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宁波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的创新思路及保障措施

宁波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的创新思路及保障措施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需要从主体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三个层面出发来创新发展宁波航运金融,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对宁波航运金融发展的基本概况进行剖析,有助于航运金融向纵深方向推进。

宁波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的创新思路及保障措施

第三节 宁波航运金融发展的创新思路与保障措施

宁波具有发展航运金融的优势条件,伴随着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和宁波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的建成,宁波发展航运金融也面临着极为重要的历史机遇。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航运金融政策环境不具吸引力、金融机构发展滞后、金融人才匮乏及相关金融服务滞后已成为制约宁波航运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需要从主体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三个层面出发来创新发展宁波航运金融,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航运金融发展的基本概况

航运金融不仅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对国际航运市场的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背景下,作为航运业较为发达的城市,宁波具备发展航运金融的必要性与可行条件。从总体来看,宁波发展航运金融的基础较为扎实,新的航运金融产品、机构与服务模式不断涌现,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乐观。对宁波航运金融发展的基本概况进行剖析,有助于航运金融向纵深方向推进。

(一)航运金融的内涵与业务

1.航运金融的内涵

航运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性产业,作为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风险性高,这些都决定了航运企业很难单纯依靠自身力量发展扩张,航运金融由此应运而生。

航运金融通常是指航运企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融资保险货币保管、兑换、资金结算、航运价格风险规避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一系列与此相关业务的总称。

航运金融的主体包括航运企业(包括航运公司、港口造船厂等)和相关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衍生产品经销商、金融租赁公司等)。

航运金融的发展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相辅相成,有着密切的联系,如纽约香港、东京、伦敦新加坡五大国际航运中心都是著名的国际航运金融中心。航运金融的出现有效解决了航运企业资金不足和风险转移等问题,从而促进航运产业的发展。

2.航运金融的业务

航运金融的业务主要包括:船舶融资、航运保险、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产品等。船舶融资就是对航运企业构建船只过程中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包括在建船舶的融资和构建船只的融资。航运保险在我国又称水险,主要包括船舶险、货运险和保赔险。货运险针对船上所运输的各类货物,船舶险以各类船舶本身为保险标的,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由于航运企业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所以需要金融机构来为其进行货币保管、兑换、结算等业务,也就是资金结算业务。国际航运价格衍生品是航运业与海运相关的石油和钢铁等行业规避海运价格风险的工具,主要有三种产品,即航运指数期货/期权、运费期权以及远期运费合约。其中,远期运费合约(FFA)是航运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点,就事先约定的运费价格进行现金结算的远期合同。

(二)宁波发展航运金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宁波发展航运金融的必要性

航运金融对于航运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主要国际航运中心都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航运金融既有利于宁波航运业的加快发展,也有利于金融业的拓展与创新。宁波发展航运金融服务将会极大地促进浙江海洋经济的发展建设,对航运业有效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减少机会成本,以及降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宁波市发展航运金融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航运金融不仅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对国际航运市场的发展也有着重要影响。综观世界著名的航运中心,无论是以提供交易市场和航运服务为主的伦敦国际航运中心,还是以腹地型为主的纽约国际航运中心,以及以中转型为主的香港和新加坡国际航运中心,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同时也是国际金融中心。全球每年与航运相关的金融交易规模高达几千亿美元,大部分交易集中在伦敦、新加坡香港等航运中心城市。目前国内航运金融发展较好的上海,在全球航运金融市场的份额尚不足1%,这也为宁波发展航运金融提供了想象空间。

宁波发展航运金融不仅有利于本地航运相关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也会促进相关金融业务的拓展。据统计,在106个行业中,造船业与97个行业有关联关系,而且航运产业金融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由于航运金融具有产业关系度高和产业附加值高等特点,因此发展航运金融业不仅可以促进这个行业本身的发展,而且可以进一步拓展到更为广阔的相关金融领域,在更大的范围内形成产业联动效应,有利于宁波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标的实现。

2.宁波发展航运金融的可行性

宁波市是航运业较为发达的城市,宁波港吞吐量已居世界首位,具有发展航运金融的优势条件。近几年,宁波发展航运金融正面临着绝无仅有的历史机遇,不仅在政策层面获得了重要支持,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和宁波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的建成,也将极大促进航运金融的发展。

2009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这份文件明确了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意义和建设目标。随后,宁波市提出全面接轨上海,融入上海“两个中心”建设,在国际航运及国际航运金融方面,宁波依托宁波—舟山港的综合优势和大量的国际航运交易,大力发展国际航运保险、船舶融资、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市场,与上海在保险公估机构、航运服务体系、保险经纪、会计、船检机构等方面开展多样化的合作,近期,更有许多实质性的合作已经签约或进入建设阶段。

另外,2011年国务院正式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规划中特别提出加快发展航运金融的要求:加快发展航运和物流金融服务,围绕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航运、物流金融服务,引导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浙分支机构积极发展船舶融资、航运租赁、金融仓储、航运结算、航运保险等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机构自主创新和公司治理,促进海洋产业升级发展。研究培育港口产业投资基金等商业化投融资渠道,支持当地区域性银行开发航运金融产品。高水平建设宁波航运金融集聚区,吸引金融机构入驻,形成航运金融特色品牌。加强宁波金融、贸易、航运服务功能间的密切配合,加快航运融资、航运保险、金融租赁、口岸贸易等发展。

近年来,宁波市已经发展起以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为依托的航运金融集聚区,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于2009年2月1日正式运行,该中心总投资约4.3亿元,集海港通关、航运服务和物流信息于一体,具有政府管理服务、港航企业集聚运营、信息高速集散等功能。截至2011年2月底,已有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海关、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海事局,宁波现代物流规划院,宁波港集团公司、宁波电子口岸公司,以及船舶代理、货物代理公司,报关、报检公司,法律咨询、金融服务等航运服务企业共93家单位1300余人入驻航运中心,开展各项通关服务和国际运输服务,逐步完善口岸和航运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同时,宁波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已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恒丰银行、渣打银行、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和昆仑信托等20余家金融、信托、会计机构签署入驻协议,该中心将重点打造成一个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金融核心,成为一个规模效益显著、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城市标志性商务窗口和宁波的又一亮点,并为宁波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和实施产业立市战略提供重要的金融服务支撑。

(三)宁波航运金融发展的基本现状

1.宁波航运金融发展的基础较为扎实

宁波发展航运金融业基础较为扎实,即具有港口、区位、航运业发达及金融生态优良等优势。宁波港口是世界上少有的天然良港和中国四大深水枢纽港之一,优越的港口条件及蓬勃发展的外向型经济,加上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加速推进,为宁波航运金融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2010年,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达到6.3亿吨,跃居世界首位,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315万标箱。目前宁波拥有航运企业124家,民营企业占90%以上,主要航线为沿海内河,货物以煤炭铁矿石等散货为主。宁波金融体系较为完整,金融生态环境较好,截至2010年年底,全市金融机构已达176家,其中银行业机构46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79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1家,保险业机构46家。此外还有小额贷款公司18家,信托公司1家,金融租赁公司2家,财务公司1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1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218家以及担保公司、典当、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类金融机构1000余家,基本形成了一个以银行业为龙头,证券、保险业为支撑,基金、信托、融资租赁以及部分类金融机构为辅助的多层次金融组织服务体系。

2.金融机构不断尝试产品创新、融资支持力度较大

航运企业购置船舶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离不开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我国多数船舶交易大都由航运企业通过贷款或自有资金购买,占用大量现金而容易导致企业现金流吃紧。近年来,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等均相继组建成立了航运金融部门。以交通银行为例,相继推出了水上运输企业综合化金融服务,包括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境内船东在境内购船);四方协议、境外银团、离岸金融(境内船东在境外购船);境外银团、出口买方信贷(境外船东在境内购船);融资租赁、保税区SPV租赁(境内船东改善报表、调节现金流)等多个类别。对船舶制造企业的金融服务也呈现综合化:在扩大产能方面,主要有项目贷款、银团贷款、融资租赁;在购买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方面则推出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贸易融资(信用证进口押汇等);新接订单开立保函则推出了船舶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服务。在航运金融特色化服务方面,交行则推出了集团境内外授信额度共享——四方协议、造船行业保函银团、香港IPO上市一条龙服务。

除银行之外,金融租赁公司也积极加入航运金融领域。如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它是华融租赁公司在宁波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定位为华融租赁公司的航运租赁事业部,其市场服务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航运、造船、港口、物流企业和宁波、舟山地区的各类生产型企业,主要的业务产品包括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船舶经营性租赁业务、港口物流设施及工业企业生产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等。截至2011年10月末,宁波分公司租赁资产总额已达52亿元。

3.新的航运金融机构开始设立

国内首家航运保险公司将由宁波港、上海港和中国人保三方发起设立,总部设在宁波,年内即将开业,航运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成为国内业界的一大创新性突破。这家航运保险公司的重点领域正是港航业,将积极研发和推广航运保险新产品、新模式。在此基础上集成开展各种财产类、人寿类保险业务,力争在5~10年内成为一家具有较强竞争力、较好盈利水平的专业性保险机构。据了解,航运保险机构这种新的开放的海洋金融平台,其服务范围初期主要在上海、宁波两地,以服务长三角为主,条件成熟时,将积极服务全国和世界的港口航运业。

4.新的航运金融模式开始出现

2011年11月,全国第一家以海洋产业为投资方向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宁波海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挂牌成立,由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开发投资公司等三家单位共同出资6000万元,是宁波海洋产业基金的发起、募集、投资、管理主体,三家单位的股比为4∶4∶2,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将为航运金融发展提供全面支持。

(四)宁波航运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宁波航运金融虽然已有一定的发展,但仍处于起步状态,总体上还停留在相对传统和分散的阶段,相关政策不具吸引力,航运金融服务滞后、覆盖不全、人才匮乏、产品单一,尚难以满足宁波航运、物流、造船等企业的需求,同国内发展较早的城市上海相比,存在很大差距,这一方面与宁波航运金融起步较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当前政策导向有关。

1.航运金融政策环境不具吸引力

国际几大航运金融中心都无一例外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给予高度自由、监管完善的法制环境。相比而言,我国政策法规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竞争力。在现行的政策法规框架下,宁波也未能在相关政策上有所突破,金融政策环境不具吸引力。

从政策上看,以融资租赁为例,它是船舶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融资租赁公司或者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设备给予优惠,而且财政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也较小。

从法律法规上看,航运保险法规还不完善。在实体法方面,有关航运保险业务的条款仅仅是海商法中的一部分,其余条款只能从其他保险条款中沿用;在程序法方面,虽然出台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但是仍然留下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同国际接轨方面,我国的保险条款与国际通用的条款常有出入,法律效力也令人质疑。

现行的封闭式船舶登记制度,不利于航运金融的发展。虽然中国是外贸和航运大国,但中资船公司大量境外注册,挂中国国旗的船队在全球只占4%,导致船舶贷款及其他航运金融业务大量外移至境外。这与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紧密相关。船舶国籍登记分封闭式登记和开放式登记制度,我国的船舶登记实行的是封闭式登记。开放登记下的船舶通常称为方便旗船舶。我国严格的船舶登记条件和相关优惠政策的缺失致使船舶登记的效率低下、收费高昂,对航运企业来讲是运营当中的重负。比如,在中国大陆,船舶抵押登记的办理周期是7个工作日,手续费是抵押额的千分之五;而在香港地区同样的登记只要2小时,收费只要港币440元。此外,在巴拿马、香港地区等地办理国际航运船舶和船公司登记仅需几个工作日,而在国内一般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选择登记为中国旗船舶不仅要面临效率低下的登记过程和高昂的收费,还要承担繁重的税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内、境外的所得都需缴纳所得税,国内建造的船舶在国内登记需要缴纳增值税,这项费用使得我国船舶出厂时的价格比方便旗船舶的出厂价格高两成,境外建造的船舶或者其他国家的船舶转到中国做登记时,需要缴纳进口的关税及增值税,而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巴拿马等地,法定税率一般低于25%。同时,境内船公司还需缴纳5%的营业税和其他杂项费用,包括教育附加费、航道费、港务费等,增大了运营期间的成本。但有些地区比如中国香港地区,则不需要缴纳,只在年初收取吨税一次,没有其他费用,节省了船东的经营成本。此外,对于银行而言,目前银行在境内发放贷款都需要对全部利息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而在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等地,银行则不需要交纳此税,由此导致银行在境内发放贷款的成本高于境外,也提高了船舶的融资成本。

2.航运金融机构发展滞后

国际大型金融机构通常在各大主要港口都设有分支机构,可以便利地为航运公司提供服务,相比之下,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网络少,资源配置能力较差,国际知名度不高。而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并且业务遍布全球,所以航运企业是国际金融机构积极争取的重要客户,航运企业也以成本最优、服务质量最好作为选择金融机构的条件。宁波航运金融机构无论在硬件还是软件上同国外著名机构相比,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许多企业倾向选择国外的金融机构,融资活动外移现象严重。以技术和服务为例,在资金结算方面,现有技术无法适应企业资金集中结算和管理的需要,目前,很多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首选一些外资机构,致使本地机构发展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航运金融的发展。

3.航运金融人才匮乏

国际航运涉及船舶工业、国际贸易、海上航行等多个领域,专业性强且跨区域程度高,因此,航运金融的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专深的金融从业经验,同时也必须熟悉航运业的运作和国际惯例。由于缺乏实践的机会,同时受到香港、上海等航运发达地区金融人才集聚效应的影响,宁波航运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难度较大。特别是熟悉外语外贸、海商海事、国际公约、航运交易、会计与审计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缺乏,不能适应航运金融向高端发展的需要。虽然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和各大航运企业已经设立了专业部门,但在专业化的管理流程和团队建设方面还不完善,严重缺乏高端航运金融专业人才,直接影响到航运金融服务的相关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同时,受到业务模式的限制和考核导向的影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往往在面对航运的综合化运作和复杂交易时缺乏创新动力。

4.航运金融服务滞后

船舶融资方式传统,选择范围小。宁波市船舶交易多为航运企业通过抵押贷款模式下的银行信贷支持或者自有资金购买,这种传统的融资方式会占用大量现金导致企业现金流吃紧,另一方面,银行贷款也会记入企业负债表,这两点都制约了航运企业的发展。同时,复合租赁、租赁—信托或租赁—信贷等组合融资产品较少,直接融资占比较低,特别是中小航运企业在融资渠道和产品上可选择的范围更小。

中资保险公司与从事海上保险的国际大保险公司的差距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产品匮乏,创新能力不足;二是国内保险公司风险反应不够灵敏,风险管控能力不高;三是国内保险公司国际网络少,国际认可度较低,缺少遍布全球主要港口的服务网络,也缺乏与国际大公司之间的合作。对航运船只来说,一旦出险,就需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快速赶到现场,协助开展事故处理,并及时进行理赔。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全球主要港口设有分支机构或有合作机构。而中资保险公司在这些方面存在的局限性,造成大量远洋运输船只和货物在境外投保。

资金结算分散,不利于集中管理和调度。在世界主要航运中心注册的大型航运集团一般都拥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和资金结算中心,它们都是通过财务公司实现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其设立的财务公司或资金结算中心业务广泛,包括设计航运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设备融资租赁、保险、证券发行及投资等等,并且盈利能力都很强,构成了航运集团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国际航运资金结算中心。宁波虽然是航运发达城市,但受限于技术和服务等原因,各航运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多、各自在银行设立账户多,导致资金分散,不便于集中管理和调剂使用。

宁波在航运价格衍生品方面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即使是规避汇率、利率波动风险的工具也比较鲜见,导致航运企业的避险和投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宁波在航运价格衍生品方面还是空白,缺乏回避和防范航运价格波动风险的工具,成为发展航运金融服务的绊脚石。随着人民币的升值,如何抵御汇率变化带来的风险是每个航运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是,受限于相关金融产品发展滞后,宁波航运企业即使实现本外币资金的集中管理,也因缺少适合投资的产品,难以规避风险和实现资金收益的最大化。

二、航运金融发展的创新思路

从更好地发展与服务海洋经济的宗旨出发,结合宁波航运金融的发展现状尤其是存在的问题,宁波航运金融发展的创新思路应该包括三个层面,分别是主体创新、模式创新和产品创新,通过实施多个层面的创新来实现宁波航运金融的新发展。

(一)宁波航运金融发展的主体创新

航运金融发展的主体创新主要是指多渠道、多层面培育和引进一批航运方面的专业型银行、保险再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形成较为完整的航运金融机构布局;做大做强一批经纪、公估、法律、会计、船舶检验等为航运金融提供专业外包服务的中介机构,使之在航运金融服务链中真正发挥作用。

1.整合资源,积极培育本地航运金融企业

如前所述,宁波市金融基础扎实,各类金融机构较为丰富,金融生态环境在全国范围内处于先进行列。但是,本地专业从事航运金融的机构却很少,在宁波本地金融机构的发展中,一直是独立分割的经营模式,未能形成金融资源的集中使用,从而在面对航运大型优质项目时往往力不从心。长远来看,统一整合本地金融资源、形成金融资源的规模利用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为此,我们认为,应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打破限制瓶颈,加快本地金融机构的资源整合,培育地方品牌的大型航运金融机构。以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为依托,打造航运金融集聚区,使之成为本地航运金融服务的核心区,成为金融研发、金融创新、国际和跨区域融资、金融营销等与金融相关的功能平台,促进金融相关要素资源跨部门有序流动和深度整合。

2.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航运金融企业

在加快提高本土金融企业、航运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支持航运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集聚金融企业、航运企业的力度,重点引进国内外有市场影响力的大型企业。宁波市应以良好的发展环境,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伦敦、新加坡和香港等地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宁波设立分支机构和组建合资保险、租赁、基金等公司,并积极争取各类金融机构公司总部落户;鼓励国内已有的金融、法律和保险机构进入航运服务领域,并将其总部、业务总部、资金运营总部和区域总部以及数据处理中心等进行落户。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和从事目前较为薄弱或空白的金融业务,比如海事保险和再保险、责任险、船舶险及各种贸易融资服务;结合梅山保税港区建设,探索发展离岸金融,完善现代化的国际结算和支付系统。

3.做大做强为航运金融提供专业外包服务的中介机构

可以依托北仑航运服务集聚区功能性项目,重点吸引一批船公司尤其是世界大型班轮公司、物流企业、船代货代企业、海事法律服务机构、商务会展机构等入驻,大力发展航运信息、航运咨询、二手船舶交易,使之在航运金融服务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宁波航运金融发展的模式创新

积极发展直接融资模式,包括支持有条件航运企业改制上市、设立航运产业发展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展企业债券与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大力发展间接融资模式,当前的重点在于完善航运企业融资担保机制,引导组建专业从事航运业的新的融资租赁经营机构,尝试租赁信用运行模式的创新。

1.积极发展直接融资模式

(1)支持有条件的航运企业改制上市

积极引导竞争实力强、资质等级高、企业规模大、经营业态新的航运、物流企业提升资本经营意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步伐。对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企业按照《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给予政策支持,妥善协调解决改制上市中的疑难问题,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安排土地指标。发行股票融资具有筹资规模大、成本低、不需还本付息、可重复融资的特点,符合航运产业发展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的要求。因此,市政府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扶持领域内相关国有控股公司上市,或者通过股权置换、借壳上市等手段,开辟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2)扩大航运产业发展基金规模

由宁波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域内龙头企业发起设立航运产业发展基金,募集民间资金,专门投资于航运产业发展。船舶产业基金是航运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将资金专项用于投资船舶产业,并将船舶租赁收入等收益作为对投资者投资回报的一种私募基金,如德国的KG模式。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推动直接融资体系的建立,引领船舶融资结构朝多元化方向发展,促进船舶融资服务产品不断完善和创新,真正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船舶产业投资基金有很大的业务拓展空间,除通过反周期操作继续平抑市场波动、在危机中支持造船业与航运业外,还可以创造性地将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融合在一起——通过出资参股、收购兼并、实物投资、船舶资产证券化和现货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将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相关配套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系起来,实现资源和利益共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目前已经成立的100亿元规模的国内首家海洋产业基金,可以借鉴德国的KG模式进行管理。在条件成熟时,适当放开航运产业基金设立的门槛,鼓励更多的资金进来,从而扩大航运产业发展基金规模,形成良性的竞争发展环境。

(3)积极发展债券融资市场(www.daowen.com)

宁波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有条件的航运、物流企业充分利用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金融市场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对于中小航运企业,可由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利用信托平台,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加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和承销力度,积极推动港口、码头、岸线等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企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支持航运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承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券),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级等相关配套服务,依托示范区内产业集聚区,支持航运产业中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优质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券)。加强私募可转票据、高收益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创新产品的研究,进一步探索适合海洋经济发展特点的直接融资产品。

2.大力发展间接融资模式

(1)探索与完善平台合作模式

金融机构应在原有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业务运行机制,以“合作机构和平台为手段,以风险分担和补偿为保障”,积极推动融资平台、担保平台、信用促进会(信用平台)和公示平台等各类合作平台的组建,通过金融社会化实现对航运企业组织化、系统化的资金支持(见图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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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3 依托合作机构的航运企业融资模式(以“抱团增信”模式为例)

(2)发挥租赁信用在船舶融资中的作用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船舶的特定要求和对船厂的选择,出资向造船厂购买船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模式。在租赁期内船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船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在业务实践中,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有直接租赁、回租赁、经营性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和转租赁等。当前,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重点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船舶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船舶租赁融资业务。

积极尝试租赁信用运行模式创新,试点船舶融资租赁信托。船舶融资租赁信托是指由金融机构或船务公司作为发起人成立信托基金公司,后者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资金专门从事船舶投融资业务,通过收购二手船舶,订造新船以期租或光租的形式出租给航运公司获取利润,与基金受益人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如新加坡太平洋海运信托基金(PST)就是一种成熟的船舶融资租赁信托运作模式。船舶融资租赁信托是融资租赁、信托与基金的综合创新。

(三)宁波航运金融发展的产品创新

1.船舶融资产品创新

在船舶融资方面,鼓励各类银行机构创新推出小额信贷、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船舶动产抵押贷款、企业重组并购贷款、船舶保函银团融资[5]、船舶出口信贷融资[6]、船舶技术产权融资[7]等信贷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产品,支持企业上市发行普通股与优先股、债转股等权益融资产品;鼓励信托公司开展船舶信托贷款,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投资者的信托资金用于向船运公司发放贷款,船运公司将自身拥有的船舶抵押给信托公司作为还款担保。

2.航运保险产品创新

在航运保险方面,支持各保险机构推行政策性航运保险产品,可以通过与其他知名保险公司和船东保赔协会合作,为航运企业提供一揽子的航运金融解决方案。宁波港的航运保险主要是与国内一些保险机构合作,比如船舶、车辆、码头等,随着国内首家航运保险公司在宁波成立,作为专业性航运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该公司积极研发和推广航运保险新产品、新模式,例如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保赔保险及集装箱保险等各类航运保险业务。

3.航运资金结算产品创新

在资金结算方面,作为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城市,宁波各类金融机构应与航运企业紧密合作,加大创新力度,推出更加便利的资金结算方式,方便进出口企业与航运结算。针对航运企业境内外一体化的资金结算方式,重点加强全球现金管理和离岸金融产品的开发,帮助企业实现境内外资金的统筹运用。同时,大力开发联名账户等针对航运企业需求的业务或产品,积极开展针对航运类企业的委托收款结算业务。

4.航运价格衍生品创新

航运价格衍生产品是航运企业规避海运价格风险的主要工具。随着新版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SCFI)的正式推出以及国际上首次以该指数为标的掉期交易的成功进行,中国海运交易“衍生时代”即将开启。宁波应当积极加强与上海航交所、期交所的合作,学习其构建衍生品交易、结算和信息平台的经验,积极创新相关服务并参与培育宁波自己的航运衍生产品。

三、航运金融发展的保障措施

国外航运金融服务非常发达,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经验。基于宁波目前的情况,在创新发展航运金融中,需要政府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加以保障,同时,要注重多层次航运金融市场建设,大力吸引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并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上海及舟山在航运金融方面的合作,通过金融资源的流动与共享,促进宁波航运金融尽快发展。

(一)完善发展航运金融的制度保障

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几大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宁波航运金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政府在财政税费、行政登记审批等方面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

1.改革现有的船舶登记制度

(1)试行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所谓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就是一国在不改变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前提下,面向本国船东开设的与开放登记制度相似而又与原有登记制度同时存在的船舶登记制度;因与传统的船籍登记制度并行,所以称之为第二船籍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制度的前提是保持本国原有船舶登记的基本条件不变,形式是在境内的岛屿、边境开辟新的登记注册登记地,特点是给予在该地登记的船舶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允许船公司雇用外籍船员,以及类似方便旗船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与前述封闭式登记与开放登记制度相比较,第二船籍登记制度有着明显的优势。为此,可以考虑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试行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借鉴国际上现有的第二船籍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理顺我国现有的船舶登记条例,从而形成相关规范,明确符合中国国情的第二船籍登记条件和程序。

(2)建立船舶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虽然船舶属于动产,但由于船舶具有所有权变更不频繁、价值巨大且须履行登记确权程序等不动产特性,因此针对船舶也可以建立预告登记制度。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韩国等地皆设有船舶预告登记制度,为船舶物权的交易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我国建立船舶预告登记制度[8]有利于杜绝“一船二卖”的情况,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航运业发展,更能与《物权法》的精神相匹配完善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并可以以此推进船舶融资等航运金融的发展。

2.消减税收上的障碍

航运企业标的物巨大,税收成本是企业重点权衡的问题。减免相关税赋、实施税收优惠是发展航运金融的必由之路。具体来讲,增值税方面,对于国内船厂建造的船舶在国内登记时应减免增值税,以使国产船舶的出厂价格具有国际竞争力;对于境外建造的新船或者是方便旗船舶转到中国进行登记的,也应考虑减免增值税,以吸引国轮回流、壮大中国旗船舶的队伍。营业税方面,可以对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运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而促进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此外,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防止骗退税的前提下,建议在宁波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以鼓励发展航运中转业务。总之,通过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宁波航运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3.便利航运资金全球运作管理

鼓励航运企业抓住宁波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契机,充分利用试点政策便利,实现国际结算币种多样化,探索航运企业在全球化布局时使用人民币对外投资,在船舶融资业务中吸收境外人民币回流,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利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等支持政策,实现航运企业集团外汇资金的高度集中运作,提高外汇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运营成本。

(二)加强航运金融市场与机构建设力度

加强航运金融市场多层次建设,构建多元化航运金融机构保障体系。培育和引进航运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在宁波设立航运金融区域总部或业务总部,加强对航运金融的研究与规划,深化金融机构与航运企业的合作,提高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和效率,根据我市航运业发展需要,加强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形成系列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模式。

1.打造多层次航运金融市场体系

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市场、间接融资市场、航运保险市场、航运衍生品市场的探索和建设。要利用好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为依托的航运金融集聚区的优势,打造现代航运金融发展平台。在现有的股票、债券、货币、期货、产权交易等全国性市场体系中开辟出航运金融专业市场,探索信贷转让市场、保单转让市场、航运指数期货期权市场等平台建设,整合运用租赁、贷款、保理、资产证券化等多种产品和多个市场,为航运服务业和航运制造业提供结构性的融资安排和专业化的融资服务。

2.构建多元化航运金融机构体系

要制订多层次的政策支持框架,针对不同的主体提供相适宜的政策安排:激励新设各类金融机构,并引导民间资金支持航运业;促进现有金融资源的合并与重组,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吸引外来金融机构在甬设立总部或业务总部。机构的设立与打造表面上看十分简单,但要能形成专业的服务体系并赋予其持续经营能力,是一项繁重的任务,因此激励政策需要与改善经营环境的政策相配套,从而使整体的政策环境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使各类机构看到航运产业链发展的巨大潜力。

(三)积极引进和培育航运金融人才

人才队伍建设是发展航运金融非常关键的一步,宁波市高校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培养不足,政府应建立航运金融方面人才的培养机制和引进机制,着力培养和吸引具备航运、金融、保险、法律等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从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航运金融高端人才放宽户籍准入限制,加大税收减免,为航运金融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1.依托高校教育和社会培训,积极培育航运金融人才

人才培养的关键和基础在于教育。宁波大学等设有海洋类专业的在甬高校要进一步结合宁波航运金融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专业建设力度,加快专业结构调整和教育教学改革。以宁波大学现有的国际贸易、金融学等经济类专业硕士点为依托,加快培养一批适应宁波航运金融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引导在甬高职、中职院校加入航运金融人才培养,构建多层次结构的海洋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硕(博)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航运金融人才实训实习基地”。支持相关高校与航运企业签订培养技能人才协议,充分发挥企业的行业优势及学校科技、人才、信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开展航运金融人才的定向培养,强化培养实践环节,注重“基础性、应用性、实践性、针对性”相结合,加强与金融机构、航运企业的联系,实行开放式办学,吸引企业加入办学行列中来,并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共同培养航运金融所需的复合型人才。

现有的社会金融培训机构很多,但航运类的培训机构却寥寥无几。为此,市政府应给予相关培训机构以政策支持,鼓励金融培训机构要依据航运金融的最新发展动态和要求,开发和实施适应市场需求的培训项目,同时,在师资方面也要不断强化,引进航运类高校的老师或金融业内有经验的航运金融部的老师,这些优秀的老师有良好的交流能力,对航运业、金融业有一个系统性的认识,可以传授更多前瞻性的知识,并可对现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

2.通过国外引进弥补人才缺口

通过招聘海外人才来弥补高级航运金融人才的缺口。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香港等均是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国际航运金融中心,也培养出了一批优秀的航运金融人才,可以按照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对海外人才的深度开发和长效开发,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策略。在高层次的海外人才方面,首先要重点选拔在世界著名金融机构、航运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国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担任领衔研究航运金融这方面内容的人员;其次要注意吸收最佳年龄段的海外人才,重点定向引进那些正处于创造力旺盛期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充分发挥精英人才在精英阶段的才能,以实现人才潜能的最大化发挥。为打造国际航运金融中心,宁波要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取国际成熟航运金融中心之优,集中外管理技术人才于一体,抓住战略机遇期,全面实施航运金融人才发展战略。

(四)建立和创新航运金融合作保障机制

探索和创新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上海及舟山在航运金融方面的合作,建立公共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合作机制,积极搭建政产学研、政银企业合作平台,最终促进宁波航运金融的创新发展。

1.建立宁波与上海、舟山的区域合作机制

(1)宁波与上海的合作

宁波积极参与融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目前为止,在合作框架下已经签订了一批高层次的合作项目,设立规模达100亿元的宁波海洋产业基金,一系列举措密切了沪甬之间的金融、航运业的合作交流。在与上海的合作中,政府从宏观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对接,目前宁波着重于建设上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与上海在长三角城市生态圈中形成主副关系,一方面承接上海辐射,吸引优质的金融机构和服务中介来宁波设立区域总部或后台中心,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宁波优势,成为上海金融业的后援和配套服务基地,提升整个区域内的金融核心竞争力和服务效率。在企业层面,可以借鉴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同上港集团的合作机制,即高管定期会晤、信息交换沟通、业务互动互助、科技创新交流,政府通过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成企业之间互动交流机制的常态化,努力走出一条金融与航运融合发展的新路子。

(2)宁波与舟山的合作

宁波与舟山一衣带水、关系密切,2011年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和舟山群岛新区成为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这给同属一片区域海域的宁波和舟山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是深化两地合作发展的重大平台、重要契机。按2012年4月召开的浙江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宁波被定位为航运金融机构集聚区;而舟山则侧重海洋金融创新,重点发展船舶融资、航运租赁、离岸金融等服务业态。在错位发展的基础上,宁波与舟山应积极开展战略合作、产业互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在新区规划编制、海洋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布局、专项航运产业基金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互动合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发展。

2.创新产学研、政银企合作机制

(1)产学研合作

产学研合作是由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的链条:政府引导推动,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支撑,中介机构为纽带和桥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培育符合市场规律的、有利于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有利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产学研合作体制和机制。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走产学研合作之路,是企业获取人才和技术支撑的不二选择。开展产学研合作是航运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更是如此。在甬高校是宁波市产学研重要支撑力量,市政府应推进和支持相关高校整合海洋学科资源,深化内部改革,激活发展动力,加大对航运金融方面问题研究的投资,建立开放合作和资源集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政银企合作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平台优势,畅通银企交流渠道,完善海洋经济发展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信息库,加强银行与企业、项目的信息共享,通过联合举办银企洽谈会、融资推进会等多种形式,积极主动促进银行与企业和项目融资对接,共同营造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为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大扶持力度,政银企三方联动、抱团,共同做大做强航运产业,金融机构要着力解决好航运企业融资难等共性问题;政府职能部门要优化服务,管理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通过成立航运业协会,做好银行与航运企业之间媒介,为行业搭建发展平台,为企业排忧解难。通过政银企三方联动,进一步壮大航运业,也为我市现代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注释】

[1]中世纪时期,远洋航运贸易是充满风险的活动。众多的民间投资者既希望获取高利润,又不愿承担高风险;而船东则往往缺乏足够的资金来造船、购货,于是船东和投资人之间的新式合作方式——有限合伙制应运而生。其中,投资者通常并无参与经营的意愿,而希望通过投资获得预期利润,其责任被限于他们最初的投资额,称为有限合伙人;而船东则往往是精于经营的人士,希望通过管理获取更大利润,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这一组织形式最早出现在船运业,后来逐步扩展到其他高风险的投资行业。

[2]商品的金融属性体现商品的资产性,是不同商品作为一种资产形式时所具备的共性和差异性特征的具体体现。较为普遍的说法为:商品属性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金融属性则是由资本市场决定的。

[3]专家普遍认为,当前主导大宗商品走强的主要推动力不是供需影响下的商品属性,而是货币因素影响下的金融属性。参阅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研究报告《宁波培育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研究》。

[4]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1年8月29日成立,是由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投资设立,注册资金2亿元。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实行市场化运作,以大宗商品现货贸易为主,致力于打造华东地区高端现货交易平台。

[5]船舶保函银团融资即船舶预付款保函银团融资,是指由多家银行联合参与对特定造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的成熟船型打包授信。

[6]出口信贷是国家鼓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融资支持,以促进本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方式。

[7]船舶制造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船舶技术从研发阶段到投入造船阶段可能会发生从技术研发设计方到船舶及配套装备制造方的技术产权的转移。船舶技术产权交易是指船舶技术产权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发生的技术要素以及附在技术要素上的各种权利关系的有偿交易行为。

[8]船舶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新船尚未建造完成时,允许预先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该制度适用范围为:一是船舶买卖交易,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二是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三是光船租购合同。一般程序是:船舶变更国籍,或船舶建造完工时,先办理临时登记手续,同时,在规定期内办理好船舶正式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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