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罗姆利关于制度变迁的绩效评价理论】
制度变迁的绩效:改善情形
D.W.布罗姆利从供需方收入的角度对制度变迁的效率评价给出了一个公式。他指出:当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成本时,制度供给者就会致力于制度创新。假设存在初始制度状态1和变迁后的制度状态2两种情形,状态1转变到状态2称为制度变迁过程。这一变迁之所以发生,其充分必要条件是:
W2>W1+TC
式中W1为状态1的制度净收益(制度总收益减去制度运营成本);W2为状态2的制度净收益(制度总收益减去制度运营成本);TC为制度变迁成本。于是,ΔW=W2-(W1+TC)即为制度变迁的净绩效。上述公式隐含着一个严格的假设前提,那就是制度变迁的参与者对W和TC有一致评价。
布罗姆利的公式由于现时制度环境决定了有关的成本(存在关于“相关外部性”),因此,关于制度变迁问题的一个可采取的分析是看一看变迁的潜在收益是否能补偿那些源于这种变迁的人的损失。“如果这种补偿是可能的,即使它没有实际发生,并且如果在给受到损失者进行了假想上的补偿之后潜在收益还有剩余,那么,变迁就满足潜在帕累托改进的前提条件。”(1)
一致同意作为一种规则来说,在现实中较少被人采纳,原因在于其决策成本太高(最后一点实际上已涉及信息不对称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这一规则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效率标准而不是作为决策规则来存在的。在主观契约论者看来,效率应根据人们的同意程度来衡量,如果每个人都同意,那无疑是最有效率的。
按照布罗姆利的说法,制度变迁过程可视为一种交易过程,或者说制度变迁是一种交易。(2)交易的范围涉及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主体在一起就制度物品进行讨价还价。制度能否变迁,或者说制度交易达成与否,取决于经济主体基于各自标准对于其绩效做出损益评价后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响应。
这里的标准是效用标准,绩效表现为多个方面。在布罗姆利看来,不同的制度交易,带来的制度绩效是不同的:有的交易可以改善生产效率;有的交易可以重新分配收入;有的交易可以重新配置经济机会;有的交易则可重新分配经济优势。
不管参与交易的各个主体有何偏好,也不管交易的绩效是什么,只要人们一致同意对规则做出某种变动,那么就可肯定:根据先前定下的一套现存规则,所达到的结果或预期或会达到的结果要小于修改过的规则来进行交易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新的规则必然要比旧的规则更加有效率。(3)(www.daowen.com)
制度的变迁通过改变利益主体的激励结构(包括收入分配、机会配置与相对优势)和相关生产要素的结合组织方式,从而与生产要素状况共同决定了变迁的绩效。绩效的改善意味着生产可能性曲线的右移。如果我们将绩效粗分为两大类:主观绩效(如公平等)、客观绩效(如产量或收益等)。那么在一致同意下制度变迁的绩效可用上页图来表示。
图中标志了一致同意条件下制度变迁绩效的三种情形。假定S0代表与原有制度安排相对应的生产可能性界面。那么:①S1代表制度变迁在既定主观绩效(不改变分配与公平格局等)前提下,提高了客观绩效(可以是成本下降、产量上升、收入增加等);②S2代表制度变迁在不改变产出水平条件下改善公平(包括机会公平与收入公平等),提高了主观绩效;③虚线S3则代表制度变迁既改善主观绩效又改善客观绩效(上述分析都假定自然资源禀赋、各个行为主体偏好不变)。
要申明的是,客观绩效除了最终表现为产出外,还包括间接的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资本积累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视为制度变迁改变激励结构所引致的,并最终变现为产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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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罗必良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167页。)
【注释】
(1)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页。
(2)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131页。
(3)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年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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