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改革开放30年:伟大实践与辉煌成就-研究文集

改革开放30年:伟大实践与辉煌成就-研究文集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试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西北大学张炜达1978年,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开辟了新时代。这是总结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所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始终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改革开放30年:伟大实践与辉煌成就-研究文集

试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西北大学 张炜达

1978年,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开辟了新时代。对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一个全新发展阶段就此启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巨大成就”,2008年2月28日首次发布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的总结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实践产生经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遵循的基本经验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使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必须把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把法治建设的基础放在制度建设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

3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并逐步向纵深发展。站在世纪之初,面向转型中国,带着问题回顾30年,反思和总结法治30年的经验成就与发展规律,展望未来法治发展的前景,是我们的重大使命。回顾法治建设的30年,我们从“法制”到“法治”,从“人治”到“法治”,经历了一个曲折渐进的过程,这是多种力量相互交锋、相互融合的结果。只有以史为鉴,总结经验与规律,才能获得法治的进一步发展。首先,坚持“依法治国”为国家根本治国方略。当前讲和谐社会的时候不能忘记法治国家,应该两面兼备,一面是和谐社会,一面是法治国家。其次,坚持“解放思想”作为法治改革的重要动力。任何改革都须是以思想、观念、理论先行。没有先进的思想、理论指导,就不会有先进的制度创新。要真正深化政治改革、法制改革,必须首先从禁锢人们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观念、理论和制度下解放出来。再次,坚持将人民作为法治改革的根本动力。现阶段应树立人权与民权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如果我们能依靠来自社会的改革动力,重视自下而上的人民参与,政治改革,包括司法改革的步子就可能加快。

一、必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民主法制的阶级性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置于党的坚强领导之下。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表明,能否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直接关系到法制建设的成败。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之所以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首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既坚持了党的领导,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正确处理了党与法的关系。这是总结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所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毋庸置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又必然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任何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这样一来就有一个如何处理党与法的关系的问题。我们党自觉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从中共十二大开始,就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后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重申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就树立和维护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二、民主法制建设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服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健全民主和法制正在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所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完备的法制,对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而民主法制建设的每一步推进,又与我国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始终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政权机构。随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3年先后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心任务,也是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一直把加快经济立法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比如十届人大在其任期的五年时间中,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其中有三分之一属于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这些法律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对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要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当中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修改了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对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许多新的规定。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第二,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它的组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增设专门委员会等;第三,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等。这些规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宪法又规定全国人大增设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从六届人大到九届人大,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六个增加到了九个。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监督工作。它先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有重点地检查法律执行情况,督促纠正违宪违法的行为和案件,推动普法工作;其次是逐步扩大工作监督。工作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可以说,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人大如何监督司法工作已形成一系列的制度,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各级人大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四、必须把立足中国国情与借鉴外国经验结合起来(www.daowen.com)

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要立足中国国情,二要借鉴外国经验,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取得成功的又一条基本经验。各国国情的差异性,决定了各国的法制建设必然呈现多样性。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道路,要与一国的国情相适应。我国具有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华民族有着自己的历史习惯、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这就决定了我国无论在政治体制上还是在民主形式上都不能照搬西方的做法。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立足于中国国情。旧中国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法制基础比较薄弱。正如邓小平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1]面对这样的国情,我国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从一开始采取的就是政府推进型的模式,由政府规划法制蓝图,确立法制目标,提供法制动力,而没有像许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走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的路子。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吸收和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有长达几百年的法治历史,建立起了比较成熟完备的法治社会,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对人类社会有益的文明成果和成功经验。其中许多成果和经验对我国今天的法制建设不乏启发和借鉴意义。我们完全可以结合国情,批判地吸收,为我所用。这样就可以少走弯路,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我国在制定1982年现行宪法时,就吸收和借鉴了外国的经验。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非常注意收集各国的全套法典,当时仅宪法就收集了35个国家的。[2]任何制度的创新和理念的形成都需要长期的实践,不能一蹴而就。在世界经济政治文化趋于一体化的前提下,我们既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经验,又要努力寻求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和法制道路。正是由于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既立足中国国情,又注意借鉴外国经验,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才取得了如此辉煌的成就。

五、必须把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二者互为条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以发展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以健全法制为保障。“文化大革命”曾经给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创伤,它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健全或者不依法办事,人民由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可靠的保障,这很不利于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从而也很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把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这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又一条成功经验。邓小平历来主张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割的。他在谈到法制建设时,总是和民主建设联系在一起。1978年10月3日,邓小平在同胡乔木、邓力群、于光远谈话时指出:“民主和法制实际上是一件事情。”[3]后来他又多次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4]江泽民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他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以胡锦涛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也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正是由于我们党始终把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结合在一起,才使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业民主管理的不断推进,所有这些成就,反过来又都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六、必须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英国阿克顿勋爵有句广为流传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健全了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地保障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一,加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以确保制定出来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第二,加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以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第三,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工作,以确保审判机关公正判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四,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下级法院不公正的审判和执行中的错误行为坚决依法纠正;第五,加强了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第六,建立了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等。这些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经过30年的恢复与发展,正沿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胜利前进。它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为今后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它所积累的历史经验,为今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36页。

[3]《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页。

[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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