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胡适言论自由:常识与洞见

胡适言论自由:常识与洞见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争取言论自由应成为一种习惯;另一方面,争取言论自由时须注意讲究技巧。终其一生,胡适从未放弃对言论自由的争取。1962年2月24日,时年71岁的胡适与世长辞,其生前的最后一番讲话仍在呼吁言论自由。由此,他还建议:“总统必须有诤臣一百人,最后有一千人。开放言论自由,即是自己树立诤臣千百人也。”

胡适言论自由:常识与洞见

一、言论自由要“自己争取”

言论自由要“自己争取”。一方面,争取言论自由应成为一种习惯;另一方面,争取言论自由时须注意讲究技巧。这是胡适关于“言论如何才能自由”的一个核心观点。

终其一生,胡适从未放弃对言论自由的争取。1962年2月24日,时年71岁的胡适与世长辞,其生前的最后一番讲话仍在呼吁言论自由。[1]胡适虽不倾向于共产党;但对并不符合其自由、民主观念的国民党也相当不满,并与之发生过激烈的冲突。韩国著名历史学者闵斗基曾有一个敏锐的观察:胡适对蒋介石的批判“主要集中在言论自由与统治方式上”[2]

以下将由梳理胡适争取言论自由的经历展开论述。因为胡适是通过自身的言论实践来阐释所信仰、所秉持的理念。况且,在此过程之中,他所呈现的力求知行合一的“形象”(image),亦已成为一种非常可贵的思想资源。

(一)胡适争取言论自由的经历

1918年,胡适写下一首题为《老鸦》的咏物诗:

我大清早起,/站在人家屋角上哑哑的啼/人家讨嫌我,说我不吉利——/我不能呢呢喃喃的讨人欢喜!/

天寒风紧,无枝可栖。/我整日里飞去飞回,整日里又寒又饥。—我不能带着鞘儿,翁翁央央的替人家飞;/不能叫人家系在竹竿头,赚一把小米!/[3]

胡适借“老鸦”将择善固执的勇者形象刻画得非常传神,实则是在表达自己的心声——坚持正视、批判种种不合理之处,哪怕因此而招人嫌厌、处境困绝。李敖在《播种者胡适》一文中曾引用这首诗的片段,认为:胡适自《每周评论》起,在其谈政治的历程中始终是只“好唱反调”但“确实有远见”的“乌鸦”。[4]“好唱反调”必会不合时宜,言论难免不被横加干涉。纵览他的言论实践历程,胡适始终努力争取言论自由。

1919年6月11日,陈独秀因在街头散发《北京市民宣言》被捕,原本打定决心“二十年不谈政治”的胡适,在危难之中接手继续编辑“谈政治”的《每周评论》。1920年8月1日,胡适与蒋梦麟、李大钊、高一涵等七位知识分子在北京的《晨报》增刊上联名发表《争自由的宣言》,开篇即言:“我们本来不愿意谈实际的政治,但实际的政治,却没有一时一刻不来妨害我们。……我们相信人类自由的历史,没有一国不是人民费去一滴一滴的血汗换来的。没有肯为自由而战的人民,绝不会有真正的自由出现。这几年军阀政党胆敢这样横行,便是国民缺乏自由思想自由评判的真精神的表现。”因此,他们郑重提出关乎“人民和社会生存命脉”的“几种基本的最小限度的自由”,希望全国同胞起来力争。这一宣言明确要求废止1914年12月4日颁布的《出版法》、1914年4月2日公布的《报纸条例》以及1919年公布的《管理印刷业条例》。同时还指出:“下列四种自由,不得在宪法外更设立限制的法律: (1)言论自由;(2)出版自由;(3)集会结社自由;(4)书信秘密自由。”[5]虽然这篇宣言并非胡适所撰[6],但既然由他领衔发表,以其一贯“爱惜羽毛”、慎重署名的习惯而言,他应该赞成该文的观点。

1922年在《努力周报》上,胡适曾谴责法国巡捕房的行为是“法兰西民族的奇耻大辱”,其一便是因为“《新青年》不被禁于北京,不被禁于广州,而两次被禁于上海法捕房!”[7]1924年北洋政府暗地下令禁止售卖《胡适文存》,7月3日胡适直接致信时任北京政府教育总长的张国淦质询:“究竟北京的政令是什么机关做主?究竟我的书为什么不许售卖?禁卖书籍为什么不正式布告该禁的理由?为什么要没收小贩子出钱买来的书?”由于同时被禁的还有《独秀文存》、译著《爱美的戏剧》、周作人所著《自己的园地》等书,胡适亦表示抗议:“这些书固然于我无关,但这种昏谬的禁令实在太可笑了,我连带说及一句,也很盼望先生们能设法销除这种笑话,不要太丢中国的脸。”[8]

在《新月》“人权运动”时期,胡适更是为争取言论自由作“狮子吼”。《独立评论》亦曾数次遭遇干涉,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是由于1936年11月29日出版的第229号上刊登张熙若《冀察不应以特殊自居》一文,触怒当时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哲元,遭遇停刊处分。经由胡适的抗议以及他人的斡旋,四个多月后方能复刊。在复刊后第一期——1937年4月18日出版的第230号——“编辑后记”中,胡适表示:“《独立》还是原来的《独立》。”

1949年离开大陆以后,胡适虽然老境颓唐,但是并未放弃争取言论自由。以下将选择三件事情重点阐述晚年胡适在此方面的努力。

1.不惮“围剿”返台定居

1949年4月6日,胡适离沪赴美,开始了长达9年的纽约寓公生涯,直到1958年4月8日,方才回台定居。期间他曾数次造访台湾,就“言论自由”这一话题发表过不少意见。

1953年1月16日,蒋介石约请晚餐为其饯行,胡适直言不讳:“台湾今日实无言论自由。第一,无一人敢批评彭孟缉。第二,无一语批评蒋经国。第三,无一语批评蒋总统。所谓无言论自由,是‘尽在不言中’也。”他举例说明:“宪法止许总统有减刑与特赦之权,绝无加刑之权。而总统屡次加刑,是违宪甚明。然整个政府无一人敢向总统如此说!”由此,他还建议:“总统必须有诤臣一百人,最后有一千人。开放言论自由,即是自己树立诤臣千百人也。”[9]

1956年10月31日是蒋介石70岁生日,之前将一个“婉拒祝寿贡献建议”的通知下发至各机关团体单位,表示:“婉谢祝寿,以六事咨询于同仁,均盼海内外同胞,直率书陈所见,俾政府洞察舆情,集纳众议,虚心研讨,分别缓急,采择实施。”这一“婉辞”在报章发表以后,《自由中国》借机筹划出版了一期“祝寿专号”,以此来向蒋介石建言。第15卷第9期的“祝寿专号”共发表16篇文章,执笔撰文的有胡适、雷震、毛子水、徐复观、陶百川、夏道平等人。

其中,胡适所撰之文题为《述艾森豪总统的两个故事给蒋总统祝寿》,文中提出了“无智,无能,无为”的六字诀,建议蒋氏努力做一个无智而能“御众智”,无能无为而能“乘众势”的元首。10 月23日,胡适在接受《新生报》记者采访时又畅谈言论自由的意义,指出:“如无言论自由,民主就不容易实现,亦无法实现。”在论及言论自由与政府领袖关系之时,胡适引用《孝经》中的“天子有诤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诤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一段,指出:“言论自由了,不仅有诤臣,而且有无数的诤臣诤友敢于说话,有痛苦的人可以诉痛苦,有冤枉的人可以宣冤。政府有不当的言行,有人敢出来批评而不致有犯罪坐牢的危险。言论自由了,政府首长才有无数的诤臣诤友,就不必再靠私人耳目,这才是真正民主的力量。”他还建议当时销路最大的公营报纸,“更应发挥言论自由,成为真正的舆论机构”;主张官方性的报纸“多开一点篇幅”以载“读者来函”,让“一般人有多说话的机会”。[10]

正当胡适倡导言论自由之时,这期“祝寿专号”引燃围剿《自由中国》的导火索。1956年12月,蒋经国控制的国防总政治部以“周国光”的名义发布“极机密”的第99号“特种指示”——《向毒素思想总攻击》。该指示共九条,下发到全岛各级党部、各军种各部队。

1957年1月,一本长达61页、计2.4万字的宣传小册子《向毒素思想总攻击》印发下来。其中,七类人被列为“总攻击”的对象,第一类便是“长居国外的所谓知名学者”,虽未点名,但一看便知是胡适。“言论自由”、“军队国家化”、“自由教育”、“批评总裁个人”被列为重点批判内容,四项之中胡适一人便占了三项。除了对胡适在1953至1954年提出的“向政府争取言论自由”的言论以及《述艾森豪总统的两个故事给蒋总统祝寿》一文大肆批判外,甚至曲折隐晦地追诉胡适在“五四”时期批判封建主义倡导新文化的“罪行”。小册子还对胡适进行了政治性质的定位:“长居国外的所谓知名学者,他说这种话,目的在散播和推广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好叫人们尊崇他为自由主义者的大师,由他领导来批评现实,批评时政,批评当政者,促进所谓的政治进步,造成与自由民主的英美国家一样。这是他不了解中国当前革命环境,完全近乎一种天真的妄想。同时,他还受某些失意的官僚政客的包围利用。因此,就更故作高论,以为他们摇旗呐喊,助长声势。”[11]可见,胡适无疑是这一政治批判运动的重大的、首要的攻击对象。

遭遇“围剿”之后,胡适也许本应继续留在美国以置身事外;但事实上他反而坚定了返台定居的决心。流寓美国的日子并不愉快,1956年11月18日,他就向赵元任夫妇表示:准备在“台中或台北郊外的南港(中央研究院所在地)寻一所房子为久居之计。不管别人欢迎不欢迎,讨厌不讨厌,我在台湾是要住下去的(我也知一定有人不欢迎我长住下去)。”从其诚心的“自我坦白”中可见,他当时主要是为学术与生计考虑。[12]不过,在1957年7月26日写给赵元任夫妇的信中,遭受“围剿”已是他返台的重要原因:“你大概不知道,或者不很知道,这大半年来所谓‘围剿《自由中国》半月刊’的事件,其中受‘围剿’的一个人,就是我。所以我当初决定要回去,实在是为此(至少这是我不能不回去的一个理由)。我的看法是,我有一个责任,可能留在国内比留在国外更重要——可能留在国内或者可以使人‘take me more seriously’。我understand the word‘more’,因为那边有一些人实在怕我说的话,实在have taken me seriously,甚于我在一九五二—五三说的话,他们至今还记在帐上,没有忘记。”[13]

1957年11月4日,蒋介石发表“特任胡适为中央研究院院长”令,同时发专电到纽约“促驾”。其实,早在1940年蔡元培逝世后,中研院内选举新院长时,胡适就呼声很高,只是其时正任驻美大使、国家又处于抗战的危急状态,院长便由朱家骅“代理”。12月6日,胡适回电表示同意担任。1958年4月8日下午,胡适终于回到台湾。

2.反对《出版法》的修正

胡适抵台之初便被笼罩在一层政治阴影之中。因为4月4 日,胡适尚在返回途中——由旧金山飞往东京之际,一本极尽诋毁攻击之能事、名为《胡适与国运》的匿名小册子已于当日被邮寄到台北各大机关。次日,“行政院”新闻局局长沈锜就此发表谈话进行解释,指出“行政院秘书处业已函请治安机关,从速予以查究,甚望各界人士,勿受其愚”。该函表示:这一小册子“并未载明出版时地及发行人,显属触犯出版法有关条文之规定,并企图引起揣测,藉遂其挑拨离间之阴谋……”[14]不过,这一“敲山震虎”的举措未能使胡适转变其强调言论自由的立场。从他反对修正《出版法》一事中,我们能够有所体察。

1952年3月25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出版法》。同年11月29日,内政部又公布《出版法》的“施行细则”。正当“立法院”提案要检讨施行细则违法之处,“行政院”却于1958年3月28日提出“《出版法》修正案”,企图“变违法的行政命令为合法”。此举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几乎遭到舆论的一致批评。5月21日,国民党中常会罔顾激烈的反对声浪,仍然决议“限立法院于本届会期内照原案通过”。6月20日,这一修正案完成了所谓的“立法程序”。[15]6月21日,《星岛日报》就此发表社论《悲自由中国》,指出:“一切严重的后果,应由他们负责。千秋万世,史家将不会放宽他们!”于7月1日出版的第19卷第1期《自由中国》,刊发社论《国民党当局应负的责任和我们应有的努力》,亦称这是“为中华民国的出版自由,敲下了最后的丧钟”。[16]

在这一风波中,胡适始终反对《出版法》的修正。4月18日,他在接受台北《中央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行出版法施行以来,甚为良好,倘此时期谈论修正,似不甚适宜,欧美国家是没有‘出版法’的。美国宪法有关人权保障之记载中,即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出版之自由,在战争期间,为了保防秘密,可以制定临时性的法律,在平时,国会立法,其与人民有直接关系者,均在事前收集民间意见,或邀请国会询问。”就当时台湾的情形,胡适直言:“此时谈修正出版法,乃危险之事”;强调:“现行出版法修正以来,一直很平静,并未发生过太大的事情,又何必重提此事,让别人来指责评论?”[17]

5月27日,在《自由中国》杂志社聚餐会的演讲中,胡适再次就此问题明确表态:“我到现在还是怀疑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出版法。像美国便没有出版法,也就一样过去。我们知道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任何法来限制言论自由’。这部宪法现在已有一百七十年历史,这其间并不因为没有出版法而发生什么危险。对国家的安全幸福毫无妨害,所以我不知道政府为什么要修正出版法,而引起这许多风波!”在他看来,“出版法修正案的提出,是一个技术上的错误。对许多人所希望的象征——言论自由,拿一个法案来制裁,这在技术上有欠高明,这和《自由中国》社同人去碰‘反攻大陆’这个招牌一样。我们要知道,凡是有希望象征的招牌,我们都不应该去碰的。”在演讲的末端,胡适意味深长地指出:“现在为什么要改出版法,恐怕是有人觉得言论自由太多了,所以有些人想要阻止它。我可以告诉诸位,无论旧出版法也好,新出版法也好,大家所希望的言论自由,还是要我们大家去争取的,相信大家一定能胜利。旧的出版法不能阻止我们争取言论自由的努力,新的出版法也不能阻止我们争取言论自由的努力,这是我的最后一句话。”[18]

6月12日,胡适在一次晚宴中表示:“中华民国”有一部《出版法》,一般自由民主国家,原来不知道。现在由于此次《出版法》修正案闹得满城风雨,大家才晓得中国非但已有一部所谓《出版法》,而现在居然还认为其不足控制出版品,竟企图进一步加强控制!他还指出:这部《出版法》修正案如果通过,不只是国家的损失,政府的损失,也是国民党的损失,希望:“立法院”不要通过,或由政府撤回。鉴于事态的严重,据说在6月16日——其离台赴美的前一日,胡适还曾向政府某要员重行强调此项意见,尤其郑重指出将来可能在国际上发生非常不良的影响。6月17日在登机之前,胡适公开答复新闻记者:他还对“立法院”不要通过《修正案》抱有最后一点的希望。[19]

3.为“雷震案”奔走斡旋

1960年9月4日,《自由中国》的发行人兼主编雷震、编辑兼新党秘书傅正、经理马之骕和会计刘子英四人因“涉嫌叛乱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被逮捕羁押。当天,“副总统”陈诚发电报给胡适,向他通报“雷震案”。该电文称:“《自由中国》杂志最近言论公然否认政府,煽动变乱,经警备总司令部依据惩治叛乱条例将雷震等予以传讯,自当遵循法律途径,妥慎处理。”[20]胡适当即复电:“今晨闻此间新闻广播雷震等被捕之消息,且说雷震是主持反对党运动的人。鄙意政府此举不甚明智,其不良影响,可预言:一则国内外舆论必认为雷等被捕表示政府畏惧并摧残反对党运动。二则此次雷等四人被捕,《自由中国》杂志当然停刊,政府必将蒙摧残言论之恶名。三则在西方人士心目中,批评政府与谋成立反对党与叛乱罪名绝对无关。雷儆寰爱国反共,适所深知,一旦加以叛乱罪名,恐将腾笑世界。今日惟一挽救方式,似只有尊电所谓‘遵循法律途径’一语,即将此案交司法审判,一切侦审及审判皆予公开,乞公垂意。”[21]

9月6日,陈诚再次致电告知处理“雷震案”的原则。[22]对此,胡适复电表示:“近年政府要世人相信台湾是安定中求进步之乐土,似不可因雷案而昭告世人全岛今日仍是戒严区,而影响政府观光与投资。(二)果如尊电所云,拘捕四人中已有一人自认匪谍,则此案更应移交司法审判。否则,世人绝不相信,徒然使政府蒙滥用红帽子陷人之嫌而已。(三)儆寰办此杂志十一年,定有许多不谨慎的言语足够成罪嫌。万望我公戒军法机关不得用刑审,不得妄造更大罪名,以毁坏政府的名誉。(四)毛子水先生忠厚长者,从不妄语,可请雪屏邀子水与公一谈自由中国社史事,当有补益。”[23]

9月7日,在接受美联社记者采访时,胡适强调:雷震以“叛乱罪”被逮捕是“一件最不寻常的事”、“最令人意料不到”,他对此案的发生“很感遗憾”。由于“《自由中国》十年来一直是台湾新闻自由的象征”,他诚挚希望此案能“交由普通法院审理”,而不“付诸军事审判”,以期雷震能“依法受审”。据称这番讲话当时引起极大的不同反应,历时数月之久。9月17日胡适在接受合众国际社采访时,又给出类似的回答,并且表示“我希望我回到台北的时候,我的朋友和同事雷震将自叛乱罪下获释”[24]。9月21日,胡适接受记者李曼诺的采访,就“雷震案”再次公开发表两点意见:一、高度赞扬雷震为争取言论自由所作的牺牲,他称之为“实在可佩可嘉,对得住自己、朋友,也对得住国家。”二、就外界批评《自由中国》言论过激,他表示:“言论是否过激,各人的观点是不同的……我个人也没有觉得它有什么激烈的地方。”[25]

10月18日,胡适离开美国,次日抵达东京,因旅途劳顿,拟先在此休息几天。毛子水于19日下午奉命飞抵东京,向其报告“台湾因雷案发生后的种种情形”。据称实则是去“告诉胡适回台后不要多讲话”。但是,10月22日晚回到南港寓所后,面对《中央日报》、《征信新闻》、《联合报》、《公论报》、China News、China Post等报的记者,胡适仍旧表示支持雷震。鉴于当时“雷震案”已进入“军法覆判”阶段,他此前“此案不宜由军法审判,应归法院审理”的建议已经成为过去,胡适指出:“我和雷先生相识多年,我自信至少有资格作个证人,来证明雷震是爱国反共的人。”有记者追问“如果军法覆判局传你作证,你愿不愿去作证?”胡适“明确而严肃”地回答:“我愿意出庭作证。”当问及对“雷震被判十年”作何感想时,胡适言辞悲愤:“十年徒刑,未免太重。雷震一生为国家服务,十一年来主持《自由中国》,已替中华民国作了不少的面子,而且是光荣的面子……十一年来,雷震已经成为自由中国言论自由的象征,换来的是十年坐监。这是很不公平的。”[26]

11月18日上午,胡适由总统府秘书长张群陪同去见蒋介石。在介绍“中美学术合作会议”等情况以后,胡适还是“忍不住”谈到“雷震案”,虽然之前他已答应张群不谈此事。他指出“三个月来政府在这件事上的措施实在在国外发生了很不好的反响”。对此,蒋介石重复了9月14日对美国西岸报人的谈话——“我对雷震十分容忍。如果他的背后没有匪谍,我决不会办他。……我也晓得这案子会在国外发生不利的反响,但一个国家有他的自由,有他的自主权,我们不能不照法律办。”胡适则直指要害:“关于雷震与匪谍的关系,是法庭的问题。我所以很早就盼望此案能移交司法审判,正是为了全世界无人肯相信军法审判的结果。这个案子的量刑,十四年加十二年,加五年,总共三十一年徒刑,是一件很重大的案子。军法审判的日子(十月三日)是十月一日才宣告的,被告律师只有一天半的时间可以查卷,可以调查事实材料。十月三日开庭,这样重大的案子,只开了八个半钟头的庭,就宣告终结了,就定期八日宣判了!这是什么审判?我在国外,实在见不得人。”关于“组党”问题,他还提及:“十年前总统曾对我说,如果我组织一个政党,他不反对,并且可以支持我。总统大概知道我不会组党的。但他的雅量,我至今不忘记。我今天盼望的是:总统和国民党的其他领袖能不能把十年前对我的雅量分一点来对待今日要组织一个新党的人?”当日回到寓所之后,胡适收到美国著名学者费正清的来信:大意是指“雷震案”已引起新当选的肯尼迪政府关注以及可能会影响美台之间的关系;随信还寄来《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等报刊评论“雷震案”的剪报,这些评论皆对台湾这些行为表示异议。胡适立即将此信与附件拍照,然后将原件当面交给张群。[27]

不过,一切努力无济于事。11月23日晚饭时分,胡适得知:雷震复判结果是仍然维持原判。之后,他对前来采访的多家媒体表示只有一句话——“大失望,大失望!”饭后,他的心情“很不好”,“什么事都不愿意做”,唯有以骨牌玩“过五关”来解闷。次日,当看到判决书的日子标明是11月17日时,胡适在日记中写道“我忍不住要叹气了”。[28]

此后,胡适还与夏涛声、张佛泉、成舍我等46位知名人士联名签署一份“请求总统特赦雷震书”,但是依然未能奏效。1961 年1月11日,为纪念蔡元培先生,中研院请历史学家沈刚伯作学术演讲,题为《方孝孺的政治思想》。胡适在点评时,将话题引到“言论自由摧残不了”之上,最后指出:“方孝孺当时提倡无为的英国式的君主宪政没有成功,言论自由没有成功而被杀;但明太祖删灭《孟子》失败了,成祖要毁灭方孝孺的思想也失败了。”[29]联系当时状况,此番话语似有言外之意。

“雷震案”对胡适身心打击甚巨[30],心情的郁闷直接导致其心脏病于2月25日复发,直到4月22日方才出院。从此后至逝世,他大半时间都在医院或半休息状态中渡过。

胡适在“雷震案”中的表现曾广遭诟病,甚至直到今日亦不能被谅解。如曾担任《自由中国》编辑的聂华苓女士,在2004年发表一篇题为《雷震与胡适》的文章,仍认为胡适在美国的表态,即上述“程序方面的意见”,是“避重就轻,不谈原则,只谈枝节”。胡适回台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由中国》为了争取言论自由而停刊也不失为“光荣的下场”,亦被称之“公开说得很漂亮,毕竟有点儿风凉”。胡适当年因《政府不能诱民入罪》社论风波而要求辞去《自由中国》发行人一事,则被评为“既抗议了,又摆脱了,一箭双雕”。[31]此外,余英时先生曾撰写《从日记看胡适的一生》一文,对“雷震案”中胡适的“无奈”颇多同情与好感。另一华裔学者汪荣祖对此很不认同,他引用诗人周弃子的《忆雷儆寰》一诗,对胡适未去探监以及未辞去中研院院长一职以示“抗议”很有微词,感叹:“诗人评述本事的秉笔直书,史家应于心有愧啊!”[32]

笔者认为:如果能以客观的态度解读相关史料,那么应可较为公正地评价“雷震案”中胡适的表现。这位风烛残年的老人已经尽力奔走斡旋,并未放弃争取言论自由的一贯立场。时任“行政院政务委员”的王世杰的一条日记可资参照。他是胡适的好友,其1960年9月17日记载:胡适对“雷震案”的激愤程度,“超出余预计之外,言外之意似有改变其二十余年支持政府之一贯态度。余劝其可向政府作不公开之诤议,但仍以避免公开批评为宜。彼似不甚以余意为然”。[33]

(二)言论自由要“自己争取”(www.daowen.com)

虽然力度强弱有异,但是如上所述,胡适终其一生从未放弃过争取言论自由。亲身经历以及历史先例,还让他得出一个结论: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的获取不是“天赋的”,而是要“自己争取”。1948年9月4日,他在北平电台作题为《自由主义》的广播演讲,其中强调:言论出版等诸自由“都不是天生的,不是上帝赐给我们的,是一些先进民族用长期的奋斗努力争出来的”[34]。公民个人应该如何“自己争取”言论自由?胡适认为应该注重以下两点。

1.争取言论自由应成为习惯

1952年11月28日,胡适出席《自由中国》三周年纪念会,发表演讲指出:

自由民主的国家,最要紧的就是言论自由。我个人的看法,言论自由,只在宪法上有一条提到是不够的。言论自由同别的自由一样,还是要靠我们自己去争取的;法律的赋予宪法的保障是不够的。人人应该把言论自由看做是最宝贵的东西,随时随地的努力争取,随时随地的努力维持。争取自由是一种习惯,要大家去争取。无论什么政府,无论什么国家,凡是主管行政部门,都是不十分愿意有人批评……时间长了,言论多了,可以使当局者养成接受批评和容忍批评的习惯,一般人也可因此养成了争取自由的习惯。[35]

三天后——12月1日,在台北市编辑人协会欢迎会上,胡适发表题为“新闻独立与言论自由”的演讲,再次申论上述观点:

言论自由是社会的风气,大家觉得发表言论,批评政府是当然的事,久而久之,政府当局也会养成习惯,所以言论自由是要争取的,要把自由看做空气一样的不可少……人人去做,人人去行,这样就把风气养成了。所以我说言论自由是大家去争取来的。这样好像是不负责任的答复,但是我想不出比这更圆满的答案。

针对当时流传的“只有胡适之有言论自由”评论,胡适指出早在《独立评论》时期已有此种说法,但是“其实不然”。他回顾自己的言论历程,尤以《独立评论》曾被宋哲元下令停刊为例,强调:“为什么我们的报还有一点言论自由呢?因为我们天天在那里闹的。假使说胡适之在二十年当中比较有言论自由,并没有秘诀,还是我自己争取得来的。”[36]

在胡适看来,争取言论自由是知识分子一种“自天”的责任。1955年,他在4月1日出刊的第12卷7期《自由中国》上发表一篇读书札记,指出北宋范仲淹的《灵乌赋》是“中国古代哲人争自由的重要文献”、“九百多年前一个中国政治家争取言论自由的宣言”。他阐释道:“‘宁鸣而死,不默而生’,当时往往专指谏诤的自由,我们现在可以叫做言论自由。”胡适在文中大段引用该赋,指出:“从中国向来智识分子的最开明的传统看,言论的自由,谏诤的自由,是一种‘自天’的责任,所以说,‘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从国家与政府的立场来看,言论的自由可以以鼓励人人肯说‘忧于未形,恐于未炽’的正论危言,来替代小人们天天歌功颂德、鼓吹升平的滥调。”[37]

在倡言个人应努力争取言论自由的同时,胡适亦强调政府应该尊重舆论,培养“合法的”反对与批评。在上述《自由中国》三周年纪念的演讲中,他指出:

我们当政的人,应当极力培养合法的反对、合法的批评。甚么是合法的反对,合法的批评呢?舆论就是合法的反对,合法的批评,只要是善意的,就应该承认是合法的。至于代表民意的机关,无论是中央的立法机关,地方的立法机关,对政府的实施有反对、有批评都是合法的。在朝的应该培养鼓励合法的反对,在野的应该努力负起这个责任,为国家做诤臣,为政府做诤友。有这种精神才可以养成民主自由的风气和习惯。这样才可以在自由世界中站一个地位而无惭愧。[38]

此外,胡适认为政府应当开放舆论、鼓励私营报纸。在上述台北市编辑人协会欢迎会上的演讲中,他表示:1945年抗战胜利之后,当时国民政府将上海的几个私家报纸收归政府办、党办或者至少党或政府的股东占多数,这一政策是不对的。胡适指出:

应该多容许私营的报纸存在,而且应该扶助,鼓励私家报纸,让它发展,这也是养成言论自由的一个方向。政府要靠政策行为博取舆论的支援,而不靠控制来获得人民的支持。我觉得这是言论自由里面一个重要问题,值得大家考虑的。[39]

在这一次演讲中,胡适还指出:政府不应以配给政策影响言论的自由。因为此前两天——11月29日颁布的《〈出版法〉施行细则》中,日后成为“报禁”根源的第27条规定:“战时各省政府及直辖市政府为计划供应出版品所需之纸张及其他印刷原料,应基于节约原则及中央政府之命令调节辖区内之新闻纸、杂志数量。”对此,胡适认为:应由编辑人协会、报业公会、外勤记者联谊会等团体,参与纸张、原料的配给。虽然自由企业有欠发达,又处于物资紧张的时期,完全独立或完全自由的言论固然不易实现,但是“自由的风气总该养成”。为此,政府应该尊重舆论:

不要以为自己党来办报、政府来办报,就可以得到舆论的支持,没有这回事的。这种地方,应该开放,越开放越可以养成新闻独立,越可以养成言论自由,而政府也就可以得到舆论的支持。至于配给纸张材料的机关,应该由有关团体参加,政府不要以配给政策影响言论的自由。[40]

2.争取言论自由应讲究技巧

1960年11月20日,“雷震案”覆判前夕,胡适翻看《自由中国》第1期发刊词,其中列有四项诫条:(一)不作无聊的悲观;(二)不作下流的谩骂;(三)不歪曲事实;(四)不顾小己的利害。第二项的说明中指出“我们最大的目的,是把我们平易而正确的见解,仔仔细细的告诉我们的同胞”。对此,他告诉秘书:“那时我在国外,他们这些话可能是受了我们办《独立评论》的影响。如果他们能照这几点去做,可能不出毛病。要做到平易而正确的见解不容易!”[41]

胡适一向支持并赞许《自由中国》同人争取言论自由的努力与成就,不过正如这番感叹所揭示的,同时也认为他们在争取的技术上需要改进。在1958年5月27日的演讲中,胡适就以社论《反攻大陆问题》为例,提示雷震等人应该注意斗争的策略,避免胆大妄为地蛮干。遗憾的是,他的用心未被体会,终于酿出“陈怀琪事件”,造成了极为窘迫的被动局面。

1959年1月16日第20卷第2期《自由中国》,在没有进行调查与核实的情况下,刊登署名“陈怀琪”的“读者投书”——《革命军人为何要以“狗”自居》。[42]1月31日,便有陈怀琪前来否认这篇投书为其所写。[43]因此,2月16日出版的第20卷第4期《给读者的报告》中,指出现职“陆军工兵基地勤务处制造厂中校行政课长”陈怀琪,与《自由中国》上之陈怀琪,虽同姓同名,却不是一人。陈怀琪当日即表示对此声明并不满意,不过被时任编辑的傅正驳回。[44]2月18日、19日,陈怀琪遂在《中央日报》、《台湾新生报》、《联合报》及《青年战士报》大登广告,广告题为《陈怀琪警告自由中国杂志社启事》。[45]2月19日,《中央日报》还发布新闻,指责《自由中国》冒用名义、虚构事实,“诬蔑革命军人”、“诋毁国家元首”,等等。

2月18日,雷震写信汇报此事。在次日的复信中,胡适颇为严厉地批评《自由中国》未能审慎地对待着这一“读者投书”,轻率地予以登载:

陈怀琪的原信(二十卷二期)就是不应该登出的——我若是编辑,一定不登这样的信;这样的信登出之后,于用真姓名的投书人当然是很不利的,于《自由中国》半月刊当然也是很不利的。此信的后半幅,当然更不应该发表。用那样的标题更是大错。

这种投书,即使是真的,即使是投书人要求“予以披露”,你们也应该用常识判断,不应使他冒被人指为“有匪谍嫌疑”的大危险,你们应该把他当做缺乏人生常识的人,不给他“披露”这类的信。

何况此种投书大有可疑,你们何以竟如此深信而不怀疑?

在此信中,胡适认为此事“很不简单”,警告他们不要自认为“我们绝无问题”,并劝雷震“立刻找最高明的律师,把一切资料请他研究,准备吃官司,准备封报馆”。他还强调《自由中国》后来拒登陈怀琪的更正函,在编辑态度上有欠宽容、在编辑策略上亦不够明智:

你说“原投书与他更正函是一样笔迹”,这种考据是不够的。问题是他写第一封恭维你们的信,你们就完全登出了;他写第二封诋评你们的信,为什么就不给他完全登出呢?这就是试验你们的“言论自由”了。

试看Times周刊每期登出的“读者投书”,总是赞成和反对的两面都登出。所以处理“读者投书”不是容易的事,必须有大度量,必须有“幽默”,必须能体谅人,必须肯登我们自己觉得最不公平的批评。例如陈怀琪的更正信,全文登出,自有读者公评。[46]

其实,《自由中国》拒登更正函的做法,已经不合当时法规。按照《出版法》第15条规定:事涉有关要更正或登载辩驳书者应予以全文原登。不出胡适预料,雷震果然被陈怀琪控告,罪名有三——“伪造文书”、“诽谤”以及“有利于叛徒之宣传”。3月2 日,他收到台北地方法院传票,并于次日被传讯。为了化解事端, 3月5日,胡适致信《自由中国》编辑委员会,指出“我们应该检讨我们的编辑方法是否完善”:

此次事情由于“读者来书”。编辑部没有调查“陈怀琪”是真名假名,就给登出了。这是根本不合编辑“读者来书”的普通原则的!这是我们的大错误。

凡读者投书,(1)必须用真姓名,真地址,否则一概不给登载。(2)其有自己声明因特殊情形不愿用真姓名发表者,必须另有声明的信用真姓名,真地址。否则不给发表。

这亦是胡适的一贯主张。在编辑《独立评论》时期,他就拒绝发表来源不明的文章。如在第238号的“编辑后记”中,就不发表一篇署名“金名苏”的文章有过说明——“我们不能发表没有真姓名与真住址的文字。投稿和通信都可以用笔名发表,但我们必须知道作者的真姓名和住址”。[47]胡适在此信中表示“很诚恳的盼望我们大家作一次严重的检讨,切实改善本刊的编辑方法”。除了强调“读者投书”的编辑标准外,他还结合自己的言论实践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本刊以后最好能不发表不署真姓名的文字。

(2)以后最好能不用不记名的“社论”。当年的《独立评论》与《现代评论》皆没有不署名的社论。

(3)以后停止“短评”。因为“短评”最容易作俏皮的讽刺语,又不署名,最容易使人看做尖刻或轻薄(《新青年》的“随感录”、《每周评论》的“随感录”,各条尾皆有笔名,可以指定是谁的笔名)。[48]

强调社论应该署名,则是因为胡适向来认为:争取言论自由必须用真姓名,才可以表示负言论的责任。若发表的人怕负言论的责任,则不如不发表这种言论。用负责任的态度说平实的话,才有可能得到多数读者的同情与信任。

这封信公开刊登于4月1日出版的第20卷第7期《自由中国》。对于胡适的建议,雷震于3月7日复信表示“已交诸位编委先行传阅,然后开会讨论”。3月27日,雷震又请胡适就“陈怀琪事件”向时任“行政院副院长”的王云五说项。因胡适的那封信、王云五的斡旋以及其他等因素,“陈怀琪事件”不了了之。

不过,此事对雷震本人及《自由中国》皆有消极影响。雷震曾向胡适诉说“陈怀琪事件之后,震失眠特甚,常常半夜起床难眠,苦甚苦甚”。原来承印《自由中国》的精华印书馆也于4与25日通知不再续印。不过,胡适的意见并未被全盘接受——“短评”固然从此取消;但是雷震坚持社论代表社内大家意见,故仍是主张不署名。此后,胡适赴美开会期间,依然不忘邮寄简报,告知雷震有关檀香山报刊处理“读者投书”的标准——须附真实姓名、住址资料。[49]

以上阐述了胡适关于言论自由要“自己争取”的理念,此处略加评析。

胡适认为言论自由虽是受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但若人人不去努力争取言论自由乃至使之成为一种习惯,那么言论自由将难以落到实处。回顾数千年来的言论自由史,这一观点虽很平实但却能探骊得珠。

英国知名历史学家J.B.伯里(J.B.Bury,1861—1927)在追溯自由思想从古代希腊到20世纪初期的发展历程时,曾专辟“思想自由与其阻力”一章,其中指出:“现在在最文明的国家中,对于言论自由总视为当然的事、很平常的事。我们已习惯于这种状态,所以当它是一种天赋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经过了许多的血战,到最近才能获得的。费了数百年之久,才能使那些最开化的人民信服发表个人意见和讨论各种问题的自由是一件好的事情,而不是一件坏的事。”按照他的观点,虽然言论自由往往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实则这种权利的建立是“权威与理性不断斗争的结果”。[50]

争取言论自由不仅要有勇气,更应富有智慧。所以在强调应有“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争取精神之时,胡适不仅指出政府应该开放、尊重舆论,而且着重强调争取言论自由必须讲究技巧。注意争取的技巧,并非妥协与退让,而是策略与艺术。惟有兼具勇气与技巧,在威权统治之下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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