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关于加强我国海洋安全与海洋权益保护的思考
人类社会的发展让海洋再一次走近我们。我国是个海洋大国,拥有38万平方千米的领海面积、管辖的海域近300万平方千米。(25)在这个范围内,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们享有相应的主权、包括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大陆架矿物质的开采与保护等多种权益。然而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争端频起,没有安全的海洋环境就无法保障海洋权益,因此,加强海洋安全建设,是十分艰巨而紧迫的重要任务。
一、海洋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
海洋资源是人类的未来,海洋不仅是人类营养、食物的重要来源,还是人类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供应地,对人类地球可以起到自然的调节作用,当陆地的资源被开发使用得越来越多,消耗殆尽之时,海洋自然成为了人类未来的希望。如今海洋每年为人类提供1.2亿吨以上的食品,专家认为,海洋理论上可为人类提供的食物超过陆地的1000倍,可养活300亿以上的人口。
海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有38万平千米的领海,属于完全主权海域,还有总面积达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这些都属于我国的海洋国土。与我国960万平方千米的陆地国土一样,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海洋安全属于我国国家安全的一部分,是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国所辖海域的能源和资源蕴藏丰富,钓鱼岛周围海域的石油储量约30~70亿吨。南海海域也是石油宝库,在其16万平方公里海域中,石油储量有55.2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南海储量达12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31亿吨。中国沿海还蕴藏有丰富的可再生清洁型能源,总储量达6.3亿千瓦,仅潮汐能就达1.1亿千瓦。另外,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石油进口主要依赖海运,每天通过马六甲海峡的船只近60%是中国船只,经该海峡运送的石油数量约占到中国石油进口总量的70%以上。我国有海洋生物2万多种,海洋鱼类3000多种,经济鱼类300多种,年捕获量达600多万吨。2007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已达24929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10.11%,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正因如此,海洋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保证海洋大门的.通无阻,才能保证我国主权不被侵犯,保证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海洋安全是保障沿海地区安全的前提条件,是中国海洋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海洋资源权利的重要条件,海洋安全已成为我国国家安全的重心所在。
二、我国面临的海洋局势
我国有1.8万千米海岸线,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拥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域面积有300万平方千米,由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组成。这之中除渤海外,其他三大海区都与邻国存在争议。军事威胁、主权的侵犯、资源掠夺、环境污染、海盗及自然灾害等使我国面临的海洋局势极其严峻。
第一,与我国在海权问题上有争议的国家出现联合倾向。美印等大国的干预也使得我国海洋安全形势更加复杂化;美国与日、韩、菲等国举行海上联合军事演习;日本宣传中国“威胁”论,强化在周边地区的军事力量,美日实施岛链封锁。在黄海北部,我国与朝鲜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存在争议;在黄海南部,与韩国存在海洋划界争议;在东海,与日本韩国之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议;在南海与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与越南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域划分,都存有争议。
第二,海上海盗及恐怖活动日益猖獗。2002年和2005年,巴厘岛两次爆炸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人员伤亡、房屋损坏、社会动乱,成为海上安全的巨大潜在威胁。海盗也是海上安全的一大隐患,如马六甲海峡连接着太平洋和印度洋,全长600海里,每年有62000艘货轮经过那里,其中载运的石油绝大多数运往中国、日本和韩国。由于其的重要地位,这里也成为海盗活动的多发地。1984—2005年,全球3700多起海盗事件中有500多起发生在这个地区。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这一地区的海盗事件急剧上升,成为海洋安全的重大的威胁因素。
第三,海洋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据国家海洋局发布《2007年中国海洋环境公报》报道,2007年我国共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163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8.37亿元,死亡(含失踪)161人。2007年,我国海洋灾害较往年偏轻(1989—2006年的年平均经济损失为124亿元,死亡失踪人数339人)。我国近岸海域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另外,海上交通安全问题、海洋信息安全问题、非传统安全问题如海上走私、贩毒等,台风、海啸、重大海上船舶、飞机事故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突出。
三、加强海洋安全防护能力,有效维护海洋权益
(一)继续完善相关立法
被誉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2年12月制订,1994年11月生效,这部国际海洋法典对各种海域的划分、国家在各种不同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国际海洋法的其他主要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公约》生效以来,全世界的海洋事业迅猛发展,因以争夺海洋资源和保卫海洋安全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权益斗争日益加剧,各国也纷纷制订、调整海洋法律与政策,并改革海洋管理体制,迎接《公约》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相继制订新的海洋法律或政策。我们的邻国日本和韩国也不甘示弱。《公约》生效不久,日本就不失时机地制定和修改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对专属经济区渔业进行管辖权法》、《关于养护及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法》、《领海及毗连区法》、《关于核废料污染法》、《水产资源保护法》、《防止海洋污染和损害法》和《海上保安厅法》。2007年,日本又出台了《海洋基本法》。1996年8月,韩国将水产厅、海运港湾厅、海洋警察厅以及科技、环境、建设、交通等十个政府部门中涉及海洋工作的部门合并,成立了海洋水产部,对海洋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并于1999年颁布了《韩国沿岸管理法》等法律,以便应对《公约》生效后的新形势,加强海洋管理,维护海洋权益。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洋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国家海洋权益得到了逐步振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了海洋立法,特别是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海洋立法。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我国于1996年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在争取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的形势,应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海洋安全保护法》与《海洋管理基本法》,完善海洋安全保护与资源开发使用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的海洋安全保护与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提供法律依据。(www.daowen.com)
(二)加强海军建设提高我国海防能力
我国是个海洋大国,但还不是海洋强国,要成为海洋强国,离不开强大的海洋军事力量的保障。冷战结束后,国际局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的国防战略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重点发展海空联防,把海防重心转向远岸的岛屿主权及海域权益保护。因此应加大海上军事力量的投入,实现海空军的现代化,利用高科技缩小空间距离,有效保护我国远海岛屿的主权及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针对周边的海洋军事环境,我们应该尽快建造航空母舰,拉长军事作战半径,还要培养高素质人才,以适应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要,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三)建立独立的综合管理部门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海洋意识相当淡薄,相对于内陆的经济发展和建设来说,海洋的重要地位也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忽视了海洋,失去了海洋意识,在国际上就会成为弱者。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海洋综合管理就已初见端倪,在90年代进一步强调统筹与综合,但直到今天仍未形成有效的综合管理体制。我国的海军主要负责保卫国家安全,抵御海上入侵,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的重大使命。海武警、港监、渔政、海监安全,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政管理、环境保护和监测监视等,职权分散在海洋、水产、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建议应该组建国家海洋事务管理局,独立地行使海洋开发与海洋安全维护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职能,提高海洋安全与管理的效率。
(四)建立海上安全的应急机制
近些年来,以自然灾害、经济安全、海盗、海上恐怖主义、海上贩卖人口及毒品、走私等为代表的突发性的非传统安全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传统的安全威胁是长期的、战略性的,而非传统安全威胁则是突发性的、随时的,在短期内,它的危害可能会超过传统的安全威胁,所以应对此给予更多的重视。应建立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实现110、119、122、120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公安、消防、医疗、交通、边防、民政等部门联合的应急救助网络。建立包括以监测预报、应急救助、组织网络结构、应急措施为内容的海上安全应急机制,以便能快速及时地处理海上安全事故,将损失降到最低。
(五)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范围内的海洋安全组织体系
海洋安全威胁已扩展为对全人类的威胁,它的危害和影响已不仅局限在事发地。因此,需要全世界反威胁的力量一致地应对。应建立专门的独立的国际海洋安全组织体系,加强国与国、地区与地区间的合作与联合,对突发的各类海洋安全事故作出快速的反应,有效地扼制海盗、海洋恐怖事件的发生,还应最大限度地开展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救助与合作。目前对于海上安全的国际合作,已受到各沿岸国的重视,东盟国家推出了“空中之眼”联合巡逻措施。于1971年成立的以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及美国为核心成员的“五国联防组织”,2004年也已重新启动。东盟同中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美国与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泰国和菲律宾建立了军事联盟关系,还签署了“澳新美条约”、建立了“美日澳三边战略对话”联盟网络等。此外还有论坛性质的海上安全合作机制,如东盟地区论坛海上安全小组,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等。2004年11月,亚洲16国在东京缔结了《亚洲反海盗协定》,这是面向亚洲的涉及海上安全问题的第一个政府间协定。2006年11月,在新加坡正式建立了“反海盗信息共享中心”,这是依据《亚洲反海盗协定》建立的信息中心,它标志着亚洲反海盗合作机制全面启动,并已得到国际组织承认,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约束力。我国也应积极参与各种国际或地区间的合作,只有参与才能成为规则的制定者,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六)实现海防管理的信息化
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为海洋管理信息化提供了技术支持,海域的辽阔和海水的特性决定了管理与防卫是十分困难的,传统的管理手段效果是有限的,所以要对我国海域实行有效管理和防卫就只有依靠高科技才能实现。在传统的管理基础上,利用科学化、系统化、可视化的科学手段构建多技术集成系统,以此处理突发性安全事故,实现事故预防、应急处理。以地理信息系统集成作为基础平台,完成对信息的输入、存储、查询、运算、分析,通过对数据及其地理空间位置进行处理,研究各种空间实体的相互关系,再利用三维可视化系统将结果由不可视变成可视,使管理系统准确快速地做出决策,并及时地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维护海洋安全。(26)
(七)继续探索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2008年6月18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东海。这是通过对话与合作有效化解在东海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与争议的一次重要实践。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我国与日本之间的东海海域宽度在很多地方都不足400海里,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从基线算起200海里的宽度。这样就使得中日之间存在一些交叉地段,对于这些地区的管辖,日本提出按中间线划分的原则,而我国坚持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这样使得两国在此的争议延续很多年而不得解决。但是,从当前的国际形势和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应继续探索和平手段解决海洋争端的机制,以此促进和谐海洋、和谐世界的建设。
海洋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维系着国家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利益,没有海上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27)。因此,应提高国民的海洋意识,加大国家海洋安全保护的投入,建立独立的综合的海洋安全管理机构,采用信息技术,建立强大的现代化的海洋安全保护体系,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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