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东解体之后,西方社会开始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地区间政治、经济冲突渐渐退隐,文化冲突开始凸显。政治、经济上本来使人分道扬镳的差异缩小,甚而消失,文化上的差异一跃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主因。在这个后冷战或后社会主义时期,霍耐特推出了令人瞩目的承认理论,从社会哲学角度将人之间的承认关系看成是社会存在与演变的核心。随即,在英语国家遭到了弗雷泽的质疑,进而引发了一场有关现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讨论。其实,承认问题并不是继霍耐特之后才成为社会哲学的一个显题,而是有着极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渊源,霍耐特只是在新时期彰显了一个被忽略的现代社会哲学问题。
1.主体间的承认关系
承认(Anerkennung)是一个指向主体间关系的范畴,不仅指主体间的认可,而且也包含彼此间的某种义务。其核心是对具有独特性之其他主体的认可。早在古希腊圣哲有关友谊的观念中,就包含人之间的一致和交互性思想,其间不仅有认可,而且更有彼此相爱或相助的义务。文艺复兴同时也复兴了这样的友谊观念。启蒙运动时期出现的各种情感理论在对各种社会问题的分析中继而推出了道德情感的说法,从人本真的自然情感中看到了人的社会性本质,尤其是卢梭。他明确将追求平等看成是人的一种自然本性,指出人会在“自愿状态”下通过各种义务关系(社会契约、法)来实现人之间的平等。他有关“自尊”(l’amour propre)的思想甚至将人对爱和尊重的追求根本上看成是对承认的追求,并将这追求视为人生关注的核心所在。西方思想在其直到启蒙运动的发展中已清楚意识到,人之间的彼此认可关系不仅是人自然本性使然,是人生追求的核心所在,而且也是人具有规范(契约)效力的社会性需求所在。
到了18世纪末,随着主体性进程对社会化生活的威胁日益加大,费希特于1796年推出了他的著名的《自然法基础》(Grundlagen des Naturrechts nach Prinzipien der Wissenschaftslehre)一书,专门探讨自我(意识)与世界的关系。在他看来,自我要做到自由地去行事,必然取决于他人的承认(Anerkennung),没有他人(非我)的承认,任何自我的诉求都无以实现。因此,权力或法只来自自我与他人(非我)的某种承认关系中。这里,费希特在一个主体性越来越转向强势的时代,首次将主体间的承认关系看成是主体性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主体自我意识的形成离不开他者(其他主体)的承认,只有主体间彼此达成一致,没有抵触,作为个体的主体才能真正获得实现。所以费希特强调,个体行为(Individuelles Handeln)与集体行为(Kollektives Handeln)要达成一致,而只有合适的行为(sittliches Handeln)才能体现这种一致。“合适”(sittlich)就是得到他人的认可,也就是合乎伦理。现代社会中,国家应该是制衡人之间关系的产物,应该是这种合适行为的体现。费希特在西方思想史上首次明确揭示了主体间承认关系的社会性维度:承认不仅与主体自我同一性有关,也就是说,主体离不开他者,而且也与伦理共同体有关,是人伦理属性的体现。
此后,黑格尔在其早期的耶拿时期(1802—1807年)同样开始由社会历史问题出发,设计其整个哲学体系。在其较早的《论自然法的科学探讨方式》这篇论文中,黑格尔已明确反对机械地看待人类共同体的原子论方法,主张用社会关系范畴取代僵死的原子论立场,同时指出,人类个体离不开共体。在紧接着的《伦理生活体系》一书中,黑格尔便直接承续费希特承认理论主张,认为人类共同体是建立在主体间彼此承认基础上的,个体的特殊性只有通过他人的承认才能获得客观有效性,所以,霍布斯的人人反对人人的斗争实际上是为了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也就是使自己个体需求获得客观有效性。该书对抢劫这一犯罪行为的具体分析表明,抢劫不仅是法律意义上对对方物质财产拥有关系的不承认,同时也是伦理意义上对对方人格的蔑视。所以,反抢劫并不简单地是为了夺回被抢去的财物,而更是为了获得尊重。反抢劫成功,承认重又被建起,社会伦理得到了重建。黑格尔由此进一步看到了主体间承认关系的矛盾运动构成了人类社会共同体的发展。在接下来的《耶拿精神哲学演讲》中,黑格尔进一步从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精神展开过程角度,将承认说成是一个包含从个人意识形成到人类文化史的“运动”(Bewegung)过程,并指出了主体间的承认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具体内容所在。后来的《精神现象学》第四章有关主奴关系的讨论则具体展示了人之间承认关系的矛盾运动如何促成社会关系的演变和发展,即所谓“承认的运动”(Bewegung der Anerkennung)或“承认的辩证法”(Dialektik der Anerkennung),并由此指出了“为承认而斗争”是人类生活特有的。
人之间承认关系中固有的主体间性内涵在费希特和黑格尔那里首次得到了清楚的表述:主体间任何个体的欲望实现要获得社会性内涵就必然取决于其他个体的承认。主体间的承认因而是人社会性的具体所在,而且,铸成人社会性的承认主要的是一种精神性行为。在一个人作为主体还没有充分获得独力自主性的时代,比如古希腊,主体间的承认主要见之于对主体同质性的认可,自身欲望的社会性实现取决于对他人同样愿望的承认。因此,承认主要以“友谊”、“爱”等形式出现。近代社会,主体开始渐渐获得独立自主性,主体间差异开始出现,体现人社会性内涵的承认开始演变为对其他个体特殊性的认可,表现形式往往是“契约”、“法”等。在此阶段,承认不仅指向了对他者、对异质性存在的认可,而且也同时铸成了自我意识。在人的社会生活中,自我和他者都是在主体间的承认关系中被构建成的,而且,这样的承认制约和导致了人社会关系的演变,以致社会的人为了获得自身的有效性会不懈“为承认而斗争”。
从费希特到黑格尔,人的社会性本质由之得以体现的承认关系获得了深刻的揭示。耶拿之后的黑格尔在构建其整个思想体系过程中,由于走向本体论的要求虽然渐渐放弃了承认理论,但是,其中蕴含的间性思想以及对人社会行为的规范性制约深深地融入到了其思维与存在同一的形而上学观念论中。之后,马克思受之启发不仅分析了由劳动而来的社会关系(主体间性)如何铸就了我们性格的根本,而且还看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导致的人社会关系的变异,他的“阶级斗争论”便直接来自黑格尔的“主奴理论”。英国黑格尔主义者在美国发展实用主义的过程中也留下了受启于这一理论的印迹,尤其是他们在为感知、知识、情绪和行为的主体间性关系寻找社会心理依据时,尤其是他们由此想借助实用主义思想将社会化理论与自我认识(a sense of self)的形成联系在一起时。法国整个现象学思想家同样是在早期黑格尔承认理论的启发下,探讨了有关主体间的承认对于经验和认知的形成具有的根本意义,科耶夫(Alexandre Kojève)在“二战”刚结束的法国重读黑格尔时主要关注的就是黑格尔承认理论中的主体间性思想。最终,这样的思想(主体间的承认)也触动了心理学的发展,尤其是心理分析的出现,比如拉康便是一例。主体间的承认关系主要是一个社会哲学范畴,早期黑格尔揭示了这一点之后虽然转向了形而上学,但是这一理论的社会哲学价值却在战后西方焕发出了多姿多彩的光焰。
2.承认作为一种规范性社会要素
黑格尔在早期进行有关承认理论的思考之后转而专注于形而上学体系的构建,并将早期承认理论包含的思想融入到了其思辨哲学中,因而,之后不再直接提及主体间的承认关系。后人对他承认理论的关注主要也不在该理论本身,而在其中蕴涵的主体间性思想。加上黑格尔之后的西方社会主要地依然是物质矛盾而不是社会矛盾占主导地位,因此,承认理论也就很长时间内没有人再直接提及。战后,随着物质需求越来越得到满足,社会冲突也就越来越移居显要地位。法兰克福学派的新一代传人哈贝马斯于1968年在其一篇题为“劳动与互动——黑格尔‘耶拿精神哲学’述评”[1]的专文中首次直接提及了黑格尔的承认理论,并指出该理论较之于康德和马克思更具有现实意义。在他看来,康德在解释道德问题时没有涉及人之间的“互动”以及“主体间性”;而马克思则将“互动”约减成劳动[2]。黑格尔的承认理论不仅看到了人之间关系的交互特性,而且还将这种交互性限定在精神意识层面,是主体间精神层面的交互作用建起了人类社会的生活秩序。这是哈贝马斯在黑格尔承认理论中看出的现实意义。可是,在其以后的思想发展中,他没有沿着承认理论对人社会生活的规范性实质前行,而是针对现实中日益显著的精神困惑,走向了作为承认具体表现方式的交往与理解。
交往行为作为一种建构性的互动无疑能够消解社会生活中的困惑和不解,能建构起特定生活共同体的共识。但是,交往行为理论本身并没有解释人为什么要去交往,其心理动力来自何处。正是基于这一不足,哈贝马斯在推出其“交往行为理论”之后随即受到了不少指责,阿佩尔(Karl-Otto Apel)批评他的交往行为说消除了对伦理进行终极建构的可能;威尔默(Albrecht Wellmer)和图跟哈特(Ernst Tugendhat)则批评他的“商谈伦理”(交往中的伦理建构)由于只从方式出发,忽略了内容维度,因而只是现实中不可能出现的一种空想。哈贝马斯的高足霍耐特在明了交往行为说的这一不足后,又回到了作为其思想渊源的黑格尔承认理论那里,紧紧抓住承认对人社会生活的规范性实质,于1992年推出了其教授资格论文《为承认而斗争》。
早在哈贝马斯于60年代末重提黑格尔的承认理论后,当时的黑格尔学者施普(Ludwig Siep)就已经在1975年推出了其著名的教授资格论文《作为实践哲学原则的承认——黑格尔“耶拿精神哲学”述评》(Anerkennung als Prinzip de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Untersuchungen zu Hegels Jenaer Philosophie des Geistes.Habilitationsschrift,Freiburg 1975)。该文不同于哈贝马斯,对黑格尔的承认理论进行了直接切入,明确赞同黑格尔不同意霍布斯将人之间的冲突视为为维持肉体存在的斗争,而主张人之间的冲突更多地是“为承认而斗争”,并主张将之作为实践哲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来运用,尤其是要运用到一些社会机构的实践中去。但是,施普在执着于黑格尔承认理论之现代意义的同时却太过于强调对该理论的运用,而忽略了对之实践效力的披露,即没有充分揭示该理论的规范性力量。十七年之后,霍耐特的教授资格论文对之进行了深度挖掘。
在黑格尔的承认理论中,哈贝马斯侧重于交往行为对于构建人类共同体的意义;霍耐特则侧重于承认本身对于具有社会性实质的人类行为(包括交往行为)的规范意义。首先,人之间的承认关系是一种主体间性关系,也就是说,承认是相对于主体性而言的。在一个主体意识或个体自我意识还没有凸显的时代,就无所谓承认与不承认。当主体意识明确出现时,也就是说,当人从对象性力量制约下解放出来成为自足或自由的存在时,不同的个体间就具有着如何相处的问题。于是,承认就在该问题上显出其规范意义,因为主体意识本身离不开承认关系,是与之相伴而生的。按照黑格尔的理解,自我意识其实也就是对个体独特性的意识,这种意识的存在离不开其他个体的承认,只有筑基于其他个体承认之上的自我意识才有其有效性,而其他个体的承认是个客观事件。所以,唯有承认才赋予自我意识以客观有效性。进一步看,承认就使单个主体与其他主体间具有了某种认同关系,而这样的认同恰是人社会性本质的内涵所在。单一的主体是否具有社会性就是要看他是否得到他人的认可以及他是否认可其他主体。没有主体间的承认,一个人也就丧失了其社会性,也就不成为一个社会人。因此,承认对于社会人来说就具有规范性力量,它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即之所以为社会人的依据所在,它是内在于个体社会化过程本身中的。这不仅是黑格尔承认理论中包含的要义,也是霍耐特加以坚持和光大的,他甚至进而指出,任何社会本身都是由间性关联(Interaktionsbeziehung)建构而成的,而间性关联又是隶属于各种承认原则的[3]。也就是说,承认不仅映现了社会人,而且也造就了社会本身。
其次,承认对人社会行为的规范性还见之于其对人社会生活的动力意义。就人的社会本性而言,人是根深蒂固地依存于其与社会共同体某种关联的。西方社会随着中世纪末转向现代之后,个体自我意识开始凸显,于是,马基雅维利就将人看成是只关心一己私利的存在物,人人都在关心自我。霍布斯据此进一步指出,唯有契约才能结束这种人人反对人人的战争状态。诚然,契约已包含人之间彼此约定的关系内涵,但这样的外在约束对人的行为并不具有绝对的规范力,人可以遵守也可以违背契约。霍布斯政治哲学之规范性力量的缺失就在于他错把人类共同体理解成单个主体的机械组合,没有看到这个组合的有机性,即人类共同体是建立在个体间的交互关系基础上的。人为了“自我持存”必须将个体限定在对他人无害的范围内,这就是相互间的承认,恰是这种主体间的交互关系建起了人生活的共同体。因此,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主要是一种伦理共同体,人之间的联系主要见之于相互承认。在人社会性本质的驱使下,承认便是其追求的目标和动力所在。生活中,当承认不出现时就会出现蔑视,这是一种不被承认的道德经验,于是,人就会努力去建构自我,以获得承认。无论就个体还是就个体组成的共同体而言,进步或发展就是在承认与蔑视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所以,承认与蔑视是人社会冲突的根源和发展的动力所在。没有承认,个体必然会去追求,有了承认,新一轮的不承认就会随之出现。人类社会就是在这样的矛盾运动中向前演进的。据此,承认就显出了对人社会生活的规范性力量。一个社会的人并不是活在自足的封闭世界中,而是活在共同体中,他一生为之奋斗的就是建构这种共体的承认。所以,“为承认而斗争”是其动力所在,因此,对其具有不可取代的规范力量。这样的思想不仅包含在黑格尔的承认理论中,而且也被霍耐特加以强调和凸显。
承认不仅内在地建起了人的社会性,而且也是人社会生活的内在动力所在,这就使得它成为一种规范性社会要素。人的社会行为,包括交往,不仅以之为核心,而且也因之而来。有了它,人才成其为社会的人。由此,承认不仅对人类行为,也对社会变迁具有了规范意义。在社会伦理问题越来越跃入前沿的战后西方,霍耐特彰显了黑格尔承认理论的这个规范性维度。本来,承认的这个规范性力量在黑格尔那里是就人的意识活动,就人的精神生活而言的。霍耐特借助米德社会心理学说(心灵与自我是社会的产物)将其推向了社会哲学层面,使之成为现代社会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由此,他还进一步提出了现代社会承认关系的三种模式:爱(Liebe),法律(Recht),团结(Solidaritaet)。爱直接来自黑格尔,是指广义的爱,包括友谊。它是人类社会性本质的最原始和最自然的体现;法律是人社会性本质较高一级的体现,现代法律将个体认可为具有特定道德自主能力,受过基本教育和具有有效社会需求的个人;团结是个人社会化程度的较高体现,将每个个体看成是某共同体的一部分,看成是对该共同体具有义务和价值的。现代社会就以这三种形式彰显着每个个体的社会化程度。
霍耐特通过挖掘出承认原则对个体社会化进程的这一规范性效力,将之推向了社会哲学层面,使之成为社会哲学的一个基本原则。德语中的社会哲学不是指有关社会形态的哲学(Gesellschaftsphilosophie),而是指社会性生存的哲学(Sozialphilosophie),也就是说,有关个体社会化思想的哲学,它不是单纯指人之间的交往或相处,而是指规范或制约这种交往或相处的深层思想。因此,他的承认理论不仅向哈贝马斯交往行为说中注入了规范性内涵,而且也更靠向了批判理论在30年代表述出的原初倾向:均衡人类社会的非社会化或单维度发展。也就是说与马克思的关联更密切了。霍耐特本人在其早期出版物《支离破碎的社会世界》(Die zerissene Welt des Sozialen,Sozialphilosophische Aufsaetze,Frankfurt am Main,1990)中曾将他的思想表述为马克思主义的“救赎性批判”(die rettende Kritik),两年后的《为承认而斗争》则被看成是以承认理论系统地实现了这种救赎。(www.daowen.com)
显然,将承认看成是社会哲学的规范性原则与马克思主义的题旨具有一致性,但是,由此将之看成是马克思主义的现代形态未免以偏概全。具有规范性意味的承认只是在理论层面表明了现代社会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还没有包含承认如何付诸实现的实践性内容。霍耐特本人虽然曾指出,承认作为规范性精神因素要是没有得到满足的话,就会出现内心伤害,这种伤害要么导致羞愧,要么导致为承认而奋斗。但他没有明确指出,承认的不出现会迫使人投入到为承认的奋斗中,而是过多强调了出现这种奋斗的各种社会和文化条件,而没有对这些社会和文化条件作出具体的解释。正是基于此,霍斯特·穆勒(Horst Müller)便指责他虽然使社会理论回到了规范性哲学的高度,但并没有真正回到马克思的路径上,也就是说,没有提供现时代实践性的社会理论[4]。所以,对霍耐特承认理论经常出现的责难之一就是,他将批判理论约减为对批判之规范的反思。当然,从批判理论角度来看,只是揭示承认的规范性维度还是不够的,其间有个如何将此规范性力量转化成现实的问题。可是,从现代社会哲学对规范性理论的缺失角度看,霍耐特的工作还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正是这一点使得他的理论显出清晰的现代意义。
3.承认问题的现代意义
人之间的承认关系以及相应的承认理论显然是相对于人作为独一无二的个体而言的,也就是说,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如果说主体性是现代社会基本问题的话,那么,康德就明确将此主体性原则推向了哲学表述。而费希特、黑格尔则努力使独立自足的主体走向有效的实现,也就是,如何应对主体与客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承认理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个体社会化进程中的一种政治伦理原则出现的。单就这一点来看,承认理论就从根本上拥有着现代意义。只要主体不失落其独立自足性,就永远有个如何对待主体性的问题。现代社会无疑始终运行在主体性原则的轨道上,主体间的承认问题也就不失落其意义。
具体来看,由于承认指向的是人的社会属性,而不是生物属性,因而它就不是人的存在不可或缺的要素,尤其是他对人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限制和约束,所以,规范性效力对其来说就显得尤其重要。无论是费希特还是黑格尔,都程度不等地从人精神性实现角度挖掘出了承认对主体生活的规范性效力。霍耐特在人物质需求获得基本保障的后福利化时代,重提承认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力量,具有着令人瞩目的现代意义。在经历二次世界大战肆虐的战后西方,如何构建主体间和平共处的问题越来越进入社会视野聚焦的核心。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说虽然揭示了主体间和平共处的可能和途径,但是,没有阐明人走向交往的动力何在。霍耐特承认理论从精神心理层面披露了人进行交往的心理动力,从而展示了主体间走向和平共处的规范性要素,这无疑对当今世界向一个更好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说,现代社会要向好的方向再继续发展,就必须让承认这一规范性力量充分释放出来。
这样的承认一元论很容易被理解成单单将精神性因素看成是当今社会的主要问题,而将人的物质诉求不考虑在内。霍耐特也因此受到了不少诘难,被指责为较之于物质利益而高估了规范性要素在社会冲突中的作用,南茜·弗雷泽的诘难就是典型的一例。其实,就像霍耐特与弗雷泽为此展开的论战清楚地表明的那样[5],霍耐特将承认看成是当今社会最基本的、统摄性的原则,而没有排他性地无视物质和政治领域不平等的存在,恰是由于承认的规范性效力没有完全释放出来,才会在其他领域衍生出一系列与社会化生存不相符的不平等。当然,承认指向的是人的社会属性,涉及的是人精神心理领域,据此可以说,不能将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相互约减,进而否认承认的基础性内涵。但是,当今社会政治伦理问题凸显应该是谁都不否认的,包括弗雷泽,而较之于当今社会依然存在的经济和政治方面的问题,承认问题更具有着规范效力应该也是不容置疑的。当今世界,经济和政治领域的许多问题主要由预设的平等原则见出,而这一原则对于社会中的单个成员来说不一定具有充分的约束力。而承认问题则是内在于每个个体的,不是由外输入,因此对个体来说具有更充分的约束力。当今社会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经济上的,文化上的,还是政治上的,归根结底都是一个如何社会化的问题。无论从后工业或后福特主义角度,还是从后“冷战”或后社会主义角度看,当今世界的首要问题在社会建设,唯有社会化的生存才能给人带来一个好社会,而主体间的承认是于此最具规范效力的环节。所以,从社会哲学角度看,承认问题对当今世界具有着深厚的现实意义。当今世界的平等祈求,无论从经济,文化,还是政治角度看,唯有通过人之间的承认关系才能付诸有效实现。正是基于这一规范性的实践效力,弗雷泽在批评了霍耐特的承认一元论推出其三元正义论之后,又提出了“参与对等”(parity of participation)的概念。其实,她所说的“参与对等”是主体间相互承认的某种翻版。
从可持续性发展角度看,现代社会似乎已离不开发展的诱惑,而且更离不开发展是由主体性原则启动的思路。西方社会经济近几十年来出现的四个趋势(为既存市场松绑;新市场的出现;企业结构宽松化;对社会性国家的要求减弱)充分表明,对进一步发展的需求有可能让社会化生存再付出代价。正是基于人类社会走上的这条无以复返的现代之路弄不好会继续有损人的社会化程度,承认问题更是应作为当今实践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来看。
从当今社会冲突越来越凸显的文化性质来看,承认理论的现代意义更是不言自明。泰勒(Charles Taylor)正是在这样的视阈中于1997年推出了他著名的《多元文化论与承认的政治》一书。在一个社会冲突越来越以文化冲突为内涵出现的时代,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无疑愈加显出其意义。可是,恰是在消解社会冲突问题上,霍耐特的承认理论还是会引起诘难。有人认为,他为承认而斗争的理论在指向社会冲突的同时几乎在同一瞬间又指向了这些冲突的调和,因而没有看到这种类型冲突的特有之处。显然,霍耐特是从黑格尔辩证法角度来看社会冲突解决问题的。恰是由于不承认或蔑视中已内在地包含着某种承认,个体的特殊性有赖于他者和对他者的认可,因而,社会冲突中就内在地包含着解决这种冲突的可能。当然,作为现代社会哲学基本原则的承认有待进一步细化,尤其是承认具体形式有待具体化。至少,承认有两种具体形式:①对等性(Gegenseitigkeit)承认,即承认的一方将另一方彼此作为承认的给予者看待,于是,为了使自己得到对方的承认便承认对方,也就是说,承认了他者,他人也会承认你,一方以另一方为前提条件;②理喻性尊重(die adaquate Würdigung,adequate regard insight),即当两个个体并不处于互惠的相互承认的关系中时,也就是说彼此并不一定是承认的相互给予者时,承认便以理喻的方式发生。所谓理喻即承认对方身上的一切规范性内涵,一切无以避免的必然性。这样的承认,不是基于互惠,而是单方面的。所以,社会冲突解决的承认路径是多种多样的。要使承认理论的现代意义真正付诸实现,就必须对之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和披露。
总之,承认是制衡主体间关系的一个规范性要素,它是就西方完全靠主体性原则启动的现代社会而言的。中国的现代化之路虽然离不开西方模式,但众所周知地并不是西方模式的全然翻版,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主体性原则并没有完全按照西方方式展开。这就使得承认原则在当今中国或许会显出另一副面孔,但是,无论如何,中国的现代化道路还是离不开主体性原则。个体能量的释放,主体意识的出现,多少需要承认原则的制衡。因此,主体性原则在中国多大程度地得到了渗入,也就决定了承认理论在当今中国会多大程度地显出现代意义。
注释
[1] Jürgen Habermas,Arbeit und Interaktion.Bemerkungen zu Hegels“Jenenser Philosophie des Geistes”.In:Jürgen Habermas,Technik und Wissenschaft als“Ideologie”.Suhrkamp,Frankfurt am Main 1968,S.9-47.
[2] Ibid.S.46.
[3] N.Fraser,A.Honneth,Umverteilung oder Anerkennung?Eine politisch-philosophische Kontroverse,Frankfurt am Main.2003,S.173.
[4] Horst Müller,Praxisphilosophie oder Intersubjektivitaetstheorie?www.praxisphilosophie.de/honneth.pdf.
[5] 参见N.Fraser,A.Honneth,Umverteilung oder Anerkennung?Eine politisch-philosophische Kontroverse,Frankfurt am Main.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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