更容易出现风险。解决这一问题,要求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了适应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和体现平等竞争,这一体系应当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
七、建立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建立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现有政策性银行派生出面向体育产业的贷款部门,并通过立法强制,保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融资比例。相应的资金来源可通过财政担保发债解决。
二是新设地方政策性银行。在有条件的省市,可新设由地方财政出资或担保融资的政策性银行。可结合对《预算法》的修改,允许地方财政发债或担保发债,解决地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www.daowen.com)
政策性银行不必设立过多的分支机构,其资金运用可委托地方商业银行代理。比如由政策性银行在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委托贷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贷给中小企业,并按实际贷款额向商业银行支付一定代理费,商业银行负责贷款对象的选择及贷款回收,贷款利率为市场利率,贷款风险由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共同承担。这一方式只要确定好代理费及风险分担比例,则既能刺激商业银行积极发放贷款,又能约束商业银行不滥放贷款。还应注意的是:在利用政策性银行的低成本资金时,应将利息直接补贴给中小企业,而不是补贴给商业银行,以减少商业银行在代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时的道德风险。
三是继续推进体育产业改革,培育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目前我国体育产业仍处于改革过程之中。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企业建立起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功能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制度。不难设想,一个缺乏内部积累能力(内部融资)的企业,单靠外部融资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而产权是否明晰,是企业形成自我积累能力,成为市场真正主体的关键。
因此,要继续推进体育产业改革,并以涉及产权改革的形式为主,通过出售、拍卖等有偿转让的方式,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的、具有自我积累能力的企业制度。当然,在改制过程中要尽量避免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也要严禁将公有资产无偿分给个人。对于目前尚不具备改制条件而前景看好的企业,可继续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待条件成熟后再改制。正所谓“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不搞一刀切。
新建和改制后的企业,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经济和法律实践,已经在企业的法律地位方面确定了三种企业形态,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或法人企业,这反映了人们对经济主体的一种共识,在实践中也证明是有效的。我国过去没有把企业形态上升到法律高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定,我国也逐步借鉴了发达国家企业法律形态的这种“三分模式”。按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责任形式划分的第三部企业组织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体系混乱的局面即将结束,市场经济主体立法体系框架的大体形成,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中小企业还要加快建立有效的财务制度,提高信用水平和资信质量。从融资角度看,目前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虚假,已经严重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其资金的投入。因此,中小企业除应建立起规范的产权制度外,还必须建立起与企业法律地位适应的财务制度和信用制度,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外,企业财务代理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国也应逐步推行。
八、建立健全有效的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选择市场公开操作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国情出发,应选择市场公开操作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即银行向政府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担保机构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或央行指定的银行;银行收到企业贷款申请认为需要担保时,由企业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同意出具保函并收取担保费;发生不能清偿时,担保机构经审查后按规定比例直接补偿银行。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确保担保公司得到协作银行、再担保机构的支持。首先,各级政府要在本级预算中编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支出预算,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其次是尽快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省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再次是增强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中小企业融资难,不仅是一个缺乏资金来源的问题,也有一个如何寻找资金的知识问题。许多中小企业在出现资金紧张时,除了向政府伸手之外,就是向银行要贷款,而不了解获得银行贷款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目前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已有多元化趋势,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规则和管理办法有很大差别,利用好这些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需要有专门的知识,需要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的融资意识和理财观念,这都需要普及这方面知识。
九、积极创造条件让优质特色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大力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要正确认识银行融资在企业融资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发展趋势,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融资思维定式。企业决不能一有融资要求,就只想到银行贷款。应该明确意识到,银行贷款只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在世界范围内正在不断收缩,而发行股票或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正日益成为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因此,应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一般说来,主板市场对证券品种要求较高,上市的主要是在比较稳定的产业中经营业绩较好的大中型企业;二板市场主要是解决新兴创业企业在产业化初级阶段筹集资本的问题,要求的条件相对较低;而其他场外市场则对新兴中小企业的准入要求条件更低,自身所具备的功能也相对简单和多样。二板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打破我国主板市场仅允许国有股份或国家控股公司上市的限制,可为非国有、民营企业的融资开辟新的渠道,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前景较好、素质较高的公司上市,与主板市场形成竞争态势。建立二板市场,不仅不会对主板市场发展构成威胁,反而会提高主板市场的运行效率,失去我国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应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二交易系统(从中小企业板过渡到创业板股票市场)。即使能上市的企业主要是高成长性、高技术型的中小企业,但对于解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是有一定效果的。因为科技型企业一旦上市,其资金状况将会大大改善,从而可以减少通过商业信用所占用的其他中小企业的资金,甚至可以通过商业信用融出一部分资金给这些中小企业。此外,要积极改进企业债券额度管理办法,允许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性债券和可认股权债等),切实降低企业发债的实际成本。
在直接融资方面,对中小企业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证券的场外交易系统和交易制度。要在清理整顿和规范地方性的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设立并逐步开放全国性的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服务的场外市场。恢复并规范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作用可能会比建立创业板股票市场要大得多。事实上,创业板市场是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高级形态,它的建立和发展应有相当活跃的较低形态的产权交易市场为基础。当然,由于目前我们尚缺乏这方面的管理经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容易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应进一步组织试点,积极探索经验。
十、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促进企业成长
风险投资所具有的高风险、高回报,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风险投资在解决这些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还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技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中小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并可减轻中小企业的过度负债,化解金融风险。
(一)把握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介入但不包办,管理但不干预”“引导而不干涉,支持而不控股”是政府应把握的基本原则。政府要逐步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的制度创新,为风险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鼓励依法组建专业性风险投资公司的同时,应在执业资格、投资方向、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引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投资的扶持政策,如加大财政投入、税收优惠、增加政府补贴以及扩大政府采购等;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实现规模扩张的相对完善的技术市场、股票市场和产权市场等。
(二)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立法支持风险投资。全国人大已将《风险(创业)投资法》列入五年立法计划,《投资基金法》也在起草之中,有关部门还正在拟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考虑到这些办法的出台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针对当前风险投资发展中出现和将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参照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制定若干规定或暂定条例,对从事风险投资业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暂时履行风险投资法的职能,以使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有法可依,在基金筹集、项目选择、知识产权只护和权益转让等方面有章可循。
(三)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入口—运行—出口”的风险投资机制
开拓风险投资多元化的“入口”渠道。从国情出发,目前似应以政府出资和外资介入为主,然后通过发展和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过渡到以企业出资和自然人出资为主,最后发展到以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出资为主阶段。
规范我国风险投资三位一体的运行模式。资金从投资者流向风险投资公司而形成风险投资基金,经风险投资公司筛选,半风险资本注入风险企业,这需要三方面机构的密切配合、协作,不断磨合,最终才有可能形成比较完善的运行模式。
建立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多种“出口”方式。首先,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推出中国创业板市场。其次,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启动之前,通过股权转让使风险资本退出投资应当成为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包括企业兼并、收购与股权回购。最后,还要进一步规范现有的主板市场。
培育人才,完善监管,发展风险投资的社会服务体系。要培育大批复合型、专业化人才,下大力气建立一个充分流动、有序竞争的人才市场。如鼓励培养跨科学和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有利于高素质人才的流动,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其中等。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监管体系,以加强风险监控;在发展多样化的社会服务体系的同时,也应规范其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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