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陇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4.应急准备
4.1 组织准备
4.2 资金准备
4.3 物资准备
4.4 通信和信息准备
4.5 救灾装备准备
4.6 人力资源准备
4.7 社会动员准备
4.8 避难场所准备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信息共享
5.3 灾情信息管理
5.4 灾情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8.奖惩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培训与演练
9.3 预案生效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发〔2009〕89号)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7〕141号)、《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0〕85号)、《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政发〔2008〕25号)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暴洪、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8万人以上;
(5)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陇南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作为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市减灾委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人、财、物的落实;
4.管理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省政府和其他地市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
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及办公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8265281
办公室:8211721(传真)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粮食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陇南军分区、武警陇南支队、市广播电视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 组织实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提供有关减灾信息;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市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减灾工程建设的设计、立项和建设、验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拟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坍塌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市农牧局 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市重大病虫害、低温、冰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的研究工作以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减灾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 负责在从事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期间,组织相关警种参与减灾救助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市建设局 负责组织减灾工作建设的设计和建设,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移民点建设工作。
市粮食局 负责灾区粮食调运,保证灾区群众生活。
市交通局 负责减灾工作期间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和管理;负责减灾车辆交通费用减免的办理,并负责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市教育局 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救灾知识教育活动,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安全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科学研究活动。
市科技局 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市卫生局 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疫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汛情信息,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
陇南军分局 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与救灾工作。
武警陇南支队 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维护社会秩序。
市广电局 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的广播公共预警体系。
市地震局 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监测情报及有关资料,对局部强降水、干旱、冻害、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气象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探测技术、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
4.应急准备
4.1 组织准备
成立市、县(区)减灾委员会,建立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门人员。
4.2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款,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4.2.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4.2.2 县、乡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4.2.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确保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2.4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省级及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
4.3 物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3.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选址,建立市、县(区)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
4.3.2 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供应机制。
4.3.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4 通信与信息准备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省、与县(区)、与各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
4.5 救灾装备准备
4.5.1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2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6 人力资源准备
4.6.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6.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救助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6.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6.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机制,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4.7.2 加强救灾捐赠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市的救灾捐赠接收站、点。
4.8 避难场所准备
按照防灾减灾规划,在位于高风险区内的城镇和人口密集城市,建设大型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市所在地和县(区)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城市社区推行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为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避难场所和服务。
5.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市农牧局的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上和有关县(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重建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和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www.daowen.com)
(3)灾情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区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务、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务、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市性的重大灾情,由市减灾委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县(区)减灾委发布。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灾情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上设定4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万间以上;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7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后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市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政府及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情况。
(6)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7)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和省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8)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提出建议,报经市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6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向市长报告。
6.2.3 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
(1)以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市减灾委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情,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及灾区政府救助情况和灾区需求。
(3)根据受灾地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应急物资。
(4)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5)市减灾委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
(6)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委及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
(7)视灾情,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开展救灾捐助建议。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市长。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42万人以上、56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6.3.3 应急响应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市民政局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及时召开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情,提出救助方案。
(3)根据受灾地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应急物资,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4)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5)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及时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向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8万人以上、42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依据灾情情况,向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提出进入Ⅳ级响应建议,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6.4.3 应急响应
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根据受灾地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应急物资。
(3)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及时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向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
7.1.2 各级民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
7.1.3 市民政局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救助数据,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
7.1.4 各级民政部门接上级的拨款文件后,根据本级财政状况,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整体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两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救助花名册和三联单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款物。
7.1.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物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要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抗灾能力等因素。
7.2.1 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因灾房屋倒塌损坏等灾害损失情况。
7.2.2 县(区)政府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当地灾情和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
7.2.3 依照本预案的响应等级,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中央、省级、市级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损房修复。
7.2.4 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 发展改革、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市、县(区)发改委、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牧、卫生、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防灾减灾和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奖 惩
8.1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8.1.1 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8.1.2 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8.1.3 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8.1.4 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8.1.5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8.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1 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8.2.2 故意发布虚假灾害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8.2.3 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8.2.4 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8.2.5 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8.2.6 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9.附 则
9.1预案管理
9.1.1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1.2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9.2 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演练。
9.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发布的《陇南地区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陇署办发〔2003〕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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