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道德原则研究:对正义思考的深入探讨

道德原则研究:对正义思考的深入探讨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父母不顾一切去减轻经由那种自然的同情而传来的他们的孩子的痛苦,那种自然的同情驱动着他们,使他们无暇去考虑其余的人类在类似情况下的情感或行为。如果自爱、如果仁爱对于人是自然的,如果理性和深谋远虑对于人也是自然的,那么这同一个词也可以运用于正义、秩序、忠实、所有权、社会。在如此睿智的一种动物身上,其智性能力的运用所必然产生的东西可以正当地认定为自然的[3]。

道德原则研究:对正义思考的深入探讨

附录三 对正义的进一步思考

本附录的旨趣在于更具体地阐释正义的起源和本性,标明它与其他德性之间的某些差异。

人道和仁爱这两种社会性的德性发挥其作用是直截通过一种直接的趋向或本能,这种趋向或本能主要着眼于打动感情这一简单的对象,而不理会任何体制或体系,亦不理会他人的协力,模仿,或榜样所产生的后果。父母不顾一切去减轻经由那种自然的同情而传来的他们的孩子的痛苦,那种自然的同情驱动着他们,使他们无暇去考虑其余的人类在类似情况下的情感或行为。慷慨的人高兴地接受为朋友效劳的机会,因为他那时感到自己被仁爱的感情支配着,他亦不关心这世界上任何别人是过去曾经受到如此高贵的动机的激励、还是将来将会证明如此高贵的动机的作用。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社会性的激情都是着眼于某一单个的个别对象,仅仅追求所爱和所敬重的那个人的安全或幸福。它们满足于此,它们默许于此。由于它们的宽厚影响所产生的好处自在地是完满的和完整的,因而这种好处也就直接激起赞许的道德情感,而毋需对于其更深远的后果的任何反思,毋需对于社会其他成员的协力或模仿的任何更广泛的考察。相反,如果慷慨的朋友或无私的爱国者在躬行仁爱的过程中孤立无援,这将反倒提升他在我们心目中的价值,把稀罕和新奇的称赞赋予他的其他更高贵的价值。

正义和忠实这两种社会性的德性的情形则不尽相同。正义和忠实是对人类的福利非常有用的,或者说其实是绝对必需的;但是它们的益处不在于单个人的每一单个行动的后果,而起源于社会整体或其大部分一致赞同的整个体制或体系。全面的和平和秩序是正义的伴生物,亦即全面禁绝侵犯他人财产的伴生物;但是对个体公民的这一特定权利[财产权]的特定尊重就其自身而论往往可能产生有害的后果。在这里,单个行动的后果在许多事例中是与整个行动体系的后果直接对立的;前者可能是极端有害的,后者则是极度有利的。从父辈继承的财富在恶人手中是为非作歹的工具。财产继承的权利在单个事例中可能是有害的。它的益处仅仅起源于对一般规则的遵奉;倘若由此而能弥补特定的性格和处境所造成的不幸和不便,那就足够了。

年轻而未经世的居鲁士[1]在将长衫分派给高个男孩、而将短衫分派给小个男孩时,只考虑了眼前的单个的情况,只反思了有限的合适和便利。当太傅则教他做得更好,向他指出了更广泛的视野和后果,告诉了他维持社会的全面的和平和秩序所必需的一些一般的、不可变易的规则。

人类的幸福和繁荣起源于仁爱这一社会性的德性及其分支,就好比城垣筑成于众人之手,一砖一石的垒砌使它不断增高,增加的高度与各位工匠的勤奋和关怀成正比。人类的幸福建立于正义这一社会性的德性及其分支,就好比拱顶的建造,各个单个的石头都会自行掉落到地面,整体的结构惟有通过各个相应部分的相互援助和联合才支撑起来。

一切规范所有权的自然法以及一切民法都是一般性的,都仅仅尊重案件的某些基本的因素,并不考虑有关个人的性格、境况和关系,不考虑这些法律的规定在任何给定的特定案件中可能产生的特定的后果。它们毫无顾忌地剥夺一个心地慈善的人的所有财产,倘若这些财产是误得的、没有正当名义的话,以便将之赠予一个剩余财富已堆积如山的自私的守财奴。公共的效用要求所有权应当受一般的不可变易的规则所规范;虽然这样的规则被采纳来尽可能促进公共的效用这同一个目的,然而对它们来说要防止一切特定的困苦或使每一单个的事件都产生有益的后果是不可能的。如果整体的计划或体制是公民社会的维持所必需的,如果由此在大体上善多于恶,那就够了。甚至宇宙的一般的法则,尽管是由无限的智慧所计划的,也不能排除其每一次特定的运行中的所有灾难或不便。

曾经有人断言,正义起源于人类的约定,发端于人类的自愿的选择、同意或结合。如果“约定”在此是指“许诺”(它是这个词的最通常的意义),那就没有什么是比这种观点更荒谬的。对许诺的遵奉本身就是正义的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我们并不因为我们答应遵守许诺就一定约束自己遵守许诺。但是如果约定是指一种对共同利益的感觉,这种感觉是人人在自己内心里感受到、在自己同胞身上觉察到、在自己和他人协力时将自己带入一个旨在促进公共的效用的一般行动计划或体系中的,那么必须承认,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起源于人类的约定。因为如果我们承认(这其实是自明的),一个特定的正义行为的特定后果可能既有害于公共也有害于单个人,那么结果就是,人人在接受正义这一德性时必定着眼于整体的计划或体系,必定期望他们的同胞以同样的行为和举止相呼应。如果人人都将自己的视野完全局限在自己的各个行为的后果上,那么他们的仁爱和人道,以及他们的自爱,就可能经常给他们颁布一些与那些合乎严格的正当规则和正义规则的行为标准完全不同的行为标准。

因此,通过为了共同利益的共同的约定,毋需任何许诺或契约,一只舟上的两个人就摇起桨橹;因此,通过人类的约定和协议,金和银就被制成交换的尺度,话语和语词以及语言就被确定下来。凡是所有人尽其一份力量就对两个或更多的人有好处的事情,凡是单单一个人做来就使所有好处丧失殆尽的事情,都决不可能起源于任何别的原则。否则任何人都不会有进入那种行为方式的动机。[2](www.daowen.com)

“自然的”这个词通常被从如此众多的意义上加以理解、有着如此松散的意蕴,以致看来要争论正义是自然的还是非自然的都是白费气力。如果自爱、如果仁爱对于人是自然的,如果理性和深谋远虑对于人也是自然的,那么这同一个词也可以运用于正义、秩序、忠实、所有权、社会。人们的爱好和必需引导他们结合起来,他们的知性和经验告诉他们,这种结合在人人不以任何规则辖制自己、不对他人财产给予任何尊重的地方是不可能的;根据这些激情和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反思,一俟我们从他人身上观察到类似的激情和反思,这一贯穿一切时代的正义情感就可靠无误地、程度或此或彼地在人类每一个个体身上出现了。在如此睿智的一种动物身上,其智性能力的运用所必然产生的东西可以正当地认定为自然的[3]

在一切文明化的民族,人们一直在不断努力将一切任意的和偏私的事物从关于所有权的决定中清除出去,通过诸如对社会成员一律平等之类的一般观点和考虑来规定法官们的判决。因为不但最危险的莫过于让法庭习惯于甚至在最无足轻重的审理中注重于私人的友谊或敌意,而且确定无疑的,当人们想象他们对手的优先权利的理由没有别的、不过是裁判官和法官的个人好恶时,他们很容易对裁判官和法官抱以最强烈的恶意。因此,当自然理性不能指明可用以判决所有权纷争的关于公共效用的确定观点时,成文法就常常被构造出来以取代它的地位,指导所有司法法院的程序。如果这些成文法也不适用,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先例就受到援引;而一个先前的判决,尽管其自身并没有任何充足的理由,却正当地变成新的判决的充足的理由。如果直接适用的法和先例都没有,不完备的和间接适用的法和先例就被引来襄助;通过类比推理和比较,通过它们之间经常与其说是实在的、毋宁说是想象的相似性和一致性,这例纷争案件就被归于这些法和先例之下。大体上,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断言,法理学在这一方面与所有科学都不同,它的许多微妙的问题都不能确切地认为真理或谬误就在于哪一边。当某方的律师通过精致的类比或比较将案件归入任何先前的法或先例时,对方的律师也不愁找不出相反的类比或比较;而法官所给予的优先权利的判决经常与其说是基于任何严密的论证,毋宁说是基于想像力和趣味。公共的效用是所有司法法院的一般的目标,这种效用也要求有一条稳定的规则对一切纷争起作用;但是当几条近乎相等和不分轩轾的规则同时出现时,正是一种非常微弱的思想倾向规定着有利于哪方的判决[4]

在我们结束这个主题之前,我们还可以注意到,当正义的法律按照一般效用的观点被确定之后,触犯这些法律而给任何单个人造成的伤害、痛苦和损害就相当受重视,是每一个不正当或不公正的事件之受普遍谴责的一个重大源泉。根据社会的法律,这件衣、这匹马是我的,应当永远为我所保有;我指望安然地享用它;你们将它从我这里夺走,就会使我的期望落空,就会加倍使我不快,就会触犯每一位旁观者。就公道规则被违犯而论,这是一件公共的不正当;就一个单个人被伤害而论,这是一件私人的损害。尽管倘若前一种考虑不预先建立,后一种考虑就不可能发生,因为否则我的和你的的区别就不会被社会所知晓;然而问题仅仅在于,对一般的好处的尊重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对特定的好处的尊重所强制的。损害社会而不伤害任何单个人的事情经常不那么被人所重视。但是如果极端严重的公共的不正当也伴随有相当严重的私人的不正当,如此不义的一个行为招致极端强烈的不满就是毫不奇怪的。

【注释】

[1]居鲁士,Cyrus,约公元前600~前529年,古波斯帝国国王,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创立者。——译者注

[2]这一关于所有权的起源、因而关于正义的起源的学说大体上与格劳秀斯所提示和采纳的相同。“Hinc discimus,quae fuerit causa,ob quam a primaeva communione rerum primo mobilium,deinde et immobilium discessum est:nimirum quod cum non contenti homines vesci sponte natis,antra habitare,corpore aut nudo agere,aut corticibus arborum ferarumve pellibus vestito,vitae genus exquisitius delegissent,industria opus fuit,quam singuli rebus singulis adhiberent:Quo minus autem fructus in commune conferrentur,primum obstitit locorum,in quae homines discesserunt,distantia,deinde justitiae et amoris defectus,per quem fiebat,ut nec in labore,nec in consumtione fructuum,quae debebat,aequalitas servaretur.Simul discimus,quomodo res in proprietatem iverint;non animi actu solo,neque enim scire alii poterant,quid alii suum esse vellent,ut eo abstinerent,et idem velle plures poterant;sed pacto quodam aut expresso,ut per divisionem,aut tacito,ut per occupationem.”De jure belli et pacis. Lib.ii.cap.2.§2.art.4 and 5.[“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存在最先动产公有制得以瓦解、其后不动产公有制得以瓦解的原因;毋庸置疑,由于孱弱的人类自身天生不满足于以穴为居,不满足于赤身裸体或穿着树皮而行动,他们在生活方式上精益求精,对个别事物个别对待的那种努力就是必需的;其次为了使产品更少地聚集于公社,最先发生了人们地位的划分的差别,后来发生了正义和爱的衰退,以致不论在劳动中或在对产品的应有的消费中平等都不复存在。同时我们还可以得知,他们把财物转化为所有权的方式不是单单借助于心灵的活动,不是因为一些人有能力知道另一些人想把什么据为己有就予以阻止,并期望自己占据较大的部分,而是借助于某种约定,或者明确的约定,例如通过分配,或者默许的约定,例如通过占有。”《战争与和平法》,卷II,第2章,第2节,第4条和第5条。]

[3]“自然的”既可以与“不寻常的”、“神迹的”相对,也可以与“人为的”相对。在前两种意义上,正义和所有权无疑都是自然的。但是由于正义和所有权以理性、深谋远虑、设计以及人们当中的一种社会性的联合和联盟为前提,因此“自然的”这个词在后一种意义上严格说来或许并不能适用于它们。假如人类曾经没有社会而生活过,则所有权就决不会被知晓,不但正义而且不正义也决不会实存。而人类的社会没有理性和深谋远虑则绝不可能存在。低等动物的结合是由本能所指导的,本能取代理性的地位。然而所有这些都不过是些言辞争论而已。

[4]占有物应当存在一种划分或区别,这种划分应当是稳定的和恒常的;这是社会的利益所绝对地要求的,因此构成正义和所有权的起源。什么占有物分配给什么特定的个人,这一般说来是相当无关紧要的,往往决定于十分琐屑的观点和考虑。我们将提到一些特定的事例。
  如果一个社会是在一些独立的成员当中形成起来的,那么可能获得一致赞同的最明显的规则将是,为当前的占有添附所有权,赋予每一个人对他当前所享有的一切以权利。个人与对象之间所发生的占有关系自然地就引出所有权关系。
  根据类似的理由,占领或最先占有就变成所有权的基础。
  如果一个人对先前不属于任何人的任何对象付出劳动和勤奋,例如修剪一棵树、耕垦一块地等等,那么他所造成的改变就引起他和这个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并自然地使我们根据这种新的所有权关系而将这个对象附加予他。这个原因在此是与本身在于鼓励勤奋和劳动的公共效用相一致的。
  在这个例子中,或许对占有者的私人的人道和其他动机协力发生作用,使我们将他凭汗水和劳动获得的东西、将他一向自得其乐地享受的东西让他保存着。因为尽管私人的人道决不能是正义的起源,这是因为正义这种德性经常是与人道这种德性相矛盾的,然而当划分和保持占有的规则一旦经由社会的不可避免的必需性而形成起来,私人的人道和一种对伤害他人的反感就可以在一个特定的事例中产生一条特定的所有权规则。
  我很倾向于认为,财产继承和世袭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想像力的那些联结,与前所有主的关系导致与前所有主的对象的关系,这是人死后其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给亲属的原因。的确,勤奋由于占有向子女或近亲转移而受到更大鼓励;不过这种考虑惟有在开化的社会中才会出现,虽然财产继承的权利甚至在最野蛮的民族中也都受到尊重。
  所有权由添附而获得,这决不能通过任何别的方式,只能借助于想像力的关系和联结得到解释。
  河流的所有权,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根据我们思想的自然倾向,归于河流两岸的所有主,诸如莱茵河多瑙河之类的大河是例外,它们似乎太大而不适合于用作对它们毗邻的田野的所有权的添附。然而甚至这些大河也被当作它们所流经的国家的财产,被当作具有与它们相匹配的、并与它们保持一种想象的关系的适当面积的国家的观念。
  民法学家认为,对河流边沿的土地的添附应当依照陆地,如果那块土地是他们称为冲击物的东西,亦即不知不觉地形成的东西的话;正是不知不觉这种因素促进着想像力的联结。
  如果有任何相当大的一部分突然被从河流的此岸撕走而加予河流彼岸,那么直到这部分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结合起来,直到树木和植被的根茎蔓延到两边之前,对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主人来说,这部分都不成其为他的财产。在那之前,思想不足以将它们连接起来。
  简而言之,我们必须始终区分人们的占有得以划分和保持的必需性与特定的对象由以被分配给特定的个人的规则。那种必需性是明显的、强烈的和不可克服的;这些规则可能依赖于一种更轻微和更琐屑的公共的效用,依赖于私人的人道的情感和对私人的伤害的反感的情感,依赖于成文法,依赖于先例、类比和想像力的非常微妙的联结和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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