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仍在路上——山西省运城市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手记
序
山西省运城市,位于山西省西南部。由北向南的滔滔黄河水在这里来了个急转弯,又滚滚东流,像巨大的臂弯一样将运城市一揽怀中。河东,由此而来。
这里,有一区二市十个县,485万口人,3286个村委会。2002年11月,按山西省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开始了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截止2003年4月底,已有3224个村委会成功地进行了换届选举,占应换届村委会的98%。由于受“非典”的影响,未完成换届选举的随后进行。
在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河东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巨大的政治热情广泛参与,在不断走向政治文明方面进行了又一轮实践。
从换届选举结果来看,有46.2%属连选连任;党员比例占40.2%,平均年龄40.6岁,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96.7%,其中高中以上37.9%。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社会政治安定,经济稳步发展,村民反映良好,因此,整体是好的。
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虽然这些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但如果不加以认真研究解决,会对农村的民主进程带来诸多不利。
发生在山西省运城市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部分案例在全国是个案还是缩影,是否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待进一步调查论证。但它带出来的问题绝对不容忽视,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回顾我们走过的路,从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到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行,再到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直至2002年运城市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我们走了整整20年!20年,我们走了多远,令世人瞩目!
毫无疑问,我们在往前走!
历史是个不动声色的看客,它总是步履匆匆,从不为某个人驻足留恋。人类政治文明的步伐,一刻也没有休停,她谁也不等,也在不断地往前走……
我们仍在路上!
本文将发生在运城市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部分案例,以纪实的手法,将真实的素材整理出来,进行必要的分析,试图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答案,供关心村民自治的领导及同行参考。
由于水平有限,一些见解可能有错误之处,恳求批评指正。由于本文是纪实性的,难免对某些当事人产生影响,希望谅解!由于其他原因,本文对涉及的部分人采用了化名,特此说明。
作者2003年7月于山西运城
选民登记方式应逐步向主动登记过渡
盐湖区,位于运城市中心,是运城市的一个市辖区。盐湖区下设的办事处,多数由乡镇“演变”而来。同样,办事处下设的居委会,也由原村委会“演变”而来。
这里是城乡结合部,居民、村民都有,农户、非农户交叉,相当一部分办事处和居委会实际上仍然沿用原来的乡镇和村委会的管理方式。在这次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它们仍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换届选举。下面所提到的办事处和居委会都属这一类。
盐湖区姚孟办事处的南村,共有6个居民小组,2002年12月30日选民公布后,有选民说,参加本村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数是631名多一点。
对于这个说法,明眼人一看就觉得荒唐可笑,但事实确实如此。问题出在常新锁身上,常新锁的选民资格有麻烦了。
常新锁,1955年出生在南村,近50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南村,妻儿老小也一直没离开南村。1996年当选为该村村委主任,至今6年多了,没有人挑出啥毛病,直到本届南村选民登记时,还在任村委主任。
按理说,这样一个履历清楚、历史清白的“一村之长”,不该有选民资格问题。但事情常常没有人们认为的那么简单,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竞争也不是人们想像的粗鲁与莽撞,有心计的选民多的是。为了将常新锁这个老村委主任拉下马,反对他的选民采用了“釜底抽薪”的办法,一封举报信,抖出一连串“宫廷秘闻”,常新锁连任村委主任的根基动摇了。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常新锁是个有能力的人,人缘也好,任南村村委主任以来,对上对下关系处理得很完美。任职期间,组织村民打井修路,干了不少实事。据民意调查,他在这次村委换届选举中,连任村委主任可以说十拿九稳。
反对他的人心里也清楚,想在选票上拉下常新锁几乎不可能。因此,他们在南村村委换届选举启动之前就开始了“外围战”,专门派人到常新锁妻子的娘家——南城办事处南郊居委会,开辟了拿下常新锁的第二战场,将常新锁在南郊居委会的底细不动声色地摸了个一清二楚,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而且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整理出举报材料。在南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启动之后,才将这份材料递交到有关部门,来了个“该出手时就出手”。
这份2003年1月6日的举报材料称:现任南村村委主任常新锁,属南城办事处南郊居委会人,去年12月份,在南郊的换届选举中,已在该居委会第五居民组进行了选民登记。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8条:“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的村重复进行登记”之规定,常新锁既然是南郊的选民,而且进行了登记,就自然失去在南村的选民资格。因此,常新锁在南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举报人不仅出示了南郊居委会公布选民时写有常新锁名字的录像和照片,还列举出大量事实排除了同名同姓的可能。证据充分证明,此常新锁乃南村村委主任常新锁,该常新锁在南村不具备选民资格!看来举报人“蓄谋已久”,绝非等闲之辈!
常新锁也不失大将风度,对此不屑一顾。他辩称,他在南郊有户口属实,但那是个谁人都清楚的空挂户。他从未在南郊生活居住过,也没有尽任何村(居)民义务。至于他在南郊的选民登记及公布问题,他本人一概不知,也未收到任何单位任何人的任何通知,也未见过能证明他有南郊选民资格的选民证,也未参加过南郊的任何投票选举。他也出具了南郊居委会的有关证明,证明他上述所说属实。
他笑道:“我生在南村,长在南村,南村人老幼皆知,我在南村依法担任了多年的村委主任,也是有目共睹、不可否认的事实,现在却说我连南村的选民资格都没有,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告状一方有证据,被告一方有辩答,似乎谁都有理。姚孟办事处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对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调查结果认为:原告被告双方所讲的都是事实,但仍对常新锁在南村有无选民资格这个关键问题无法下结论。
有人曾提出注销常新锁在南郊的选民资格,准许在南村登记,也就是把常新锁的选民资格从南郊转到南村,但南郊已于2002年12月20日完成了选举,所有登记选民的这次选举权已行使完毕,无法“转移”。再说,这根本不是告状方的本意,常新锁也不承认他在南郊的选民资格有效。解决问题的程序再次搁浅。
全国最大的一家新闻媒体记者介入了此事,并采访了运城市及盐湖区的党政领导。在这种情况下,盐湖区民政局于2003年2月18日向姚孟办事处发出如下函件: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8条第5款:“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的村重复进行登记”的规定,常新锁已在南城办南郊居委会进行了选民登记,其在南村不能进行重复登记。
据此,姚孟办事处终于做出常新锁不得在南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决定。
常新锁不服,一个堂堂正正的连续任两届村委主任的一村之长竟然在一夜之间连选民资格都没有了,岂有此理!他再次辩称南郊的选民登记与否,与他无关,他本人概不知道,取消他在南村的选民资格,如同承认拐卖人口是合法的一样荒唐可笑!支持常新锁的选民也被激怒了,称姚孟办事处的决定是迫于某方的压力而做出的错误决定,要求立即撤回,并开始出言不逊。
事情的处理又陷入僵局。南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一推再推。常新锁仍然在上访,他讨要一个普通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直至6月30日,南村举行了“久违”的村委会选举,共有612名选民参加了投票。依照该村选举办法的规定,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海选”采用正式投票的程序及方式,如果“海选”时得提名票过半,即视为当选。
颇有争议的焦点人物常新锁“回避”了这次投票。计票结果出来后,常新锁得410票!选委会宣布常新锁当选为村委会主任。
告状一方认为,常新锁没有选民资格,当选是无效的。支持常新锁的一方说,有效无效不是由你说了算,你听听选民的。
截至目前,告状一方仍在上访之中……
发生在盐湖区的另一起由选民资格引发的案件,引出一连串问题。有选民说,这是老鼠拉木锨——大头在后头!
2003年1月5日,我办公室里一下子来了几位穿戴整齐的中年妇女,她们都是因为选民登记的问题而找上门来的。也可能是她们讨不回个说法绝不善罢甘休的缘故,还特意带来一位颇有学者风度的男律师。
在律师的引导下,就像开庭一样,她们做了简单地自我介绍之后,便把陈述权完全交给了律师。这位律师很有条理地陈述:“我的几位当事人都是本市盐湖区南城办事处南街居委会人,其户口、居住地完全真实合法,无可置疑,这是她们的户口及相关证件。”说罢,将一沓厚厚的文本递到我面前。他接着说:“但在本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村里却不给予登记,其理由是我的当事人已在凤凰南路居委会和马家窑居委会进行了选民登记。我至今不能明白,一个在户口所在地享有选举权利的合法选民,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选民资格怎么会飞到另一个居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之规定,她们的民主选举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特委托本律师讨个明白。我和我的当事人首先寻求行政手段解决此问题,但保留走法律程序的权利。两天之后,我们再来问案,请你依法明断。”
我还问了一些问题,几位妇女大都做了回答,但在要求认定她们在南街的选民资格问题上,语气很强硬:“死都不认这个输”、“没有商量余地,也没时间商量”。
就这样,律师和他的几位当事人经过有洋有土的一番表述和下赌注般的通牒后,甩下重重的几句话走了。
从他们的不速到来及提出的要求来看,我体会到了“来者不善”的深层内涵。
按照来信来访首问制的要求,我不敢怠慢,而且这是一起涉及公民政治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案件。我立即到盐湖区政府、盐湖区民政局及南街做了调查。调查得知,她们和那位律师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发生问题的背景大有文章。
南街原来是个农业村,随着城市的建设,地被征了,农户也大多转“非”了。由于优越的地理位置,村集体收入相当可观,村集体每年都要给村民分红。在经济杠杆作用下,许多原来娶不到媳妇的小伙子很快娶到了媳妇。俏皮的村民们戏说,还有不少是“带挂”的,不但娶回媳妇,还“娶”回媳妇原来生下的孩子,一举两得,连日后生孩子的麻烦事都完了!
这下倒好,村里的人口猛增,还带来一些原来谁也没料到的“非爱情婚姻”。嫁到该村的妇女有相当一部分是冲着该村的钱来的,什么爱不爱的,她们从没考虑过。更有甚者,有些妇女压根就没跟原配丈夫办离婚手续。这些外来姑娘或媳妇同本村小伙子成婚后,户口马上搬过来了,成了合法的永久性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她们理应享受当地的所有待遇。
但没过多久,这些娶回来的媳妇一个个又离婚了,而且离婚不离村,户口也不迁走,继续享受优厚的待遇。一开始村里没在意这种现象,但时间长了,问题就出来了。
失去媳妇的小伙子依然凭着村里的优越条件,不愁找不到新媳妇,很快又娶回一个。就这样,离一个,娶一个,再离,再娶,新媳妇像走马灯似的,小伙子也不知做了多少次新郎。
而村里呢,成了人口只进不出的“人口收容站”,哪里能吃得消!于是乎,村里来了个土规定:凡是与本村男子离婚的外地妇女,从离婚之日起,一律不再享受本村的村民权利。
村里也知道这条土政策没有法律依据,他们就想出一个法子,利用城乡结合部村民居民没有严格区分的现状,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前,非常关心地送给她们一个在另外社区居委会的选民资格——一个介绍信,她们的选民资格便“嫁”到了另一个居委会。居委会登记并张榜公布之后,就有法可依了!依照任何选民都不得在2个以上地方重复登记的规定,她们自然失去了在本村的选民资格。还谈什么享受其他权利!
前几天来找我的几位中年妇女,大概是这一类!
这是一起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由选民资格问题引发的涉及诸多方面的连锁案件。说实在话,这个官司我不好断。她们在第二次来找我时,我很不负责地把她们打发走了,让她们走法律程序的路子。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的基本问题都是选民资格的认定问题。对第一个案例,我同意盐湖区民政局及姚孟办事处的认定意见,因为找不出它在哪儿违法;我佩服上访者的聪明才智,因为他学法懂法;我同情常新锁的不幸,因为他确实有冤,至今讨不到说法。倘若上访者告出了名堂,常新锁稀里糊涂丢了多年的村委主任不算,连个选他人的权利都没有了,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对第二个案例,我不赞成这些妇女的生存手段,但同情她们在离婚之后失去在当地包括选举权在内的种种权利。我能理解南街村因为人口不断增加,矛盾越来越多,而不得不采取某些措施,但对他们采用“甩卖”选民资格的做法感到困惑。这些诸多问题留给有关部门和专家去讨论,但村委会选举时选民的资格登记问题是我们要讨论的课题。
我认为这两个案例再次将选民登记的方式问题提了出来。我们现在普遍采用的被动登记方式,不问选民是否愿意或者能否参选,也不能有效地核实该选民是否在别的地方已经登记。这种被动登记方式对提高应选选民的参选率,培育选民的参选意识确实起过重要作用。但它有不可忽视的弊端。其一,增大了应选选民的基数,降低了“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的几率,增加了选举成本。其二,按照人们“争来的比送来的使用欲望及利用价值高”的一般原理,与主动登记相比,被动登记的选民有不珍惜选举权利的可能因素,进而影响选举结果。其三,有可能发生类似的姚孟办事处南村及南城办事处南街的现象,侵害无辜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其四,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失误和难度,特别是在劳务输出较大、流动人口较多、且选举时间不同的地方尤为如此。
东拉西扯了半天,也不知能否说明一些问题,最后我还想胡诌几句理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大浪淘沙”等也分不清是哪门学科的专用名词。现代经济学理论及我国改革开放20年的经验也充分证明,计划经济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否可以借鉴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被动登记与主动登记呢?我认为,这并非风马牛不相及,而是有相当的可比之处。
或许这是歪理邪说。但我还是建议,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时的选民登记方式,应逐步实行主动登记制度,以解决相应的矛盾。
解决“同名同姓”问题之我见
万荣县是运城市一个文化大县,这里,名人辈出,一本“万荣笑话”,将万荣推向全国。走进万荣县境内,会看到一条醒目的横标:“走进笑话王国,当心笑掉大牙。”
万荣也有一点不太光雅的历史。前些年,曾因农民大量制贩假农药而蜚声全国。在那“一根棍子一口锅,一夜能挣一万多”的难忘岁月里,万荣出尽了风头。时至今日,当运城人到外出差时,外地人还会这样问:“你就是万荣的那个运城?”辈份都给倒过来了!
聪明而幽默的万荣人因此搞了个“珠联璧合”,又编了个法官审问一个制贩假农药农民的笑话。法官问:“你为啥制造假农药?”农民答:“因为我不会造真农药。”法官又问:“你造的东西哪些是真的?”农民又答:“除了假农药是真的外,其余都是假的”。
当然,这是本文的题外话。但无独有偶,在万荣县荣河镇荣河村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确实出了个辨不清真假候选人的“大案要案”,万荣农民又冷不丁“造”出个假候选人,弄得头儿们一时下不了台。
荣河村共有3594口人,其中有选民2411人。该村选举办法规定,本次共选举村委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2名。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采用“海选”方式,依“海选”得票多少,决定主任正式候选人2名,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各3名,再进行正式差额选举。
2003年4月10日,该村进行“海选”,提名候选人。据统计,共有2266名选民参加了投票。计票结果出来之后,所有正式候选人全部顺利产生。究竟最后花落谁家,只待他们最后一搏了。
但是,问题并没有人们想像得那么简单,“海选”出来的候选人有问题了!而且与惯例和人们想像的不同的是,“官”位最大的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没啥,而是“官”位最小的委员候选人有麻烦了。
按“海选”得票数,被提名为村委委员候选人的前三名是李刚936票、周三喜848票、卫样森766票,依选举规定他们理应是村委委员正式候选人。排名第四的王群力,得票751张,刚好被淘汰出局。
对此结果,王群力非常理智地认了,但支持王群力的选民难以接受这个现实。他们说:“这差一点就能上去,就差这一点点不得不下来的第四名,比第五、六名更难受!这就像玩麻将一样,难得一手好牌,却被上手给‘盖和’了,牌眼低,手气太背,真他妈的冤枉”!
但有个聪明的选民倒不这样一味地自责,他转换了另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咱被“盖和”了,总比和不了强,如果能查出咱上手是“瞎和”,咱不就赢了吗?
这个颇具新颖的想法得到多数人的赞同,他们瞪大了眼睛查上手是不是“瞎和”了。
他们找啊找啊,终于找出了蛛丝马迹,为王群力挤进候选人行列找到了可钻的空子,而且把目标盯在得票第二的周三喜身上。
他们不愧是万荣人,翻云覆雨,能把假的变成真的,把真的变成假的!
该村有两个同名同姓的周三喜,一个是一直参与竞选村委委员的第二村民组的周三喜,一个是只知管理自家果树,从来没有“觊觎”过这个村官位子的第四村民组的小周三喜。前者人们称大三喜,后者人们称小三喜。两个三喜在候选人问题上没有可比之处,大三喜是候选人,小三喜不是候选人,这一点所有选民都非常清楚,也就是说,选票上的周三喜是第二村民组的大三喜,与第四村民组的小三喜不沾边。
但是,支持王群力的选民倒不这样认为,他们说,他们投的周三喜的票是小三喜,而非大三喜。
这下乱了套!大三喜气得差点背过去,自己是凭本事吃饭,靠实力竞选,八字没见一撇,咱还没来得及感谢选民,竟然被他人冒名顶替了,这还有没有“王法”!
支持王群力的选民另有一套理论,你大三喜人缘好,能力高,我们并不否认,咱们不必伤和气,你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这848张周三喜的票全是你的,我们认了。拿不出,只得公平解决,848张选票二一添作五,一半是你的,一半是小三喜的,谁能说这不是个理?
这一看似公平公道的均分结果,肯定是把大三喜分流了!大三喜一“下岗”,王群力不就上去了吗?这确实是一奇招,聪明的万荣人的绝招!
选委会没了主意,荣河镇也没有好的解决办法,明明是有的选民在钻法律的空子,但人家钻得水平高哇!
最后,荣河镇指导组和荣河村选委会终于想出了法子,派人登门征求小三喜的意见,看他是怎样讲的。依小三喜平时的为人,他不会瞎掺和的。
不出所料,小三喜态度很明确:自己从没有竞选过这个村委委员,也不承认选票上的周三喜是他自己。他还主动说,空口无凭,立字为证,我给你们写书面材料。
调查结果已经证明,连小三喜也认为他这个候选人是假的,只有第二村民组的大三喜作为候选人才是真的。
镇指导组和村选委会终于松了口气,认为问题已经解决了。但支持王群力的选民还是不服:“他小三喜凭什么认为选民没有投他的票,难道选民投谁的票还得征求谁的意见?这是选民的一番心意,你乡里也好,村选委会也好,凭什么这么认定?”
这些俏皮的选民还模仿起领导的口吻:“现在是法治社会了,谁让你再搞什么人治?啥水平!如果不回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制轨道上,咱们走着瞧!”
这回,荣河镇指导组和村选委会没辙了。基层无法解决,案子“上奏”到万荣县政府。
4月12日,万荣县分管薛副县长把这一情况告诉我。我跟薛副县长是大学同学,便跟他开了个玩笑:“请县太爷为民作主!”
他以万荣人特有的诙谐说:“本官不才,特此禀报。”
我们二人连夜对此案做了多方分析:如果按照上访者的要求,把周三喜的票平分,就是等于取消了大三喜的候选资格,大三喜肯定不服,因为对他不公平,也不是选民的本意。如果不这样做,对方一口咬定,“钢口不倒”,非争不可,而且找不到人家是强词夺理的依据。如果此问题处理不好,很可能出现一连串的矛盾和问题,除引发农民继续上访外,又会有人借机重弹“你看你看,农民素质就是太差,选不得,选不得,不选则安,一选则乱”、“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民主不适合中国国情”等等老调歪理。
经过苦苦思索,我们商定,可采取几套方案。第一,镇村干部再做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利用民间的解决方式,让支持王群力的选民改变初衷,放弃原来的主张。第二,特事特办,请选委会在征求选民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做出决定,依得票多少再增加一名委员候选人,让王群力进来,把此事摆平。同时为了充分保障大三喜的权益,规定在正式投票时,凡投“周三喜”票的,不论是否注明“大”或“小”,均认为是大三喜的,只有标记有“小三喜”的,方可视为本票不是大三喜的。第三,也是最后一套方案,万一还是不行,由万荣县换届选举领导组和县人大等有关部门重新调查核实,辨明真假,做出裁定。哪方不服,走法律程序。
末了,我对薛副县长说:“你们处理假农药时挺干净利索,这个真假候选人还能难倒你们?”
薛副县长说:“再别哪壶不开提哪壶了,我看这件事就这么办,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平民百姓中,跟国家领导人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少,难道还能没个准!”
没料到的是,我们最后两句玩笑经乡村干部一发挥,问题一下子解决了。荣河镇党委书记和村选委会对支持王群力的选民说:“再别瞎争了,咱乡还有一个叫李鹏的人,难道全国人大选李鹏当委员长,咱这个李鹏还要到北京去上班不成?好自为之,别让人家笑掉大牙,丢咱万荣的人!”
支持王群力的人笑了:“看在你们的面子上,我们不争了,但不能说我们没理而认输了。”
问题就这样很简单地解决了。我得知后心想,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没错!但农民有农民解决问题的法子。各有特色,各有所长,这也叫一物降一物,这也叫国情!
万荣县的真假候选人案风波刚息,与之毗邻的河津市郭村也来凑了个热闹,也因“姓名”问题闹得满城风雨。
郭村有2714名选民,2003年4月30日进行了共有2615名选民参加的投票选举,收回有效票2557张,已连任两届的村委主任武天真得赞成票1306张,仅差两票过半!但还有49张不写姓只写名的“天真”的票。按民意推测,随便确定其中的两张,武天真当选就没问题,偏偏村里还有个王天真,他也得了14票,支持武天真的选民说“天真”的票就是武天真的,反对武天真的选民说是王天真的。支持一方说:“咱们把‘天真’的票按得票比例平分或者拦腰均分,这样总行吧?”反对一方不认:“哪条法律规定可以这么做,说到底‘天真’的票只能算是废票,谁也没当选,咱们再选。”最后,村选委会认定武天真当选,反对方不服,状子一直告到山西省府大院。直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双方都认可的结局。
这两个案例是由同名同姓引发的案例。这种现象在村子较大,选民较多的地方,不论是海选,还是有候选人的投票选举,都会经常发生。各地在处理这种案例时,积累了不少经验。比如,将同名同姓的候选人,按居住位置分成“东张三”、“西张三”,或按居民组分成“一组李四”、“二组李四”,还有的按年龄或个子大小分成“大王五”、“小王五”等。给这些同名同姓的候选人标上特定的标号向选民公布,说明情况,要求选民在投票时画上相应的标号。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仍有一部分选民提名或另选他人时没有做相应的标记或写错选票,使这些同名同姓的人丢失部分选票,有时还是关键的一二票。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还应采取公开竞选、演讲的方式,让候选人或竞选者亮相,让选民了解该候选人的庐山真面目:噢!参加竞选的张三就是你这个张三,而非别的张三!这样就不会张冠李戴了,别有用心的人也无空可钻。在计票时,假如该村有数名同名同姓的“张三”,公开竞选、演讲的这个张三即视为惟一的“张三”票得主。假如有两个以上的“张三”同时参加竞选演讲,那才有必要在“张三”前面画相应的标号,但是这种现象是极少数。所有参加竞选、演讲的选民,提前向选委会报名,由选委会进行登记,在“海选”候选人之前就向选民公布,会减少许多由“同名同姓”而引发的不必要“官司”。
还应强调的是,为了避免选民的误解,竞选必须是公开的竞选,演讲必须是名正言顺的演讲,不要将竞选说成是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想法”,不要将演讲说成是“谈治村方略,讲治村打算”。有愿望,有想法,谈方略,讲打算,没有严格的标准来衡量,选民难理解,分不清,容易出错!想法人人都可以有,谈打算谁都可以谈,但竞选和演讲毕竟是两码事。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没有必要讳言什么。
请别误解,我并不是说外国的选举制度多么好,但起码可以肯定的是,美国选民以及全世界的人们都十分清楚,他们的总统候选人就是那个四处游说、演讲,在电视上与竞争对手激烈辩论的那两个人。议员的选举,州长的选举也是如此。布什当选之后,也不会出现另外一个也叫布什的美国人卷着铺盖卷到白宫总统办公室去上班的笑话,选民也不必在所有布什名字的选票上标上“小布什”或“老布什”等形容词加以区别。还有民意调查,全民公决,早在百年前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咱现在选一个小小的村官还顾忌这个,害怕那个,还提什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候选人的资格问题还是多引导少审查为好
2002年12月25日,是平陆县圣人涧镇圣人涧村“海选”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日子。这天一大早,人们从四面八方陆续进入“海选”会场。
圣人涧村共有1465名选民,有1440名选民参加了“海选”。因为该村组织严密,选举有序,所有候选人顺利产生,但麻烦头疼事由此开始,其根源皆因选民刘正龙引起。
刘正龙,男,41岁,高中文化程度,在“海选”中得村委主任候选人提名票535张,不仅名列第一,而且遥遥领先。
但是,他是个刑满释放人员。
刘正龙犯的是故意伤害罪,2000年10月18日致人轻伤,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8月18日被判刑两年零六个月。2002年7月18日被减刑10个月提前释放。
这一放不要紧,正好赶上村委会换届选举。
对于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及审查问题,平陆县做出明确规定,其中一条是刑满释放不满两年的,不能作为候选人。
关于县上的这一规定,圣人涧村也做了广泛宣传,可以说选民基本明白县上意见的精神。
那么选民为什么还要提名刘正龙作为村委主任候选人呢?
村民们认为,刘正龙打人不对,致人轻伤有罪。但刘正龙不是有计划、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而是一时情绪失控,属于“一不小心犯了罪”那类。一句话,刘正龙民愤不大。而且他也被判了,也被关了,按照当地老百姓“罚了的不打,打了的不罚”的传统认识,此时应宽容刘正龙。还有的说,我们党的一贯政策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能将有过失的人一棍子打死。既然刘正龙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合法选民,他当然有这个被选举权,我们提名他不违法。
老百姓的认识和说法都可以理解,但平陆县和圣人涧镇“当局”总得就这个事有个明确说法。
如何应对这个“刘正龙事件”?圣人涧镇选举领导组和圣人涧村选委会意见一致,依照平陆县的有关规定,刘正龙的候选资格应当取消。他们在向平陆县换届选举领导组做了请示汇报之后,非常谨慎地取消了刘正龙的村委主任候选人资格。
圣人涧村1440个选民有535人提名刘正龙,这个比例不算小,其中还有不少铁杆支持者。按常理,刘正龙被取消候选人资格后,会有一部分人上访,起码问个为什么,圣人涧镇也做好接待上访的准备。但奇怪的是无一人上访,选民们出乎意料地沉默。
平陆县委及圣人涧镇党委敏锐地察觉到这个沉默不正常,它似乎隐藏着什么。出于责任感,他们走访了一些选民,结果确实令人吃惊,选民们说:只要选票上有“另选他人”一栏,就说明选民有权选正式候选人之外的其他人,刘正龙虽然不是村委主任正式候选人,但我们在正式投票时还要选他。
如果结果确实是这样,那该如何办?如果刘正龙当选,选举结果是有效还是无效?更让“当局”感到头疼的是,刘正龙还是个被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并开除党籍的具有复杂身份的有争议人物!如果确实出现“组织不要人民要”的尴尬局面,由此引起的政治后果谁来承担?党组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领导作用是怎样发挥的?此选举会不会“导向”出更为复杂和严重的刘正龙第二?第三……
平陆“当局”者的压力够大,这个追究责任的板子倘若真的打下来,谁也挨不起!他们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并依照有关法律还做了其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都对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出明确规定。这里,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山西省的《实施办法》倒是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出了某些要求,但按照山西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候选人资格条件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县里制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对圣人涧村来说是强制性的,还是引导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合法不合法?如果是引导性的,还需不需要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如果通不过,又该如何办?取消刘正龙候选人资格的做法对不对?这个村民现已默认了的事再翻过来,结果又将如何?
带着一连串的问题,平陆县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平陆县民政局局长、圣人涧镇党委书记三个重量级人物于12月27日下午来找我,要我在他们已起草好的反映这一问题的报告材料上签个字。
签字就是签责任!我一人不敢签这个字,不敢表这个态,我没这个胆!
但问题总要解决。我们在一起认真讨论了“刘正龙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种种研究和分析,探讨了几种方案。
“由圣人涧镇党委找刘正龙谈话,让他做选民工作,不要选他”,这是上策中的上策。
圣人涧镇党委书记说:“这个工作我们已经做了,刘正龙的态度是:党和人民的愿望目标是一致的,他也听党委的,也听选民的,他可以不让选民选他,但如果选民硬要选他,选上后好好干。”
刘正龙的这个回答,明显话里有话,但又找不出什么岔儿。如果按照他讲的去做,理论上没错,但实践中未必能解决问题。我们几个人一筹莫展,一时没了主意。
说心里话,我们几个人没有一个出于个人成见非要再“杀”他刘正龙不可,因为这确实是个政治问题,敏感得很,我们不管不行。我们还是试图再寻找“杀”他的其他武器。
警告、记过、诫勉等惩罚手段都想过了,但刘正龙现在的身份是百分之百的一介平民,任何处分对他都使不上。
那就查他干支部书记时的经济问题,压他就范!现在这个问题最好查,虽然不能保证百发百中,但百分之九十多还是弹无虚发。
圣人涧镇党委书记摇摇头:“没用,偏偏他就在这为数不多的百分之几里头,查不出什么大的问题,刘正龙硬就硬在这里!”
那就只有最后一道杀手锏了,如果万一刘正龙当选,宣布当选无效!
假如这一招奏效,选民另选出非刘正龙的村委主任,那就好了,我们可以解脱了,但假如不是这样呢?
我们几个人再做了另外的几种分析:
第一,刘正龙认了,但在另行选举时,选民仍然投刘正龙的票,其他人过不了半,又该怎么办?该村能没有村委主任吗?
第二,刘正龙不认,诉诸法律,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民告官案件应是政府一方举证。那我们宣布刘正龙当选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认为的政治后果能否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第三,引起该村大规模集体上访。
几个小时过去了,我们终于下了决心,拿出一个比较统一的意见:继续引导选民不要选刘正龙,但要注意方法,以防选民产生逆反心理。“万一”在正式选举时,刘正龙当选,那就宣布当选有效,由此引起的政治责任大家共同承担!
我们几个人心想,刘正龙啊刘正龙,你这一株难碰的刺,把我们逼得只得举手缴械了。
12月30日,圣人涧村举行正式选举,参加投票选民1450人,发出选票1450张,收回选票1450张,有效选票1405张,非候选人刘正龙硬是从票箱里蹦了出来,以771张赞成票当选为圣人涧村委主任,选委会当场宣布选举有效。
一直在观看计票结果的选民报之以热烈的掌声。这掌声是否有两层含义,一是祝贺刘正龙当选,二是感谢领导和指导这次选举的党委、政府与时俱进的开明领导,最终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平陆县及圣人涧镇“当局”还是忐忑不安,这掌声千万别是选民鼓给他们的倒掌!
刘正龙在宣布当选后向圣人涧镇领导和选民深深鞠了一躬,并发表了简短的“就职演说”,其中有一句耐人寻味,“今后夹着尾巴做人”,这大概是他对自己以前所犯罪行的最大忏悔吧!
选举之后的几个月内,刘正龙按他“就职演说”中的承诺,虚心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干得蛮好。事实上,像他这种在逆境中当选的村委主任,坏不到哪里!
但是,事情还没有了结。就在我追记这件事的前几天,据传刘正龙又出事了,纪检委很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我听到后,做了认真的思想准备。这个追究的板子打向谁呢?
圣人涧镇有没有责任?他们做了大量的有益的工作,可以说没有责任。平陆县有没有责任?他们及时请示和汇报,也没有直接责任。我有没有责任,责任是什么?目前正在“自查自纠”阶段,因为还没“自查”出个啥,因此无法“自纠”,若有责任,也是我们市、县、乡三级共同研究决定的,共同来承担吧!
如果还要继续追究的话,那就要追究圣人涧村选民的责任了!
直到现在,还不断有人同我谈起这个刘正龙事件。有人问我,像这样一个被判刑而且开除党籍的人当了村委主任,我有何看法时,我总是想竭力回避这门话题。但我在心里想,从法律角度上讲,刘正龙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他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的当选是合法的。从党性角度来讲,党内有规定,凡判过刑的一律开除党籍,没有其他余地。刘正龙被开除党籍也是因为他犯了故意伤害罪,是一个错误事实的两个方面处理结果,并不是因为他叛党或对党有仇恨,仍不是党和人民的敌人,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村民选他当村委主任,并非故意和党作对,而是看中他还有治村本事,因此,不必大惊小怪。
我认为,在法治时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像判处徒刑和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的问题,法律规范的很有分寸,公民甲因驾车不慎撞死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应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乙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这三年内他自然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看来,同样是犯罪,法律规定的“政治责任”与“政治后果”截然不同。
刘正龙这一案例,如果我们为了不承担可能的“政治责任”,而宣布他当选结果无效,由此引起违法事件的发生和选民的群体上访,这才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才是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话是这么讲,但我还是心有余悸。我一直在“祈祷”:刘正龙啊刘正龙,你可千万别再出事,你再有个“三长两短”,我们几个人就惨了!你如果成了浪子回头金不换该多好哇!
直至2003年6月26日,我仍对这个想起来就令人心烦的刘正龙耿耿于怀,特此专门到圣人涧“拜访”了他。他,将近1.8米的个头,穿着讲究,气度不凡。特别是他拎着的那个黑色“公文包”,更是显得神秘兮兮,让人猜不透里面到底装些啥。不知情的人还以为他是领导,我是个告状的!
在对他一个下午的“采访”中,他讲了他许多辉煌的历史及心酸的过去。他是老八路的后代,1991年入党,1994年任村干部,1997年任村支部书记,1999年任镇党委委员。他还专门讲了他2000年10月18日打人的情节,他认为他打人不对,更是打错了对象。他同时认为法院判他不公,他是个“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并不愿对此多作解释。在讲述他这次任村委主任以后所干的有益事时,他说,投资100万元的村教学大楼已经竣工,他坚持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村务,对村委会成员实行村民评议,年终交账,得到村民的好评。
他很健谈,也很自傲。我对他说,你是个有争议的人,老百姓目前拥护你,并不等于老百姓永远服你,你现在正处在风口浪尖上,万万失误不得。他好像是悟出了啥,末了,忽然冒出一句:“你不完全了解我,我还被判过,还被抓过,并不是初犯!”
我不禁倒吸一口冷气,他还会再“进”去吗?(www.daowen.com)
我在与平陆县委书记姚十保的谈话中得知,对刘正龙竞选村委主任一事,平陆县委非常重视,开了两次专门会议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也考虑到如果宣布刘正龙当选无效的话,理由并不充足,还会引起群体上访,县委作出的决定也是经慎重考虑的。
至于刘正龙何去何从,将拭目以待。但我还是相信这么一个道理: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好人更好,一个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坏人更坏。刘正龙现在是好人还是坏人暂且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总不该有错吧!
刘正龙事件有了结果之后,有人说我们对刘正龙问题的处理是依法但违规,如果照此类推,发生在临猗县何家庄村的又一候选人案例是否叫依规违法了?难道共和国的法与规真的有问题了,不一致了?
2003年12月,何家庄村残疾人陈再堂被提名为村委主任正式候选人。但有村民上访称,虽然程序是合法的,但提名的人有大问题,陈再堂是漏网的法轮功练习者,并且现在仍然在家播放法轮功音乐,还私自安装了一口锅(地面卫星接收器),专门接收法轮功宣传的电视信号,要求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这个问题的政治性质与刘正龙问题的政治性质相比,一点也不逊色,甚至更敏感!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科学,国家明令取缔,如果让其练习者成为村委主任,这个政治责任谁来承担?
临猗县换届选举领导组不敢怠慢,由专门处理法轮功的一个办公室牵头,公安局、广电中心、民政局等单位配合,立即进行查处。
联合调查组内查外调,并多次到陈再堂家实地查看。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发现该陈够得上“练功王”,家里简直成了“练功总部”了!具体情况是:1)陈再堂从1990年开始练“香功”、安徽“阴阳功”、北戴河“禅功”,查看之日,该陈仍然在练习“晟源密宗功”,播放《佛韵金曲》,迷信思想严重。2)该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安装地面卫星接收器。3)参与“法轮功”活动没有实据。
面对这种调查结果,如何定性陈再堂的候选资格,大家没了主意。为了慎重起见,避免承担相应的政治后果,县委的专门办公室的同志书面向领导作了请示。领导的答复是:1)“晟源密宗功”也是国家明令取缔的有害气功,其练习者不能进入村级领导班子。2)陈再堂未经批准私自安装地面卫星接收器,按行政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据此,这个专门办公室向牛杜工贸区(原牛杜镇,机构改革时改为工贸区)做了70个文字的书面批复,结论是陈再堂不得进入村委会班子。
牛杜镇的领导终于松了一口气,可以远离这个敏感的人、敏感的事了,随即宣布取消了陈再堂的村委主任候选人资格。
问题到此可以说总算有个结局了,但支持陈再堂的人不服,仍然非要问个为什么。
那么,村民为什么非要坚持选陈再堂呢?
村民们认为,陈再堂不坏。他虽然是个残疾人,但他身残志不残,开了多年的诊疗所,经济上有一定的积蓄。曾出资60万元打深井8眼,改变了村里的水利条件。又捐资十几万元盖起了教学大楼,在历次的修路、南方水灾及药厂爆炸等特殊捐款中,都带头捐了数目可观的款,还被县残联命名为“自强不息模范”,我们选模范人物当村委主任不该有错。关于陈再堂练法轮功问题,已经查无实据,不该再成为不让他当村委主任的理由。至于他练的“晟源密宗功”,老百姓不懂得是个啥,听都没听说过,但肯定没有“法轮功”毒性大。如果也是国家明令取缔的有害气功的话,他以后不练就行了,现在提倡依法办事,法律规定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就选他吧!
3月20日,何家庄村又进行了一次没有村委主任候选人的民主海选,结果陈再堂又被选为村委主任。
面对这种结果,该怎么办?各级领导处于种种考虑,至今仍未宣布选举结果,何家庄村至今仍无村委主任。
陈再堂呢?仍然开他的诊疗所,练功不练功,无人知晓,只是他对调查他的人说,你把没收了我的那口“锅”还给我。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不少,平陆县韩窑村张某是假释人员,被取消了候选资格后,2003年1月8日该张又以1473票的绝对优势从票箱里蹦了出来,审查成了图有虚名的过场。
以上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与审查问题。我认为,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应该有,但应该是引导性的,不应该是限制性的。至于审查,没有必要。其原因是:
(1)审查缺乏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对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只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山西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也无具体的审查程序及不够资格条件当选的应视为无效的条文。
(2)审查会导致这一权力的滥用,剥夺许多选民的被选举权。如芮城县西王村选委会在选举之后,又出现对候选人进行“定向”审查的案例,以及因超计划生育,不赡养老人,与邻里不和等所谓的“十不准”、“八不能”限制条件,在实践中往往因候选人的局部原因,而将许多整体上优秀的人才排除在候选人之外。
(3)审查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由谁来担任审查者的角色,是由党支部还是选委会,还是村民或者是乡镇,没有明确规定。像平陆圣人涧村和临猗何家庄村都是“上级”担任审查角色的,不符合村民自治的原则,其结果也不一定奏效,还影响“审查”的严肃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说,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因此,我们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要树立以法为本的思想观,任何规定都不能违法,在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及审查方面,放任自流不妥,求全责备也不行。如果确有必要审查,应事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村民说了算,只要村民的选择合法,就不要和他们较劲,不必自找麻烦。退一步讲,即使在这方面真的出了点问题,也是极个别的,不能一叶障目,不要大惊小怪,它成不了大气候,农村乱不了,也动摇不了我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提高素质、依法办事是党支部和选委会的工作要务
4月27日下午,也就是防治“非典”形势处于非常严峻的时候,我办公室来了三位自称是芮城县风陵渡镇东柏台村的人。他们显得情绪激动,一进门劈头就问:“你是管农村选举的,你说选委会的权力是什么,如果镇党委和村党支部不依法支持我们,反而剥夺我们的权力该咋办?群众说我们是骡子球,不顶用,还不如当叫驴好!”
我一听他们带有粗鲁的牢骚话,心里明白了几分,他们是村选委会的,大概受了点委屈,特来讨要个说法的。
俗话说,无事不登三宝殿。我办公室虽然不是什么殿不殿的,但毕竟距东柏台村将近200里地,而且在防非典特殊时期,三位农民远道奔运城这个疫区而来,一定事出有因。
选委会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担当的角色是什么,该如何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山西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第十五条再加了“组织”两个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主持”。第十六条又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细化为八条。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发挥什么作用,该法也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照此规定,党支部和选委会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职责明确,有章可循。但在具体实践中,怎样处理好这个“领导”与“组织”的关系,就较难操作了。有农民说:“它们是龙与虎的关系,都很厉害,谁势大谁就是王,老百姓就听谁的。”农民的这句话是凭感觉讲的,没有经过研究,但回想起来,还是有点道理。
在历次选举中,也确实出现过选委会不接受党支部领导的过激行为和党支部无视选委会的存在,包揽一切的“两极”现象。在运城市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筹备阶段,为了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换届选举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顺利进行,我们在起草相关文件时,也谋求对此问题作一些特别说明,但是想来想去,怎么也想不出在实际中方便操作的词句。
最后还是一位管了多年选举的老同志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偏左一点违反法律,偏右一点违反党规,不左不右又找不着中间路在哪里,还是按中央文件和法律的规定行事,再不要细化和解释,这个问题越解释越糊涂。”就这样,最终文件也只能是笼统地、粗线条地做了某些约束力不强的规定。
起草文件不难,该回避的一避了之。落实文件却不那么容易,具体问题总不能老推到不会说话的文件堆中去!这不,芮城县东柏台村就是因为党支部和选委会的事找上门来了。
我让他们喝杯水之后,他们冷静多了,也理智下来,什么骡子叫驴的东西再没绕在嘴上,还很有分寸地讲述了他们村的事。
“我们村的党支部是个老支部,我们不敢对党支部有意见,而是村民对党支部的头头有意见。”
我心想,这农民改正错误的态度转得太快了,角度变得太大了,半吞半吐半遮半掩地能反映出革命群众的一颗红心?便鼓励了一下,“对党支部有意见也无妨,有话直说,只要不反对党的领导就行”。
他们见我干脆,说话也就利索多了。
“我们村选举工作启动之后,首先是推选选举委员会,以前我们吃亏上当多了,每次选举都是他们以党的领导为招牌,打着民主的旗号来愚弄我们的,选委会成员全由支部指定,整个选举过程由少数几个人操纵。这次我们坚决要求,选举委员会要经村民依法推选,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
“我们还拿出中办〔2002〕14号文件让他们看,他们见我们拿出尚方宝剑,动了真格的,便不言语了。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经村民‘海选’的,但是他们制定了一条规定:选委会主任必须由支部成员担任,每张推选票上必须有一名支部成员,否则是废票。这就是说,领导选委会的人只能从三个人中间挑一个,再没别的选择余地。关于这一规定,有的村民想不通,但我们还能想得通,要体现党的领导嘛,不然会出大问题。在我们向选民做了大量工作之后,推选过程很顺利。结果是支部书记落选,一名副书记进了选委会,我们几个也被推选为选委会成员。为了顾全大局,我们几个人又依照支部的规定将副书记推选为选委会主任。按理说,支部提出的要求已经达到了,支部对选委会的领导已经体现了,应该是依法支持和保障我们工作了。但偏偏是村里又成立了一个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组,领导组组长是支部书记,副组长是村委主任、下一届村委主任候选人。我们问这个领导组是谁让成立的,支部书记说,支部研究,党委批准的。怎么,不要党的领导不是?”
“我们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是不能进入选委会的,但他们把这个领导组一设,摇身一变成了领导组成员,‘合法’地开起如何选他自己的会议了。我们选委会每次开会,他们全都参加,叫什么联席会议,而且会议由选举领导组组长、副组长主持,不然又说我们不服从党的领导,所开的会议无效。开会时,书记居高临下,他一个人说了算,大事小事一把抓,选委会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在高度集中下,有些安排明显是违法的,我们提出这种做法不对,支部是掌舵的,我们是划船的,有关选举的具体活,忙也罢、累也罢,是选委会干的,不是支部,更不是这个领导组干的。他却说:中央要求加强党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我们是按中央精神办的,谁反对就是反对中央。帽子这么大,我们这个不知啥级别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哪里受用得了!这不,几下就给说崩了。我们无法说到一块,也没按这个联席会议的错误决定办,没有按他的要求去组织选举,而镇里却以我们不组织为由,派了镇里的一名宣传委员主持了选举大会,依法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连个摆设都不是了,难怪村民骂我们是骡子的那个东西。”
他们一口气讲了这些。我反复问他们,你们讲的全是真实的吗?他们一个个拍着胸脯做了保证。
这个问题让人犯难!坚持党的领导是个原则问题,原则下面还有个操作问题,如何操作,没有具体规定。下面摸着石头过河,这就难免摸出问题。
东柏台村加强党的领导,不论怎样说都是对的。但在选委会上面再设一个领导组,而且这个领导组的组长、副组长是没有被推选进选委会的书记和不该进选委会的村委主任候选人。由他们来领导依法推选的选委会,显然不合法也不合情。但拿加强党的领导这个大原则一“杠”,没有人再敢较真了。选委会对此有意见,又不敢碰这个高压线,只得“罢选”,不去组织选举。这好,你不组织是你的责任,谁也没逼你,选举工作总不能无限期拖下去。镇里派干部主持选举大会,选委会成员当你的选民好了。
这并非在推“多米诺骨牌”,而是发生在东柏台村的一连串实际。
这种做法对不对,很值得商榷。《中国社会报》2003年4月份头版头条介绍了福建省在近日出台的《关于200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作出具体规定,凡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选期组织选举的,由所在乡镇指导组主持选举工作。这对不负责任的选委会无疑是条制约性措施。但问题最终又归结到东柏台村选委会不主持选举大会的理由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由镇里直接主持选举大会合法不合法。这就难说了,恐怕一时解决不了。
同样是在芮城县,还出现另外一起选委会罢选的案例,理由正当不正当,现在仍无结论。
芮城西王村从选委会成立到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都比较顺利,但3月15日在投票选举时,有人砸了票箱,选举中断。砸票箱事件之后,选委会提出要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矛头直指呼声最高、最有可能当选的张某。
3月18日,西王村选委会和部分村民代表通过了候选人资格条件。其中一条是“欠基金会款不还的,不能作为候选人”。这一条除了张某之外,哪一位候选人都够不着,可以说针对性极强。
张某自然不服,他向上级提出,候选人早已公布了,投票选举都进行了,现在又提出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分明是有意刁难,蓄意破坏,无故剥夺他人的被选举权利。他要求追究砸票箱人的责任,停止所谓的资格审查,恢复中断了的选举程序。
村里一时乌烟瘴气,好端端的选举全歪了。张某进一步申诉:“选委会有私人成见,目的不纯,是阻止我当选,我抗议!他们没有这个权利,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立即查处此事,保护我及多数选民的合法权益!”
他还自费做了数个铁皮票箱,有人开玩笑说,这是最新研制的保票柜,要把它砸开,得用美国的超级炸弹了!
但是,选委会依旧岿然不动,就是不组织选举,并称已通过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张某并不具备候选人资格,不能作为候选人。没有法定的候选人,如何选举?因此他们不组织选举是有正当理由的。
类似这种由于党支部和选委会的原因引起的问题还很多,闻喜县桐城镇东社村因选委会主任中途退场而无法确认选举结果,群众将镇政府工作人员围攻了一个晚上;临猗县东张镇峪南村因选委会的问题而使选举反复了几次,最终还是镇政府派人主持了选举。结果呢?还是有人上访告状,对镇政府抛开选委会直接组织选举质疑。
而在部分地方,不论当地党组织怎样强调和引导,村党支部成员在选委会中还是剃了个光头,无一支部成员进入选委会,使党支部对选举工作不知怎样实行领导。
对这个问题,我们也做了调查,调查结果是:在推选选委会时如果不规定选委会成员必须有一名支部成员的话,选委会里没有支部成员的现象不少。多数党支部成员不愿按中办发〔2002〕14号文件精神参加村委会选举,对这一问题,他们的回答同群众的看法是一致的:不敢,怕选不上。这样,问题就更严重了。
以上案例反映的问题,一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二是选委会如何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主持村委会的选举。
我认为,在村民自治,包括村委会换届选举方面,坚持党的领导,农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的统一体。党的领导是农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农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通俗点讲,就是党的领导是保证,农民当家作主是目的,依法办事是手段。农民当家作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任何脱离党的领导的村民自治都会将农村民主引入邪路。衡量党对村民自治领导的标准就是看是不是真正做到了让农民当家作主。农民真正当家作主了,党的领导作用就发挥了,就到位了,否则,党的领导就没有达到目的。同时,党的领导也好,农民当家作主也好,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党支部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是方向性的领导、政策性的领导,而不是具体的操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党支部的根本职责和第一要务。
经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作为主持村委会选举的权威机构,要自觉主动地接受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维护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确保村委会的选举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中是否必须有党支部成员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有,但不必硬性规定。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群众拥护的党支部成员,势必被推进选委会,想“偷懒”也不行。把农民不欢迎的某些支部成员硬塞到选委会中,只能增加群众的对立情绪,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百害而无一利。基层干部拉大旗、做虎皮,借加强党的领导的旗号而为非作歹的问题不解决,农民对他们的不满会转为对党和政府的仇恨!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我在农村工作20年的切身体会,只不过是没人敢直讲罢了。
另外,按照中办发〔2002〕14号文件中的支部成员通过村委会选举担任村委会成员的提倡,按法律规定的候选人不得任选委会成员的要求,该支部成员也不能进入选委会。
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选委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无故不组织或拖延选举,侵害村民的选举权。对于这种情况,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才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关键!
还应特别指出的是,在加强党的领导方面,只靠强调和强制解决不了问题,重要的是要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目前在农村实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事实上已对某些违反党章的农村党支部提出挑战。“精英人物在农村两委中的哪一委?”“为什么支部成员不敢参与村委选举?”“支部换届的两票制为什么不能落实?”这些看似有点激进的提问,应该加以认真分析思考,在农村某些地方,党外民主仍然带不动党内民主的现象必须认真解决!
对解决贿选问题的几点看法
在运城市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反映的贿选问题最多,真可谓五花八门,无所不有,也最难处理。
绛县南樊镇西堡村2003年3月16日投票选举村委会,该村共有选民1753名,其中有1560名参加了投票,村委主任候选人贾某以818票的得票数当选为村委主任。然而,村民反映,贾某有贿选行为。
贾某,男,43岁,本次换届选举竞选村委主任,村民反映贾某在本次选举中一贿镇领导,二贿村选民。
他是如何贿镇领导的,暂且不说,因为镇领导没有选举权。那么,他是怎样向选民行贿的呢?
村民反映:在提名候选人时,他用封官许愿,请吃请喝等不正当手段拉拢选民,并提出“十项承诺”,其中说“他当选后给每户退50元电改款”。贾某用这种手段蒙骗了部分不明真相的选民,成为村委主任候选人。第一次投票选举,贾某落选,神通广大的贾某推翻了这次结果,并总结出“教训”:农民最讲实惠,光有口头上承诺不行。还要来“实”的,动真“子”儿。在第二次投票选举前,贾又贴出15日领款的告示,提前给大家兑现50元电改款,当选民到各指定点领款时,又变成了发放领款通知卡,通知卡上写着:“贾某当选村长后,凡参加选举投票的户,请带此卡和户主名章到指定地点领取电改返还金50元,时间3月17日至3月20日,请积极参加投票选举”,最后署名贾某,时间是2003年3月14日,上面还盖有贾某的私印。
村民的以上反映属实不属实,选举结果该不该有效,南樊镇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组做了如下情况汇报:
发放领款卡确有此事。在候选人竞争演讲材料中,贾某有一条承诺是:当选后,退还每户原村委收取的电改费中的50元。有个别人利用此项承诺,在选举前两天,利用晚上的时间张贴了告示。大意是:在选举前,每户到贾某家中领取电改费50元。但此事贾某并不知情,对此,贾某当时找支部书记要求给自己更正此事,在支部无答复的情况下,贾某自做主张说,反正当选后要给村民返还,便自己就印发了领款卡。此情况按照选举规程的要求属于行为不当。对此镇政府要求其在选举前限期收回。当时贾某发出近200张,贾按镇政府的要求收回176张,其余没有收回,但在选前也没有兑现50元现金。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释义的解释,“贿选”必须有客观的行为发生,而且确实对选举活动产生了影响,不能将“贿选”的范围无限扩大。
对此,我们将此情况向县选举领导组汇报,县选举领导组的答复是:“领款卡没有在选前和选中发生实际的收买行为,其选举程序合法有效。”
南樊镇的以上汇报确认了村民的反映部分属实,但贿选不成立。
贾某被认定当选了,遗憾的是上访村民不接受这个结论,仍在上访。
同样在绛县,安峪镇安峪村发生一起贿选案,绛县有关部门则认定贿选成立,当选无效。
绛县安峪镇安峪村于2002年12月24日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结果只产生一名委员,主任、副主任均未产生。依照法律规定,应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
主任候选人有2人,应选1人,但却有5个人在争夺主任位置,因此,竞争特别激烈。为了在选举中获胜,有人给他们出馊主意,他们中有的人使用了歪招。据调查,请客吃饭的有之,送烟送酒的有之,有的甚至干脆直接动用人民币,向选民发现金!
在金钱的作用下,一切都走了样,变了味,原本公正的选举被弄得一塌糊涂。选举结果出来之后,曹某当选,但上访告状随之而来,有人告他贿选!县人大派出工作组专门调查此事,经过艰苦的取证,认定曹某行为构成贿选,当选无效,并取消了其主任候选人资格。
曹某的行为与结果可以说是咎由自取,赔了夫人又折兵,但支持曹某的人并没善罢甘休,他们反唇相讥,反告他人:我曹老板向选民发钱给栽了,那么胡某向每一选民发两盒红河烟是不是事实?难道烟不是拿钱卖的?这算不算贿选?把猫叫成“咪咪”,其实是一回事!我曹老板是贿选的话,你胡某也是贿选!一根绳上的两只蚂蚱,谁也跑不了!一个当不成,谁都别想干,要死,咱们都要死在一块儿!
这话说得有点绝,但也有一定道理。你说活也罢,你说死也罢,曹某的贿选问题已一锤定音,别的,县人大管不了那么多了!
这是发生在一个县的两个贿选案例,一个被否定,一个被认定。不管怎么说,好歹有了结论,但有些明摆着的贿选,怎么也认定不了。发生在商村的贿选案至今还在那儿悬着。
该村李某和邱某同是村委主任候选人,选举结束后,邱某当选。李某拿着邱某派人送给6个选民的300元现金和这6个人的证明材料,找镇领导和选委会,要求认定邱某贿选,并取消邱某的候选人资格。镇领导和村选委会仔细察看了这6个人的证明,其大概意思是证明邱某于昨晚派戈某、卫某到他们家,每人给了50元钱,要求他们在选举时投邱某的票,他们良心上过不去,在选举时投了邱某的票。
选民的争论可以不为凭,但这300元现金和6个人的证明,可谓人证物证全有,按理说基本可以考虑定案了。但邱某矢口否认,他说,他没有派任何人向任何选民送现金,镇里可以再做调查。
镇领导马上去找戈某和卫某两人对证,但两人早已无影无踪!家里人说,他们今天一大早就上了火车,去南方打工去了,至于去哪里,他们也不知道。
戈某、卫某两人都是农民,外出打工不需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义务向任何部门申报外出的时间和地点。他们自称是“国家正式农民”,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打工都是合法的。偌大个中国,到哪儿去找这两位“国家正式农民”?这可难坏了众多国家正式干部,这么个事,还需要动用国家机器,由公安机关向全国发通缉令吗?
还有一个案例是涉及梁某的贿选案,梁某和周某同是主任候选人。据周某反映,选举的前一天,梁某派申某给选民行贿,发给部分选民每人30元钱,也向镇领导递来证明材料。
经调查,发现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事发后,申某并没有“去南方打工”,但一口咬定,他没有向任何选民送钱,称对方是编造、是诬告,非要对方拿出他送钱的真凭实据。他对着钱和证明材料说:“钱,社会上多的是,你可以随便拿出几张,哪一张有我的签名?证明材料,只要有纸和笔,你可以随便去写,天王老子也管不着你,你说我给你送钱,有录音吗,有录像吗?拿不出,我跟你们没完!”他还非要追究对方的诬告责任不可!
周某哪有什么录音和录像,这天知地知的事本来就是暗地里的事!清清白白的告状,反落个不明不白的诬告,他能认吗?他一气之下,说了句:“没天了,没天了,吃屎的把拉屎的给围住了!”
事情就这样给搅糊了,够烦人的。但更令人心烦的是下午,支持梁某的人,也拿来150元钱和5个人的证明材料,同样是人证物证齐全,证明周某行贿,把事情越搅越糊。
还有给选民送糖的,还有给选民送洗衣粉的,一查起来,他们一个比一个说的好听,一个比一个有理。送糖的说,选民参选多日,发糖是让选民败败火,清醒清醒,投好神圣的一票,保护选民的合法权益。发洗衣粉的说,当前疫情严重,发包洗衣粉是让选民多洗洗手,防“非典”用的。
什么也没发的候选人硬是给逼毛了:“把你老婆发给选民不也是送货上门,服务到家吗?”
由此引起的上访告状及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给选举带来许多麻烦。
更为稀奇的是垣曲县王茅镇下亳村有一个叫宁李子的候选人,领着自己十多岁的男孩,逐一拜访选民。一进选民门,宁李子便说:“我这次想竞选村主任,给大伙办几件实事,希望你投我一票。”临走时,给孩子说,快给叔叔磕个头,孩子“咣”的一个头,重重地留在选民家里。一天下来,孩子的膝盖都跪麻了,额头也磕肿了,铁心人也会为之动情的!结果,宁李子如愿以偿,当选为村委主任。村民称他是“磕头村长”,同时也有人反映这种做法也是贿选。
把全国最有名的法官和办案能力强的纪检书记叫来评判评判,这算不算贿选!
从以上案例看出,贿选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是存在的,在有的地方还很严重,查起来很难,不查又不行,是块烫手的山芋。加之选举中出现的其他棘手事,部分领导和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就认为农民素质低,民主不适合中国国情,要求继续实行“人治”。
我认为,这种说法不仅不符合“十六大”精神,也不符合人类历史发展潮流。在村委会选举中,确实存在类似贿选等不少问题,但这不是民主带来的后果,而是长期以来不让农民真正行使民主权利而应当付出的代价。
针对目前如何处理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案件,我有一些感受。
首先,要弄清为什么会发生贿选,这是解决贿选问题的前提。纵观发生贿选的地方,多数是农民所说的,大概这里有“油水”。如果再进行逆向推理,那就是:要揩这些油,就要获得揩油的权力;要获得揩油的权力,就得向权利的所有者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会不会让揩油,得问问“中国人民”自己。
孤掌难鸣,独木难成林,这个答案得从大社会里找。只局限于村民自治的范围内是找不出什么的。也超出本文的讨论范畴。
其次,发生贿选地方,一定是让选民真选的,不是将选举走了过场的。这与买官卖官及糊弄农民的假选举相比,是一个进步!
但是,贿选是民主制度所不能容许的,必须想方设法予以制裁,鉴于目前村委会选举的实际,我建议:
1.创新和拓宽正常的竞选渠道。
对于候选人或竞争者来讲,他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想方设法当选。如果不开辟正常的竞选渠道,他们会“水路不通走旱路”,这就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为贿选埋下伏笔。而目前,还有一些地方领导对“竞选”二字感到敏感,认为这是西方资本主义那一套,我们不应该学习借鉴。加上怕“乱套”,而不去大胆地组织候选人进行公开演讲、竞选。没有竞选或者候选人之间的合法辩论,一些所谓的承诺就具有欺骗性,会成为贿选的一部分,群众受蒙骗就有了可能性。
选举是一个整体过程,有它的运转规律,人为地取舍它的一些环节,就会违背它的规律,肯定会出问题。因此,有组织地进行合法竞选,让不同的候选人展开“为什么”,“怎样做”的公开辩论,理直气壮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加上选民的质询,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贿选的发生。
2.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查处机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依照哪条法律处理,这里没有了下文。目前在村委会选举中发生的贿选案多数由人大及行政机关查处,缺乏司法部门的支持。公安机关认为,贿选的查处与他们的工作职责无关,是检察院的事。检察院认为他们查处的贿选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和发生在政府、人大选举中的贿选案件,村民自治中的贿选行为不属于他们的工作范围。至于法院更是无法受理。由于方法与手段的问题,一方面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一方面影响查处的准确性。由于职责不明,这就使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有了可钻的空子,致使贿选案屡禁不绝。
村民选举村委会,是宪法赋予村民的基本选举权利,贿选妨碍和破坏村民的这一权利,理应受到制裁。如何制裁,首先要明确实施制裁的部门,起码要使贿选者感到“疼”,不能“当选无效”就算了事。一个人偷盗3000元,可以判刑,另一个人由于贿选而使几千人的选举无效,哪个对社会危害大?
我国近13亿人口,8亿是农民,农民是中国公民的主体。也有人说,没有农村基层民主,就没有整个国家的民主,这话说的多好!既然如此,就应将查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纳入司法程序,建立健全查处机制。鉴于目前的实际和地方各级人大是监督和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本区域实施的机关,是否可由县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司法部门成立这方面的查处机构,为人大最后认定贿选是否成立提供有效的依据,以遏制贿选。
3.教育和引导选民正确行使自己的神圣权利,这当然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必不可少。
应不应有“造反夺权”与“反对派”
万荣县里望村是个大村,共有2320口人、1627名选民,该村以农业为主,民情淳厚。村委主任刘有福五十开外,他一生务农,作风正派,乐于助人。在村民中享有较高威望,已任多年村委主任。
2003年2月,该村启动了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按照县、乡领导们的估计和村民们的评论,如果不出多大的意外,刘有福连任没多大问题。老主任也没有撂挑子的意思,但也没有把换届选举当回事。村民们问他时,他还是那样憨憨地一笑,算是做个回答。直至提名候选人时,他还在像万荣大黄牛一样为村民忙里忙外。
但是,意外还是发生了。2月26日,里望村举行“海选”,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参加投票选民1516人,发出选票1516张,收回选票1514张,村民张猛发得村委主任候选人提名票618张,李中义得538张,老主任刘有福得360张。张猛发、李中义的村委主任候选人票数领先!按照选举的有关规定,李、张二人被确定为村委主任正式候选人,位居第三的老主任被淘汰出局。
老主任任职以来,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深得县乡领导及村民的好评。“海选”结果一出,上下一片哗然,都在为他的落榜深感惋惜。
面对“海选”结果,老主任则不以为然,还是那样憨憨一笑了之。他说:“我年龄大了,干这个村长确实力不从心。咱庄稼人有句古话:‘猫老了,不逼鼠。’还是让年轻人干干,对我对村民都有好处。我作为一个老干部一定支持新任的村委班子好好工作,希望大家在正式投票时选好大家中意的年轻人。”
事实上,老主任在这次换届选举开始后,一直像往届选举一样,按部就班,始终没有公开参加竞选,就连向村民表白自己愿意连任的一句话都没有,更别说提什么施政纲领了。有人劝他:“你总得有个态度吧!”他说:“没有那个必要,顺其自然吧!”可以说,他在这次选举中一直不主动。
这也不全怪老主任,五十多岁的人了,还有啥争头,如果争来争去,结果还是落选了,儿孙满堂的,多丢人!还不如一屁股坐稳,听天由命算了。即使落选了,还有保存面子的后路可走嘛!再说,上一次也是这样当选的。
但是,今非昔比。时代在变,村情也在变!与上届选举和老主任的想法完全不同的是,李中义、张猛发二人却显得非常活跃,他们旗帜鲜明,目标明确。有完整的竞选纲领,有对选民有诱惑力的承诺,还有一套运转良好的竞选班子。
李中义担任过多年的村党支部书记,现在仍然是支部副书记,有经历,有实力,有相当一部分“铁杆”选民。村民称他是“宫廷”里的“实权派”。年轻后生张猛发,高中文化程度,思维活跃,有开拓精神。这次选举中出手不凡,向选民公开承诺,如果本人当选,自己出资15万元作为村里引资上项目的启动资金,并利用自己和省里领导优越的社会关系,为村民谋利,一举甩掉村多年落后的帽子。村民称他是要造反夺权的“少壮派”。
一个是欲揽大权的“实权派”,一个是要造反夺权的“少壮派”,哪派都比老主任这个说啥也不争的“不动派”有竞争实力。看来,老主任大势已去,再无回天之力,最后鹿死谁手,只看实权派和少壮派的下一轮争夺了。
但是,事态的发展出现了戏剧性变化,这个变化缘于李、张二人的个人关系不融洽。
按常理,个人关系不融洽是常有的事,并不足为奇,也不会影响他们之间的正常竞争。但在里望这个将民情看得很厚的传统农业村,这个不融洽带出来的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一些老党员、老干部开口说话了。
老干部、老党员认为,李、张二人及所代表的村民观点不同,有“派”性成分,而且在这次选举一开始,就摆开了阵势,大有一番决斗的架势。若他们二人其中一人当选,必然会引起另一方不休止的反对与告状,村将永无宁日。
就这样,习惯了保持稳定的老党员、老干部仍然希望新的村委班子是个没有反对派的,能一杆插到底的新班子。他们以做工作的方式出现,实质是“责令”李、张二人退出竞选,力保老主任再次当选。
慑于村情及迫于压力,李、张二人答应了老党员、老干部的要求,分别于3月1日、3月2日以书面方式向选委会递交了退出候选人名单,不再参加竞选的保证书。
真是“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海选”中得票数位居第三的“不动派”老主任成为村委主任正式候选人。位居第四的王某见风使舵,未等老党员、老干部上门做工作,知趣地主动退下去了。
到此,除老主任以外,榜上有名的所有候选人均退出竞选,也再没有其他人提出竞选要求。老主任刘有福成了惟一的村委主任正式候选人。看来,还未正式开选,村委主任就已当选了。
3月5日,里望村举行了村委主任候选人只有刘有福一人的等额选举(副主任、委员为差额),发出选票1397张,收回选票1308张。再次出乎人们意料的是,刘有福只得赞成票598张,仍未过半,选票上“另选他人”栏中又以318、278的得票数蹦出活生生的张猛发、李中义。
依照选举的有关规定,需再次进行投票,候选人应为得票最多的刘有福和张猛发。
张猛发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立即写出书面申请,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向村选委会提出恢复他村委主任候选人的要求。
但是,李中义不干,他拍起桌子,“按我们原来向选委会递交的保证,除老村长外,谁也不参加竞选,谁也不能作为候选人,白纸黑字,铁证如山,大丈夫五尺男儿说话算不算数!如果张猛发作为候选人,谁也别想选成。”
一个老党员拍了拍他的肩膀:“发那么大火干啥,你李中义不是也从票箱里蹦出来了吗,只不过是票数稍少点。俗话说,蛇溜道,蛇知道,你在下面干了些啥还用我问吗?”
这个老党员真是一针见血,实际上李中义和张猛发表面上递交了退选保证书,但实际上谁也没真正退选。
仍然在老党员和老干部的责令下,张猛发再次退出候选人名单,期间的明争暗斗,唇枪舌剑,谈判斡旋,协商条件等“花脸”、“红脸”角色都有,其热闹场面不一一再述了。
里望村于3月19日再次进行了主任候选人只有刘有福一人的等额选举,选票上仍保留“另选他人”一栏。
投票结果出来之后,又基本上是三分天下的局面,参加投票选民1458人,发出及收回选票1458张,张猛发得597票,李中义得435票,老主任得370票。张猛发得票领先,且超过三分之一,张猛法“造反夺权”成功。依选举规定,张猛发当选。选委会征求张猛发意见时,张猛发毫不推辞,表示愿意干,选委会确认张猛发当选有效。
李中义呢?无话可说了,人家张猛发并未食言,已退出候选人的名单,这次是以非候选人身份当选的!至于背地里参加没参加竞选,还是那位老党员说的对:“蛇溜道,蛇知道”,你李中义的435票是从哪里来的?
老主任最终还是落选了,他的落选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他自始至终不主动,没有竞选意识是主要原因。在里望村正式选举之前,我还专门拜访过他,我告诫他,在目前村委会的选举中,面对日臻成熟的选举制度和颇具挑战性的竞争对手,加之有挑选余地的选民,一定不能拿老皇历来看待新事物。选举的本身就是竞争,竞争就有输赢。但他还是采取了听天由命的老一套,最终画了一个令人遗憾的句号。
同里望村类似的还有绛县么头村。么头村是计划经济时代典型的模范村,无论是征粮纳税,还是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该村都是率先完成。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村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干部队伍老化,缺乏开拓精神,村里发展缓慢。“小字辈”不满这种墨守成规的班子及现状,在这次村委会选举中旗帜鲜明地开展竞选。他们敢想敢干,思想活跃,有改天换地的大手笔、大气魄,深得选民欢迎。但是,村党支部却认为,该村多年来政治安定,工作顺顺当当,一个选举却惹出诸多麻烦,带来不少不安定的隐患,危及党的领导,他们认为这是名符其实的“篡党夺权”。因此,个别老干部从中作梗,使选举一次次失败,至今无人再去组织,致使村级组织处于瘫痪状态。
当我看到绛县的这个案例汇报时,心里真不是滋味。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许多思考。第一,里望村老党员、老干部“责令”李中义、张猛发二人退出竞选的做法对不对,么头村老干部怕打破常规,唯恐选乱而不让组织再次选举的做法妥不妥;第二,里望村举行只有老主任一人为候选人的等额选举合法不合法;第三,“少壮派”、“小字辈”的所谓“造反夺权”该不该,由民主选举而产生的“反对派”是好事还是坏事。
我认为,老党员、老干部的思想动机是好的,希望保持稳定的愿望是善意的,但是,没有把握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在与时俱进方面还有认识上的差距,有些问题不会和年轻人取得一致。老主任确实是兢兢业业的好主任,但是在年龄、文化、身体、认识等方面与年轻人相比,存在着很大劣势。张猛发的竞选纲领及承诺确实具有诱惑力,不少选民为之叫好,票自然流向了他。张猛发的当选是里望村选民选择的结果,与老党员、老干部的愿望相悖。这里也有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至于是老党员、老干部的愿望对,还是选民的意志和选择对,需要历史来证明,要看里望村的下一步发展。退一步讲,即使选民的选择错了,也是可以容忍和谅解的,因为民主制度还是一种纠错制度,靠制度的本身可以纠正。
至于张猛发当选后村子是否能保持安定的问题,我认为只要依法,村子乱不了,还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嘛。
至于举行候选人只有刘有福一人的等额选举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说里望村的实际是所有候选人自愿退选,那么需要再讨论。但我认为,在不受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扰下,充分发扬民主,是不会出现只有一个候选人现象的。
所谓“少壮派”、“小字辈”造反夺权该不该的问题,及“反对派”的存在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理性分析。充分发扬民主的换届选举,其本身就是“造反夺权”,关键是看你造反造的对不对,夺了权之后如何行使权力。
6月20日,我再次到里望村进行了选后回访,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民政助理员及里望村支部书记和部分村民反映,张猛发的承诺已开始兑现,这个班子是个好班子。也没有发现老党员和老干部所预计的“大乱”,只是李中义“那一派”的人一直在盯着张猛发,好像专门在挑刺。张猛发也明白这些,他在不时掂量反对派的力量。几百张反对票搁在那儿,他敢胡来吗?别说下届选举结果怎样,届内的“罢免”还在虎视眈眈着呢!这就是制度的力量!
在里望村的所见所闻,使我耳目一新,我想了很多很多。我在乡镇任职19年,所经历的选举亦不少,倘若把村委会的选举结果和县乡政府的选举结果相比较,前者绝对没有后者风光。后者百分之百的赞成票有的是!无反对票的官太好做了。
这使我想起了两件事,一件事是今年伊拉克战争中,我从中央电视台看到一组画面。在美英军队遭到顽强抵抗而使进攻受挫后,英国首相布莱尔在议会下院接受质询。面对一群反对派议员的咄咄逼问,这位可怜的首相疲于应付,一脸狼狈,昔日风光早已不在。在讲的口干舌燥时,他在桌子上下摸来摸去,竟找不到一杯水喝。我没想到英国的反对派这么“刁”,“后勤”工作这么差。他们为什么不和首相保持一致?倒开水的女服务员哪儿去了?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惨无人道”的一面暴露无遗,我想他还没有我当乡长时“牛”,更没有我干的“潇洒”!但我还得说句悄悄话,我在领导面前却是个“孙子”,“爷”们比我更牛、更潇洒!第二件事是我的一个表弟在英国住了两年,他回国后对我说,他所看到的当地新闻媒体,夸奖政府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是批评和提建议的,“恶毒的攻击”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并没有出现由此而引起的混乱与社会动荡。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公民的民主素质还有待提高,中国官员容忍批评的空间还很小。但不论怎样,有反对派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它会增加监督的力度,避免当权者的腐败和决策失误。它的社会成本极低,社会效益极佳,它的作用是纪律检查机关无论怎样也代替不了的。就像选举投票一样,反对票是一笔财富,它的价值在于当选者能认识到自己的差距。萨达姆当政时,举臂如林,一致同意,这才是全世界谁都不相信的荒唐闹剧!这种貌似稳定的统治,会将国家引向灾难的!就像狭隘的爱国主义和激进的民族主义最终不会给国家民族带来好处一样,寻找绝对的稳定,压制有益的反对同样是危险的。需要有可以反对的反对,不能有必须拥护的拥护,这才是理性的。无原则的顺从和麻木,会使国家变成一个什么都没有的植物人。一个具有民主竞争精神与文化和与时俱进的社会,必将激励人们的勇气和信心,而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简介:魏荣汉,山西省运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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