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后汉书、三国志》研究:吴金华成果

《后汉书、三国志》研究:吴金华成果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志》考释吴金华本文考释《三国志》词语三十条。大体可分为三部分:文字校勘,声音通假和古义时语。所引陈寿《三国志》及裴松之注文,均据中华书局1975年4月北京第6次印刷的标点本,标点符号略有改动,引文后面的括号里注明了该书的页数。为适应考释性文字的某种需要,本文的写作采用了浅近的文言形式。一《魏书·吕布传》注引《英雄记》:“君如自遂以为郡郡作帝,县县自王也!”

《后汉书、三国志》研究:吴金华成果

三国志》考释

吴金华

本文考释《三国志》词语三十条。大体可分为三部分:文字校勘,声音通假和古义时语。所引陈寿《三国志》及裴松之注文,均据中华书局1975年4月北京第6次印刷的标点本(下称“标点本”),标点符号略有改动,引文后面的括号里注明了该书的页数。为适应考释性文字的某种需要,本文的写作采用了浅近的文言形式。

魏书·吕布传》注引《英雄记》:“君如自遂以为郡郡作帝,县县自王也!”(226页)

谨按:“如自”语不可通。“自”疑当作“何”,或涉下文“县县自王”而误。又“何”字隶书作“alt”,“alt’字草书作“alt”,二字形近易讹。《吴书·陆逊传》裴注:“何足亏损雅虑(1352页)。毛本“何”误为“自”,是其例。

《魏书·吕布传》:“布因指备曰:‘是儿最叵信者。””(227页)卢弼《三国志集解》:“范书《布传》作‘布目备曰’,《通鉴》从之。赵一清曰:‘范书此言得之。布已受缚,不得用手指也。’”

谨按:赵氏论“指”非手指之义,甚是;然遽称《汉书·吕布传》作“布目备曰”为“得之”,似谓“指”乃“目”之误文,惜乎未达一间。窃以为原文“指”字不误,“因”乃“目”字之讹,“因”字俗作“囙”,东晋写本《吴志》残卷作“alt”,与“目”字只争一笔。本书《东夷传》:“善射,射人皆入目。”(848页)“目”字各本均误为“因”,《吴书·虞翻传》注引《翻别传》:“又郑玄解《尚书》违失事目。”(1322页)旧本“目”多作“因”,唯宋本不误;《潜夫论·德化》:“国有伤明之政,则民多病目。”汪继培笺:“目旧作因。”此皆形近而讹之显例。明乎原文当作“布目指备曰”,则知《后汉书》之精练,独在删去可有可无之“指”字耳。又,陈宫与吕布同时被缚,本篇注引鱼氏《典略》:“宫顾指布曰:‘但坐此人不从宫言……’”(229页)“顾指”与“目指”情状相类。又,本书《毛玠传》:“后群僚会,玠起更衣,太祖目指曰:‘此古所谓国之司直,我之周昌也。’”(375页)亦以“目指”为文,可为证矣。又按:本师徐复先生说,原文“因指”亦可通,“指”乃“alt”字之借。《说文·言部》:“alt,讦也。从言,臣声。读若指。”《广雅·释言》:“指,斥也。”与本文正合。

《魏书·夏侯玄传》注引《魏略》:“丰尝于人中显诫二弟,言当用荣位为〔囗〕。”(301页)标点本《校记》:“为囗,从卢弼说。”(1490页)

谨按:“为”下无脱字。“当用荣位为!”犹言“何用荣位乎!”“为”乃句末助词,恒用于口语。本书《臧洪传》:“汝非臧洪俦,空复尔为!”(237页)〔1〕《吴书·吴主传》:“若徒守江东,修崇宽政,兵自足用,复用多为!”(1133页)又《三嗣主传·孙皓》注引《襄阳记》:“天下存亡有大数,岂卿一人所知,如何故自取死为?”(1175页)又《太史慈传》:“君为郡败吾章,已得如意,欲复亡为?”(1187页),后汉人译《杂譬喻经》卷下第二十九:“还语夫言:‘汝自有妇,藏著瓮中,复迎我为!’”姚秦鸠摩罗什译《杂譬喻经》卷下第四十一:“道人曰:‘我亦无所有,复见我为?’”诸“为”字均表诘问语气。卢氏不明此例,乃曰“‘为’下疑有脱字”,不可从。

又:“玄自从西还,不交人事,不蓄华妍。”(302页)《三国志集解》:“梁章钜曰《艺文类聚》五十八引《魏末传》云:“夏侯太初见召,还洛阳,绝人道,不畜笔研。’按:‘华妍’恐是‘笔研’之误。”又:“(卢)弼按:‘笔研’二字与‘畜’字不联属。太初方事著述,岂有无笔研之理?当为类聚之误。”

谨按:卢说可商。夏侯太初“不畜笔研”〔2〕者,欲以避结党相争之嫌,本书《张既传》注引《魏略》:“乃常畜好刀笔及版奏。”(473页)“畜”同“蓄”,贮也。此亦“畜”与“刀笔”之字联属之例。若作“不蓄华妍”,究与“不变人事”之意何涉?作“笔研”义长。

《魏书·王烈传》注引《先贤行状》:“其诱人也,皆不因其性气,诲之以道,使人从善远恶;益者不自觉,而大化隆行,皆成宝器。”(355页)

谨按:高士诱人之方,贵在因其性而导之以善,故受益者不自觉焉。细味文义,“皆不因其性气”之句辞理不顺,其中“不”字当删。此“不”字盖涉下文“益者不自觉”而衍。

《魏书·钟繇传》注引陆氏《异林》:“繇意恨,有不忍之心,然犹斫之伤髀。”(396页)

谨按:“恨”字于义无取。钟繇于刀斫美妇人之际,虽知其为“鬼物”,犹有所恋而不忍于心〔3〕。寻绎文理,“恨”当作“悢”。“悢”有眷恋不舍之义,多用于情人分离,故旧决绝之场合。抄刻者不达此旨,或讹为“恨”,遂失其义。本书《臧洪传》:“其为怆悢,可为心哉!”(233页)旧本“悢”作“恨”;《蜀书·法正传》:“顾念宿遇,瞻望悢悢。”(958页)监本误作“恨恨”,可以参证。又按:窃疑《异林》原作“繇意悢悢”。转引讹夺,遂成“繇意恨”矣。《太平御览·妖异部·变化》引作“繇意恨恨”,然则宋人所引虽误,尚未脱字也。

《魏书·陈思王植传》:“冀以尘雾之微,补益山海。”(568页)《三国志集解》:“《文选》雾作露。”

谨按:“雾”之于“海”,何“补益”之可言?当从《文选》作“露”。“尘露”分系“山海”,喻义自明。《晋书·元四王传·琅邪悼王焕》:“此刍alt之言有补万一,尘露之微有增山海。”又《虞预传》:“诚知山河之量非尘露可益。”并脱胎于此文,是“雾”为讹字之切证。

又:“赐须臾之问,使臣得一散所怀,摅舒蕴积,死不恨矣。”(573页)《三国志集解》:“《册府》问作间。”

谨按:“问”为“间”之误文无疑。《汉书·司马迁传》:“卒卒无须臾之间得竭指意。”又《李寻传》:“唯弃须臾之间,宿留alt言……以参圣意。”颜师古注:“间谓空隙之时也。”《后汉书·襄楷传》:“臣虽至贱,诚愿赐清间,极尽所言。”本书《刘劭传》:“惟陛下垂优游之听,使劭承清间之欢,得自尽于前,则德音上通,alt耀日新矣。”(619页)均用“间”字,其义一也。“赐……间”之语,古书恒见,徐复先生《读〈文选〉札记》已有阐发〔4〕,请参看。

《蜀书·先主传》注引《江表传》:“何以知(之)非青徐军邪?”(879页)标点本《校记》:“之,从何焯说删。”(1499页)

谨按:“之”字不当删。下文“备虽深愧异瑜,而心未许之能必破北军也”(879页)。亦以代词“之”作兼语。《吴书·陆逊传》:“臣初嫌之〔5〕水陆俱进,今反舍船就步,处处结营。”(1346页)亦其例。此为口语句法,删去“之”字则语不流畅。何氏疑衍无据,未可从也。

《吴书·吕蒙传》:“此子敬内不能办,外力大言耳。孤亦恕之。不苟责也。”(1281页)朱起凤《辞通》:“苟为苛字之讹,形相涉也。”

谨按:“苛责”似为不辞,朱氏以形误说之,是矣。汉隶“苛”作“苟”,讹而为“苛”。《庄子·天下篇》:“君子不为苛察。”《经典释文》:“苛,本作苟。”今知“苛责”亦魏晋俗语,《方言》卷二:“小怒曰龂,陈谓之苛。”郭璞注:“相苛责也。”字多从口作“呵”,《魏书·三少帝纪·高贵乡公髦》:“吾数呵责,遂更忿恚。”(143页)又《贾逵传》注引《魏略》:“休怨逵进迟,乃呵责逵。”(483页)又注引《魏略列传》:“步步呵责守围将士,随轻重行其罚。”(485页)又《赵俨传》:“晃所督不足解围,而诸将呵责晃促救。”(670页)字或从言作“诃”,本书《顾雍传》注引《江表传》:“雍内怒之,明日,召谭,诃责之。”(1127页)均其例。

《魏书·明帝纪》注引《魏略》:“卿乡里乃有尔曹快人,为将灼如此,朕复何忧乎?”(95—96页)

谨按:“灼”读为“卓”,谓卓然超群也。晋王叔和《脉经》卷七:“其头卓然而痛。”是借“卓”为“灼”,亦二字通假之证。

《魏书·傅嘏传》:“虽不能终自保完,犹足以延期挺命于深江之外矣。”(625页)

谨按:“延期挺命”,谓延缓其性命。“挺”乃“alt”字之借。《说文·糹部》:“alt,缓也。从糹,盈声。读与听同。”

《魏书·王基传》:“此不过欲补定支党,还自保护耳。”(751页)

《三国志集解》:“《通鉴》定作alt。”

谨按:“定”读“alt”。《通鉴》胡三省注:“alt,丈涧翻,缝也。”考其音义,字本作“alt”。《说文·糹部》:“alt,补缝也。从糹,旦声。”《广韵·去声三十一裥》:“alt,补缝。丈苋切。”字或作“袒”,裴骃《史记集解》引何晏曰:“非但忧平原君之补袒,患诸侯之救至也。”司马贞《史记索隐》:“袒音浊苋反。字亦作绽。”(《史记·吴起王翦列传》“武安君引剑将自刭”注)《后汉书·崔寔传》:“期于补alt决坏,枝柱邪倾。”李贤注:“alt音直苋反。”故知“补alt”、“补袒”、“补alt”、“补绽”,“补定”诸字皆通用,其结构均为同义之字并列。

《魏书·东夷传》注引鱼豢议曰:“俗以为营廷之鱼不知江海之大。”(863页)

谨按:“营廷”二字旧无说。揆之文义,必为小水之称,今知当为“alt濎之假借。alt字古作荥。《说文·水部》:“荥,荥泞,绝小水也。从水,荧省声。”《广韵·上声四十一迥》:“濎,濎泞,水貌。都挺切。”扬雄《甘泉赋》:“梁弱水之濎alt兮,蹑不周之逶蛇。”《文选》李善注:“濎alt,小水貌也。”此为迭韵连语。字或作“渟alt”,北魏阳尼《演赜赋:“越弱水之渟alt兮,蹑不周之崄巇。”又作“汀滢”,《抱朴子·极言》:“不测之渊起于汀滢。”亦作“汀alt”,沈约《郊居赋》:“决渟洿之汀alt,塞井甃之沦坳。”连语字无倒顺,上引“濎alt”、“渟alt”、“汀alt”、“汀滢”诸字,倒之则为“alt濎”、“alt渟”、“alt汀”、“滢汀”。此作“营廷”,音同义通。

《蜀书·关羽传》:“亮知羽护前。”(940页)

谨按,“护前”,即“妒前”、“忌前”。拙撰《〈三国志〉解诂》〔6〕既言之矣,然亦不明“护”字何以有“妒忌”之义,深致憾焉。今知“护”为“嫭”之借字,《广雅·释诂一》:“嫭,妬也。”曹宪注音曰:“嫭,乎故反。”护、嫭古音同隶匣母、鱼部,故得通假。《宋书·刘瑀传》:“瑀性陵物护前,不欲人居己上。”亦其例。

《吴书·吴主传》注引《吴书》:“愿得美酒满五百斛船,以四时甘脆置两头,反覆没饮之。”(1129页)

谨按:“没”通“alt”。《广韵·入声十一没》:“alt,内头水中。莫勃切。”《说文·页部》“alt”字条下,段玉裁注:“入头水中,故字从页、alt。与水部之,‘没’义同而别。今则‘alt’、‘alt’废而‘没’专行矣。”

《吴书·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策拊掌大笑,(仍)[乃]有兼并之志矣。”(1190页)《三国志集解》,“《通鉴》仍作遂。《册府》作乃。”标点本《校记》:“乃,何焯据《册府元龟》改。”(1507页)

谨按:旧本作“仍”,非误字,不当改。“仍”为承接之词,与“乃”字通用〔7〕。《魏书·明帝纪》注引《魏略》:“诏嘉昭善守,赐爵列侯……仍欲大用之,会病亡。”(95—96页)本书《吴主传》:“今孤自省无桓公之德,而诸君谏诤未出于口,仍执嫌难。”(1143页)又《薛综传》:“南海黄盖为日南太守,下车以供设不丰,挝杀主簿,仍见驱逐。”(1252页)又《陆逊传》:“今便示退,贼当谓吾怖,仍来相蹙,必败之势也。”(1351页)《搜神记·细腰》:“及晓,文按次掘之,得金银五百斤,钱千万贯,仍取杵焚之。”《列异传·蔡支》:“支致书讫,帝命坐,赐酒食,仍劳问之。”《世说新语·忿狷》:“鸡子于地圆转未止,仍下地以屐齿碾之。”《晋书·王述传》“仍”作“便”。并其证也。

《吴书·张昭传》:“虎常突前攀持马鞍。”(1220页)钱剑夫《〈三国志〉标点本商榷》:“虎攀马鞍,岂能常有?明是‘尝’字涉上而讹,百衲本即作‘尝’,甚确。”〔8〕

谨按:钱氏说“常”非“常常”之义,极是;然又谓“常”乃误文,尚可讨论。窃以为“常”、“尝”互用,宜视为通假之例。《诗·鲁颂·alt宫》:“居常与许。”郑玄笺:“常或作尝。”是二字古通之证。《列子·周穆王篇》:“尝甘以为苦。”世德堂本“尝”作“常”,俞樾曰:“常、尝古通用……《列子》原文借常为尝,《道藏》本易以本字,转非古书之旧矣。”《搜神记·陈仲举》:“陈仲举微时,常宿黄申家。”《太平御览》361卷“常”作“尝”,此亦魏晋时代假“常”为“尝”之例。本书《张昭传》:“孤之敬君,亦为至矣,而数于众中折孤,孤尝恐失计。”(1223页)《资治通鉴·魏纪四》“尝”作“常”,此则假“尝”为“常”矣。

《吴书·虞翻传》注引《翻别传》:“古‘月’似‘同’,从误作‘同’。既不觉定,复训为杯,谓之酒杯。”(1323页)(www.daowen.com)

谨按:“觉”读“校”。《广韵·去声三十六效》:“校,检校,又,考校。古孝切。”

《吴书·骆统传》:“生产儿子,多不起养。”(1336页)

谨按:“起”字于义无当。“起”当读为“举”,字之借也〔9〕。《魏书·郑浑传》:“天下未定,民皆剽轻,不念产殖;其生子无以相活,率皆不举。”举亦养也。“起养”即“举养”,同义之字平列。《晋书·范汪传》:“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妻娶。”是用本字之例。

《魏书·吕布传》注引《英雄记》:“将军有所隐不?”(224页)

谨按:“隐”,谓揣度之也。《广雅·释诂一》:“隐,度也。”吴康僧会译《六度集经·须大拿经》,“太子隐其在埳,发柴睹之。”此亦魏晋常语。《吴书·胡综传》:“隐度今者,可得千余匹。”(1417页)“隐度”二字平列,隐亦度也。

《魏书·公孙渊传》注引《魏略》:“而后爱憎主人,缘事加诬,伪生节目。”(257页)

谨按:“加诬”乃同义复词,《说文·言部》:“诬,加也。”《汉书·王尊传》:“浸润加诬,以复私怨。”〔10〕公羊传·庄公元年》:“夫人谮公于齐侯。”何休《解诂》:“如其事曰诉,加诬曰谮。”《潜夫论·述赦》:“为谗佞利口所加诬复冒。”此为东汉习用之词。

《魏书·凉茂传》:“少好学,论议常据经典,以处是非。”(338页)

谨按:“处”亦俗语。《汉书·谷永传》:“未知同姓有见本朝无继嗣之庆,多危殆之隙,欲因扰乱举兵而起邪?将动心冀为后者,残贼不仁若广陵、昌邑之类?臣愚不能处也。”颜师古曰。“处,断决也。”是其义,《吴书·刘惇传》:“每有水旱寇贱,皆先时处期,无不中者。”(1423页)又《赵达传》:“达使其人取小豆数斗,播之席上,立处其数,验覆果信。”又:“有书简上作千万数,著空仓中封之,令达算之,达处如数。”(1424页)并其例。

《魏书·杜恕传》:“中朝苟乏人,兼才者势不独多。”(499页)

谨按,此“中朝”一词,盖为曹魏都于洛阳之专称。《洛阳伽蓝记·城内·长秋寺》:“即是晋中朝时金市处。”范祥雍《校注》:“中朝是称西晋都洛阳时。”此言晋时有“中朝”及“西朝”之称。今探其源,知后汉建都于洛阳,始称前汉之都于长安者为“西朝”〔11〕;及至三国鼎立之际,则有“中朝”,“东朝”及“西朝”之名,各以方位言之也。《吴书·吴主传》注引《吴书》:“臣在东朝,朝不坐,宴不与。”(1124页)《资治通鉴·魏纪一》胡三省注:“吴在江东,故曰东朝。”又《宗室传·孙翊》:“既受东朝厚恩,依依于子弟。”(1212页)亦其例。《蜀书·陈震传》:“西朝君臣,引领欣赖。”(985页)又《张裔传》:“权又谓裔曰:‘君还,必用事西朝。’”(1012页)蜀据西川,故称“西朝”。又《谯周传》注引《华阳国志》:“文立稍迁卫尉,中朝服其贤推。”(1032—1033页)此时文立已入晋,是西晋之称“中朝”,实承曹魏旧习。

《魏书·高柔传》:“尝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求不得。”(690页)

谨按:“出钱”,俗语也,犹言放债。《史记·孟尝君列传》:“其食客三千人,邑人不足以奉客,使人出钱于薛。”又:“邑人不足以奉宾客,故出息钱于薛。”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二十五:“子息:儿子曰息……今人出钱生子,亦曰息,义一也。”此文“出钱”即“出息钱”之缩略语,源远流长。

《魏书·邓艾传》:“绪趣截维,较一日不及。”(778页)《三国志集解》:“胡三省曰:‘言较迟一日,遂不及维也。’”蒋礼鸿先生《义府续貂》云:“较即校,谓差一日也。”〔12〕

谨按:胡氏不解“较”字之义,增字为释,甚所不取,蒋先生说“较”字之义甚明。本书《嵇康传》注引《世语》:“臣松之案……景元与正元相较七八年。”(607页)亦其例。字或作“校”,《吴书·张纮传》注引《江表传》:“臣松之以为秣陵之于芜湖,道里所校无几。”(1246页)“较”、“校”通用,均作差距解。

《魏书·杜夔传》:“汉铸钟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亦为时贵人见知。”(806页)

谨按:“为时贵人见知”,犹言“为时贵人所知”。“见“与“所”用法相同。《庄子·至乐》:“烈士为天下见善矣。”杨树达《庄子拾遗·至乐》:“‘见’犹‘被’也,‘为天下见善’与‘为天下所善’同。”〔13〕此种句式宛如怪星之傥现,秦汉以降,可得而观。嵇康《与山巨源绝交书》:“又纵逸来久,情意傲散,简与礼相背,懒与慢相成,而为侪类见宽,不攻其过。”此亦魏晋之例。《宋书·庐江王祎传》:“近有道士张宝为公见信。”此为南北朝之文。《史记索隐》:“是恩意未深,辄评时政,不为所信,更致嫌疑,若下文所云邻父以墙坏有盗,却为见疑,即其类也。”(《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说不行而有败则见疑”注)此“却为见疑”与“不为所信”句法一律,“见”亦“所”也,唐代犹有其例。

《蜀书·王子传》:“今力不足以拒敌,听当固守汉、乐二城。”(1050页)

谨按:本书《蒋琬传》亦叙此事,其文曰:“议者或谓但可守城。”(1060页)如此则“听当”即“但可”之意。西秦圣坚译《太子须大拿经》:“太子即自惟念:我前有要愿,在所布施,不逆人意。今不与者,违我本心。若不以此象施者,何以当得无上平等度意?听当与之,以成我无上平等度意。”如此则“听当”亦魏晋口语。

《吴书·朱桓传》:“赤乌元年卒,吏士男女,无不号慕。”(1315页)

谨按:“号慕”,号咷大哭也。魏晋常语。《魏书·后妃传·文昭甄皇后》注引《魏书》:“逸薨,加号慕,内外益奇之。”(159页)《晋简文帝哀册文》:“攀龙alt以号慕,抚素膺以泣血。”《世说新语·捷悟》:“娥年十四,号慕思盱,乃投爪于江,存其父尸。”均其例。今疑“号慕”亦属近义之字并列。《礼记·檀弓上》:“其往也如慕。”郑玄注:“慕,谓小儿随父母啼呼。”“号慕”之“慕”,盖用此义。

《吴书·陆逊传》:“前实怨不见救,定至今日,乃知调度自有方耳。”(1347页)《资治通鉴·魏纪一》胡三省注:“言至今日而事始定。”

谨按:“定”犹“及”也,承接连词。《魏书·陈思王植传》:“明诏之下,有若皦日……定习业者并复见送,晻若昼晦,怅然失图。”(575页)又《陈泰传》:“定军潜行,卒出其南,维乃缘山突至。”〔14〕(640页)又《方技传·管辂》注引《辂别传》:“俱相闻善卜,定共清论,君一时异才,当上竹帛也。”(814页)又:“欲注《易》八年,用思勤苦,历载靡宁,定相得至论〔15〕,此才不及《易》,不爱久劳,喜承雅言,如此相为高枕偃息矣。”(823页)本书《孙坚传》:“卓骑望见,围绕数重,定近觉是柱,乃去。”(1096页)又注引《江表传》:“始闻其言以为不然,定得使持节平东将军领徐州牧温侯布上术所造惑众妖妄,知术鸱枭之性,为祸深酷。”(1107页)又《朱桓传》:“本知季文alt,定见之〔16〕,复过所闻。”(1315页)又《钟离牧传》注引《会稽典录》:“钟离子干,吾昔知之不熟,定见其在南海,威恩部伍,智勇分明,加操行清纯,有古人之风。”(1394页)又《华覈传》:“间闻贼众蚁集向西境……定闻陆抗表至,成都不守,臣主播越,社稷倾覆。”(1464页)又:“长吏畏罪,昼夜催民,委舍佃事,遑赴会日,定送到都,或蕴积不用,而徒使百姓消力失时。”(1468页)均其例也,“定”字此义,至今未见于专书及大型辞书,自来注家多有疑辞,故陈鄙说如上。胡氏以“定”字常义解说“定至今日”之句,宜其凿矣。

(原载《南京师大学报》1983年第10期)

注 释

〔1〕 《三国志集解》:“胡三省曰:‘尔为,犹如此也。’”谨按:“尔”犹“如此”,“为”乃句末助词。胡氏视“尔为”为一词,非是。

〔2〕 按:查《艺文类聚·杂文部四·笔》,此文作“不畜笔砚”(汪绍楹校本1064页,中华书局1965年版)。“研”即“砚”。又按:“绝人道”即“不交人事”之意,《晋书·王濬传》:“久弃遐外,人道断绝。”可证。

〔3〕 此事又见《太平广记》卷三百一十七:“殷勤呼入,意亦有不忍,乃微伤之。”与本文大意相同。

〔4〕 详该文“赐问”条。见《南师学报》1979年第1期,第77页。

〔5〕 标点本作“臣初嫌之,水陆俱进”,误于“之”后逗断,以致文理不通。《资治通鉴》标点本此处不误。

〔6〕 详拙文“护前”条。见《南师学报》1981年第3期,第60页。

〔7〕 《尔雅·释诂下》:“仍,乃也。”郝懿行《义疏》:“《周礼·司几筵》云:‘凶事仍几。’郑注:‘故书仍为乃。’郑众注:‘乃读为仍。’是仍、乃通矣。”

〔8〕 见《中国语文》1978年第2期,第120页。

〔9〕 “起”字古音隶溪母,之部;“举”字古音隶见母,鱼部。二字音近,古来通用。竹书《管子》:“有蜚鸟之起。”今本《七发·选陈》作“有飞鸟之举”。法显译《大般涅槃经》卷下:“即便共舁如来之棺,尽其身力而不能起。”下文有“尽竭身力而不能举。”皆假“起”为“举”。

〔10〕 台湾所编《中文大辞典》引此例曰:“加诬,加以诬毁也。”未达“加”字之旨。

〔11〕 张衡《东京赋》:“西朝颠覆而莫持。”王念孙《读书杂志·余编下》:“西朝颠覆,谓王莽篡汉耳。”

〔12〕 详见该书“觉跌”条。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4页。

〔13〕 见《积微居读书记》第165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今按:此“见”字与“为”构成“为……见”式,与“被”字用法不尽相同。

〔14〕 标点本于“卒出其南”之后断以句号,殊不知“定”与“乃”前后呼应,当作一气读之。

〔15〕 《三国志集解》曰:“宁、定二字,疑有一衍。”谨按:卢氏不明“定”字有连词用法,故有此疑。

〔16〕 标点本作“本知季文(alt)〈胆〉定,见之复过所闻。”《校记》:“胆定,从卢弼说。”(1507页)谨按:卢氏不知“定”字当属下句读,遂以“alt定”不辞而疑“alt”为“胆”。今知“alt”当读为“快”,犹言精明能干,亦魏晋常语。卢说不可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