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农民工依法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劳动权益,如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广大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其政治参与能否顺利实现。这不仅影响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而且直接影响到农民工能否顺利实现市民化,整个国家能否顺利实现城市化。
(一)政治参与的意义
2011年7月15日,《半月谈》杂志发布“新生代农民工尊严感”调查成果。调查表明,社会权利的实现占影响尊严感因素的16%,其中同工同酬、养老、医疗、维权难等词出现频率较高,这反映了新生代农民工对社会权利实现的敏感度增加,他们的尊严感不仅仅停留于收入,在社会保障、就业、政治权利方面也有所诉求,并且认识到社会权利的实现是保障尊严的关键因素之一。
政治参与就是公民通过政治输入(要求和支持)来影响政治权力,进而谋求自身利益的维护和实现。目前,农民工面临着诸多问题的困扰,如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生活居住、子女上学等方面无法享受城市公共服务,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抚养、老人赡养和夫妻感情问题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形下,正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运用政治参与这一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现状
政治参与包括多种形式,有选举参与、组织参与和接触参与等。
2003年10月,总理帮农民工熊德明讨工资,使当时愈演愈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乃至农民工多项劳权长期严重受损的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这属于接触参与。从大量新闻报道、研究报告反映的情况看,农民工劳权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克扣现象突出;与城市本地员工同工不同酬;超时劳动现象严重,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职业病患病率高,身心健康受损严重;常常遭受企业老板、管理人员的凌辱,甚至虐待、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伤残待遇;社会保险权益难以落实等。
选举参与是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基本形式。在中国现行的制度安排下,普通公民可以参与的选举,一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二是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作为穿梭于城乡之间的“候鸟”,农民工面临着农村(户籍所在地)与城市(工作所在地)两个空间区域的选举参与问题。
农村是农民工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农民工可以以本村村民身份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或以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身份参加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根据相关研究和调查,农民工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无论是参与意识还是实际的选举参与都不理想,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
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实利益和融入当地社区的真诚愿望,农民工较强烈地希望有农民工代表进入居民委员会。有学者通过2008年的“农民工政治参与调查”显示,80.8%的受访人认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需要有农民工代表;但同时,受制于自身有限的经济收入和沉重的生活负担,农民工仍将挣钱谋生作为首要目标,对实际参与社区公共管理事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因此在被问及自己是否想当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的问题时,只有26.7%的农民工选择“想当,会积极争取”,选择“想当但不合算”的占27.6%;就实际的选举参与而言,仅有5.0%的农民工参加过打工地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关于没有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原因,有38.5%的农民工认为是因为没有城市户口就没有资格参加选举;33.%是因为不知道选举的消息,9.0%是因为工作太忙没有时间参加,8.5%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水平不行,5.1%的农民工表示自己对候选人不了解,没有兴趣参加,4.8%的衣民工认为与己无关不想参加。
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民工需要原籍地开具选民证明,尽管还没有农民工参与工作所在地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具体数据,但比例不高应是普遍现象。近年来,有少数优秀的农民工当选工作所在地的各级人大代表,尤其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来自农民工的代表胡小燕(广东)、康厚明(重庆)和朱雪芹(上海),使2亿多人的农民工群体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了自己的代言人,这样的做法显然值得肯定。流动的现实导致了农民工在目前选举参与上的尴尬处境,也对现行的户籍制度和选民资格标准提出了改革的要求[39]。
要实现城市人口和外来人口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需要引入外来人口包括农民工在内共同参与制定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合理、公平。农民工由于户籍限制,没有在城市参与政治选举的途径。此外,城市农民工没有形成任何可依托的现代意义上的自治社团,没有代表他们的合法民意代表。
目前,新生代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水平非常低下,其在城市的政治参与更多是以非制度化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新生代农民工没有合法的途径表达其政治主张与利益诉求。他们对政治的认同感也较低。访谈对象ZWZ(男)说:
国家有没有关心工人的政策?有,当然有。我怎么会不知道。可问题是那些政策几乎不可能落实,一般起不了什么作用的。国家政策是很到位,可客观条件的限制太多了,就没用。如果真要对国家有什么期待,就希望能落实八小时工作制,而且能上调我们的基本工资,做到这些我们就阿弥陀佛了。
面对这些情况,各级政府应设置相应的行政机构,专门处理农民工的相关事务。还应该允许并帮助他们成立新生代农民工协会或工会,为农民工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组织保障。
另外,政府应鼓励并帮助新生代农民工参政议政,让他们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投票权、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比如可以增选相当数量的优秀新生代农民工人大代表,让他们也有自己的代言人,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样才能够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治理、农民工政策发展、社区公共事务、公共组织等方面的参与水平。只有当他们感觉自己是城市的主人翁的时候,这种融入才是高质量的。(www.daowen.com)
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所在地的组织形态的参与,主要体现为参加工会组织,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农民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40]。
工厂缺乏应有的工会组织,缺少与工友互动的活动载体。访谈发现,工人仅在车间上班的工作期间与工厂有直接的管理关系,除此之外工厂很少有其他活动载体与工人发生互动联系。工人普遍表示未曾听说工厂有工会组织,同样也不知道工会是什么样的一个组织。
SGX(男)认为:“×××没有工会,所以员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工人曾经罢过工,可是因为团结不起来,不起什么作用。政府又不是工厂的高层管理者,总是只看到表面的东西。人们想向政府提意见却找不到途径。”
访谈发现,因为工厂经常加班、工资低等原因,×××工人已经自发组织小规模的罢工多次,参与人数最少的一次罢工由车间小组长发起,主要针对经常性的延时加班,小组的7名员工参与,最后不了了之。参与人数最多的一次罢工由车间普通工友发起,主要针对近一段时间内工资低问题,参与者近百人,最后以厂方小幅度上调工资结束。
从发工资条到往卡里打钱中间有两天间隔时间,工人们除了公开罢工的方法之外,还采取了“消极怠工”的形式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据工人ST介绍,每一次工资条一发大家一看才这么点工资,后面几天就不好好干了,故意磨蹭拖时间。当然后来班长发现这一点后,就等到到账后且下班时候才发工资条,这样工人的情绪会得到疏散,毕竟当天就能够从取款机里拿出钱来,不管多少先能花一阵子。
WL(女,22岁)的说法可能更能代表×××农民工对罢工的实际态度,她说:
也有人罢过工,但人都少没有多大用,凭×××的实力,今天你有50%的人罢工,明天就能把你们全部换成新人,每天还有那么多人想挤进来,你罢工,你就滚蛋。
据一名律师介绍,新生代农民工个人维权意识强,但制度维权意识不足,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会的认知程度要低于老一代。在对工会的了解程度上、参加工会的比例上及对工会作用的认识不足,权益受损的时候多数选择换工作,所以流动性较高。
在中国的人民团体中,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最广泛的群众组织,维护农民工在内的工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工会的法定职责。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在2003年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这一论断既为农民工的阶级属性作了科学界定,也为各级工会开展工作指明了新的对象。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工会根据《工会法》关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的规定,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在推动成立工会、推进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农民工队伍素质、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利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全国总工会2007年的第六次职工状况调查显示,农民工所在单位中有54.5%已经建立工会组织,有30.0%的农民工是工会会员。此外,47名农民工代表当选为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不仅保障了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提高了农民工群体的社会地位,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工在进行政治参与时的自信心和自我效能感。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由河南省信阳市探索出的“双向维权”[41]和浙江省义乌市探索出的社会化维权[42]等工作模式已逐步在全国推行。
全国总工会2007年的第六次职工状况调查显示,工会对农民工群体的帮助和支持作用具体体现在:有40%的农民工表示自己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得到过工会的指导和帮助;有17.5%的农民工表示自己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接受过工会的法律援助;有25.3%的农民工表示自己所在单位开展了由各级工会推动发起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活动”,且其中有81.9%的农民工表示从中受益(含“带来很多好处”和“带来一些好处”)[43]。在这次调查中,各级工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的大量工作获得了农民工群体的较高评价,82.6%的农民工赞同“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观点;发生劳动争议时,22.9%的农民工选择将工会组织作为最希望寻求的解决途径,仅次于就业单位。对于农民工对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受访人认为有重要作用的占21.3%,认为能发挥一定作用的占38.1%(正面评价占59.4%),认为作用不大的占16.1%,认为没有作用的占5.3%,说不清楚的占19.2%。
(三)鼓励参与,切实维权,形成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良好氛围
“参与”意味着在国家主导下,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分配的政府决策与实施过程,从而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参与”不仅是一种更为直接、有效的约束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而且对于一个日益分化的社会来说,它还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整合机制。权利保障的缺失是农民工融入城镇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权利保障是农民工融入城镇问题的核心。农民工融入城镇需要各种权利保障,既有劳动权利保障、经济权利保障、教育权利保障、政治权利保障、消费权利保障等,更有社会权利保障、发展权利保障。
建构农民工发展权及其体系。农民工融入城镇最深层的问题是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农民工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同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分不开,并随着城镇化的进程而不断扩展其范围与丰富其内容。我们认为,农民工发展权的主要权利诉求是指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基础上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其基本内容,一是农民工享有在城镇就业、安全、生活和健康的基本权利,即就业发展权和健康发展权;二是农民工平等享有政治参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和不断发展的权利,即政治参与权、教育发展权、社会发展权。
2012年1月5日,民政部出台并公布《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这也是中央有关部门就农民工融入社区问题下发的第一个专门性政策文件。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解读称,该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描绘了农民工参与社区生活的“路线图”,将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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