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国外的医患关系,它与医疗保障制度的关系密不可分。
对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而言,在该制度下,政府以收税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然后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专项基金的形式,为医疗提供资金,以支持医疗机构为国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卫生保健服务,如疾病诊治、预防保健和护理康复等。由于政府是该制度的直接组织者,因而不存在第三方支付,政府直接作为“保方”在医患关系中过度承担各主体方的责任。而由于该制度的效率较低,其主要医患关系的矛盾主要体现为部分病人长期得不到及时的医疗照顾。因此,在该制度下如何加强医生的医疗费用一事、提高医疗机构的诊疗效率、减少病人在医院的候诊时间成为了主要的问题。
对社会医疗保险型保障制度而言,由于保险方的介入,公民(被保险人)的医疗意识显著提升,容易对医生的技术操作、诊疗行为等方面产生一定的疑虑,加上医生价值取向随市场经济条件而变化,都会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适当的医患沟通交流是该制度下重要的缓解医患关系的手段。
对于商业保险型保障制度而言,由于医患服务的信息不对称,加上第三方付费的介入,容易造成卫生资源的不合理使用甚至浪费,使得低收入或者无收入者难以享受医疗保障,造成医患关系的不和谐。因而,加以社会保险的辅助,专业机构或组织的监督,对该模式有一定的帮助作用。(www.daowen.com)
对于储蓄保障型制度,虽然被视作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之一,由于只有在政府规定的公立医院看病才能享有津贴,因而造成公立医院业务繁忙,整个等候过程从挂号到见到医生,历时可能三四个小时。因此,该制度仍需要改革。
综上所述,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众多,除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维护患者权益、监督医疗治疗、分担医疗风险、完善医疗保障体制外,仍需要结合国情,量身定制相应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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