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三国志》裴注义例与柳诒徵的研究

《三国志》裴注义例与柳诒徵的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志》裴注义例柳诒徵裴世期注《三国志》,其义例具见进书表。此则裴《表》所未言,亦当列为条目,以示注书之通轨也。《蜀志》阙略,遂多遗恨。裴氏无所依据,遂从不知盖阙之义。《魏志·仓慈传》注:“吴瓘任燠,事行无所见。”《魏志·钟繇传》注,《陈思王植传》注,迭发事显不书之例。陆抗条陈,陈《志》失本,裴亦无称。《吴志·孙策传》注:“案《江表传》、《搜神记》于吉事不同,未详孰是。”

《三国志》裴注义例与柳诒徵的研究

三国志》裴注义例

柳诒徵

裴世期注《三国志》,其义例具见进书表。

裴松之《上三国志注表》:“臣前被诏,使采三国异同以注陈寿《国志》。寿书铨叙可观,事多审正,诚游览之苑囿,近世之嘉史。然失在于略,时有所脱漏。臣奉旨寻详,务在周悉。上搜旧闻,旁摭遗逸。按三国虽历年不远,而事关汉晋。首尾所涉,出入百载。注记纷错,每多舛互。其寿所不载,事宜存录者,则罔不毕取以补其阙。或同说一事而辞自乖杂,或出事本异,疑不能判,并皆抄内以备异闻。若乃纰缪显然,言不附理,则随违矫正以惩其妄。其时事当否及寿之小失,颇以愚意有所论辨。”

约言之,即注之所重凡四:一曰补阙,二曰考异,三曰矫正,四曰论辨。《四库提要》就此四类,复开为六端。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宋元嘉中,裴松之受诏为注,所注杂引诸书,亦时下己意。综其大致,约有六端:一曰引诸家之论以辨是非;一曰参诸书之说以核alt异;一曰传所有之事详其委曲;一曰传所无之事补其阙佚;一曰傅所有之人详其生平;一曰传所无之人附以同类。”

盖合矫正论辨为一端,析补阙为事与人二端,又析传所有所无为二,故别为四端。而考异一端,则未分析也。又谓裴氏初意亦欲考究训诂,引证故实,盖欲为之而未竟,亦颇为例不纯。此则裴《表》所未言,亦当列为条目,以示注书之通轨也。

《国志》目乌丸、鲜卑、东夷外,本纪,列传凡三百一十七,附传一百四十五。裴氏有通篇无注者。《魏志》武、文世王公(燕王宇等凡十九人)既多不详,乐进、许褚、典韦、孙礼、王观传皆无注。《蜀志》刘永、刘理、黄忠、伊籍、陈震、吕乂、刘琰、王连、杜微,《吴志》孙瑜、孙皎、潘璋、丁奉、朱绩、吕据、吾粲、孙霸、刘惇等传,亦皆无注。盖当涂注记,已有遗漏。

《魏志·张乐于张徐传》评:“于禁最号毅重,然弗克其终。张郃以巧变为称。乐进以骁果显名,而鉴其行事,未副所闻。或注记有遗漏,未如张辽、徐晃之备详也。”

《蜀志》阙略,遂多遗恨。

《蜀志·先主传》章武元年注:“臣松之以为先主虽云出自孝景,而世数悠远,昭穆难明,既绍汉祚,不知以何帝为元祖以立亲庙。于时英贤作辅,儒生在官,宗庙制度,必有宪章,而载记阙略,良可恨哉!”

裴氏无所依据,遂从不知盖阙之义。其事行无所见,明著于注者,即此例也。

《魏志·仓慈传》注:“吴瓘任燠,事行无所见。”

裴注有详有略,非专骛繁博也。《魏志·钟繇传》注,《陈思王植传》注,迭发事显不书之例。

将《魏志·钟繇传》注:“考父铭见《左氏传》,孔悝铭在《礼记》,事显故不载。”《陈思王植传》:“故奔北败军之用,秦鲁以成功。”注:“臣松之案:秦用败军之将,事显,故不注。”

又“绝缨盗马之臣赦,楚赵以济其难”。注:“臣松之案:楚庄掩绝缨之罪,事亦显,故不书。”

其于训故、声读、引书、隶事之不尽笺注者,用是可推知也。秦宓文多,陈《志》不载,裴亦不述。

《蜀志·秦宓传》:“初,宓见帝系之文,五帝皆同一族,宓辨其不然之本。又论皇帝王霸养龙之说,甚有通理。谯允南少时数往谘访,记录其言于《春秋然否论》。文多,故不载。”

陆抗条陈,陈《志》失本,裴亦无称。

《吴志·陆抗传》:“建衡二年,上疏陈时宜十七条如左,十七条失本,故不载。”

三公奏吴罪十五条,文多不载。

《吴志·孙权传》,黄武元年注引《魏略》魏三公奏孙权见罪十五,裴曰:“其十五条,文多不载。”

《搜神记》、《氏姓论》,语多不载。

《魏志·袁绍传》:“胡母班”,注:“班尝见太山府君及河伯,事在《搜神记》,语多不载。”

又《管宁传》注:“《傅子》曰:宁以衰乱之时,世多妄变氏族者,违圣人之制,非礼命姓之意,故著《氏姓论》以原本世系,文多不载。”

庾峻、李仁等问答,文多不悉。

《吴志·孙皓传》注:“凡李仁所答,庾峻等皆善之,文多不悉。”

故读裴注,宜先注意其所未注不注之例,以见其审慎之意。至于征引异同,固多断制,然于考核。亦复不讳未详。

《魏志·太祖纪》注:“《世语》曰:(魏)讽,字子京,沛人。”“王昶《家诫》曰‘济阴魏讽’,而此云沛人,未详。”

又《董卓传》注:“谢承记孚字及本郡,则与琼同,而致死事乃与孚异也。不知孚为琼之别名,为别有伍孚也。盖未详之。”

又《袁绍传》注:“臣松之案:《魏书》云‘绍,逢之庶子,出后伯父成。’如此记(按指《英雄记》)所言,则似实成所生。夫人追服所生,礼无其文,况于所后而可以行之。二书未详孰是。”

又注:“《吴书》曰:(袁)尚有弟名买,与尚俱走辽东。《曹瞒传》云:买,尚兄子。未详。”

又《张邈传》注:“按本传,邈诣(袁)术,未至而死。而此(按指《献帝春秋》)云(邈)谏(袁术)称尊号。未详孰是。”又《臧洪传》注:“臣松之案《英雄记》云:‘袁绍使张景明、郭公则、高元才等说韩馥,使让冀州。’然馥之让位。景明亦有其功。其余之事未详。”

又《公孙度传》注:“臣松之案:本传云(李)敏将家入海,而复与子相失,未详其故。”

又《荀彼传》注:“臣松之按诸书,韩alt或作韩猛,或云韩若,未详孰是。”

《蜀志·许靖传》:“博陆佐汉,虎贲警跸。”注:“《汉书·霍光传》曰:‘光出都肄郎羽林,道上称警跸。’未详虎贲所出也。”

又《秦宓传》:“三皇垂祇,车出谷口,今之斜谷是也。”注:“《蜀记》曰:三皇垂祗车出谷口。未详宓所由知为斜谷也。”

又《霍峻传》注:“名与本传不同,未详孰是。”

又《吕凯传》注:“《益部耆旧传》:张表,肃子也。《华阳国志》云:表,张松子,未详。”

《吴志·孙策传》注:“案《江表传》、《搜神记》于吉事不同,未详孰是。”

或谦称未达,

《蜀志·秦宓传》:“定公贤者,见女乐而弃朝事。”注:“臣松之案:书传鲁定公无善可称。宓谓之贤者,浅学所未达也。”

或直述未知,皆一例也。

《魏志·高柔传》:“柔从兄干。”注:“案《陈留耆旧传》及谢承书,干应为柔从父,非从兄也。未知何者为误。”

至论钟繇所引子路拒牛,则注中之注,考订綦慎矣。

《魏志·田畴传》注:“《魏书》载……钟繇以为‘原思辞粟,仲尼不与,子路拒牛,谓之止善,虽可以激清励浊,犹不足多也。畴虽不合大义,有益推让之风,宜如世子义。’臣松之案《吕氏春秋》:‘鲁国之法,鲁人有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子贡赎人而辞不取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来,鲁人不赎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矣。”’”案此语不与繇所引者相应,未详为繇之事误耶,而事将别有所出。”

裴注多有注中之注,如《钟繇传》注引《太子与繇书》,有“周之尸臣,宋之考父,卫之孔悝,晋之魏颗”语,裴氏即引《汉书·郊祀志》“王命尸臣”语以释之。又《陈思王植传》注载《植与杨修书》,有“海畔有逐臭之夫”语,裴氏即引《吕氏春秋》以释之。《吴志·孙策传》注引《吴录》策曰:“许昭有义于旧君。”裴即释之曰:“许昭有义于旧君,谓济盛宪也,事见后注。”

裴注之最简而不须引证者,惟吴五一条。

《吴志·贺齐传》:“吴五六千户。”注曰:“姓吴,名五。”

其发音解字,或简或详,引书与否,初无定例。如泒泃斜廖,别无引证。

《魏志·太祖纪》泒水,注“泒音孤”。泃河口,注“泃音句”。《蜀志·后主传》斜谷,斜字注“余奢反”。《廖立传》廖字,注“音理救反”。

殷馗肄习,辄引《三苍》。

《魏志·太祖纪》:“辽东殷馗”。注:“馗,古逵字。见《三苍》。”

又,“以肄舟师”。注:“肄,以西反。《三苍》曰肄习也。”

槥椟则征应、陆之辞。

《魏志·文帝纪》:“告郡国给槥椟殡敛。”注:“槥音卫。”“《汉书》高祖八月令曰:‘士卒从军死,为槥。’应劭曰:‘槥,小棺也,今谓之椟。’应璩《百一诗》曰:‘槥车在道路,征夫不得休。’陆机《大墓赋》曰:‘观细木而闷迟,睹洪椟而念槥。’”

物故则引高堂之对。

《蜀志·刘璋传》:“瑁狂疾物故。”注:“臣松之案:魏台访‘物故’之义,高堂隆答曰:‘闻之先师:物,无也;故,事也;言无复所能于事也。’”

至如敦叙、庶明,备举郑注。

《蜀志·先主传》:“敦叙九族,庶明厉翼。”注:“郑玄注曰:‘庶,众也;厉,作也;叙,次序也。序九族而亲之,以众明作羽翼之臣也。’”

明台衢室,详述《管子》。

《魏志·文帝纪》:“轩辕有明台之议,放勋有衢室之问。”注:“《管子》曰:‘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兵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民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建鼓于朝,而备诉讼也;汤有总街之廷,以观民非也;武王有灵台之囿,而贤者进也。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忘也。’”

拳捷征诗。

《魏志·吕布传》:“布拳捷避之。”注:“《诗》:‘无拳无勇,职为乱阶。’注:‘拳,力也。’”

扬历引赋,斯皆注书之常轨,未为裴氏之特质。

《魏志·管宁传》:“优贤扬历。”注:“《今文尚书》曰:‘优贤扬历’,谓扬其所历试。左思《魏都赋》曰‘优贤著于扬历’也。”

又于文义未明者,自为申解,如楚赵之难,分子之厚,皆玩索本文,自下己意,疏通明白,不拘一例也。

《魏志·陈思王传》:“楚赵以济其难。”注:“臣松之案:楚庄掩绝缨之罪,事亦显,故不书。秦穆公有赦盗马之事,赵则未闻。盖以秦亦赵姓,故互文以避上秦字也。”

《蜀志·彭羕传》:“分子之厚,谁复过此。”注:“臣松之以为‘分子之厚’者,羕言刘主分儿子厚恩,施之于己,故其书后语云‘负我慈父,罪有百死’也。”

裴注特色,在补订事迹,援据繁富。凡涉陈《志》可为证佐者,网罗几尽。然亦有自述闻见,不据书传者,如alt降讯之蜀人。

《蜀志·李恢传》:“alt降都督。”注:“臣松之讯之蜀人,云alt降地名,去蜀二千余里,时未有宁州,号为南中,立此职以总摄之。晋泰始中,始分为宁州。”

《典论》得之目睹,

《魏志·齐王芳纪》:“西域重译献火浣布。”注引《搜神记》曰:汉世西域献火浣布,文帝以火性酷烈,无含生之气,着之《典论》,明其不然之事,明帝刊石于庙门之外及太学,与石经并,以永示来世。至是,西域使至而献火浣布焉,于是刊灭此论。“臣松之昔从征西至洛阳,历观旧物,见《典论》石在太学者尚存,而庙门外无之,问诸长老,云晋初受禅,即用魏庙,移此石于太学,非两处立也。窃谓此言为不然。”

孙怡非大帝之宗。

《吴志·将军孙怡》注:“臣松之闻孙怡者,东州人,非权之宗也。”

法正息先主之怒,

《蜀志·法正传》评注述法正讽先主避箭事,不著所出。

以及无涧山神,

《魏志·司马芝传》:“特进曹洪乳母当,与临汾公主侍者共事无涧神”。注:“巨松之案:无涧,山名。在洛阳东北。”

察战官号,

《吴志·孙休传》:“使察战到交趾调孔爵、大猪。”注:“臣松之案:察战吴官名号,今扬都有察战巷。”

高迁桥屯,

《吴志·孙静传》:“袭高迁屯。”注:“臣松之案:今永兴县有高迁桥。”

巴城湔县,

《蜀志·后主传》:“都护李严自永安还住江州,筑大城。”注:“今巴郡故城是。”

又,“后主至湔”。注:“臣松之案:湔,县名也,属蜀郡,音翦。”

巴丘异同,

《吴志·孙权传》:“鲁肃以万人屯巴丘。”注:“巴丘,今巴陵。”

又《周瑜传》:“留镇巴丘。”注:“臣松之案:孙策于时始得豫章、庐陵,尚未能得定江夏,瑜之所镇,应在今巴丘县也。与后所平巴丘处不同。”

又,“道于巴丘,病卒”。注:“臣松之案:瑜欲取蜀,还江陵治严。所卒之处,应在今之巴陵。与前镇巴丘,名同处异也。”

临川沿革,皆据见闻,未引书籍

《吴志·朱然传》:“分丹阳为临川郡。”注:“臣松之案:此郡寻罢,非今临川郡。”

又《周鲂传》:“豫章、临川,并受其害。”注:“臣松之案:孙亮太平二年始立临川郡,是时未有临川。”

至于句身之见诸书,

《吴志·薛综传》:“横目苟身”。注:“臣松之见诸书本,‘苟身’或作‘句身’,以为既云‘横目’,则宜曰‘句身’。”

耿简之缘语变,所谓或作、或曰者,亦不详所出也。

《蜀志·简雍传》注:“或曰:雍本姓耿,幽州人语谓耿为简,遂随音变之。”

裴氏博涉群书,其所征引有一事至五六书者。要其剪裁诵述,皆有用意,时自发例,明其特载之故。如:

《魏志·袁绍传》注引《英雄记》载太祖作《董卓歌》辞云云:“如此之文,则玄无病而卒。余书不见,故载录之。”(www.daowen.com)

又《荀彧传》注引《典略》及《祢衡传》云云:“臣松之以本传不称彧容貌,故载《典略》与《衡传》以见之。”

是则异于余书者载本传不称者载之通例也。反是,则余语略同者删,

《魏志·公孙瓒传》注引《典略》云云,《献帝春秋》云云,“其余语与《典略》所载略同”。

又《荀彧传》注引《荀氏家传》、干宝《晋纪》云云,“孙盛曰‘遣荀勖’,其余语则同”。

了无发明者弃矣。

《魏志·卫臻传》注:“卫权作《吴都赋》叙及注,叙粗有文辞,至于为注,了无所发明,直为尘秽纸墨,不合传写也。”

本志无名,可缘他传而附列。

《魏志·裴潜传》注:“案本志,宣名都不见,惟《魏略》有此传,而《世语》列于名臣之流。”按本志无名,因他人之传联及者,如《明帝纪》有秦朗,因引《魏略》朗传,又以《魏略》以朗与孔桂俱在《佞幸篇》,遂录桂事,即此例也。

语详本传,乃悉别载以尽意。

《魏志·傅嘏传》注:“司马彪《战略》载嘏此对,详于本传,今悉载之,以尽其意。”

又《王基传》注:“司马彪《战略》载基此事,详于本传”云云。

或并载两书。

《魏志·武帝纪》注《曹瞒传》及郭颁《世语》并云云。

或分别先后。

《魏志·高贵乡公纪》注:“臣松之以为习凿齿书虽最后出,然述此事差有次第,故先载习语,以其言微异者次其后。”

语必有征。

《魏志·武帝纪》注:“《四体书势序》曰:梁鹄以公为北部尉。《曹瞒传》曰:‘为尚书右丞司马建公所举。’臣松之案司马彪《序传》,建公不为右丞,疑此不然,而王隐《晋书》云赵王篡位,欲尊祖为帝,博士马平议称京兆府君昔举魏武帝为北部尉,贼不犯界,如此则为有征。”

事见某史,皆裴氏辑录之例。

《魏志·张范传》注:“《魏书》曰:文帝即位,以范子参为郎中。承孙劭,晋中护军,与舅杨骏俱被诛。事见《晋书》。”

又《司马芝传》注:“肇,晋太康中为冀州刺史,尚书。见《百官志》。”

参伍观之,始知裴之精心撰注,非漫为捃摭掇拾者比也。

裴于陈书弼违纠缪,最注重史例。月日脱误,则发之于郊祀。

《魏志·文帝纪》:“黄初二年春正月,郊祀天地、明堂。”“乙亥,朝日于东郊”。注:“臣松之以为礼天子春分朝日,秋分夕月,寻此年正月郊祀,则有月无日,乙亥朝日,则有日无月,盖文之脱也。案明帝朝日夕月,皆如礼文,故知此纪为误者也。”

君臣称谓,则致疑于传写。

《魏志·徐晃传》:“今假臣精兵。”注:“臣松之案:晃于时未应称臣,传写者误也。”

诸王次序,视母贵贱。

《魏志·赵王干传》注:“臣松之案:此传以母贵贱为次。不计兄弟之年,故楚王彪年虽大,传在干后。寻《朱建平传》。知彪大干二十岁。”

父子列传,校其合离。

《蜀志·董允传》注:“臣松之以为陈群子泰,陆逊子抗,传皆以子系父,不别载姓,及王肃、杜恕、张承、顾劭之流,莫不皆然。惟董允独否,未详其意。当以允名位优重,事迹逾父故邪?夏侯玄、陈表并有骍角之美,而亦如泰者,《魏书》总名此卷云《诸夏侯曹传》,故不复稍加品藻。陈武与表俱至偏将军,以位不相过故也。”

至于陈书自相舛互,有违载述之体,尤郑重言之,不为曲护也。

《吴志·鲁肃传》注:“臣松之案:刘备与权并力共拒中国,皆肃之本谋,又语诸葛亮曰:‘我子瑜友也’,则亮已亟闻肃言矣。而《蜀书·亮传》曰:‘亮以连横之略说权,权乃大喜。’如似此计始出于亮。若二国史官,各记所闻,竞欲称扬本国容美,各取其功。今此二书,同出一人,而舛互若此,非载述之体也。”

其所论难,曲究事理,贯串纪传。如曹公兵不满万,既详论于《武纪》,又质之于《荀传》。

《魏志·荀彧传》注:“臣松之以为:于时徐州未平,兗州又叛,而云十万之众,虽是抑抗之言,要非寡弱之称;益知官渡之役,不得云兵不满万也。”

张郃惧而来归,以《武纪》、《绍传》证《郃传》之参错。

《魏志·张郃传》注:“臣松之案:《武纪》及《袁绍传》,并云袁绍使张郃、高览攻太祖营,郃等闻淳于琼破,遂来降,绍众于是大溃。是则缘郃等降而后绍军坏也。至如此传为绍军先溃,惧郭图之谮,来归太祖,为参错不同矣。”

大之评论之失。

《魏志·荀贾传》评注:“臣松之以为列传之体,以事类相从。张子房青云之士,诚非陈平之伦。然汉之谋臣,良、平而已。若不共列,则余无所附,故前史合之,盖其宜也。魏氏如诩之俦,其比幸多,诩不编程、郭之篇,而与二荀并列,失其类矣。且攸、诩之为人,其犹夜光之与蒸烛乎!其照虽均,质则异焉。今荀、贾之评,共同一称,尤失区别之宜也。”

小之字句之疵。

《魏志·袁张凉国田王邴管传》评:“袁涣、邴原、张范躬履清蹈。”注:“臣松之以为蹈犹履也,‘躬履清蹈’,近非言乎!”

所谓纰缪显然,随违矫正者也。《四库提要》所举六端,盖未见及此。盖清人专重博览,徒见裴注广罗群书,于纪传诸人,详其世系,举其政绩,述其文辞,牵连及其党类,以为裴氏注史之功,专重在此,而未能详玩裴氏用力于陈《志》,实重在史法也。后之补裴注者,益侧重于广证,偶闻猥说,翘举不厌。益失之远矣。

南朝学者,多深于礼学。裴氏注史,亦详究礼制,以昭世变。如服色车旗,庙数郊祀,

《魏志·明帝纪》:“服色尚黄,牺牲用白,戎事乘黑首白马,建大赤之旗,朝会建大白之旗。”注:“臣松之按:魏为土行,故服色尚黄。行殷之时,以建丑为正,故牺牲旌旗,一用殷礼(中引《礼记》、《易》、《周礼》)。此则周以正色之旗以朝,先代之旗即戎。今魏用殷礼,变周之制,故建大白以朝,大赤即戎。”

又,“初,洛阳宗庙未成,神主在邺庙。十一月,庙始成,使太常韩暨持节迎高皇帝、太皇帝、武帝、文帝神主于邺,十二月己丑至,奉安神主于庙”。注:“臣松之按:黄初四年,有司奏立二庙,太皇帝大长秋与文帝之高祖共一庙,特立武帝庙,百世不毁。今此无高祖神主,盖以亲尽毁也。此则魏初唯立亲庙,祀四室而已。至景初元年,始定七庙之制。”

又《文帝纪》黄初四年注:“《魏书》曰:七月乙未,大军当出,使太常以特牛一告祠于郊。臣松之按:魏郊祀奏中,尚书卢毓议祀厉殃事云:‘具牺牲祭器,如前后师出告郊之礼。’如此,则魏氏出师,皆告郊也。”

皆可以申纪文,补史阙。而于虚祀坛场,

《魏志·明帝纪》注:“《魏书》曰:行过繁昌,使执金吾臧霸行太尉事,以特牛祠受禅坛。臣松之按:《汉纪》章帝元和三年,诏高邑县祠即位坛,五成陌,比腊祠门户,此虽前代已行故事,然为坛以祀天,而坛非神也。今无事于上帝,而致祀于虚坛,求之义典,未详所据。”

封爵三公,

《魏志·崔林传》:“三公封列侯,自林始也。”注:“臣松之以为汉封丞相邑,为荀悦所讥,魏封三公,其失同也。”

丧中结婚,

《魏志·武帝纪》:“为子整与谭结婚。”注:“臣松之按:绍死至此,过周五月耳。谭虽出后其伯,不为绍服三年,而于再期之内以行吉礼,悖矣。魏武或以权宜与之约言:今云结婚,未必便以此年成礼。”

不讳父名等事,皆加讥议。

《魏志·曹真传》:“进封邵陵侯。”注:“臣松之案:真父名邵,封邵陵侯。若非书误,则事不可论。”(据《魏略》,曹真本姓秦,为曹邵养子。松之以为事不可论,盖虽养子,亦宜讳所后。南朝重礼如此)

至于论甄后事,则本之《春秋》。

《魏志·文昭甄皇后传》注:“《魏书》云云。臣松之以为《春秋》之义,内大恶讳,小恶不书。文帝之不立甄后,及加杀害。事有明审。魏史若以为大恶邪,则宜隐而不言。若谓为小恶邪,则不应假为之辞。而崇饰虚文,乃至于是,异乎所闻于旧史。推此而言,其称卞、甄诸后言行之善,皆难以实论。陈氏删落,良有以也。”

论祀孔,则基于孟子

《魏志·崔林传》注:“臣松之以为孟轲称宰我之辞曰:‘以予观夫子,贤于尧舜远矣。’又曰:‘生民以来,未有盛于孔子者也。’斯非通贤之格言,商较之定准乎!虽妙极则同,万圣犹一,然淳薄异时,质文殊用,或当时则荣,没则已焉,是以遗风所被,实有深浅。若乃经纬天人,立言垂制,百王莫之能违,彝伦资之以立,诚一人而已耳。周监二代,斯文为盛。然于六经之道,未能及其精致。加以圣贤不兴,旷年五百,道化陵夷,宪章殆灭,若使时无孔门,则周典几乎息矣。夫能光明先王之道,以成万世之功,齐天地之无穷,等日月之久照,岂不有逾于群圣哉?林曾无史迁洞想之诚,梅真慷慨之志,而守其蓬心以塞明义,可谓多见其不知量也。”

皆可见裴氏学术本原,识解所出。从来论裴氏之史学,初未有人揭出裴氏之经学者,不知裴氏之深于经术,恶能知裴氏所得史义耶。

裴氏之书,兼史注、史评二者之长。其于陈氏原评,既时有抨击,如董卓、荀彧,傅嘏、蒋琬诸传评,裴皆加以评论,盖仿孙盛评《吴书·孙坚传》例也。裴于诸家史评,甄录綦伙,所引孙盛、习凿齿、徐盛、鱼豢、干宝、虞喜之言,其不再加论断者,盖皆以为议论允惬,如其意所欲言,即以前人之评论为其评论也。其特加称许,如《费诗传》注引习氏之言而断之曰:“臣松之以为凿齿论议,惟此议最善。”以其于习书时致不满,故示其节取之意也。综计裴书征引孙盛评论者,凡五十余则,次即习氏,凡十余则。然其同意于孙者固多,而诋斥孙氏亦最多,或摘其行文非类。

《魏志·武帝纪》建安五年注:“孙盛《魏氏春秋》云云。臣松之以为史之记言,既多润色,故前载所述,有非实者矣。后之作者,又生意改之,于失实也,不亦弥远乎!凡孙盛制书,多用《左氏》以易旧文,如此者非一。嗟乎,后之学者,将何取信哉?且魏武方以天下励志,而用夫差分死之言,尤非其类。”

或斥其好奇情多。

《魏志·崔琰传》注孔融事迹,引《魏氏春秋》云云、《世语》云云。臣松之以为《世语》“犹差可安”。“如孙盛之言,诚所未譬”。“盛以此为美谈,无乃贼夫人之子与!盖由好奇情多,而不知言之伤理”。

或曰徒长虚妄。

《魏志·陈群传》注引《晋纪》云云、《魏氏春秋》云云。“臣松之案本传,泰不为太常,未详干宝所由知之。孙盛改易泰言,虽为小胜,然检盛言诸所改易,皆非别有异闻,率更自以意制,多不如旧。凡记言之体,当使若出其口。辞胜而违实,固君子所不取,况复不胜而徒长虚妄。”

或曰浮诞迂阔。

《魏志·高柔传》注:“孙盛曰云云。臣松之以为辨章事理,贵得当时之宜,无为虚唱大言而终归无用。浮诞之论,不切于实。犹若书螭魅之象,而踬于犬马之形也。质任之兴,非昉近世”,“盛责柔不能开张远理,蠲此近制。不达此言,竟为何谓?”“是何异丛棘既繁,事须判决,空论刑措之美,无闻当不之实哉?其为迂阔,亦已甚矣。”

他如王肃、许靖、姜维传注评孙氏之论者,不可缕举。皆可见裴氏辨章事理之精。又其议习氏也,或曰私自造言,

《魏志·王凌传》注:“《汉晋春秋》云云。臣松之以为如此言之类,皆前史所不载,而独出习氏。且制言法体不似于昔,疑悉凿齿所自造者也。”

或曰推演流宕。

《蜀志·庞统传》注:“习凿齿云云。臣松之以为习氏所论,虽大旨无乖,然推演之辞,近为流宕也。”

且谓斯人受诬不少;讽刺之妙,殊为可味。

《魏志·辛毗传》注:“《魏略》云云。臣松之以为拟人必于其伦云云。《魏略》既已难信,习氏又从而载之,窃谓斯人受诬不少。”

又凡裴所未惬者,例先述某说,而后曰臣松之云云以驳之。惟《张鲁传》注论鲁父子封侯事,裴与习论不同,而先自述其意,后引习论。杂疑刊本颠舛,宜移臣松之“以为”一段于习氏所论之后,方合。孙、习一人所为之书,互有抵牾者,裴氏皆抉发之,如孙登对嵇康语啸之殊。

《魏志·王粲传》嵇康事,注引《魏氏春秋》云云,又《晋阳秋》云云。“此二书皆孙盛所述,而自为殊异如此。”

董恢教费祎长计之答是也。

《蜀志·董允传》注:“《襄阳记》云云。臣松之案《汉晋春秋》亦载此语,不云董恢所教,辞亦小异。此二书俱出习氏,而不同若此。”

评他史者,如干宝疏谬;

《魏志·王粲传》嵇康事注:“臣松之按本传云康以景元中坐事诛,而干宝、孙盛、习凿齿诸事,皆云正元二年,司马文王反自乐嘉,杀嵇康、吕安。”“其实不然”。“干宝云吕安兄巽,善于钟会,巽为相国掾,俱有宠于司马文王,故遂抵安罪。寻文王以景元四年钟、邓平蜀后,始授相国位,若巽为相国掾时陷安,焉得以破毌丘俭年杀嵇、吕?此又干宝之疏谬,自相违伐也。”

王隐虚说:

《魏志·庞德传》注:“王隐《蜀记》曰:钟会平蜀,前后鼓吹,迎德尸丧还葬邺,冢中身首如生。臣松之案德死于樊城,文帝即位,又遣使至德墓所,则其尸丧不应在蜀。此王隐之虚说也。”

《孙资别传》之不可信;

《魏志·刘放传》注:“《资别传》云云。臣松之以为云云。资之《别传》,出自其家,欲以是言掩其大失,然恐负国之玷,终莫能磨也。”

《魏略》传闻之不足据;均严加断制。

《蜀志·魏延传》注:“《魏略》云云。臣松之以为此盖敌国传闻之言,不得与本传争审。”

其所极词诋斥者,则以《世语》与《山阳公载记》、《献帝春秋》为最。

《魏志·高贵乡公纪》注:“《世语》曰:‘大将军奉天子征俭,至项;俭既破,天子先还。’臣松之检诸书,都无此事,至诸葛诞反,司马文王始挟太后及帝与俱行耳。案张璠、虞溥、郭颁皆晋之令史,璠、颁出为官长,溥,鄱阳内史。璠撰《后汉纪》。虽以未成,辞藻可观。溥著《江表传》,亦粗有条贯。惟颁撰《魏晋世语》,蹇乏全无宫商,最为鄙劣,以时有异事,故颇行于世。干宝、孙盛等多采其言以为《晋书》,其中虚错如此者,往往而有之。”

又《袁绍传》注:“乐资《山阳公载记》及袁alt《献帝春秋》并云太祖兵入城,审配战于门中,既败,逃于井中,于井获之。臣松之以为配一代之烈士,袁氏之死臣,岂当数穷之日,方逃身于井,此之难信,诚为易了。不知资、alt之徒竟为何人,未能识别然否,而轻弄翰墨,妄生异端,以行其书。如此之类,正足以诬罔视听,疑误后生矣。实史籍之罪人,达学之所不取者也。”

《蜀志·马超传》注:“《山阳公载记》云云。臣松之按以为云云,言不经理,深可忿疾也。袁alt、乐资等诸所记载,秽杂虚诞,若此之类,殆不可胜言也。”

虽刻核锐厉,不无过当。然自是而底下之书,鄙陋之语,皆摧荡廓清,有功名教。

《魏志·曹爽传》注:“臣松之案《魏末传》云晏取其同母妹为妻,此缙绅所不忍言,虽楚王之妻嫂,不是甚也已。设令此言出于旧史,犹将莫之或信,况底下之书乎!案《诸王传》,沛王出自杜夫人所生。晏母姓尹,公主若与沛王同生(以《魏末传》有公主谓其母沛王太妃语),焉得言与晏同母?”

又《诸葛诞传》注:“《魏末传》云云。臣松之以为《魏末传》所言,率皆鄙陋。疑诞表言曲,不至于此也。”

故裴氏之注,不第可谓陈《志》功臣,且可谓为晋代诸史之南董。刘知幾之治史,盖多师其意。惟刘氏盛推孔衍,裴于孔氏亦不尽以为允耳。

附 三国志裴注所引书

《三国志》裴注征引浩博,赵翼《廿二史札记》极推其采辑之博,胪举所引书目,曰案松之所引书,凡一百五十余种云云。

赵翼《廿二史札记》:“宋文帝命裴松之采三国异闻,以注陈寿《三国志》。松之鸠集传记,增广异闻,书成奏进,帝览而善之,曰:此可谓不朽矣。其《表》云:寿书铨叙可观,然失在于略,时有所脱漏。臣奉旨寻详,务在周悉。其寿所不载,事宜存录者,则罔不毕取。或同说一事而辞有乖杂,或出事本异,疑不能判,并皆抄内以备异闻。此松之作注大旨,在于搜辑之博,以补寿之阙也。其有讹谬乖违者,则出己意辨正,以附于注内。今案松之所引书,凡一百五十余种(下列谢承《后汉书》至陆机《辨亡论》)。凡此所引书,皆注出书名,可见其采辑之博矣。范蔚宗作《后汉书》时,想松之所引各书尚俱在世,故有补寿《志》所不载者。今各书间有流传,已不及十之一。寿及松之、蔚宗等,当时已皆阅过,其不必取者,必自有说。今转欲据此偶然流传之一二本,以驳寿等之书,多见其不知量也。”

赵书付梓时,误脱五十余种上之一百二字,校者疏舛,固未更正,传印是书者如湖北刻本,亦沿其误之不察也。同时钱竹汀氏,称松之所引书凡百四十余种,其所列书名,较赵精审,而都数不甚相远。近沈家本详列《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依《隋书·经籍志》之例,分为四部,计经部二十二家,史部一百四十二家,子部二十三家,集部二十二家,凡二百十家,视赵、钱皆过之。惟其讥弹赵氏,则仅据误刻本之五十余种句,初未细数其所举书目,遂谓其遗漏实多,舛错不少,自诩所辑视赵增四之三,甚矣,读书之难也。以沈之治学精密,何至不悟赵书所谓五十余种,盖刊书时误脱百字或一百两字,乃执误刻本以诋赵。若明知系刻本脱误而集矢前人,则用心尤爽矣。钱、沈书具在,不难综核,而知赵所夺漏多寡也。

沈家本《三国志注所引书目序》:“裴松之《三国志注》,纂于宋元嘉中,古书目之可考者,此为最古矣。张氏《书目答问》言其目载在赵翼《廿二史札记》中,乃检札记所列,仅五十余种,遗漏实多,而舛错亦不少。”

综校沈目与赵氏所列,相同者凡一百三十二种,其溢于赵者,不过七十八种,不能增至四分之三。赵氏所载《陈思王传》、《虞翻别传》,钱氏有之,沈均不载。钱载《荀勖别传》,沈亦未载。他如左思《蜀都赋》,庚阐《扬都赋》,钱目有之,沈以其采自《左思集》、《庾阐集》,不列二赋,宜也。若裴注所引毌丘俭《讨司马师表》、文钦《与郭淮书》及《降吴表》,则此二人皆无别集传世,宜即援王昶《家诫》、《头责子羽》以一文为一家之例列之。又如《魏志·刘劭传》注引王彪之《与殷浩书》,当出自王彪之之集(《隋志》有《王彪之集》二十卷),以左、庾二赋例之,亦宜增列《王彪之集》。此皆其钩稽未尽者也。

(原载《文史哲季刊》第2卷第1期,194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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