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在前面所论述的,在过去的三十年里,“人口红利”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其实,作为对人才选拔条件要求更为苛刻的竞技体育而言,又何尝不是“人口红利”的受益者呢?因为,从事竞技体育运动不仅要求运动员要有过人的运动天赋、过硬的心理素质还要求其要能忍受长期的艰苦训练[1]。据统计,1980—1985年间,我国田径项目共有770名运动员进入过全国少年比赛的前3名,这些运动员成年后进入全国田径比赛前10名的比例为14.1%,进入亚洲田径比赛前10名的比例为2.2%,进入世界田径比赛前10名的比例仅为0.26%[2]。可见,国家要培养出一批世界级的运动员不仅要以科学选材与运动训练作为支撑,还要以丰富的青少年人口资源作为基础。
然而,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转变,竞技体育所享受的“人口红利期”也在逐渐关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不断萎缩。需要指出的是,在本研究中,竞技体育人才主要是指从事竞技运动训练的专业或业余运动员。由于不同运动项目的竞技体育人才的年龄区间是不同,有的项目年龄区间偏小(如体操、跳水等),有的项目年龄区间偏大(如射箭、球类项目等),本文取其宽泛的范围,并结合联合国人口预测数据库的指标选项[3],将5—24岁设为竞技体育人才的年龄区间。如图2-11所示,我国5—2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在1955—1985年间一直呈上升趋势,这其实为竞技体育的发展积蓄了充裕的人力资源储备。
图2-11 1950—2100年中国5—2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变化(%)
资料来源:Population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retariat,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The2012Revision.
然而,受“与国际奥委会断交”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事件的影响,这种人才上的优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1978年启动的改革开放进程和1979年国际奥委会对我国合法席位的恢复促使党中央开始重视竞技体育的发展,并为之强化了在20世纪60年代构建的竞技体育发展的“举国模式”。该模式的基础就是它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即“业余体校—运动技术学校—优秀运动队”的三级培养模式。这一模式充分地利用了我国丰富的青少年人口优势,使得竞技体育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不仅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奥运金牌的零突破,还创造了女排“五连冠”等佳绩。
从图2-11可以看出:从1985年开始,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5—2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开始快速下滑,但其在2010年以前始终保持在了30%以上,这种人口储备上的优势与运动员培养的三级模式共同支撑了我国竞技体育过去三十年的迅速崛起。然而,根据联合国的中等生育率预测方案,从2010年开始,我国5—2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开始降为29.6%,之后的40年仍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并于2050年下降到19.9%,与1985年的峰值相差了两倍多,2050年以后该比例将长期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在5—24岁人口的绝对数量上,其也从2010年的4.03亿下降到2050年的2.77亿,与1995年峰值时的4.61亿人相差了近两倍[4]。因此,如果单纯地从竞技体育发展所拥有的人力资源储备占总人口比例的多少及其自身绝对数量的增减上看,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所享受的“第一次人口红利”正在逐步消失。
如果套用人口经济学上有关“人口红利”的最新理论的话,竞技体育的发展也有赢取“第二次人口红利”的可能性。实现这种可能性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通过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运动员的培养模式等措施,增强青少年人口投身于竞技体育事业的期望,进而相对地增加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储备;另一个是通过科学化的运动训练提高运动员的成才率,进而提升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使用率。然而,从目前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现状来看,离两个条件的实现还有较大的差距。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运动员培养模式并没有在国家整体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进行及时地改革,致使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与退役安置问题日益突出,进而降低了青少年人口从事竞技体育运动的期望。在计划经济时期(“文革时期”除外),由于竞技体育在外交展示和政治宣传上的独特作用,其发展受到了国家政策的特殊照顾。优秀运动员不仅可以享受到国家免费提供的饮食与住宿条件,还可以代表地方或国家参加比赛,赢得社会尊重。最关键的是运动员在退役以后,不仅可以享受到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还可以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如1963年《关于试行运动队伍工作条例(草案)的通知》中就对运动员的各种出路作了说明,如升学、做教练员等,各项标准也都要求按照国家职工待遇统一安排[5]。这些待遇在生活水平相对落后、医疗条件相对低下的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很具有诱惑性的。这种制度上的保障提升了青少年人口从事竞技体育的期望。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虽然国家开启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大门,但受计划经济惯性效应的影响,运动员的各项待遇与福利延续了计划经济时的政策,政府安置仍是运动员退役安置的主导方式。然而,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深入,传统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与新型政治、社会与市场环境间的矛盾开始越来越多地表现出来,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运动员的退役安置问题。为了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党中央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将人事安排的权力逐步交给企业和事业单位,这使得运动员退役安置的主导方式——政府安置开始受阻。所以,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于1986年联合下发了《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对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在其退役时均发给一次性退役费,并规定了退役费的标准和实施办法[6]。这其实是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由政府安置向货币安置转向的信号。
为了缓解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压力,国家体委还联合国家教委于1987年颁布了《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也于1999年颁布了《关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免试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运动员在退役后进入高校继续深造。然而,无论是货币补助,还是鼓励退役运动员继续深造学习,都只是治标不治本,并未有效地解决好运动员的退役安置难题,导致待安置退役运动员的人数不断攀升。如1981年,我国待安置优秀运动员的人数为2432人,而在1989年,这一数值上升为5212人,占全国所有优秀运动员总数的比例也达到了26.49%。其实,导致运动员退役安置难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在运动员文化教育上的短板。
在传统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里,运动员很小就被送入业余体校进行训练,这些业余体校虽然也为运动员开设了文化教育课程,但由于其多隶属于体育部门管理,受“金牌主义”政绩观的驱使,不管是教练员还是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甚至包括运动员本身都将取得运动成绩作为第一目标,对于文化学习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而且,由于体育部门内部拥有从小学到大学的“一条龙”式的文化教育体系,其在运动员的升入学选拔办法上往往以竞赛成绩为主要参考依据,对其文化成绩的要求较低,这也进一步加重了各级运动学校“重竞技,轻文教”的意识,致使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时间也相对较少。据虞重干等(2008)[7]对全国31个省市在训优秀运动员的调查显示:在15岁及以下的运动员中,每周实际上课时间在12个课时以上的比例仅为30.5%,16—18岁运动员的这一比例下降到12.8%,19岁及以上的运动员的这一比例则进一步下降为10.6%,呈现出年龄越大上课时间越少的趋势;除了文化学习的时间难以保证外,运动员进行文化学习的硬件设施也不理想,如在对全国206家教学单位的调查中,发现有12.6%的教学单位没有计算机房,67%的教学单位没有语音室,35.9%的教学单位没有实验室,44.2%的教学单位没有多媒体教室,25%的教学单位生均图书在10册以下。
此外,我国在运动员文化学习方面的激励机制也不健全。在虞轶群等(2012)[8]对上海市140名现役运动员的调查中发现,在问及“所在运动队或学校是否会对文化课成绩优秀的运动员进行奖励”时,仅有24.28%的运动员回答“经常会”;在问及“所在运动队或学校是否会在运动员等级评定申报中将文化课成绩列入硬性指标”时,也仅有37.14%的运动员回答“会”。除了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外,“监督机制”的建设也较为滞后。从体育发达国家(如日本、法国等)的发展经验上来看,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一般由教育部门负责,体育部门主要是负责运动训练。这种明晰的权责分配,使得教育部门很容易对运动员的文化学习状况进行适时地监督[9]。然而,由于我国仿照苏联模式建立起了一套独立于教育部门的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使得教育部门在制度上失去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监管权能,而体育部门又根据“奥运争光”的政治需要,用三集中的形式来实现竞技体育的超前发展,也难以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训练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这就形成了运动员文化教育上的“监管缺位”[10]。
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在运动员文化教育上的体制性割裂,使得教育部门的优秀教学资源无法流入到体育运动学校,尤其是在师资培训、课程资源共享上表现得更为突出。以上海市为例,由于上海体育局下属的3所体育运动学校不归教育局管理,文化课教师的业务进修没有直接的负责部门,虽然其目前与所在区的教育部门进行合作,可以保证240个学时的进修课时量,但更进一步的其他业务进修(如公开课演示等)则很少,在职称评审上也落后于普通学校教师[11]。此外,体育运动学校有关文化课教师绩效能力的评价标准也较模糊,再加上省市内的体育运动学校数量较少,不易进行横向评比或联考,使得文化课教师的教学动力不足,容易产生懈怠心理。在文化课程的设置上也较为陈旧与单一,基本上是与当地的中、高考科目相同,并没有结合运动员的职业特点开发出一些实用性的技能课程,使得一些无法通过中、高考的运动员在走向社会后缺乏一定的工作技能。
总之,受以上因素的影响,我国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水平普遍偏低,且缺乏一些实用性的工作技能,使其在分工越来越精细、专业技能要求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很难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这也进一步增加了待安置退役运动员的数量。据统计,截至2009年7月,全国待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已经达到4343人,2010年预计还将新增2193名退役运动员,有近45%的退役运动员将得不到及时安置[12]。一些得不到安置的运动员为了生活不得不做一些要求较简单的工作,以致于出现了“举重冠军做搓澡工”、“体操冠军街头卖艺”等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也进一步降低了青少年从事竞技体育的期望。
传统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高淘汰率也是制约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赢取“第二次人口红利”的重要因素。导致我国竞技体育人才高淘汰率的最重要原因是运动训练的科学化程度较低,而造成运动训练科学化程度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在我国科学化训练的监控中,教练员、运动员和科技服务人员之间缺少一条交流与沟通的纽带,致使科技人员很难深入到一线的运动训练进行指导和监督;②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专门负责教练员职业培训的机构,使得目前教练员的培训主要限于岗位培训而不是职业培训,限制了其专业能力的提升;③我国大部分教练员来自运动员,在训练理念上往往是重经验、轻理论,很难将训练实践中的经验理论化为系统的训练理论;④在训练中,我国热衷于新技术的引用而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从而陷入了“落后—引进—再落后—再引进”的怪圈,导致运动项目技术的发展水平始终处于跟随状态[13]。据统计,如果狭义地以获得奥运金牌作为运动员成才的标准,在四年的奥运周期里,我国的奥运人才队伍大约为7688人,以我国在悉尼奥运会上获得的金牌总数来计算,我国奥运人才队伍的成才率为0.36%;如果以全国业余训练运动员为基数,其成才率仅为0.047‰[14]。这种惊人的人才浪费也更进一步降低了青少年从事竞技体育的期望。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也将逐年增多,而国家整体的劳动人口比重却在减少,这就意味着人们面临的就业选择将更为宽泛,这自然也会降低青少年人口从事竞技体育这种高风险、高强度职业的动机。而且,随着我国教育资源的不断丰富,青少年人口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会逐渐增多,这也相对地减少了其从事竞技体育的意愿。再加上“少子化”时代的到来,父母对孩子的投资和期望都会提高,其让孩子从事竞技体育的意愿也会下降[15]。据虞重干等(2001)[16]对江苏、福建、安徽、江西等四省市442个家庭的调查显示:高收入家庭不愿意让其孩子从事运动训练的比例高达77.8%,中等收入家庭为74.6%,低收入家庭也达69.8%。
受青少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不断下降及其从事竞技体育期望不断减弱的双重影响,我国竞技体育人才资源在近年来表现出了快速萎缩的趋势。如1998年,我国等级运动员的人数是69247人[17],而到2010年时,这一数值下降为46341人,减少了33.1%[18]。尤其是在作为世界第一运动的足球人才资源储备上,萎缩得更为严重。据统计,1990—1995年期间,我国青少年足球人才数量为65万人,而在2000—2005年期间,该数值已降至18万人,十年内下降了近四倍[19]。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迅速萎缩还表现在篮球、排球和田径等运动项目上。可以说,如何遏止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快速萎缩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竞技体育强国的重要瓶颈之一。所以,改革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模式,提高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进而为赢取竞技体育发展的“第二次人口红利”提供条件便成为了我国体育事业在后奥运时代所应着重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三级训练模式是在计划经济的土壤上构建起来的,其曾为我国竞技体育的迅速崛起提供了很好的人才支撑。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使得三级训练模式中存在的一些弊端日益凸显出来。再加上我国青少年人口比例的下降及其从事竞技体育期望的减弱,使得三级训练模式的人力资源储备也在快速萎缩。在这种背景下,探索多元化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就成了破解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瓶颈的重要举措之一。
事实上,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我国已经进入了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多元化的探索阶段。从当前来看,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模式主要有四个:一是受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由“业余体校—省市专业队—国家队”构成的三级培养模式,也可以称为政府培养模式;二是受教育部门直接管理的,由中小学传统体育学校和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所构成的学校培养模式;三是由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各梯队所构成的俱乐部培养模式;四是由家庭出资来支持运动员参与竞技比赛的家庭培养模式。然而,受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的影响,我国的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整体步伐开始放缓,使得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的多元化竞技体育培养模式并没有获得较好的政策支持与制度保障,以致于发展缓慢,甚至“形同虚设”。
譬如,学校培养模式其实是伴随着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所引发的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而产生的,其原本是国家为了整合体育与教育等资源而实施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新举措,是对运动员三级培养模式的重要修补,但由于长期缺乏学理支撑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其实质上已变成了一种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消化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而采用的阶段性临时办法[20]。造成学校培养模式流于形式的原因主要有:①体育部门几乎控制着国内所有重要赛事的举办权及国际赛事的参与权,其在参赛运动员的遴选上更倾向于从其系统内部选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学校系统培养的运动员的参赛机会,进而影响其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积极性;②学校若要建设好一个优秀的运动队不仅需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场地器材环境,还要为其提供科学的训练与监控仪器,这些硬件设施的装备对于大部分学校而言都是一笔较大的财务负担,这也影响了学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积极性;③由于体育部门垄断了全国的优秀教练员资源,致使学校系统得不到充裕的教练员资源,制约着其对优秀运动员的培养;④在传统竞技体育培养模式的垄断下,绝大多数有潜力的运动员都进入了各专业队,留给学校系统的往往是运动技能与发展潜力在同龄人中处于相对较低水平的后备运动员,这也从基础上造成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先天不足。在这些条件的制约下,学校体育培养模式可谓步履维艰,收效甚微。如在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上,学校系统培养的运动员人数加起来还不到中国奥运代表团运动员人数的3%,和一些体育大国30%—40%的学生运动员比例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21]。
俱乐部培养模式是伴随着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体育社会化改革而产生的,其最初应用在足球领域,而后又拓展到篮球、排球、乒乓球等领域。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多数已建立了后备人才梯队,初步形成了青少年运动员的选拔、培养与输送机制。然而,受我国竞技体育“双轨制”改革的影响,各职业俱乐部的产权还不够清晰,导致投资商的投资风险较大,积极性不高。以足球为例,在职业化之前,我国的足球俱乐部基本上是属于非经济实体,由体委或足协实行行政管理。但职业化以后,特别是需要企业每年向球队投入巨额资金的时候,俱乐部的产权问题开始凸显出来。由于在最初,体委或足协与企业并没有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合作组建俱乐部,也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对俱乐部进行企业注册,致使双方在俱乐部的权益划分上一直处于模糊状态。虽然,1998年中国足协强制性要求各俱乐部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来明晰其产权问题,但由于当初合作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致使到现在为止,很多俱乐部的产权关系仍较混乱,使得投资商的投资行为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其在俱乐部梯队建设上的积极性[22]。事实上,很多投资商投资俱乐部的目的往往不在于俱乐部本身,而在于通过俱乐部这一平台为企业获得更多人脉资源和政策优惠。所以,其在俱乐部梯队的建设上也较急功近利,往往注重短期效益,将资金重点投入到一线队伍上,而对投入较多、周期较长、见效较慢的青少年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重视不够,致使俱乐部培养模式的效果比较差[23]。
家庭培养模式是伴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及其子女培养理念的转变而产生的。首先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也有了较大的提高。如2001年时,我国城乡居民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分别是6860元和2366元[24],到2010年时,分别增长到19109元和5919元[25],十年内各自增长了2.8倍和2.5倍。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为其独立将子女培养为优秀运动员提供了物质上的可能,而家庭子女培养理念的转变则使这种可能成为了现实。因为,随着素质教育理念的普及,家长更加重视对子女业余爱好的培养,也更加支持子女能在业余爱好上获得长久发展。这样就出现了一批“斯诺克冠军”丁俊晖、“九球天后”潘晓婷、“少年国象大师”张骏迪等家庭模式培养出的优秀运动员。然而,由于培养一个优秀运动员的费用仍很昂贵,对于普通的中产阶层而言,仍是一笔较大的支出。所以,目前的家庭培养模式还仅适合于一些投资不是很大、训练条件要求不是很高、青少年有强烈兴趣并通过自身努力就可能达到世界水平的运动项目,如斯诺克、国际象棋和高尔夫球等[26]。而且,由于政府培养模式在运动员注册和赛事资源上的垄断地位,使得家庭培养模式能够介入的运动项目也很有限,主要集中在一些非奥运项目上。事实上,北京奥运会后,政府在非奥运项目上介入程度开始加深,这也进一步压缩了家庭培养模式的发展空间。
总之,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培养模式仍在我国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中占主导地位,甚至利用其在赛事资源、运动员选拔等方面的垄断优势遏制了其他培养模式的发展,这其实是与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多元化的大趋势相悖的。因此,若想使其他培养模式获得足够的发展空间和资源,首先要明确未来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主导方式应从政府培养向学校培养转移。因为,不管是从世界体育发达国家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未来的人口发展和社会需要来看,政府培养模式不仅面临着青少年人口比例减少及其从事竞技体育期望减弱等“人才来源”上挑战,还面临运动员文化教育水平较低、退役安置困难等“人才出路”上的挑战。政府模式要破解这“一进一出”上的难题必须打破其封闭的培养体制,将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分项目、分步骤地转移给学校、职业俱乐部和家庭等组织单位,而其自身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国家队的选拔与训练上。
之所以将学校模式作为未来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的主体,不仅是因为它可以解决政府培养模式所面临的“一进一出”的难题,还因为它也是俱乐部培养模式和家庭培养模式的基础。因为,每个孩子都要在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甚至是高等教育,在学校里面受到过的系统的运动训练可以为他们将来进入职业俱乐部或国家队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一点在世界第一体育强国——美国已经得到了验证。因此,未来我国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模式应该是以学校培养为主导,以政府培养、俱乐部培养和家庭培养为辅助的多元化培养模式。值得注意的是,从政府培养模式转向学校培养模式应与我国整体的体育发展方式改革相协调,其在速度上应当是渐进的,因为学校培养模式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在培养优秀运动员上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激进式的转向容易引起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混乱。所以,应当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搭建教育部门与体育部门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上的合作平台与机制,通过约束性条款明晰教育部门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上的主体性地位,加大政府对学校培养模式的资金投入力度,给予学校高水平运动员平等参加全国体育赛事的机会,分项目、分步骤地完成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与此同时,还应通过制度改革、财政帮扶等手段促进俱乐部培养模式和家庭培养模式的发展,形成融政府、学校、企业、家庭为一体的多元培养模式,进而为竞技体育发展获取“第二次人口红利”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校培养模式确实可以解决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问题,但是由于从政府培养模式向学校培养模式转变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政府仍将在较长的时间里作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主体。所以,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仍是破解其退役安置难题的首要举措。
转变运动员的培养理念是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前提条件。传统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那时候的运动员不必担心找工作的问题,体校的行政管理人员、教练员也不太关心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问题,反而在体育功能政治化的定位下,形成了片面追求竞赛成绩的“工具主义”培养理念。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沿用甚至强化了竞技体育的“举国模式”,所以,“工具主义”的运动员培养理念也得到了沿袭甚至强化。虽然,运动员的退役安置难题迫使国家开始重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问题,但受“工具主义”培养理念的影响,国家下达的很多促进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一点在虞重干等(2008)[27]的调查中也得到了证实。其实,导致“工具主义”培养理念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运动成绩为主要绩效考核目标的“金牌主义”政绩观。在这种政绩观的驱使下,不管是行政管理人员还是教练员都将运动成绩作为第一目标,而不得不牺牲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所以,若要完成运动员培养理念从“工具主义”向“人本主义”的转变,首先要改革“金牌主义”的政绩观,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到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教练员的绩效考核体系里,并加大舆论宣传与思想动员,使整个体育系统内部形成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气氛。
明晰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的权责是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核心策略。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间的体制性割裂,不仅造成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监管缺位”,也使得教育部门的优秀教学资源无法流入到体育运动学校。因此,明晰二者在运动员文化教育上的权责,构建二者的沟通与合作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这一点上,可以效仿法国模式。建议由中央牵头,成立由两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问题及发展规划进行交流与沟通。从整体上明确:与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相关的事务,如文化课程的设置、文化教师的进修与考核、运动员升入学标准的制定等都应由教育部门负责,体育部门应把精力放在运动员的训练与参赛上。与此同时,还应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多级评估与监管体系,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情况进行及时地反馈与监督。
增加政府的经费投入是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基础保障。虞重干等(2008)[28]指出:“经费投入是办学的基本保证。而我国目前投入到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经费在总体上严重不足。经费不足使得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等教学配备也不齐全,不能满足运动员进行文化学习的需要。从整体来看,各教学单位对教学设施的自我评价也不满意,有35.3%的教学单位认为其教学设施远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水平。”运动员文化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使得文化课教师的工资待遇也不高,使得体育运动学校很难吸引优秀的师资资源,进而影响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教学质量。因此,若要提升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水平,就需要政府增加在运动员文化教育上的经费投入,改善运动员的文化学习环境,优化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师资资源。与此同时,还应建立经费使用的审查制度,以防止经费被挪用他处。
建立运动员文化学习的激励机制是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重要补充。健全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发运动员的学习兴趣。一些竞技体育发展较好国家的均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运动员文化学习激励机制,如澳大利亚就专门设置了全国性的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其申请标准不仅要求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要出类拔萃,还要求其在文化课程的学习上达到一定的要求[29]。法国体育部也强制性规定:青少年运动员毕业会考、升学与其他学生同等标准,只有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考才能进入大学进行学习[30]。与国外相比,我国在运动员文化教育激励机制方面的建设相对滞后,学校设置的运动员奖学金的考核标准也多偏重于竞赛成绩,在运动员等级的申报中也大多不会将文化课成绩作为硬性的考核指标,这种激励机制的缺失也减弱了运动员文化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在体育系统内部设立专门针对运动员文化学习的奖学金制度,对文化课成绩优秀的运动员给予奖励,制定青少年业余体校、体育运动学校在选拔运动员后备人才时的文化成绩准入标准,以保证运动员生源的文化教育水平。与此同时,还应将文化课成绩纳入到运动员等级评定的指标体系,从而督促运动员重视文化课的学习。
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困境是导致我国青少年人口从事竞技体育期望降低的重要原因之一。若要解决好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困境,除了积极地转变运动员的培养模式,提升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水平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个是加强部门合作,提高政府组织安置的效率。受我国行政管理体系“条块分割”的影响,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壁垒较大,这事实上也影响了我国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的效率。因为,从目前来看,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主要由体育部门负责,人事、财政与教育等部门参与进来的机会相对较少。然而,随着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公开选拔制度的推行,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涉及的部门将增多,单靠体育部门的内部消化,已经很难满足日益增多的退役运动员数量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就要求由中央牵头,建立旨在加强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的多部门合作与沟通机制,明晰各个部门的权责,进而提升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的效率。
第二个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随着政府组织安置的受阻,通过“货币化”补偿的方式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已逐渐成为我国解决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的主要渠道。然而,受政府组织安置“路径依赖”的影响,我国在促进运动员自主择业方面的配套措施还很不完善,最突出的就是在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方面,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系统性的、强制性的制度要求。据虞轶群等(2012)[31]对上海市135名退役运动员的调查发现:有58.65%的退役运动员在退役前后都未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前后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仅占9.02%。因此,建议运动队(学校)要将职业技能教育引入到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中来,积极地开发适合运动员特点的职业技能课程,搭建相关的教学场地,引进优秀的师资队伍,切实提高运动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使其能够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环境。
第三个是适当降低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标准,鼓励其继续深造。虽然,我国自1986年以来先后下发了《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免试招收退役运动员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来保障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深造学习。但从总体上看,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标准和名额都相对较少,往往只有处于“塔尖”的少数优秀运动员才能享受到这种机会。大部分退役运动员只能通过参加高考才可以进入高校学习,这对于长时间参与运动训练而文化知识储备相对较少的运动员而言无疑是较大的挑战。因此,建议:适当降低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标准,但要严格执行其毕业标准,实行宽进严出的策略,在增加退役运动员入学人数的基础上,通过“弹性学制”、“设置预科”等形式确保退役运动员的培养质量。与此同时,还应根据退役运动员的特点,设置适合其未来发展的课程,使其能够学得一技之长。
第四个是健全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分担安置风险。因为竞技体育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和回报不确定的特点,所以运动员的社会保险不应在其退役后才开始,而是应针对运动员建立包括失业保险、伤残保险等在内的保障机制和保险措施,并使这些保障机制和保险措施贯穿到运动员竞技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变退役救济为全程保障[32]。与此同时,还应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提升其发放过程的透明度,进而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改革运动员的培养模式、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破解运动员的退役安置难题等措施是从增强青少年人口投身于竞技体育事业的期望,进而相对地增加竞技体育人才资源储备的角度,为竞技体育发展赢取“第二次人口红利”提供条件的话,通过科学化的运动训练提高运动员的成才率,则主要是从提升竞技体育人才资源使用率的角度,为竞技体育发展赢取“第二次人口红利”提供条件。
提高我国运动员培养成才率的主要措施有:①从经验选材向科学选材转变,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在积极借鉴国外理论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人种特点,建立不同运动项目的运动员选材参照体系,提升运动员选材的成功率;②树立科学化训练的意识,健全科学化训练的保障机制,积极搭建教练员、科研人员与运动员相互交流的平台,使科研人员能够深入到一线对运动训练进行指导;③建立专门的负责教练员职业培训的机构,加深教练员对运动训练规律的认识,促使其从经验训练向科学训练转变;④在吸收国外先进训练经验和技术的同时,增强自身的创新意识,善于将训练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理论化、系统化;⑤充分利用整个社会的科技力量,增强训练队与其他科研机构(如中科院,高等院校等)的合作,提升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www.daowen.com)
总之,随着我国青少年人口比例的减少及其从事竞技体育期望的减弱,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第一次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失。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增强青少年人口从事竞技体育的期望,提升竞技体育人才的利用率便成了竞技体育发展获取“第二次人口红利”的关键。具体的就是要在逐步转变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模式的基础上,提高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水平,进而解决其退役安置困境,以提升青少年人口从事竞技体育的期望。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科学选材,提高运动员培养的成才率,进而提升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使用率,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释
[1] 马德浩,马德斯,季浏.“刘易斯转折点”下的中国体育发展战略调整[J].体育与科学,2011,32(6):16-21.
[2] 郑婕,林建华.关于培养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成本问题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29(5):687-689.
[3] 在联合国的人口预测数据库中,共有0—4岁、0—14岁、5—14岁、15—24岁、15—59岁、15—64岁、60岁及以上、65岁及以上、80岁及以上等9个年龄预测区间,考虑到竞技体育人才的年龄范围主要分布在5—30之间。故,在本研究中,为了统计上的方便,将5—24岁作为竞技体育人才的年龄区间。
[4] Population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retariat.(2013).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The2012Revision[DB/OL].Available at:http://esa.un.org/unpd/wpp/index.htm.Accessed on June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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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凯珍,潘志琛,王华倬等.我国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缺失的分析与思考[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20(1):1-4.
[11] 虞轶群,季浏,李群等.上海市运动员文化教育现状与对策[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29(4):43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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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朱蔚晴.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极度萎缩[EB/OL].http://sports.sohu.com/20080922/n259691679.shtml,2008-09-22.
[20] 胡小明.从“体教结合”到“分享运动”——探索竞技运动后备人才培养的新路径[J].体育科学,2011,3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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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刘亚云.社会转型期中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1: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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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刘亚云.社会转型期中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1: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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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体育强国战略研究[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11:200.
[30] 黄琳,吴希林.中法运动员文化教育对比及启示[J].体育与科学,2011,32(6):84-88.
[31] 虞轶群,季浏,李群等.上海市退役运动员安置现状调查与分析[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2,36(4):85-88.
[32] 马国祥.上海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现状调查研究[D].上海:上海体育学院,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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