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原则研究》对“论道德”的重要发展
上面大致勾勒了“论道德”和《研究》的思想理路,指出了两者在任务、问题、方法、结构和论述上的一些差异,下面我们就简要说明这些差异所展现的一些观点上的发展。
《研究》对“论道德”的最重要的发展可以说是第一次自觉提出、并着重阐述了“个人价值”(personal merit)问题。在“论道德”中,休谟多处提到性格或行动的“价值”,甚至几次提到个人(person)的“价值”,但没有自觉提出“个人价值”问题,更缺乏对此问题的深入的讨论;在《研究》中,他则不仅将它作为一个“问题”明确地提出来,而且作为全书的核心问题之一贯穿始终地予以探讨。这意味着在《研究》中休谟并不满足于将思辨的人学运用于实践领域来“巩固”或“确证”其基本思想和原则,不满足于围绕道德区别而揭示道德感受(快乐和不快的感受)得以发挥作用的源泉和原则,而是试图在对这些原则进行分析和证明的同时,通过阐明个人价值的构成而从理论上解决单个人与单个人、单个人与社会之间在利益和幸福上的关系,从而揭示精神科学的实践部分自身的特征或特性。当然,应当指出,在这里,“价值”这个概念无论从心理的,道德的,或政治的意义来看都还没有超出主观评判的范围,始终只是一种主观情感,而不是一种客观价值(value)。
《研究》对“论道德”的第二个重要的发展是在道德动机问题上以“仁爱论”取代了“自爱论”。在“论道德”中,休谟基于人的生存需要与外界物质条件之间不可克服的矛盾的假定,从人类“自爱”和“仁爱”的本性中选取“自爱”(自私性)作为道德的原始动机,并在某种程度上夸大“自爱”的强度和力量;在《研究》中,他一方面较偏重于强调外界物质条件和人的自然性情的中间性,另一方面努力从道德概念来说明道德自身得以建立的根据,从而以仁爱论扬弃自爱论,主张“人道”是道德的原始动机或原则。在他看来,“道德这一概念蕴涵着某种为全人类所共通的情感,这种情感将同一个对象推荐给一般的赞许,使人人或大多数人都赞同关于它的同一个意见或决定。这一概念还蕴涵着某种情感,这种情感是如此普遍如此具有综括力,以至于可以扩展至全人类,使甚至最遥远的人们的行动和举止按照它们是否一致于那条既定的正当规则而成为赞美或责难的对象。这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惟独属于我们这里所坚持的人道的情感。”[29](www.daowen.com)
第三,《研究》在道德情感的发生方式上扬弃了“论道德”中的比较原则。在“论道德”中,“同情”和“比较”[30]构成道德情感得以发生的两种方式,前者主要关涉社会性的和共通性的情感,后者关涉个人性的和私人性的情感,两者共同以快乐和不快的感受为基础、以自爱为深层动机而活动;在《研究》中,由于休谟将立足点从单个人移向单个人与单个人之间、单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道德动机上从自爱论转向仁爱论,“比较”就失去其原有的地位和作用,相应地,“同情”则变成人们道德情感的主要的、甚或惟一的发生方式。
第四,休谟对宗教采取了更加鲜明和严厉的批判态度。在“论道德”中,休谟在理论上通过否定意志能力、否定意志自由,使道德变成单纯激情的活动,使道德学与以意志为基础、由奖惩制裁力所维护的神学相区别,从而委婉地批判了宗教神学[31];在《研究》中,休谟坚持“论道德”中的这一理论立场,并以道德的四个源泉和原则为根据对僧侣道德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在他看来,那一整套僧侣式的德性都“并不有助于任何一种目的,既不提高一个人在俗世的命运、也不使他成为社会中更有价值的一员,既不使他获得社交娱乐的资格、也不为他增添自娱的力量”,反而“取消所有这些值得欲求的目的,麻痹知性且硬化心肠、蒙蔽想像力且使性情乖张”,因此它们不能被当作德性,只能被归于恶行的目录中[32]。他的这种批判为后来《宗教的自然史》和《自然宗教对话录》中对宗教的深刻批判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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