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陇南重大自然灾害研究成果

陇南重大自然灾害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件二陇南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办法为了及时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妥善安置灾区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陇南重大自然灾害研究成果

附件二 陇南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为了及时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妥善安置灾区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陇南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救灾救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认真贯彻“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急灾民所急,帮灾民所需,解灾民所难,及时对灾区困难群众给予救助,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灾区群众人心稳定、社会稳定。

二、自然灾害类别

自然灾害具体分类为:主要包括干旱、洪涝、暴雨、暴雪、高温、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突发灾害。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群众给予重大自然灾害临时生活救助。

(一)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或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倒塌房屋2千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全市或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以上。

三、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生活收入来源的“三无”困难群众;因灾致贫和因灾致病的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具体界定如下:

1.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房屋受损严重的农村困难群众;

2.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产资料受到破坏,无法正常生产,无收入来源的农村困难群众;

3.因灾致贫或者因灾致病的城乡困难群众;

4.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房屋受损严重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城镇困难群众;

四、救助金额

根据救助对象生活困难原因、种类及实际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施救,采取不同标准施行救助。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原则上确定为:

1.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人员死亡且家庭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2.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重大伤病且家庭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3.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受损且家庭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www.daowen.com)

4.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生产资料受到破坏,无法正常生产,且又无经济来源的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5.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经城乡合作医疗组织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还存在大额自付医疗费用(一般在5万元以上),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个家庭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生活救助。无论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群众,还是因灾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众,一年内先后出现符合救助条件情形并申请不同类别救助的,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五、救助资金筹措与管理

市级设立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专项资金,在市民政局机关账户中设立临时救助专户。今年在救助专户中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50万元,市级财政筹集50万元,作为临时生活救助的启动资金。从明年开始全面开展各项救助工作,救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1.每年由市本级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救助专项资金;

2.每年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拿出10%的资金作为救助专项资金;

3.每年将一部分社会捐助资金作为救助专项资金;

4.积极向省上争取资金作为救助专项资金;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专款专户、封闭运行的方式,不得转移、挪用、挤占临时生活救助资金。

六、救助资金的发放

重大自然灾害及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实行属地原则,动态救助的办法。救助资金发放原则为:

(一)在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因遭受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灾区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由县级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在县(区)级专项资金中发放临时救助生活补助资金。

(二)因灾致贫或因灾致病原因造成的城乡困难群众,在县(区)级实施救助后,还确需要实施救助的困难群众,由本人申请,村委会、乡政府加注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在市级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三)除重大自然灾害外,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七、附则

各县(区)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重大自然灾害及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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