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家庭医生制度演变及其影响

国外家庭医生制度演变及其影响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家庭医生制度的起源,我们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受战争的影响,英国国内主张实行国家统一的全民医疗保健制度的意见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1948年“国家卫生服务法”正式实施,并建立了被学术界称为“福利国家皇冠上的钻石”的国家卫生服务体系,英国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了历史性的重大变革。英国对全科医生实行了严格的准入控制。

国外家庭医生制度演变及其影响

家庭医生制度已在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在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降低医疗费用、改善全民健康状况、满足社区居民追求健康生活的需求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学界的极大重视。关于家庭医生制度的起源,我们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早在19世纪初,英国的Lancet杂志第一次把那些接受过一般的医学训练而个体开业的行医者称为全科医生(General Practitioners,简称GP),以便与其他治疗者区别开来。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受战争的影响,英国国内主张实行国家统一的全民医疗保健制度的意见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1945年英国议会正式批准了闻名于世的“国家卫生服务法”,在这部被美国著名学者林赛称为“20世纪最伟大的成就之一”的法律中明确提出在英国实行由政府税收统一支付的医院专科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和全科医生制度。1948年“国家卫生服务法”正式实施,并建立了被学术界称为“福利国家皇冠上的钻石”的国家卫生服务(NHS)体系,英国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了历史性的重大变革。此后,澳大利亚德国、智利、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国外部分国家关于家庭医生制度的实践

1.英国

英国是典型全民医保的国家,1984年起实施的国民卫生保健(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制度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公费医疗制度,社区首诊制在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英国的家庭医生(美国即全科医生)是通过家庭医生协会与地方卫生局签订合同,可单独行医、合作行医或集体行医。每位年满16周岁的社区居民均有资格在当地自由地选择一名家庭医生,并且登记注册,16周岁以下则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注册。每一名家庭医生负责1800~2500个居民的医疗和预防,居民患病时首先到家庭医生处就诊,遇有疑难病或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经家庭医生的介绍,才能转到专科医院或上一级医院继续治疗。在某种情况下,家庭医生也可请求专家到病人家中出诊。全国97万以上的人口都在家庭医生处登记,家庭医生的收入主要来自政府的津贴,此外还有部分收费服务项目的收入。为了方便居民就诊,NHS采用了“经费跟着病人走”制度。如果居民在异地暂住一段时间,可以选择当地的家庭医生,以临时居民的身份进行注册。若外出时间很短,也可以自费就诊,待返回居住地之后再进行报销。

英国对全科医生实行了严格的准入控制。要成为1名全科医生,首先要接受5年以上的医学院校教育,再经过3年的全科医学培训,通过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资格证书,并注册为皇家医学学会会员之后,才能够作为全科医生开业行医。拥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经过1年的全科医学知识的培训之后,同样需要经过考试才能够拿到全科医生资格证书。高标准的要求,使得全科医生足以胜任社区一般性疾病的诊疗任务,得到了社区居民的信任。多数全科医生是独立的签约人,同意按照国家契约所规定的条款,向NHS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个人医疗服务(personal medical services,PMS)试验作为一种重要的初级保健服务创新形式在英国出现。PMS制度将全科医生从标准的契约式安排中解放了出来,允许他们根据当地居民的需要而制定相应的服务契约。PMS提高了全科医生的工作满意度。

2.古巴

古巴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医疗强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遍及城乡的家庭医生。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古巴建立起了三级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大大改善了医疗卫生状况。由于当时的初级医疗单位主要是建立于市(县)各卫生区的综合诊所,要负责辖区人口的一切卫生事宜,并负有同二级医疗网和三级医疗网协调的任务,服务区域太大、任务过重,造成预防工作做得不够和不能广泛深入到居民中去的问题。在群众的积极建议下,政府从1984年起开始在城乡实行家庭医生制度,并于20世纪90年代逐步推广到全国,使家庭医生制度成为比初级医疗网更好的组织形式。

古巴政府根据综合诊所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在社区、街道、乡村配备家庭医生。一般每个家庭医生负责120个家庭约600~800个居民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通常,每个家庭医生有一个诊所,诊所设在居民区,所内配有一名护士协助医生工作。综合诊所辖区内有33~50个家庭医生诊所。家庭医生诊所一般由就诊室、候诊室、监察室、小厨房和卫生间组成,配有必要的医疗设备,如活动病床冰箱、高压消毒器、药品柜、小型医疗器材和药品等,诊所的设施一般由政府免费提供。家庭医生住在诊所的楼上或附近的地方,除周末和节假日回家外,其余时间都在诊所工作和生活,与周围居民融为一体,成为他们的亲密朋友。随着制度推广,家庭医生也逐渐进驻学校、工厂、船舶、合作社和其他工作单位,实现了“哪里有人民,哪里就有家庭医生”的目的。到20世纪90年代末,古巴有家庭医生3万多人,远远超过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涵盖了98%的人口,遍及城乡的每个角落。

古巴的家庭医生是综合性的医学专家,也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他们采取24小时全天候服务方式,承担着为居民提供早期的、基本的和普遍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居民患病后,要先到家庭医生处治疗,家庭医生解决不了的疾病才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家庭医生可诊治内科外科、儿科、妇科等方面的常见疾病。如患者需要会诊,可由临近的几个家庭医生共同负责。若受医疗设备限制或无法确诊的,则由本诊所家庭医生陪同前往上级医院治疗,并负责介绍病史和以往治疗情况。其次,家庭医生还负责居民的医疗保健工作,如接种疫苗、病人愈后家访、孕妇保健及产后跟踪检查、疾病普查和定期体检等。此外,家庭医生通过举办各种讲座对居民进行卫生知识和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居民解决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等问题,提高居民预防疾病、保养身体的知识和能力,唤起每个家庭成员自觉地参与医疗保健,以减少发病率,增进身体健康;并同各行政机关及团体保持密切的联系,就居民健康状况和生活卫生条件存在的问题,及时地向他们通报,以加强各部门对保持居民健康的领导作用。家庭医生为管区内每个家庭建立家庭卫生档案,内容包括家庭经济、住房基本状况、饲养何种动物、有无传染病源、住地附近环境卫生等情况。同时,家庭医生还为每位居民,包括儿童建立个人健康卡。总而言之,凡与居民健康有关的事情都是家庭医生职责所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家庭医生上午在诊所接待病人,下午外出巡诊。如果患者不能到诊所治疗,医生便上门服务。家庭医生还要定期轮流到综合诊所去值班。

3.丹麦

丹麦的家庭医生制度也称全科医生制度,是比较接近新型医学模式的医疗保健形式,该制度是从私人医生制度发展而来的。1973年,丹麦政府和医生组织间签订了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合同,其基本原则至今没有发生变化,保证了这一制度的稳定性。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全体居民必须按照规定纳税,少年儿童和享受退休福利的人除外(按规定男67岁、女55岁退休);每个成年公民每年可在居住地10公里范围内选择一名开业的全科医生作为自己的私人医生,用合同形式签署协议,使医生免费为自己提供每日24小时的医疗保健服务。有关个人的健康问题,都必须经自己选择的全科医生检查或听取他的建议。每个全科医生最多负责1780名居民的健康保健注册,政府根据在全科医生处注册的居民的数量,每年向医生提供一笔固定收入。政府接受医生关于传染病、职业病和居民患病休假的建议。地方和国家设立合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各种问题,中央政府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调解医疗纠纷和裁决医疗事故

国家实行的保险医疗制是在政府、医生组织和居民之间用法律形式实现的。政府按照医疗卫生法由主管部门管理医生的医疗卫生质量,医生的利益由丹麦医生的自治组织丹麦医学会来维护。丹麦医学会下设三个分支协会,即全科医生协会、专科医生协会和医院医生协会。各协会由医生民主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代表他们向政府谈判解决医生利益和病人利益问题,谈判的结果用双方认可的合同形式取得法律效应。

凡签署合同的居民,找自己的家庭医生做的各种检查、咨询等均为免费,治疗或经家庭医生推荐到医院或专科医生处所作的检查,政府给予补助,个人只付很少的钱。药品补贴是地方政府按卫生部每年公布的药品名称发放的。但是如果病人未经全科医药推荐自愿到医院或其他注册的医生处看病时,则需付很高的医疗费和药费。所以,目前丹麦全国95%的居民都参加了全科医生的医疗保险制度。担任全科医生工作的人不是一般的初级卫生保健人员,而是必须经过正规医学院校学习,并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的高级医师,他们不仅工作范围大而且还担负重要的社会责任。在全科医生处注册的多是一个个完整的家庭,甚至一家老小几代人都始终由一个他们熟悉的医生负责保健工作,这样医生便能像一名家庭成员一样,深刻地了解该家庭的全部生理、心理及社会性问题,了解他们的职业特点,工资收入以及家庭关系。医生面对的是充满互相信任感的人,而不是大医院的大夫那样面对的仅是一个个单独的病人。这种得天独厚的自由的工作条件,使全科医生能够掌握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全部病史资料。他们可以从健康教育、行为改变、妇幼保健、精神引导、遗传免疫、性教育及避孕指导、老年保健、急症处理甚至家庭人际关系的协调等方面为服务对象提出种种建议,开展全面的保健工作。家庭医生可以最早发现易感人群,发现传染病和职业病,并按照政府的要求将传染病、职业病及时地报告给卫生主管部门和行业工会组织,从社会的角度开展群体的防治工作。由于社区患病人员的多少,特别是传染病发生的多少会影响家庭医生的名誉及收入,所以在卫生防疫上虽然政府不施加压力,家庭医生也会努力去做。

4.加拿大

在加拿大全民医疗保健体系下,其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基层医疗服务和二级医疗服务。基层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主要包括:家庭医生、注册护士、执业护士(nurse practitioner,NP)、药剂师等,以家庭医生为主。二级医疗服务包括医院专科服务、长期护理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

加拿大家庭医生一般单独执业或以小组、团队的形式执业,诊所由家庭医生拥有和管理。在以团队形式执业的诊所中,平均医生数为5人。团队形式执业的诊所可分为教学医院中的家庭医学诊所(academic clinic)和一般的社区诊所(community clinic),两者区别在于教学医院中的家庭医学诊所除了日常的门诊外,还有家庭医学住院医师带教以及科研工作,而社区诊所主要工作则是日常的门诊。家庭医生提供的服务非常宽泛,除提供一般门诊服务外,还提供慢性病管理、妇产科服务、新生儿、婴儿和儿童保健、精神心理治疗和咨询,另外还有一些小的外科手术,如伤口的切开和缝合、冷冻治疗、关节注射等。家庭医生平均每周工作超过50个小时,70%的家庭医生还提供业余时间的电话咨询服务(after-hours oncall service),如果将此计算在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75小时。

加拿大对家庭医生的付费机制主要采用按服务项目辅以奖金方式,对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采用按项目收费,而对一些预防性服务主要采用年终奖励的形式,以注射流感疫苗为例,如果所管辖的固定病人中有60%的病人接种了,则年底给家庭医生220加元奖励,如果该比例达到80%,则奖励额度达到2200加元。对社区医疗中心的家庭医生主要付费形式为薪水制。目前,加拿大基层医疗改革试点都涉及对家庭医生付费机制的改革,改革的方式主要是改变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制,采用人头付费制和薪水制。

5.新加坡

在新加坡,政府鼓励各类医院并存,同时也保护竞争,既不给予非营利性医院以任何的特殊优惠政策,也不给予各种营利性医院各种不公平的限制,让病人拥有自由择“医”的充分权利。根据所有制不同,社区医疗保健机构分四大类:①公立医院、专科中心或政府综合诊所;②私立医院或专科中心;③私人诊所;④慈善义务机构,包括老人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终端疾病医院、慈善医疗义务中心等。新加坡的医疗服务大多以收费价格作杠杆,把病人分类引导到最适合的医疗机构中进行诊治,从而促使当地医疗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新加坡政府相当重视社区医院的建设,对社区医院一直采取高投入、高补贴,通过财政投入建立起完善的社区医疗卫生中心,覆盖全体居民,并制定了严格的病人逐级转院制度:病人先到社区医院就诊,如社区医院没能力治疗,再转到大型的综合医院,由社区医院推荐转入大型综合医院的病人,收费比其他病人低。当然,私人医生也有转诊和使用医疗保险的权利。如此规定,既坚持了“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也可以避免大医院、专业医生看“小病”的资源浪费现象。社区医院作为辅助医疗机构,是新加坡国家医疗保健体系的重要补充,以其低廉的收费,重点满足老弱病人的需求。近几年,新加坡社区医院的数目和床位每年都在以高速度不断增长,甚至开始出现有数百张床位的大型社区医院。

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是“共同负担”,它主要分为强制性医疗保健储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三个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机构管理实施。每个新加坡居民都有自己的医疗保险账户,由政府、个人和企业三方共同交纳医疗保险,居民可用保险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或者直接用于支付投保人及家庭的医疗费用;个人如果要享受超标准的、特殊的医疗护理服务,超标部分的特殊护理费,则由自己承担。为了确保每个人都有求医就诊的公平机会,新加坡政府推行了“三重安全保健网”的保健策略:一是保健储蓄计划,强制市民储蓄,用以支付住院医药费用;二是保健双全计划,即低收费医药保险计划,以用于个人和直系家属应付严重病患或长期顽疾的巨额医药负担;三是保健基金,这是政府设立的一项专项基金,补贴公立医院的B、C级病房或享有门诊津贴的新加坡病人,如果保健储蓄额不足,又没能力支付医药费,就可要求该基金代支付。

6.比利时

欧盟国家中,比利时的人均生活水平指数位居第三,民众的健康状况和人均寿命也名列前茅,健全的医疗保障措施和社区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功不可没。绝大多数民众的疾病预防、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医疗卫生问题,主要是由于家庭医疗保健体系所起到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比利时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主导理念是,社区医疗保健服务的重点在于促使患者或康复病人得到与医院相同的医疗与康复服务,并不断促使被服务对象更加健康、更加高质量的生活。

在比利时,除了专业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私人医疗机构外,政府和医疗部门可根据不同的区域特点以及人口的多少,建立相应的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根据人口规模配备一定比例的全科医生、药剂师、护士、社会工作者以及一些兼职的心理学家,基础设施包括慢性疾病疗养所、日间医院、康复中心及监护性病人公寓等。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均由社区医疗保健服务中心负责,费用支付纳入政府医保和互助医疗范围。值得一提的是,其相当一部分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将疾病疗养、慢性病病人的日常护理和康复等场所转向患者或被服务对象的家里,这样既方便了患者或服务对象,同时实践也证明该举措减少了近40%的医疗和康复费用支出。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或中心的服务信息与医院等专业医疗机构互通,即通过网络系统将社区医疗保健的信息与各专业医院共享,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或互助医疗号码,一般病人在必要的医疗会诊或手术后,其相关医疗信息将转往所在社区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服务中心,而此后的日常护理、康复、保健则由社区负担,费用报销在75%至95%之间,与医疗保险比例相同。社区机构有义务将必要的日常服务信息反馈给医院或相关医疗机构,以便保证医疗过程的连续性。

7.匈牙利(www.daowen.com)

在匈牙利,现行的医疗服务体系主要由相互联系、密切合作的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全科家庭医生”在社区诊所提供的基本诊断与医疗服务;第二层次,区级、市级及专科医院提供的综合性门诊和专科门诊;第三层次,重点发展、具备治疗床位的医院所提供的住院治疗。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划分若干居民小区,每个居民小区设立一个社区诊所。根据每个小区的居民数量,每个诊所配备4名左右的“全科家庭医生”。每位“全科家庭医生”为所在小区若干条街道上的众多家庭提供基本的保健与医疗服务。每个居民根据居住区域选择社区诊所,依据所住街道确定自己的“全科家庭医生”,并在该医生处建立自己的医疗档案。居民看病,首先在社区诊所对自己负责的“全科家庭医生”处就诊,得到基本的诊断和医疗服务后,由“全科家庭医生”来“首诊决定”患者是否应去综合性门诊、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断或住院治疗。匈牙利也重视儿童的医疗保健,在多个居民小区中间设立专门为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占地面积较大的社区诊所,每个诊所配备多名“儿科家庭医生”。由于整个医疗服务体系实行严格的“首诊制”,除急救病人外,没有“全科家庭医生”的转诊,综合性门诊、专科门诊医院及能提供住院治疗的医院是不接受居民就诊的。

匈牙利的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医疗服务体系的三个层次,有着不同的支付手段。医疗保险基金对于综合性门诊或专科门诊医疗,按照接诊量、病种支付费用。对能提供治疗床位医院的住院治疗,则按病种付费,不同疾病有不同的难度系数,类似于点分制付费法。对于“全科家庭医生”,按照其负责的居民数量、就诊人次领取费用。社区诊所的诊室虽然多为政府提供,但“全科家庭医生”仍需分担租金,还需负担所招聘护士的工资、电脑网络使用等方面的费用,这些费用都要从每月医疗保险基金划拨的资金中扣除。医疗保险基金还对“全科家庭医生”转诊意见等给予有力的支持,如患者选择“全科家庭医生”推荐去的医院住院治疗,则免费医疗的比例较高,如自己选择医院,则自己要多承担一些费用。

8.美国

美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医疗服务领域已经形成了结构较为完整、运行比较有序且独具特色的体系。美国的医疗服务包括各类医院、诊所、家庭健康机构、康复中心、养老院、精神病院、临终关怀医院、药品连锁店等。其诊疗过程一般分为三级:初级诊疗是居民获得医疗或保健服务的起点,由社区全科医生提供一些基本的常规的较低费用的检查和治疗,全科医生视病情需要把签约病人转给专科医生诊治,未经此程序而看专科医生的,保险公司将不予付费;二级诊疗提供病人常规住院治疗、常规外科处置、专科或专家门诊,这是一些较高级和复杂的短期治疗;三级诊疗是具有高精尖技术的机构才能提供的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主要由大学的教学医院或附属医院承担,其病人主要来自完成初级或二级诊疗过程的病人。在以上三级诊疗过程中,病人根据病情的变化在各级医疗机构之间双向流动。

美国现代医疗体系的建立与医学教育改革、医学职业化、美国医学会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的。早年的医学教育是建立在学徒制的基础上。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开始需要更多的医生,一些医生开始建立医学院授课,全国建立了42所医学专门学校,提供2年制的医学教育。1847年,美国医学会成立,旨在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医学教育的规范化以及医生的职业化。1870年以后,医学院开始成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哈佛大学率先改革了医学教育。学制从2年增加到3年,并将每学年从4个月增加到9个月,同时增设了现代临床和实验室课程。20世纪初,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开展了现代医学教育改革,要求医学成为研究生教育课程,本科毕业成为进入医学院学习的先决条件,提供“4年本科+4年医学研究生”的教育体制。直到今天,只有极少数医学院提供“2年医学预科+4年医学”的教育体制。美国医学会推动政府立法,要求开业执业医生必须经过医学院的严格培养,并起到重要的监管作用,促进医学的职业化。

美国的健康保险系统包括政府保险和私人保险两大类。前者有老人和残疾人的保险及穷人的保险,后者以管制性保险计划为主要模式,由管制性保险组织(MCO)行使职能。但由于HMO(健康管理者组织)要求计划内的社区医生作为“健康守门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及转诊服务,同时患者的转诊被严格限定在组织内部的某些指定医生,用药也被严格控制。20世纪80年代,社会认为健康提供者组织建立的“健康守门人”制度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医疗费用。然而90年代兴起的患者权益组织提出“健康守门人”制度提供的是低质量的医疗服务,对这一制度的质疑催生了PPO和POS等管理医疗计划。PPO(优先供应者组织)类似于HMO,但是其首诊医生和转诊的限制相对宽松,被保险人通常可挑选在系统内部的任何一位医生,但随之其保险费用也偏高。POS(定点医疗)是HMO/PPO的混合体,在组织网络内部,类似HMO的运行。付费方式一般分为按人头付费、按服务项目付费、按疾病分类相关组付费等。

二、国外家庭医生制度实践的总结

通过国外关于家庭医生制度的时间,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外实施的家庭医生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建立家庭医生与居民签约机制

各国在实施家庭医生制工作中,普遍强调了建立家庭医生与居民签约的机制,如丹麦全科医生协会从1973年起开始同居民签订居民医疗保健合同;荷兰居民每年每人都必须选择一位全科医生进行签约。各国对于家庭医生签约居民数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在2000人左右(英国2500、美国2300)。

2.实行社区首诊制度

家庭医生制很重要的一项基础政策是社区首诊制。英国规定患者除急诊外,生病后一般必须先到家庭医生那里进行初步诊治,只有遇到疑难病例或病情严重,需住院检查治疗时,患者才会被转诊到地区医院,英国的医院不直接接收非急诊病人;德国健康保险制度规定居民就诊必须先找社区家庭医生,需要住院的患者,由家庭医生出具证明转诊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澳大利亚规定进入卫生系统的其他服务区必须有全科医生的介绍,他们可以将病人转诊给医院的专科医生或其他卫生专业人员;保加利亚也规定看病首先要通过全科医生,然后才能通过诊断咨询中心进一步化验、诊断,同时进行转诊。

3.实行按人头预付的卫生服务经费管理模式

在签约机制和首诊制基础上,以英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对家庭医生实施按签约居民数量预付服务经费的政策。卫生管理部门将区域内签约居民的全部医疗服务经费预付给家庭医生,由其全权使用和管理;家庭医生在此基础上为居民提供合理、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卫生经费的合理结余部分按一定原则纳入家庭医生收入分配。而在美国,保险公司代表投保人向医疗服务提供者购买服务,每位参保人自己选择或被分配一名家庭医生,保险公司则按人数将医保费预付给家庭医生,家庭医生成为核心角色,从机制上成为委托人的健康和保险公司的“双重守门人”。荷兰也由疾病基金和家庭医生订立契约约定服务项目和要求,并采用按人头计酬的方式付给家庭医生费用。

4.严格规范家庭医生资质

各国家庭医生均由全科医生担任,对全科医生从培养伊始到执业资质审核整个过程的要求都极为严格。英国的家庭医生是经过全科医学专业培训(包括在医院各科轮转培训),并在皇家医学会注册的医师,是临床技能全面的基层医疗保健人才;在美国要成为一名全科医生,首先必须取得不错的学习成绩和医学院的临床评估,参加全国统一的标准化考试,随后才能进入面试,面试时会被问及诸如个人工作愿景等问题,借此初步判定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否适合全科医生事业;荷兰全科医生需要有良好的医学教育和实践背景,在从医学院毕业后必须经过3年的规范化临床实践培训,他们提供的医疗服务覆盖范围非常广泛,各种疾病包括心理疾病都可以请求全科医生予以诊疗。

5.家庭医生成为各国医务人员主体

由于家庭医生在各国医疗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如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的家庭医生数量在各国医务人员队伍中均基本超过半数以上,而且这些国家正致力于进一步调整医师结构和比例,增加全科医生的数量。

6.服务项目覆盖健康管理各个方面

各国家庭医生服务在提供基本医疗的基础上,覆盖了居民健康管理的各个方面。英国除初诊服务外,对行动不便者提供出诊服务,还负责妇幼、中老年人保健,为个人、家庭及社区提供便捷的防、治、保、康全方位服务。澳大利亚家庭医生主要工作内容以医疗服务和一些慢性病管理服务为主,包括疾病诊断及处置、健康咨询、体检、转诊、家庭访视以及配合其他卫生机构开展专门项目如慢性病管理、计划免疫等。

7.家庭医生趋向联合协同服务

各国充分发挥家庭医生之间,以及家庭医生与护士、药剂等辅助人员之间的协作作用。澳大利亚家庭医生以诊所为服务地点,有一个全科医生独自开办的,也有几个全科医生联合组建的,他们雇有接诊员和护士协助全科医生工作,其中护士做大量的慢性病管理工作,有些护士擅长于哮喘和慢性呼吸道疾病,有些比较擅长于糖尿病,有些则擅长于心血管方面的咨询,有的做一些常规性的护理工作;德国的社区医疗服务由私人开业诊所提供的门诊服务,但联合开业的情况更普遍。荷兰政府鼓励家庭医生在医疗站中与护士、药理师等一起合作,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英国诊所中往往配有一名健康协调员,从事翻译和医疗辅助工作,药剂师还提供咨询服务和量血压等服务。

8.家庭医生收入得到保障

为吸引优秀人才担任家庭医生,各国均对家庭医生的收入予以较高水平的保障。在美国,家庭医生已经列在十大高收入职业的前列,其收入和社会信任度超过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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