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农民市民化模式
1.英国农民市民化的历程
英国城乡关系的转变速度明显超越了同时期的其他欧洲国家。是世界上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开始得最早、流动规模最大、农村人口比例下降最快的国家。
第一,11世纪至15世纪是英国城乡关系演变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城乡逐渐分离和近代城市开始形成阶段。国民经济以农业为主,但是农民存在兼业行为。由于商品经济的逐渐活跃,以主要商品集散地为中心逐渐形成了近代城市的雏形,城市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开始上升。比如,至14世纪初,伦敦的羊毛出口已占全国总额的1/3,进口酒类占1/4到1/3。15世纪,首都伦敦已成为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第二,英国城乡关系演变的中期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指15世纪至18世纪,这期间城乡之间人口的流动加深了城乡之间的联系,这些来到城市的乡村移民就像一条纽带,把城市的工商业组织与乡村的新兴工业联系在了一起。
第三,英国城乡关系演变的后期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指18世纪工业革命以后,一直发展到19世纪40年代。它不仅促进了英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且引起了英国社会的全面变革,进入成熟的高度工业化阶段,城乡关系的紧密程度进一步加大。
伴随着英国城乡关系演变的是其农村人口非农化的过程:
第一,英国农村人口非农化的过程最早开始于11~12世纪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这是世界上出现的第一次农村人口向城市持续转移的浪潮。这一时期迁移的对象主要是穷人,迁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生存,距离也比较长。
第二,在15~17世纪,英国又出现了第二次劳动力快速向城市转移的浪潮。这一时期迁移的对象主要是商人、工匠和青年女性,迁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前途和获得丰富的生活资料,迁移的距离较短。
第三,英国劳动力流动最稳定、规模最大的时期是从18世纪下半叶的工业革命开始的。因为此前的两阶段虽然劳动力转移规模比较大,但到工业革命前的18世纪60年代,英国的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的80%以上,而到工业革命后的19世纪,英国的农业人口急剧下降。1801年,下降为64%;1851年,英国成为世界上城市人口最早超过农业人口的国家,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51%;20世纪初,英国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75%。而这正是圈地运动的直接结果。英国农村人口非农化选择了以圈地运动为代表、以暴力为核心内容的强制性转移模式。英国城镇非农产业所需要的劳动力主要也是通过暴力的方式从本国农村强制性转移出去的。
2.英国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社会公正实现的特点
英国城乡关系演变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移的过程,体现了社会公正实现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方式的变革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大变动是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决定性因素
18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工业革命后,生产力和生产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集中生产开始取代手工劳动,工厂制逐渐排挤了手工工厂和家庭作坊,蒸汽机成了万能的动力机,工业摆脱了对风力和水力等自然力的依赖,分散的乡村工业出现了集中化的趋势。在工业革命的过程中,棉纺织业等新兴产业得到迅速发展,1825年,英国修建了世界上第一条铁路,接着出现了修建铁路的热潮,交通运输业发生了激进的变革;制造业的机械化和工厂化使劳动生产率大大超过农业,农业在国民生产中的份额从工业革命前的40%下降到1851年的20.3%,1901年下降到6.1%。与之伴随的是大批农村劳动力流进了制造业、采矿业和建筑业等非农产业[7]。
(2)阻碍人口流动政策的消除
在工业革命以前,英国人口流动也是受旧时法律的限制的,包括1601年的《济贫法》和1662年的《定居法》。根据这两个法,当一个贫民迁移到其他教区时,若该教区认为他会增加其济贫税负担,就必须在40天内将其遣返回原籍。但是《定居法》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影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为了满足工业对劳动力的需求,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逐步放松了对居民迁移的限制,1795年《贫民迁移法》禁止接受贫民的教区在他们实际成为负担前将其遣返原籍,如有遣返的要求,遣返贫民的教区必须负担遣返费用;1846年的《贫民迁移法(修正案)》规定,在一个教区居住5年以上而未领取地方救济金的人,不许再被遣返原籍;1865年,议会通过《联盟负担法》,扩大了救济贫民的区域范围和贫民的居住地范围,实际上使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定居的政策名存实亡。
(3)国际移民是英国农村人口比例减少的重要条件
英国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殖民主义国家,因而,殖民地国家也就成为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流入地之一,所以,英国非农化的进程在依赖于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得益于出口市场的规模和效益。英国移民最多的地区是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和南非等英国的殖民地或原来的殖民地。从移民的成分看,19世纪上半叶农民和熟练工人比较多,1850年,在美国的英国移民中,有50%的人从事农业,他们中的多数人原来在英国就是农民。英国大规模向海外移民有深刻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原因。人口的高速增长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是英国产生了大量绝对过剩和相对过剩人口,这些人有到海外谋生的愿望。英国有广阔的殖民地,那些地方人烟稀少,有广袤的土地和丰富的自然资源等待开发,殖民地和美国的发展机遇及高工资对英国人有极大的吸引力;移民所到达的地区多为英语国家,没有种族和语言上的障碍,那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习俗与英国接近,英国政府对海外移民不但减少了本国人口的压力,缓和因失业引发的社会危机,减少不安定因素,还能带动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并可以巩固对殖民地的统治。为鼓励对外移民,政府和社会团体都曾有计划地资助移民,在1815~1914年旅居海外的英国人中,约9%的人得到过各种资助,但大多数移民是独立作出的决定[8]。
(4)注意保障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农民权益
在国外,尽管大多数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也可以征用土地。这些国家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征地制度,都有严格的法律和征地程序作为保障,并在议会、法院、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的严格监督下进行。一般来说,政府征地的目的必须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要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平等、自愿、互利为原则,在征地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之上,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对失地农民以后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作出一系列安排。在英国,政府和职能部门征用土地的依据是《强制征购土地法》,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才可能被议会确认并得到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在征地的公开性方面,副首相办公室专门为《强制征购土地法》编写出版了一套五册的通俗读本,方便群众找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依法应尽的义务。由于征地过程牵涉到各方的利益,所以在英国征地的过程是旷日持久的。以建设一个大型购物中心为例,获得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批准就需要四五年时间,从立项到建成平均需要10年的时间,效率很低,但失地农民的权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了法律保障。
农村人口的城市化为现代教育的发展培植了肥沃的土壤。在人口集中的城市社区,学校才有充足的生源,城市的师资、图书资料和文化氛围都为教育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环境。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统治阶级和工人阶级对教育的看法都发生了变化。18世纪中期,资产阶级对劳动群众学文化常常持怀疑和厌恶态度,认为穷人读书会造成社会危害,因而反对他们学习文化。到了19世纪,资产阶级逐渐改变了看法,认为劳动者不学习容易染上酗酒、寻衅滋事等恶习,愚昧无知才是对社会的最大威胁。19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工厂法将未成年人学文化的条款列进其中。有些工厂主和矿主乐意为他们的工人划出一间房子作为日校和夜校使用。19世纪二三十年代,兴办了许多技工学校、工人夜校和职工子弟学校,工人只要交很少的费用就可以学习小学文化和技术,在图书馆和阅览室读书报和期刊。在此后一个世纪里,成人教育有很大发展,工人们把获得文化知识作为争取自身解放的途径。1870年,英国颁布《教育法》,责成地方当局建立学校委员会,后者有权征收地方教育税,为需要学校的地方建立学校,以便为5~10岁的儿童提供基础教育。1876年和1880年的法令规定适龄儿童必须上学,最初学生只交少量学费,从1891年起实行免费教育。1944年的巴特勒教育法把免费中等教育列入条款。12~14岁的儿童上学的比例从1901年的41.5%提高到1930年74.5%,15~18岁的青少年上学率从0.3%上升到6.6%[9]。由于迁入城市的人口接受了较高的文化教育,因此对城市文化氛围比较适应,频繁的人际交往,在俱乐部、行业组织、教堂、音乐厅的社交都对居民产生难以估量的教育作用。“毫无疑问,城里人对世界和人的本质有更多的一般知识。他们比村民更机敏,更活跃,更多才多艺,更快捷和善于随机应变。在思想和行动中,这种优势都有表现。城里人有较发达的意识。他们的聪明才智经常以千方百计方式受到更大、更变幻莫测的社会及更多种多样、更复杂经济环境的刺激。”[10]
(6)开展贫民救济,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防止饥民铤而走险,资产阶级政府沿用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的《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民实施救济。在工业革命时期,英国议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其中涉及劳资关系仲裁、禁止实物工资、改善工厂条件、限制童工工时、禁止纺织厂雇用未满9岁的童工和限制16岁以下的少年工工时、解决住房的社会立法。1795年,伯克郡治安官制定斯品汉姆制度,规定给劳动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此法实施后,济贫税开支从18世纪中叶的70万英镑、1790年的200万英镑,增加到1800年的400万英镑,以后又增加到700万英镑[11]。早期的有产者不认为贫困问题是社会制度的产物,而认为是个人懒惰、生活无节制等劣根性的产物。1834年皇家委员会公布了修改《济贫法》的报告,中心内容是停止济贫院外的救济,强迫劳动者服从资本家的工作条件,充当廉价劳动力。一些资产阶级激进派、社会改良主义者认为贫穷不是个人因素造成的,而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因此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等主张,积极推动制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立法。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英国在世界市场垄断地位的丧失,代之而起的新自由主义放弃自由放任主义,主张通过税收调节社会分配,援助病人、老人、寡妇、失业者,消除人们的不满。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政府通过几项社会立法,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1897年,议会通过《工人赔偿法》,1908年通过《老年养老金法》,1911年通过《国民保险法》,特别是1909年,英国通过《行业委员会法》,对实行“血汗制度”行业的最低工资和工时进行监督和干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党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立法,建立起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使英国成为一个福利国家,为居民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
(7)解决住房拥挤和改善卫生状况
19世纪中期,英国城市住房拥挤和恶劣的卫生状况及由此引起的传染病流行危及统治阶级的利益,引起社会有识之士和政府当局的关注,并开始采取解决普通市民住房拥挤问题,改善卫生条件。1842年,英国济贫法委员会公布了埃德温·查德威克起草的《关于大不列颠劳动人口卫生状况的报告》,该报告披露的城市恶劣卫生状况引起了全社会和政府的注意。1848年,议会通过了《公共卫生法》,建立中央卫生局,并授权地方成立卫生局。19世纪40年代,许多城市相继颁布改善住房和卫生状况的地方性法规。伦敦在1844年、曼彻斯特在1844年和1845年颁布了这样的法规。其他城市也颁布了类似法规。这些法规针对城市住宅过分拥挤、空气不能自由流通和卫生状况不良的状况,规定了建筑居民院落的最低宽度,两排房屋间的最小距离,房屋两面都必须开窗等等。19世纪中叶后,英国一些大城市在市中心拆毁了一些条件特别差的工人住宅和贫民窟,在这些地方兴建了大量的店铺、商厦、办公楼、仓库、车站、剧院和旅馆等建筑,有些地方还建立了城市花园,改善了市中心的面貌和卫生状况。1868年和1875年,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工人住宅法》,授权市议会处理贫民窟地区的问题,拆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建筑物,并向1871年成立的地方政府部提出有关地区的改建方案,1875年的《公共卫生法》规定城市人口的最大密度和街区布局,从此以后形成格状布局的街区。1909年,英国政府颁布《住房和城市规划法》,5年后成立规划研究所,要求“把所有居住区从野兽般的丑态中解救出来”。20世纪30年代,城市规划和改进住房的进程得到了加快。1932年通过城乡规划法,在伦敦推行“绿带政策”,规划的目的是追求“屋内的舒适,家里的健康,街道的整洁,道路的宽敞,并减少噪声、烟尘、臭味以及伴随城市的广告和烦扰”[1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党和自由党都把解决住房问题列入竞选纲领,1946年工党政府提出每年建造24.7万幢住房的目标,1951年保守党将这个数字增加到30万,后来又定为40万[13]。在1946~1950年,联合王宫建成住房99万幢,1951~1955年,又建成145.5万幢。虽然工党和保守党都没有完全兑现自己的竞选承诺,但住房建设毕竟有了实质性的发展。由于市议会积极参与建造廉价公房并广泛实行分期付款办法,二战后出现住房消费热,住房拥挤状况得到真正的缓解,住房条件改善,相应的改善了城市卫生状况。
(二)美国农民市民化的模式
1.美国农民市民化的历程
1870年之前,美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3/4的人口生活在农村,乡村社会是美国社会的主要特征。1870年以后,英国第二次产业革命的成果随着移民浪潮大量转移到美国,使美国开始了以电力、钢铁等先导产业为主的工业革命,把工业建立在很高的起点上,并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起飞。工业化带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城市劳动力的稀缺,从而吸引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并形成了“棘轮效应”,使城镇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同时,工业化推动了近代交通的迅速发展,有力地加速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并推动了大城市的崛起。此外,工业化还推动了农业机械化程度的迅速提高,农业的发展不仅为城镇化提供了足够的食物,而且使大批农业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为城镇化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上述三方面的合力导致了19世纪末期在美国出现了大规模的移民浪潮。这次移民浪潮主要是指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流动。据1890年统计,宾夕法尼亚、新泽西、纽约、康涅狄格、弗蒙特和新罕布什尔各地的乡村人口分别在20年间减少了2/5、1/4、5/6、3/5、3/4和2/3。1840年,美国的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10.6%,1860年为19.8%,1880年为28.14%,到1920年,美国城镇人口由1870年的990万人增加到543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了51.2%,基本实现了城市化[14]。从时间上看,从城市化开始至基本完成大约用了150年时间,即从19世纪2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而高速发展时期集中在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的50年。这一历史过程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而且还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城市化与经济发展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基本上属于同步城市化模式。
2.美国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社会公正实现的特点
(1)工业化带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
1870年以后,英国第二次产业革命的成果随着移民浪潮大量转移到美国,使美国开始了以电力、钢铁等先导产业为主的工业革命,把工业建立在很高的起点上,并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起飞。随着工业化的深入,生产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需求日益迫切,这样工业部门就向社会提供了能够吸纳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大量就业机会。同时,工业革命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兴起,于是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并存的第三产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
(2)工业化推动了以铁路为主的近代交通的迅速发展,为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条件,并推动了大城市的崛起(www.daowen.com)
交通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村人口移向城市的规模和速度。19世纪末,当横贯美国大陆的几条铁路修通之后,一个农业人口转移的高峰便出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出于加强国防的目的,1956年颁布《公路法》,宣布由联邦和州政府出资修建州级和国防公路。长达6.8万公里的高速公路网络在全国的形成,大大促进了城乡产供销一体化,同时为公路沿线新型第三产业劳动力由农村补充提供机会和便利条件。
(3)土地征用过程中注意保障农民所有者权益
1785年美国国会颁布法令,政府出售土地以“一段”为最低标准,即640英亩售价1美元;此后至19世纪初期的20年间,美国政府已在修订土地出售方案,主要是缩小地块面积,延长付款期限;在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政府颁布《宅地法》,规定农民只需缴纳少量手续费,即可获得160英亩土地,耕种5年后,成为土地的主人。美国政府通过出售土地或赠送的方式,在土地转手和使用过程中,地价大幅上扬,大量无力购买土地的农民流向城市,变为城市产业工人的后备军。积极推进农民退出农村土地补偿制度的建立。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采取“土地银行法”,内容包括制定3年耕地保留计划,农民可以将土地租给政府获得报酬,即可将土地存入“土地银行”,只保持土壤力,不得耕种或做牧场,耕地转为植树造林的,其土地存入“土地银行”可达15年。政府强制性休耕措施,一方面逼迫农民弃农进城,另一方面因租用土地为农民进城积累了必要的社会资本,更直接地推动了农业人口离开土地,促进了农业人口向城市迁移。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因发展公共事业而征地,个人要作出让步,但是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充分理由,以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以土地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土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并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4)美国政府积极解决城市住房紧张问题
在城市化的高速发展阶段,城市人口的迅速增长必然导致住宅和基础设施供应短缺,而财富分配不均使得问题更加严重。早在19世纪,欧洲国家的城市中就普遍存在贫民区现象。为解决城市贫民问题,西方国家曾采取多种措施,比如,早期解决住房的措施主要是兴建工人居住区,其后,欧美各国开始制定更为完善的针对城市贫困者的住房政策。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注重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其中,联邦政府发起的“新政”和“城市更新”两项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解决城市下层居民住房问题,进而治理中心城市。从“新政”来看,涉及城市的政策除进行以工代赈的大型社会工程建设外,还推出两项直接影响城市生活的重大举措:一是拟订“绿带建镇计划”,在郊区选择廉价土地,建造新社区供城市贫民区居民迁居,再将原贫民区清除,改建为公园等公用设施和绿带;二是创建两个新的政府机构,即房主贷款公司和联邦住房管理署。前者主要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贷款,消除住户因付不起分期贷款而被取消住房抵押权的现象;后者是联邦政府干预乃至管理城市住房的常设机构。这两项运动对解决美国城市住房紧张以及增加就业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促进人口城市化的实现
1862年《莫里尔高等院校土地赠予法》首次以拨发土地的办法,鼓励发展教育事业,先后建立了69所农业和技术学院,有的后来成为州立大学。这项措施“对于美国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农业生产更多剩余劳力,进而转向城市”[15]。
(三)法国农民市民化的模式
1.法国农民市民化的历程
(1)第一阶段:基本实现城市化阶段(19世纪30年代~20世纪30年代)
依据菲利普潘什梅尔的研究,法国的城市化始于19世纪30年代。1810~1840年,法国农业产值大约占全国总产值的66.5%[16],1806年法国农村人口2369万,至1846年增至2675万,占法国人口总数的75.6%。此时的法国依然是一个以农业和农村人口为主的国家。法国城市工业增长相对缓慢,如1824~1859年年均工业增长率仅为2.3%[17],因此法国城市就不像同期的英国城市那样,能够吸引和吸收大批农业人口。法国直到1931年城市化水平才超过50%,初步实现了城市化,在时间上比英国晚了80年。这一阶段法国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比较缓慢。由于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法国农民既没有像圈地运动后英国农民那样彻底割断与土地的关系,同时又缺少在城市就业的机会,因此影响了法国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进程。与其他西欧国家相比,法国乡村更为保守、封闭,农民的流动性很小。“绝大多数农民终生的活动范围是在自己教区和毗邻教区,是在直径不超过10公里的生活圈内,农民配偶的选择绝大多数也限于同一教区,很少有人到10公里之外远嫁或远娶”。表6—1显示了1806~1911年法国每年由乡村向城市迁移的人口的平均数量。
表6—1 1806~1911年法国乡村向城市移民情况表
(资料来源:〔法〕瑟诺博斯著《法国史》,沈炼之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04页)
从上表可以看出,19世纪上半叶,法国仅有规模不大的人口的流动,没有形成乡村向城市的迁移浪潮。19世纪下半叶乡—城移民数量相对增多,并且在1851~1872年、1876~1881年、1896~1901年、1906~1911年形成了几次迁移的高峰期。但总体而言,这样的迁移数量相对于法国2000多万的农村人口总数依然很低。
(2)第二阶段:实现高度城市化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20世纪60年代末)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速,其城市化水平从1946年的53.2%快速提高到1968年的69.9%,22年间年均提高0.71个百分点;城市人口从2155万增加到3479万,增幅达61.4%。法国在1950~1970年城市人口快速增长,而农村人口则绝对减少。其中1955~1965年是法国城市人口增长最快的时间,年均增长率在2.2%以上,而同期总人口的增长率只是略高于1%。1950~1970年,法国城市化水平的年均增长率超过了1%,1955~1965年超过了1.2%[18]。这一时期是法国城市化速度最快的阶段。据世界银行估计,1993年法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2490美元。由于法国经济发达,工业发展水平较高,法国的城市化进展也较快。据统计,1994年法国共有人口5774.7万人,其中城市人口5541.9万人,占总人口的96%,农业人口232.8万人,占总人口的4%。在总人口中共有劳动年龄人口2623.7万人,其中非农业劳动力2510.4万人,占总劳动力的95.7%,农业劳动力113.3万人,占总劳动力的4.3%。由此可见法国的城市化率(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95%以上[19]。所以他们把200人以上的居民点都称为市。较小的市,看起来像我们的一个村子,周围是大片的农田,但住在这里的并不都以农业为职业,因为这里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很高,一个小市周围的农田仅需很少农户就可以经营得很好,例如在巴黎大区的欧尔芬市,全市共有300多户,900多人,仅有6户从事农业耕作,其余的人均以第二、三产业为职业。尽管法国工业发达,城市化率很高,但法国的农业并未萎缩,而是也很发达。1993年,法国耕地面积为I825.57万公顷,占陆地总面积的33.2%,人均占有耕地0.316公顷,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0.246公顷;永久性牧场1076.4万公顷,占陆地总面积的19.6%,林地1493.1万公顷,占陆地总面积的27.1%。法国农业总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虽然仅占3%,但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仍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世界农业中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993年法国甜菜产量居世界第1位,葡萄酒产量居世界第2位,牛奶产量居世界第3位,肉类产量居世界第4位,小麦、玉米产量居世界第5位。1993年法国农产品总出口额为328.1亿美元,净出口额为112亿美元[20]。
2.法国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社会公正实现的特点
(1)法国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制定了健全的制度性保障
法国没有像中国这样的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城乡差别也不那么壁垒分明。法国的户籍管理方便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和制度限制。法国自由的人口流动政策是以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坚实基础的,法国的医疗保险、失业救助等实行全国联网。以社会保险为例,一个公民对应一个社会保险号码,在全国范围内享受医疗保险、失业救助、住房补贴、看病就医等一切社会福利。搬家的话,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父母跨地区调动工作,子女的入学问题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2)法国在城乡协调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实现城乡一体化
在法国农业高度发达的同时,法国农民的生活水平很高,生活方式亦很现代化。在巴黎大区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在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上已不明显,农民同样享受着现代化的基础设施所带来的一切方便:充足的电力、煤气可以使他们的家庭设施现代化;发达的路网和私人汽车,使他们与大城市的距离缩短;大城市中所特有的城市文明和城市文化,他们同样可以很容易地享受;现代化的通信设施,使他们与世界各地的联系非常方便。以上情况说明了法国在城乡协调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实现了城乡一体化。
(四)日本农民市民化的模式
1.日本农民市民化的历程
日本是一个山地多、耕地少、土地贫瘠、资源缺乏,但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日本明治之初起到20世纪20年代,利用了大约50年时间将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从80%降到50%左右。二战后,日本政府针对本国人多地少、资源短缺等特点,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行了有效干预。日本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推动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迅速发展工业,大量吸收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战后日本用3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欧美发达国家需要80~120年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任务,走出了一条有别于欧美的“跳跃式转移”和“农村非农化转移”相结合的道路。1947年,日本农村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为54.2%,属于典型的“传统型”产业结构国家。此后,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初农业统筹城乡发展人口下降到10%,日本农村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急剧下降,1955年为40.2%,1975年为13.9%,1998年为5.2%[21],与欧美发达国家处于同一水平。日本农村人口非农化是发达国家农民市民化成功模式的又一典范。日本农村劳动力能够顺利转移出去,首先得益于其就业容量较大的非农产业和人口条件,工业地区主导产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就业机会的扩大是其根本原因。同时,1945年以后的近10年间,日本异乎寻常地迅速降低了出生率,这使其有效避开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所遇到的人口压力和就业压力,减轻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难度。其次,迅速发展的工业大量吸收了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1960年至1969年的10年间,日本的机械工业增长了5倍,钢铁工业增长了3.2倍,化学工业增长了2.6倍。工业的不断扩张,为农业富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致使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劳动力供给不足的现象。1968年,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当年工业需求劳动力是初中毕业生117.9万人,高中毕业生441.8万人,而求职者分别只有24.6万人和77.5万人,从而有力推动了农村劳动力的减少。从1960年到1968年,日本农业劳动力由1228万人下降为878万人[22]。再次,日本政府在农村人口非农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61年,政府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和《农业现代化资金筹措法》,规定在10年内要将农村中农户总数的60%转移到非农领域,同时由国家贴息向农户提供长期贷款,促使农业现代化,改变原有农业结构。这一措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使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由1960年的37.1%下降到1970年的25.6%[23]。此后,日本政府又利用“农协”组织,引导农业生产形式向“龙头企业+基地”、“农协(市场)+基地”转变,使农业逐步融入工业循环的大体系之中。
由此,日本城市化进入加速期,全面实现了人口城市化。在日本城市化的进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都市区(日本称之为“大都市圈”)超前发展的现象,形成了七个中心城市人口达百万以上的大都市圈。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社会各项职能开始向东京集中,形成了“东京圈”控制其他区域的局面。
2.日本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社会公正实现的特点
(1)废除劳动力自由迁徙的限制,大力提高国民受教育水平
明治初期,日本是一个农业劳动力占绝对数量的典型农业国。明治新政引进欧美先进的政治经济制度,确立了“殖产兴业”的现代化大政方针。首先是废除了限制职业选择、流动和居住等自由的各项封建制度,废除了“士农工商”的封建身份的等级制度,使农村劳动力流动变为可能。此外,明治政府将普及教育作为立国之本,强制推行“学制令”,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村人口普及教育,为日本保持较高的人口素质、低人口增长率和农村劳动力后来的城市适应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非农产业飞速发展导致对农村劳动力的稳定吸纳
1888~1930年,由于日本近代产业的迅速发展,不但近代工厂、矿山、铁道以及土木工程对劳动力的需求十分旺盛,同时,分布于全国各地的以纺织业为基础的小工业和家庭工业的迅速发展也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1888年农业人口占76.1%,而1930年,所占比例降为50.5%。在此期间,农业劳动力始终保持在1500万人左右,农户550万户,耕地面积500万公顷,这是被称为战前日本农村的“三大不变数字”,这从侧面说明“战前日本农村农户只留下满足农业简单再生产所需的人口,而其他剩余人口被稳定地转移出去”。这一阶段,日本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还具备以下特点:转移人群以年轻人、高学历者为主,转移的空间以城市为主,转移的产业以杂业为主[24]。
(3)政府积极的劳动力转移政策为农民非农化过程创造了有利条件,制定了大量法律促进农村发展
如为扶持山区农村及人口稀疏地区的经济发展,制定了《过疏地区活跃法特别措施法》、《山区振兴法》等;为促进农村工商业的发展,制定了《向农村地区引入工业促进法》、《关于促进地方中心小都市地区建设及产业业务设施重新布局的法律》等。1961年,政府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和《农业现代化资金筹措法》,规定在10年内要将农村中农户总数的60%转移到非农领域。日本政府在《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中专门制订了农村劳动力动员计划。同时,日本政府也比较重视对农村、农业的投资,投资方式多样化。中央政府主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财政拨款及贷款,地方政府除财政拨款外还可发行地方债券进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加强了城市间、城乡间的联系,为实现城乡一体化提供了可能,而农村发展也为城市产业和人口的扩散开辟了道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也使农户获得了充足的兼业时间。战后日本的农业社会化体系主要是由“农协”(农业协同组合)完成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等的购买,田间管理服务,农业技术指导,农机具的维修,农产品的销售,农产品的储藏,农用资金的融资,各种保险等均可由“农协”提供服务,为更多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部门创造了前提条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