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清末民初的学界开始用“专制”一词来定性法家“法治”思想的实质,以此区别于源自西方“民主”基础上的“法治”观念。这种以“专制—民主”二元分析模式对整个20世纪的中国古代思想史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此逐渐衍生出儒家专制主义、墨家专制主义,甚至道家专制主义的说法。在“专制—民主”的二元研究模式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法家的“法治”思想研究。身负“惨礉少恩”(《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以及秦用法家二世而亡的“暴政”恶名的法家的“法治”观念,容易使人们对近代西方民主宪政基础之上的法治产生类比联想,不利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向民主法治的转型,加之法家“法治”与西方“法治”之间在字面及内涵方面又确实存在诸多纠葛。鉴于此,学界精英在致力于探求西方民主法治的本质时,又格外强调其与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存在的本质区别,主张现代“法治”与“民主”制度乃一体两面之关系,从而将先秦法家的“法治”放在现代民主“法治”的对立面——“专制”层面进行考察。由此推导出的研究逻辑是,分析和研究法家思想,其根本目的就是剔除法家在字面上最具“迷惑性”而实质属于“专制”余毒的法治对于创建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和阻碍作用,在鲜明的理论对比中映衬出现代民主“法治”的优越性和可欲性。(1)由于“法治”在汉语语境中无法深刻体现“专制”与“民主”的本质差别,所以学界开始运用英文“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来进行形象、直观的说明。以英文“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来标识法家“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本质区别。
然而,一种耐人寻味的学术现象惹人瞩目,即:在史学界、哲学界及法学界对法家“法治”思想进行专制主义批判的时候,人们又能隐约、零星地听到一些截然不同的声音。他们强调法家并非铁板一块,不能一律冠之以“专制主义”,进而从历史时序上区分出国家利益中心的前期法家,以此区别于君主利益中心的韩非子思想,主张后者才是真正的专制主义;从地域区划上分别出农商兼顾、礼法并重的“齐法家”,以此区别于重农抑商、严刑峻法的“晋法家”,认为后者才是专制主义思想。(2)由此看来,似乎韩非子思想非“专制”莫属。吊诡之处在于,早在20世纪初,梁启超就曾数次表达过法家“法治”思想是“专制之反面”的意见,认为法家“认法律为绝对的神圣,不许政治动轶法律范围之外。……可谓与近代所谓君主立宪政体者精神一致”(3)。“然则法家言与彼野蛮专制之治,又岂可同年而语耶?”(4)梁氏所谓“法家”是包括韩非子及商鞅在内的思想家,似乎又在说明韩非子思想不是“专制”的。当代更有学者批评国际学术界“东方专制主义”的观点时指出,中国先秦时期处于与古希腊相似的城邦时代,所以诸子百家的政治学包括孔孟荀韩的政治思想均不出城邦的范畴,属于古典民主思想,专制主义只有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帝国阶段才出现,主张韩非子的思想也不能认为是专制主义思想。(5)学界围绕法家以及韩非子的思想是否“专制”的争论尚且如此,墨家专制主义、道家专制主义尤其是儒家专制主义的观点分歧更是现代学术界长期争论不已的焦点话题。(www.daowen.com)
围绕传统思想文化以及韩非子政治思想的实质是否属于“专制”或“专制主义”的学术争论,其基本症结在于:其一,中西思想文化的交流和互动过程中,根植于西方文化脉络中的“专制中国”印象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地影响甚至左右着现代一部分学人对于传统文化的认知和判断,尤其在西方文化居于强势话语地位的时期,更是如此。另一部分学人则对西方的“专制中国”印象持审慎态度,争论由此产生。其二,“专制”概念的多义性以及学界对“专制”内涵理解的侧重点不同,导致相关学术观点的分歧。近代意义上的“专制”本是西方文化传统中与“民主”思想相对立的一个政治概念,在其中国化的进程中难免出现文化转译经常存在的歧义性和复杂性。这主要集中在如何对待孟德斯鸠对“专制”的定义问题上存在分歧。其三,中国传统文化包括韩非子政治思想的本质是否属于“专制主义”的学术争论,涉及如何看待“思想”与“社会”的互动关系问题,也涉及如何认识和评价蕴涵“政治意识形态论”内涵的“专制——民主”二元分析模式的问题。本章将着重从现代学术史的角度对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梳理现代中国学界对法家以及韩非子思想研究的演变进程,展现学界围绕“专制”问题辩论纷争的学术图景,并对韩非子政治思想研究的方法论进行理论反思,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学人能够重新审视当今学界几乎已成定论的韩非子“专制”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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