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Triple Play),又被称为“数字整合”(Digital Convergence),是指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服务。“三网融合”是利国利民的重大技术举措,是政府主导的一项国家战略。
自1996年以来,美、英、法、日等国家纷纷为“三网融合”立法。在此背景下,2010年1月国务院颁布《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三网融合”建设步伐,计划在2013—2015年全面实现互联网、电信网、电视网的融合发展。“三网融合”对图书馆既是一次政策机遇,又是一次技术机遇、发展机遇。如果不能利用“三网融合”的契机,图书馆就有可能被“三网融合”的趋势边缘化。“三网融合”对图书馆利用版权资源开展信息服务提供了新的路径与手段,必然引发新的权利博弈和利益冲突,使版权保护成为绕不开的话题。图书馆在融入“三网融合”技术环境的过程中,要注重应对版权问题的挑战,加强版权保护工作,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
一、“三网融合”对图书馆利用版权资源的影响
(一) 开辟版权资源服务的新渠道
“三网融合”最大的技术特征是信息传播媒介功能的拓展、信息传播途径的交汇贯通。其一,“三网融合”把互联网、电信网、电视网的新媒体整合在一起。这些新媒体包括:互联网新媒体(博客、维客、网站、网络电视、网络广播等)、电信新媒体(手机短信、微信、手机电视、手机报等)、电视新媒体(移动电视、IPTV等)。其二,“三网融合”后,通过一根数据线,就可以提供三网资源,比如网络视频、各种电视节目、图片、文字、音乐、游戏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综合服务格局。图书馆的服务将从互联网向电信网、电视网延伸,传播版权资源的路径得到进一步扩展,用户数量和分布的空间范围增大,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得到更大发挥。
(二)推动图书馆对版权资源的整合
“三网融合”将改变图书馆作为全社会信息服务的主渠道地位,分流图书馆的传统用户、降低用户对图书馆的依赖性。面对新的信息竞争环境,图书馆应制定并推动“版权内容为主”战略的实施。由于来自互联网、电信网、电视网的版权资源数量巨大庞杂,自主性、异构性、分散性特征明显,而且重复交叉,加之缺乏统一标准,所以关联度较低,无序化问题突出,制约了对版权资源的开发利用。这将促进图书馆对版权资源整合理论的创新和对先进的资源整合技术的应用,目标是消除信息“孤岛”,将互联网、电信网、电视网的版权资源整合纳入统一的利用环境与控制体系,使用户得到高效率的“一站式”的“一步到位”的服务。
(三)丰富开展版权资源服务的方式
“三网融合”打破了图书馆传统服务受制于时间空间的局限性,为用户提供一个服务无时无处不存,信息无时无处不在的交流平台,图书馆服务渗透到互联网、电视网、电信网的每一个角落,新的服务方式层出不穷。比如,图书馆可以利用数字电视的交互功能,开展专业频道播出、视频点播、远程教育等服务。可以通过WAP、SMS、MMS等网站技术开展移动手机图书馆服务,包括预约、催还、续借、新书推荐、讲座、OPAC书目检索,以及在线课程、音乐、电子报刊等服务。还可以开展流媒体服务。技术的进步与版权资源的日益丰富,将推动图书馆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演进到新的层次,用户服务满意度会有新的提高。
(四)促进对版权资源的增值性开发
图书馆资源的增值利用是在图书馆传统利用模式以外的延伸使用,是图书馆应对“三网融合”的重要对策之一。在“三网融合”环境中,随着对信息资源争夺的加剧,版权资源将相对稀缺,版权使用费相应提高,版权拥有者可以据其对资源的垄断地位获得经济回报。所以,图书馆除了要向用户提供经过整合后的原始信息服务,还要着力于对馆藏资源的深度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版权价值的资源,比如特色专题数据库、远程教育培训资料等。对于这些增值性的衍生型版权资源,图书馆要加强管理,明确涉及的版权法律关系,对其价值开展科学评估,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增加其经济效益,实现“渠道服务为主”向“内容服务为主”的战略转变。
二、“三网融合”对图书馆版权管理的新挑战
(一)图书馆涉及的版权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不确定是“三网融合”对版权保护的挑战之一。一方面,基础运营商、电信增值服务商、节目内容提供商、节目运营商、版权代理商、图书馆等都加入到产业链中来,不同主体都有着各自对利益的不同诉求,彼此之间存在着非线性的竞争性法律关系,矛盾与纠纷不可回避。另一方面,从图书馆角度来看,不仅与其发生联系的主体增多,而且图书馆与有些主体法律关系模糊,利用版权的合法与侵权的界限难以把握。在“三网融合”环境中,图书馆本身的版权角色也可能发生异化,出现从最终用户向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化的倾向,或者出现集最终用户、版权人、邻接权人等于一体的角色混同现象。由于绝大多数图书馆缺乏专业化的版权管理人才,加之法律规定的不详尽、规则复杂与立法存在的相对滞后,使得图书馆在利用互联网、电信网、电视网的版权资源,或者在开发利用图书馆自己的馆藏资源时,对法律风险的评估会出现偏差,被诉侵权的概率提高,甚至在图书馆领域出现一些新类型的版权案件。比如,图书馆通常不为其使用的终端设备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图书馆明知设备销售商在设备中附加了未经授权的链接等侵权软件,或者图书馆购买设备后主动附加了类似的侵权软件、装置,或者附加了其他侵权功能,则要为此担责。(www.daowen.com)
(二)图书馆使用版权的授权压力明显增大
“三网融合”使图书馆在获得更丰富的公有领域资源、开放资源的同时,将面对更多版权资源的授权问题。由于产业链各主体的竞争导致版权资源的相对稀缺和市场价值提升,加之缺乏版权定价制度,使得版权资源的授权费用一路攀升,增加了图书馆授权的经济压力。以网络视频版权价格为例,甚至一年涨10倍,目前视频网站独家首播电视剧的价格已经从原来的1万元每集涨至数万元,有的版权人开价到l0万—15万元每集,其他版权资源的价格同样是水涨船高。如果没有新的可持续的经济来源,图书馆这种公益性机构很难支付庞大的版权使用费。“三网融合”还将使图书馆面对更多的自称对资源享有版权的人,图书馆对其身份的真实性往往较难鉴别,而且对资源的版权状态可能不易厘清,然而忽视任何一位版权人而未取得授权,或者授权存在瑕疵,对图书馆都存在侵权隐患。尤其是对于“孤儿作品”,图书馆或许根本就找不到其版权人,如果抱着侥幸心理冒然使用,那么一旦版权人出现并向图书馆主张权利,或者直接将图书馆诉至法院,就会致图书馆于被动境地。
(三) 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受到新的限制
在传统的“三网”各自独立运行的情况下,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视为两种独立的版权财产权,可以将广播权理解为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媒介进行广播,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视为利用互联网等媒介传播信息,二者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仍旧遵循在传统传播形式的范围之内。如今随着技术进步,特别是三网的相互融合意味着传播作品将更多地实现数字编码,无论是广播电视、互联网还是手机媒体,彼此在传播技术的应用上都将趋于统一,技术标准趋于一致,网络层互联互通,物理层资源实现共享,业务应用层互相渗透和交叉,所有业务和技术基于统一的IP通信协议。这样,传统的广播权就向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渗透,而传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将渗透到广播权领域,必定促进版权制度新的调整。另一方面,传播权适用领域的互相渗透,映射出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利相对受限的窘境。因为,在“三网”分立运行的技术条件下,法律赋予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范围仅限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赋予关于广播权的合理使用权,这就使得“三网融合”之后,图书馆对广播权的获取与使用只能通过授权来解决,但在我国目前的授权机制下,显然没有实现的可行性。
三、图书馆应对“三网融合”的版权管理对策
(一)积极提出立法建议
针对“三网融合”造成的传播权适用障碍,有学者提出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权利,名为“远程传播权”,即以任何无线或有线方式向远端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但是另有学者指出,“三网融合”并不会使得广播、电视、互联网及手机媒体在传播形态上相互消融,而是依旧保持其固有特性,版权的设置应保持其独立灵活性,如果让一种权利涵盖多种作品传播形式,就会使权利变得僵硬、刻板乃至失掉价值。在“三网融合”不断发展而法律未能就传播权作出新的规定的情况下,图书馆需要向立法机关反映诉求,以谋得相关版权的合理使用权。这些权利包括:广播权、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等。从中国图书馆学会、上海图书馆学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提出的立法建议看,显然没有注意到“三网融合”对图书馆版权保护问题的影响,没有就上述权利表达希望得到豁免的意愿。虽然其中有关建议可以适用于“三网融合”环境,但是对图书馆的需求而言是远远不够的,何况立法机关对图书馆界已经提出的诉求回应力度不大,反应平淡。
(二)认真解决授权问题
授权问题是“三网融合”中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瓶颈。一方面,在“三网融合”条件下,作品在一网的传播等于在全网的传播,选定三网内任何设备都可以接收三网内的全部数据,版权人对其权利的监控能力下降,不知道哪些图书馆需要利用其作品,以及需要使用何种权利。另一方面,图书馆获得的权项相对多样而复杂。比如,图书馆开展传统的视频服务只需获得“广播权”,而开展点播服务、网络实时播出服务则可能既要取得“广播权”,还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当图书馆提供下载服务时,还不可缺少地要获得“复制权”。图书馆除了根据不同数字项目的特点恰当地选择单独授权、集体管理授权、交叉授权、“点击授权”等传统方法解决授权问题外,更要开拓合作授权的新路径,这是今后“三网融合”中授权管理的重要发展方向。因为,合作授权能比较好地照顾到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产业链利益格局的平衡发展。比如,图书馆可以同中国移动的杭州移动阅读基地、中国电信的天翼阅读基地、中国联通的沃阅读基地合作,也可以和TCL与长虹联合联发科技合资成立的广州欢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还可以同“酷开网”等资源提供者合作。
(三)加强内部版权管理
“三网融合”条件下,图书馆的侵权风险增大,所以更要重视内部的版权管理。近年来,我国图书馆界保护版权的意识逐步提高,但是版权保护实务却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许多图书馆不知道如何建立健全版权保护体系,不知道如何使法律法规得到具体的落实,不知道怎样防范与化解版权风险。“精细化”是“三网融合”条件下图书馆版权管理应达到的总体目标,其最终的衡量依据就是“标准化”。包括:标准化版权信息著录、标准化项目管理、标准化计划管理、标准化合同管理、标准化信息发布管理、标准化版权纠纷管理、标准化风险评估管理等。图书馆应为版权的精细化管理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比如,目前电信运营商、电视运营商都普遍设立有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和岗位,图书馆设置类似部门与岗位,不仅有利于内部的版权管理,也有利于同电信运营商、电视运营商的合作。又比如,在图书馆经费计划中单列版权管理项目。据报道,2007年,我国国家图书馆单列出3000万元版权专项经费,用来解决版权授权问题。虽然绝大多数图书馆不可能有国家图书馆这样雄厚的财力,但是为重要数字项目版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四)常态化的行政监管
加强对图书馆版权工作的监管是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图书馆版权保护工作的发展也有赖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有赖于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009年9月28日,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版联[2009]1号),提出下列要求:各地文化、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图书馆开展自查,发现存在未经许可复制传播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各地版权、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及“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对当地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抽查、检查。对发现存在未经授权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行为的,版权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文化、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指导图书馆建立著作权管理行业自律机制。现实的情况却是图书馆很少主动请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版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也缺乏主动介入图书馆版权保护工作的热情和行动,这是造成图书馆版权实践推进缓慢、效果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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