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体育发展策略:关注女性体育参与权利保护

中国体育发展策略:关注女性体育参与权利保护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的女权意识是指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争取男女平等,改变其受歧视地位的认知与倾向。表现在女权意识的觉醒上,就是发轫于法国、席卷整个欧美世界的第一次女权主义运动浪潮对我国传统女性文化的冲击。教育的启蒙与报纸的宣传促使中国女性女权意识的萌芽。此外,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也在其相关的文件中,呼吁将体育参与权列为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我国而言,保护女性的体育参与权利尤为重要。

中国体育发展策略:关注女性体育参与权利保护

所谓的女权意识是指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争取男女平等,改变其受歧视地位的认知与倾向。在以男性为主体的封建社会,我国女性一直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其不仅被剥夺了政治参与的权利,也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在“男尊女卑”的礼教文化熏染下,形成了“三从四德”的行为规范,进而使其女权意识长期处于被蒙蔽的状态。鸦片战争爆发以后,随着西方文化进入中国,传统的封建礼教思想开始解体。表现在女权意识的觉醒上,就是发轫于法国、席卷整个欧美世界的第一次女权主义运动浪潮对我国传统女性文化的冲击。如从19世纪40年代起,西方传教士开始在我国沿海城市创建大批的女子教会学校。受此影响,一些企业家或地方政府也开始筹建女子学校,并倡导在普通学校招收女学员,这大大促进了我国女性教育的发展。据统计,到1916年时,我国的女学生总数已经达到了172724人,其中接受中等教育的女生为8005人[1]。伴随女学而行的是女报的兴盛。1898年,中国第一份中国妇女办的报刊《女学报》发行,紧接着《女子世界》、《中国女报》以及《神州女报》等一大批倡导女学、提倡男女平等的报纸发行,为男女平等的思潮提供了宽广的平台。教育的启蒙与报纸的宣传促使中国女性女权意识的萌芽。随后进行的维新运动、新文化运动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则进一步加剧了封建传统文化的解体,并进一步促进了女权意识的萌发。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中央就在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此后,又在《婚姻法》、《选举法》、《劳动法》以及《教育法》等法律文件中,对女性的相关合法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法律的保护下,我国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升。首先在政治参与上,女性在各级权力领域的数量和比例呈不断增加的趋势,如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女性代表147人,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为12%[3],而2013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共有女性代表699人,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上升到23.4%[4];1954年进行的全国第二届政协会议共有女委员83名,占委员总数的比例为14.3%[5],而2013年进行的全国第十二届政协会议共有女委员399名,占委员总数的17.8%[6]。其次在受教育程度上,女性在各类教育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如我国在1980年时的高等学校女学生比例为23.4%,到2006年时已达到47.8%[7]。最后在劳动就业上,女性的就业人数及其比例均呈快速上升趋势,如1952年,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女职工人数为184.8万人,占男女职工总数的比例为11.7%;到1978年时,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女职工人数为3128万人,占男女职工总数的比例上升为32.8%[8]。到2004年时,城镇就业总人口的女性比例达到43%,与发达国家41%—48%的就业水平相近。

总之,在政府的鼓励与法律的保护下,随着我国女性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受教育程度的增加以及参与经济生产比例的提升,其女权意识也在逐步觉醒,对自身的发展也更为关注。

体育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闲暇时间的增多而产生的一种休闲行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人的身体健康,还可以娱乐人的心灵,促进人的社会适应,进而提升人的发展空间。从这种意义上讲,体育权在本质上属于人类发展权的一种。而且,如果将体育放在促进整个国家发展的角度上讲的话,其不仅可以通过促进人的身体健康来减少政府的医疗负担,还可以通过提升人的适应能力来促进社会和谐。

正是基于此,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将体育参与权列为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如美国的《业余体育法》就规定了其公民从事业余体育的权利;法国的《宪法》也强调“每位公民体育锻炼和从事身体活动的权利不受基于性别、年龄、能力和社会地位的歧视”[9]。此外,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也在其相关的文件中,呼吁将体育参与权列为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如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和1946年的《世界卫生组织章程》都有与保障人类健康、促进体育发展相关的内容[10]。1978年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也规定:“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11]。《欧洲大众体育宪章》也规定:“人人都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12]

基于体育参与的特殊作用和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我国在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就指出“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发展”,并在1982年重新修订的《宪法》总纲中阐明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基本立场,同时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中,明确了国家对培养青少年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权利的保障和公民享有参加包括体育活动在内的文化活动的自由[13]。随着国家对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视,国务院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公平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14]。而2008年颁布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则进一步明晰了国家在促进公民体育参与上的责任以及公民所享受的体育健身权利。

对于我国而言,保护女性的体育参与权利尤为重要。因为,女性是人口再生产的载体,其身体、心理与社会适应能力的健康与否不仅直接影响着人的生育期望与生育能力,也影响着其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质量。经常参与体育锻炼则能够有效地促进人的身心健康与社会适应能力。然而,在反应女性生育能力的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上,我国2010年的这两项指标分别为30/10万、13.1‰,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的差距[15],如1998年,美国的这两项指标分别是8/10万、7‰,日本是8/10万、4‰,英国是7/10万、6‰[16]。在另一项反应女性生育能力的指标——剖宫产率上,2004年,加拿大的这一指标为19%、欧洲为10%—14%、日本为7%—10%[17],而我国2011年的这一指标则高达46.5%,远远超出世界卫生组织设置的15%的安全警戒线,在短短30年间飙升约9倍[18]。此外,我国女性患慢性病和其他疾病的比率也呈增长趋势,这为抚养子女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据统计,2003年,我国女性的慢性病发病率和两周患病率分别为151.1%和155.8%,而到2008年时,则分别增长到199.9%和157.4%。

而且,受家庭负担加重以及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女性的精神健康状况也不容乐观。据中国人力资源网2005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有27.45%的被调查女性存在一定程度的如神经衰弱忧郁症焦虑症等心理问题,是男性的3.5倍[19]。《2003年白领工作压力研究报告》也显示:女性白领的身心疲劳值比男性高2.41,成显著性差异[20]。心理的亚健康状态也容易导致自杀行为。据统计,我国女性的自杀率比男性高出25%,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女性自杀率大于男性的国家,全球每100个自杀身亡的女性中,有55.8个是中国女性[21]。尤其是作为家庭核心成员的已婚已育女性的心理崩溃还会把整个家庭引向危机,影响其子女的正常成长。总之,在我国女性健康状况不甚乐观的大背景下,更要重视体育锻炼在增进女性健康、缓解女性压力方面的独特作用,加大对女性体育参与权利的保护。

由于在上面已经对我国女性参与竞技体育的情况进行了相关论述,所以在该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女性的群众体育参与现状。从我国已经进行的三次全国性的群众体育现状调查来看: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中,同样存在男多女少的现象。如在1996年,在我国16岁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中,男性占62.13%,女性占37.87%[22];2000年,我国16岁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中,男性占62.5%,女性占37.5%[23]。在1996—2007年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男性人口占男性总人口的比例由1996年的16.9%上升到2007年的24.63%,上升了7.67%;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女性人口在女性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由1996年的13.60%增加到2007年的17.36%,增加了3.76%[24]。从总体上看,女性参与体育的比例虽有所提高,但仍与男性有着较大的差距。

在女性人口参与体育锻炼的年龄分布上,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报告均呈现出了“两头高、中间低”的状况,说明处于劳动人口年龄阶段的女性群体的体育参与现状并不乐观,这可能与其工作压力较大、家务劳动较多、闲暇时间较少有关。在职业分布上,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报告的结果也大致相同,即管理人员和科教人员的体育参与率要高于其他人群。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农民的体育参与率在所有职业分布中处于最低的位置,这也要求我们加强对广大农村女性体育参与权利的保护。在体育活动场所的选择上,相较于男性,女性的活动场所仍以家庭为主,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女主内、男主外”的传统家庭分工仍占主导地位,这也是制约我国女性体育人口增长的重要因素。

总之,虽然我国女性参与体育锻炼的比例有了一定的增长,但其增长速度却低于男性体育人口的增长速度。女性体育人口在体育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远低于男性体育人口,而且受传统家庭分工的影响,其参与体育锻炼的形式与场所相对单一,并呈现出“两头高、中间低”的马鞍形体育人口分布趋势。

女性的身心健康不仅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和谐,也有利于维持整个民族的人口安全与人力资本供应的平衡。而大量的实证研究证明: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可以有效地促进女性的身心健康。因此,政府对女性体育参与权利的保护不仅是一项难以推脱的道德责任,更是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积极担当。然而,不管是从目前我国相关政策法律对女性体育参与权利的规定与强调来看,还是从女性体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来看,政府在促进女性体育参与方面的责任意识还很薄弱,这也是导致女性体育参与比率增长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建议政府一方面要主动承担起促进女性体育参与的主要责任,审查并评价体育法律、政策、项目等是否建立在性别平等的基础上,建立从善待女性、帮助女性弱势群体到公平对待女性、强化女性利益的体育公共决策机制[25],强制性规定女性在体育政策部门中的人数比例,提高女性在体育决策上的话语权。另外,还应加大对女性体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加强女性体育的组织管理与指导,使得女性群体的体育参与更具有组织性与科学性。

社团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可以有效地填补政府与企业留下的社会责任空白,并凭借其自愿性、公益性与相对的独立性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虽然我国在法律上确认了女性与男性的平等地位,但受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在民间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着较为广泛的性别歧视现象。这些现象单纯地靠政府的力量是无法也不可能消除的,所以应借助社团组织的力量来促进男女平等。对于女性体育参与权利的保护也是如此,不仅应强调政府的责任意识,还应通过大力发展旨在保护女性体育参与权利的社团组织来消除体育参与中的性别歧视现象。然而,受我国社团组织注册登记“挂靠制度”和“非竞争性原则”的影响,女性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不仅速度缓慢,而且多处于虚化状态,并不能很好地起到维护女性体育参与权利、促进女性体育发展的作用。

因此,建议逐步取消我国社团组织注册登记的“挂靠制度”和“非竞争性原则”,进而壮大女性体育社团组织的规模,使其能够从政府的权力框架下摆脱出来,赢得决策上的自主性,为维护女性体育参与权利服务。此外,政府也应该积极地扶持女性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尤其是要建立一个国家层面的女性体育社团组织来对全国的女性体育社团进行指导,从而增强女性体育社团组织的凝聚力,提升其在促进女性体育参与上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公众往往会接受媒体所呈现的社会现实,所以当代文化实际上就成了传媒文化[26]。我国传统文化对女性美的评判标准主要是身体上要柔弱、纤细而不是强健、有力,性格上要温、良、恭、俭、让而不是现代体育运动所要求的张扬个性、展示自我[27]。这种传统的女性审美观严重地制约着我国女性体育参与的积极性。即使在我国政府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强调女性解放的情况下,这种传统文化仍有着较强的塑造力,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其影响力更为广泛。

在这种背景下,就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和报刊等大众媒介的宣传作用,对女性进行体育锻炼的功效进行宣传,提升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目前的大众传媒在对女性健身效果的宣传上往往倾向于强调其对女性苗条身材的塑造,这其实是一种迎合男性审美观的体现,也是对体育健身多元功效的遮蔽。尤其是在竞技领域,为了迎合男性的审美需求,大众传媒往往倾向于关注和报道女性运动员的衣着、身材和花边新闻,而对其运动技术与拼搏精神的关注较少,这很容易误导女性对体育的认识,进而使其再次陷入男权主义的怪圈[28]。因此,政府应在大众传媒对女性体育的宣传上进行积极地引导,促使其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女性自身体育观的形成上,使女性能够认识到体育锻炼的多元价值。

总之,随着我国女权意识的觉醒,其对自身的发展也更为关注。而体育作为促进人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也应纳入到女性的权利范畴体系内。尤其是在我国女性健康状况不甚乐观的大背景下,更要重视体育锻炼在增进女性健康、缓解女性压力方面的独特作用,加大对女性体育参与权利的保护。然而,受传统文化和政府经费投入较少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女性参与体育的人数比例的增长较为缓慢,且远低于男性参与体育的人数比例。为了促进我国女性的体育参与,首先要强化政府在保护女性体育参与权利上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女性体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其次是要大力发展女性体育社团组织,使其能够有效地起到维护女性体育参与权利的作用。最后是增强大众传媒在促进女性体育参与上的导向作用,对女性进行体育锻炼的功效进行宣传,提升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

注释

[1] 陈景磐.中国近代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305.

[2] 周天枢,傅海莲,吴春.女性学新论[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61.

[3] 师凤莲.社会性别视角上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0:72.

[4] 霍小光,赵超,崔清新.肩负起人民的重托——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特色分析[EB/OL].http://news.xin huanet.com/politics/2013-02/27/c_114822744.htm,2013-02-27.

[5] 《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编写组.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48.(www.daowen.com)

[6] 新华网.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名单形成[EB/OL].http://news.xinhuanet.com/yzyd/mil/20130202/c_114590175.htm,2013-02-02.

[7] 周天枢,傅海莲,吴春.女性学新论[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31-132.

[8] 周敏.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1:67.

[9] 张振龙,于善旭,郭锐.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J].体育学刊,2008,15(2):20-23.

[10] 于善旭.再论公民的体育权利[J].体育文史,1998(1):31-33.

[11] 王岩芳,高晓春.论体育权利的内涵及实现[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0(4):9-12.

[12] 邓小刚,朱桂莲.一项国际性人权——体育权的发展[J].体育文化导刊,2004(8):63-64.

[13] 于善旭.从提倡到保障:新中国体育权利立法的发展与期待[J].体育学刊,2010,17(7):1-5.

[14] 张杰.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与法律地位[J].体育学刊,2006,13(5):14-17.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EB/OL].http://wsb.moh.gov.cn/htmlfiles/zwgkzt/ptjnj/ye ar2011/index2011.html,2013-01-16.

[16] 王丽华.全球化语境下的异音:女性主义批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9-120.

[17] 王丽华.全球化语境下的异音:女性主义批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2.

[18] 腾讯网.中国剖宫产率30年增9倍,较自然分娩隐患多[EB/OL].http://health.qq.com/a/20130619/009565.htm,2013-06-19.

[19] 谭琳,周颜玲.全球背景下的性别平等与社会转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528.

[20] 杜学敏.女性白领压力不亚于男性[N].中国妇女报,2003-12-12.

[21] 王丽华.全球化语境下的异音:女性主义批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33.

[22] 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课题组.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与研究[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8:83.

[23] 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课题组.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与研究[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5:204.

[24] 陆建平,李宁.我国居民参与体育锻炼的特征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2(1):36-39.

[25] 许月云等.社会发展视野下福建省城乡居民体育人口实证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244.

[26] 唐东辉,张文羽.当代传媒话语权下对女性体育文化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6,27(2):22-25.

[27] 孟凡强.我国体育人口性别结构的社会学分析[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4,18(3):32-35.

[28] 袁佳乐.当代我国女性参与体育的历史反思与价值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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