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公正的基本思想
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不同时代的人类群体都在孜孜不倦地追求着那个时代人们所共同认同的公正观和社会制度安排,目的就是为了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和谐地生存和更好地发展,为了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为了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其重要性正如麦克里兰评价《理想国》所说:“正义是柏拉图的理想国里统摄一切的原则。各阶级赖以彼此相系,统治集团内部赖之以统一。”[2]这说明特定时代达成的公正观及由此为据进行的社会制度的安排,是维系社会各个阶级相互依存及统治阶级内部达成统一意志的最低底线准则,是维系一个人群共同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共同良知。
(一)社会公正的内涵和特征
1.社会公正的内涵和本质
社会公正是指一个国家政权利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手段,借助保障原则、贡献原则、平等原则、调剂原则等一整套规则体系,对社会进行整合与调节,既要确保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底线,又要为每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使所有社会成员(公民)共享社会发展的进步成果。
(1)社会公正是价值体系。社会公正是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价值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及上述这些内容对稳定、优化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和判断。
(2)社会公正为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的不断完善,消除社会的不公正提供价值参考和方向定位。一个社会的发展有赖于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制度不完善,就意味着社会秩序的脆弱,意味着社会民众的行为安全、心理安全缺乏更好的保障,意味着社会关系缺乏稳定的支撑。社会制度是社会中重要的规则体系,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为其依据。在现代社会,这个基本价值理念依据就是社会公正。否则,我们的社会将会成为一个“不定型”的社会或是一个畸形化的社会。
(3)社会公正是社会基本结构的良性运作,体现为社会不同生活领域中关于利益、权利等正当分配的原则、政策和制度安排。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及其运行机制、领导层的社会决策以及社会总体上的人际关系状况等等。良性社会运作的结果是,国家、社会和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和谐的关系,各方都自觉遵循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富有效率地运转,“各尽其能”;社会成员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在各种资源和财富分配方面,一方面,按照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另一方面,又能够减小差距,兼顾到“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财富大量增加的同时,使社会财富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共享。
社会公正是个历史范畴,从本质上看,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一,社会公正规定着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们通过社会公正来实现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以及对社会和他人的基本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它表明,每个人都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尊严,都既有享受正当权利的自由,又有承担平等待人、尊重他人正当权利的义务。而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关系还是义务关系,实质上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作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社会公正也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群体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第二,社会公正的产生是与社会大分工所带来的利益冲突分不开的。人类历史上畜牧业与种植业、农业与手工业、商业与其他行业的分离所带来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给社会生活带来了重大的变化。它不仅使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显著提高,促进了交换的发展,产生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而且使得人类劳动的产品有了剩余,从而导致一些人占有另一些人的劳动成果成为可能,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显得更加突出。公正作为一种原则,正是适应调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矛盾的需要而产生的。第三,社会公正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社会里,由于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生产方式不同,公正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包含着不同的阶级内容:在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认为奴役、虐待奴隶阶级是公正的,奴隶阶级则认为反抗奴隶主阶级的压迫、争取人身自由是公正的;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认为对农民的剥削压迫是公正的,农民阶级则认为“等贵贱、均贫富”是公正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当资产阶级处于受封建制度的压迫时,认为废除封建制度是公正的,但当他们取得统治地位之后,却又把有利于他们经济和政治权利的东西称为公正,如他们认为榨取无产阶级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公正的,而在无产阶级看来,公正的基本内容和实质就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由此可见,社会公正实质上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体现和反映。
2.社会公正的特征
从理论上研究社会公正,不仅必须揭示社会公正的本质,而且也应该阐明社会公正的特征,而社会公正的特征正是由社会公正的本质决定的。依据以上对社会公正概念及其本质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公正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客观性。社会公正作为道德意识、道德观念时,其表现形式是主观的,但其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的、现实的,是对以经济利益为主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概括反映。人们从客观的社会经济关系出发,根据不同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对社会事物、制度、人们的行为及其结果作出自己的主观评价,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公正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公平意识和正义观念不是人的先天属性,也不是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是上帝或神的启示,而是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人们的正义观念最初萌芽于原始社会,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具有伦理学意义的社会公正概念是在私有制出现、阶级产生以后才形成的,并且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赋予社会公正概念以新的内涵,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这种复杂关系要求较高层次的社会公正观与之适应。总之,社会公正概念的内容是客观的、现实的,它是一定社会要求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客观物质利益的体现。
(2)历史性。任何时代的社会公正都必然具有一定的历史性。社会公正的内容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随着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而发展,因而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也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并且,社会公正的内容一般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脱离具体历史条件、社会环境的社会公正是不存在的。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他们认为公正的具体内容不可能是永恒的,任何类型的公正都需要一定的历史依据,对一个公正社会的诉求,不能停留在自由、平等、权利等抽象原则上,必须放到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辩证地考察。马克思在1877年致左尔格的信中对德国党内“流行着一股腐败的风气”进行批判时说:“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3]在马克思看来,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的表现”[4]。公正总是受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发展状况的制约,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公正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都是不同的,因而公正必须放到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运用历史的尺度去衡量。
(3)相对性。社会公正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实现绝对、完全的公正,而只可能达到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社会公正。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总是受到特定社会发展状态下的生产力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制约,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公正实现的方式、手段、程度都是不同的;公正的相对性也表明,任何公正都不是无条件的,它总是相对于某种规则或某种不公正状况而言的,而不是否认差别,更不是主张绝对平均主义。比如,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力还不发达的情况下,促进社会公正,必须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要求,既要防止把公正等同于绝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去追求公正,搞超越阶段的急于求成,同时也要根据社会的发展现实适时推进公正实现方式、内容的变革。社会公正的相对性表明了社会公正实现的阶段性、长期性和积累性,不要企望一步实现,也不要指望一劳永逸,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一个永恒的过程和发展状态。
(4)强制性。社会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要求,一般是以道德方式来实现的,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但是,这种非强制性不等于放任自流,必要的时候,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主体,一定社会能够采取带有某种强制性的措施来推行它的道德要求。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统治阶级总是把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要求说成是社会公正,并利用它的统治工具强迫被统治阶级接受。被统治阶级也有自己的道德要求,但统治阶级是不会理睬和接受的,因此,几乎所有的被统治阶级都没能形成完整独立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体系。在社会主义阶段,作为社会整体利益代表的无产阶级要真正实现社会公正,除了通过宣传、教育、道德评价等方式强化人们的公正意识外,还要建立相应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强制措施来保证实现社会公正。
(二)社会公正的基本领域
人类社会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复杂的有机系统,社会结构包括三个基本方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上层建筑构成社会的政治结构,反映经济基础的思想、道德、艺术、宗教等思想上层建筑构成社会的文化结构。与社会结构相适应的社会公正的基本领域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治公正
(1)政治公正要求社会法律制度和政治决策是公正的,执行法律制度和政治决策的程序也是公正的。因此,政治上的公正既适应了大众渴望社会公正的心理,又给个人以社会压力,这种社会压力使公正具有某种强制性。由此,政治上的公正成为内蕴于社会中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稳定器”。它既具有社会整合功能,保持着社会的安定,又促进着个人的自由发展和个性的充分发挥,对于社会建设、道德建设是十分重要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政治上的公正是指“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5]。
(2)政治公正是指全体公民都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平等权利,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群众通过选举和各种代表会议经常地、切实地、平等地发表自己对国家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平等地享受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平等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3)政治公正指的是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公共权利。政治活动是与经济活动、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既相互区别又有联系的一种独特的人类社会现象。就人类政治活动自身的特点和方式而言,对我们来说,“政治”意指力求分享权力或力求影响权力的分配,无论是在各国之间还是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各团体之间。
从这种意义上说,政治与公共权力、权威、控制、统治紧密联系在一起。这里的政治是指人们为获得和保持公共权力展开的活动和斗争。但是,政治现象又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它与社会的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活动存在着复杂的联系。政治秩序是其他社会秩序的保证和前提,这里所谓的政治强调的又是公共权力作用于社会的目的、方式和后果。如果我们把关于政治的这两个方面的理解加以综合,我们就不难发现,政治既意味着怎样掌握或取得社会公共权力,又意味着为了什么而支配社会的公共权力。因此,政治可以归结为社会公共权力产生、变更和运作的过程与结果,它是价值与事实、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因此,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应该是政治公正的应有之义。
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应该依法享有公民平等的一切权利,即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如果长期处于他们所生活城市主流社会的边缘,游离于政治体制之外,合理的政治诉求得不到表达和重视,这对城市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极为不利的。农民工政治权利实现难主要表现为:从实质上看,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理应拥有自己的合法政治权利,其政治权利也应该受到充分的保障,但当前的现状是,农民工的政治权利仅仅存在于宪法与法律条文之中,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大差距。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农民工政治民主权利缺乏“具体”法律的支持。在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外来农民工不能参政议政,这使他们的利益诉求既没有利益代言人也没有直接的表达渠道,成为城市的政治“边缘化群体”[6]。现阶段的农民工由于缺少表达自身利益的组织,意见和行动都比较分散,在城市公共资源的分配以及公共议题的发言上都难以表达出他们的声音。农民工迫切希望实现自己的政治公正,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
2.经济公正
经济公正的实质,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生产力的角度可以把这种关系归结为生产关系。我们知道,生产关系是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人和人的关系,生产关系从静态上分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人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产品分配方式;从动态上分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从运行方式上分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经济公正是由生产关系的内容和运行机制决定的。
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看,经济公正表现为关系到社会经济命脉的生产资料应该由国家和社会代表人民掌控,以充分保障这些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享有,而不是少数人占有,如果被少数人占有,那么大多数人将面临被剥削和贫困,毫无公正可言。国家不可能在任何领域都做得非常出色,国家着重管理和经营那些决定社会性质的生产资料,对于那些无关国家经济命脉但又对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可缺少的领域,可以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或者是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虽然这样做会导致一部分资本家出现,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资本家无论是人数上还是所占有的财富上都是少数,同时,国家还要对这些资本家的收入进行调节。对于广大人民来说却可以享受到更高质量的服务和消费,也可以享受到多样化的生活,这对人民的生活改善是公正的。
从人在生产中的地位来看,劳动者首先是人,然后才是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要充分保障人的劳动权利。劳动权利的保障除了法律给予规定外,还要有社会制度来保障人的自由择业和自由流动,如: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劳动者的维权机构、专业培训机构、再就业指导等。
从产品的分配方式来看,必须把人对社会的贡献和所得到的回报有机结合起来。人对社会的贡献除去社会提供给个人的各种条件的成本,就是他的劳动所得,这个所得的劳动产品和收入相对于其付出的劳动来说应是合理的、公正的,也就是说这个劳动所得是其所付出的劳动所应得到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人们的能力不同、努力程度不同,技术水平高低存在差别,人们的收入也就必然会拉开差距。一定的合理的差距,有利于激发劳动者投入劳动的热情和努力学习、钻研技术、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分配公正不是完全否认差距,抹平差别,而是对过分悬殊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这种缩小是相对的。事实上,付出劳动较少,得到较少的收入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给予农民工经济公正的待遇,就是为农民工提供公平的就业竞争环境并获得合理的经济报酬和社会福利:一是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二是合法劳动权益的有效保护,三是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从生产关系的运行方式上来看,我国实行的是计划和市场相结合,以市场为主的市场经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都要通过市场来实现,这就要求经济活动中的起点公正、过程公正。
起点公正是指人的经济竞争起点的均衡和合理。这里所说的经济起点公正并不是抹杀社会成员之间的能力差异,“一视同仁”地在经济起点上对劳动资源和生产资料等笼统地实行“平等”或“平均”的所谓“公平”起点,而是体现出层次性的一种公正:那些智力和劳动能力等大致处于同一水平、同一层次中的社会成员,在占有、使用劳动资源和生产资料等方面应享有大致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过程公正是指市场中的各行为主体在经济竞争过程中,严格遵守各种业已制定或约定俗成的规范、制度和法律,即人们在整个经济竞争过程中要按“规则”办事,实行“平等竞争”。凡是进入市场的各竞争主体在经济运行、经济竞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共同的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搞特殊化,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分割、欺行霸市行为,反对任何形式的诱骗、欺诈等不公正行为。(www.daowen.com)
3.思想文化领域的公正
思想文化领域的社会公正主要指全体公民都有受教育、从事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以及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的权利,都有提出各种意见、建议和新观点、新见解的权利;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允许不同学派和艺术观点的存在与发展。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有三:一是为了保证公民个人聪明才智的充分发挥;二是为了丰富和提高社会精神生活质量,保证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三是为改造自然和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全体公民都有从事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以及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种权利对全体公民来说更多的是一种资格,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去从事科学文化和思想文化活动的。但是教育就不一样了,教育对每个公民来说是人生的必需,其范围覆盖到全社会,因此,教育的公正就变得格外重要和突出,教育公正是衡量思想文化领域公正的最主要的指标。作为一种社会合作体系的社会主义教育公正观应该是:受教育权应该人人平等享有,一切教育资源应该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基础教育。教育公正对农民工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上要保证每个进城打工的农民工都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二是指每个农民工不但享有接受教育的资格,而且要实实在在地接受到教育。三是教育机会均等,机会均等是实现教育公正的重要手段。机会均等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教育起点机会均等,即强调入学机会与求学条件均等;教育过程机会均等,即教育过程不区分性别,种族、贫富、地区的不同;教育结果机会均等,即每个学生都能均等地利用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学有所得,学有所用。而对社会来说,就是通过慎重地、相对均等地分配教育机会,从而缩小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公正。
实现教育公正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实现。首先,教育公正属于社会公正的范畴,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基础。社会公正以教育公正为重要基础和前提,缺少这一基础,社会公正就缺少立足之地,无法建成或者即使建成也不会持久。没有教育公正的社会,谈不上是一个正常的社会,更谈不上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其次,教育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途径之一。有了教育机会的均等、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质量的公正,社会弱势群体才有可能与社会其他阶层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才有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的可能,社会各阶层才有正常流动分化的可能,全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总之,社会公正的内容十分丰富,所涉及范围也很广泛。我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真正赋予了全体公民以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并为公民平等享有这些权利提供了必要的政治保障和物质保障,从而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
(三)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
1.社会公正规则确立的依据
越是在分配有差距、容易产生分歧的领域,公共性原则——让更多人受益,或者按照公认程序获得财富——的通用性越是明显。这两个原则在所有领域——当人们因利益、关系、意识形态和制度原因发生评价分歧的时候——成为最多人认同的评价原则。这些共识性原则对于化解分歧、接受某种分配为正当,提高公正感的作用是关键性的[7]。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公正有着自己得以存在的依据,包括理念依据和现实依据。平等、自由、社会合作等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构成了现代意义上公正的直接理念依据,而这又是由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实际状况予以推动的。
(1)理念依据。主要是平等理念、自由理念和社会合作理念,这三项基本理念构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公正原则的理念基石。
首先,平等理念。平等理念存在的根本价值是基于对个体人对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贡献和尊严的肯定。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8]这就表明离开了个体人的存在,社会的缔结就无从谈起。为了肯定个体人对社会缔结的贡献,这就需要对个体人基本权利的确认。《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说明,尽管现实社会是千差万别的,但对平等权利的追求却是共同的理想。现代社会的平等理念,其核心是体现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贡献和尊严,确认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证每个人发展的基本机会。其基本要求是:应将个体人作为公正原则的重要立足点,不能借口社会整体的需要而轻视个体人;应将广大个体人普遍受益的原则作为重要的内容,承认个体人对于社会的基本贡献;鉴于绝对化平等的弊端,防止将公正原则衍化为平均主义的做法[9]。
其次,自由理念。自由理念一般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人权之一,“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力而已”[10]。马克思认为在未来的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现代社会自由理念的主要内容是:独立自主地进行选择,尊重个体人本身合理的差异,自由应以理性节制为重要准则。自由理念为个体人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一个必不可少的基本空间和基本条件,为个体人潜能的开发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同时自由理念直接增强了人们的创造力,推动了现代文明以及现代社会制度的进步。
再次,社会合作理念。在现实社会中,单个的个体人是无法生存的,个体人需要结合,需要团结与协作。社会合作主要体现为结合为国家。从理论上讲,国家是一种主要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国家对于社会成员担负着责任与义务。社会合作作为公正原则依据的主要意义体现为:第一,社会合作是对平等和自由理念可能性弊端的有效平衡。因为,平等与自由如果超出了一定范围和限度,则极不利于社会的整合,这就需要以社会合作的理念予以制衡和防范。第二,可以防止完全以国家为本位来构建社会公正的原则。由于特定的群体利益以及国家特定领域的限制等多种原因,国家可能包揽一切事务,从而异化为压抑广大社会成员的专权机器,以至于直接损害平等与自由的理念,背离社会公正原则的宗旨。这样,强调社会合作的理念作为国家与个体人之间的平衡调节器,促使国家尽可能地体现社会合作理念的本意,可以有效防止国家机器的异化。第三,在现代社会分工高度精细化的条件下,无论是小到个人、小团体,中到一个政府、企业组织,还是大到一个国家、国际组织,甚至整个地球,离开了社会合作,世界就会产生混乱。
(2)现实依据。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被理解。”[12]现代社会公正也必须从当代的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依据。显然,只有给予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的推进这样的立足点,才能找到现实的依托。
首先,现代化进程对社会公正理念的传播和影响。所谓现代化,是指世界范围内的、以工业化为发端的整个社会的变革,是不发达社会成为发达社会的过程和目标。作为过程,其首要标志是使用先进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生产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结构、政治意识形态也随之出现变化,其标志是政治民主、理性主义、科学精神、社会流动和现代化人格,它带来的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制度以及价值观念的深刻变革。政治民主化是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民主化”,是指以民主为目标的政治变革过程。大卫·波特尔认为民主化是指这样一种政治变革过程,即由较少负责任的政府到较多负责任的政府,由较少竞争的选举到较为自由和公正的竞争性选举,由严厉限制人权和政治权利到较好地保障这些权利,由市民社会只有微弱的自治团体到享有较充分自治和数量较多的自治团体[13]。在亨廷顿看来,民主化是造成一个更加开放、更具有参与性和更少权威的社会过程,他说:“区分现代化国家和传统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乃是人民通过大规模的政治组织和参与政治并受到政治的影响。”[14]民主化强调公民参与社会及政治事务的决策,强调个体人“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强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争取一个公民所应有的平等和自由的权利。民主化还要求建立起与平等、自由等基本理念相适应的社会基本制度。同时,现代化进程造就了社会成员一种普遍的现实感,造成了民众理性意识的增长。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上,在先进知识广泛传播的条件下,人们越来越普遍地意识到,自己可以创造出一个适合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科学技术的迅速推进和科普知识的推广,增强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把握世界的能力,逐渐抛弃了以往那种单一、封闭、愚昧、僵化的思维模式,对于事物的判断越来越具有客观性。对于事物判断的现实化倾向和客观性精神,使社会成员对于平等与自由理念的理解同现实社会越来越相适应。
其次,市场经济推进对社会公正理念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崇尚竞争、理性选择、机会平等以及公正对待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重要准则。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是:①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②一切经济活动都以市场为中介,生产要素的配置通过市场来实现;③市场竞争平等,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在市场进入和买卖行为上都不具有特权,成本和效率原则是决定优胜劣汰的基本要件;④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⑤经济活动法制化。因此,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如何把经济活动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合理地分配于各种不同的用途,是一个社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要考虑的基础性问题。市场的价格体系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商品的社会供应与需求的情况,这有助于生产者决定自己的产品类型、生产规模;并且,市场经济中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能促使生产者想方设法地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增强产品的竞争力,这个过程,实际上是资源合理配置的过程。“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15]
因此,市场经济强烈的竞争意识和理性意识会强化并深化个体人的自由理念,而机会平等和公正对待的要求则使平等理念广为社会成员所认同。
2.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
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条件下,人们对于社会公正基本规则的理解也是不尽相同的,换言之,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丰富的。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现代社会平等、自由、社会合作等基本理念和现代化、市场经济等现实因素,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基本权利的规则。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运转必须以宪法规定为依据。社会公正首先是人身权利的正当占有和维护,以及对自我和他人基本权利的承诺。它要求每个人都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尊严,都既享有正当的权利又应有相应的义务。社会公正必须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我国宪法经过几次修订,内容得到不断丰富和扩展。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监督权利;在精神文化方面,享有宗教信仰、通信自由的权利;在人格方面,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等不受侵犯的权利;在社会经济方面,享有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16]。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都有一个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因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经济有一定发展的基础上。一般来讲,首先保障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权、自由权利等等。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给予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体现出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运转。
(2)机会平等的规则。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对于现代社会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它以个体人为基本出发点,主张确立一种自致性的努力方向,以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公正环境,而力图消除先赋性等影响个人发展的不正常因素。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发展的基本规则,从而激发了现代社会的活力,提升了社会进步的质量。
机会实际上是指社会成员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机会直接影响着未来的分配状况,机会的不同将导致未来发展可能结果的不同,因而从分配的意义上讲,机会的条件是一种事前就有所“安排”的原则。不应低估机会问题对于整个社会公正体系的重要意义,它是在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发展提供一种统一的规则。布坎南指出:“促使经济—政治比赛公正进行的努力在事先比事后要重要得多。”[17]
所谓的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平等的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予以不平等的对待。机会平等是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理念和准则。
大致地说,机会平等具有这样一些具体的含义:
其一,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这就是说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这是机会平等规则最为基本的要求。
其二,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起点的平等固然很重要,但如果仅限于此,则是远远不够的。机会的实现过程对于最终能否实现机会平等的规则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机会的实现过程必须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这至少要做到:“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该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使用于所有的人。”[18]只有起点和过程均是公正的,才有可能保证结果也是公正的。
其三,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人们在自然禀赋方面存在着许多先天性的差异,这具体表现在智力、体能、健康以及性格诸方面的不同。这些“自然”差异对于人们的发展潜力以及把握不同层次机会的能力有着一定的影响。虽然从总体上说这种影响远不如后天的社会现实环境对于社会成员发展潜力的影响大,但毕竟也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正常和合理的。因此,对于由这些正常和合理的“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同发展潜力以及所拥有的有所差别的机会,理应予以承认和尊重。
根据平等的理念,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同的发展权利,因而在发展机会面前也应是人人平等。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就社会成员所面对的最一般的劳动机会而言,社会成员有着相似的发展潜能,其基本的劳动技能能够大致具备。可见,在属于社会成员共享的发展机会的层面上,应该而且能够实现平等。而根据自由的理念,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发展状况又是有所差别的。由于种种先天性的因素,个体人在诸如禀赋、能力等自然条件方面以及社会生活环境、机遇等社会条件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差异,因而个体人各自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潜力很不相同。这也就导致个体人在以后各自发展的结果如财富、声望、地位等方面的种种差别。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自由理念是认同这些差异的。自由的理念对于机会平等原则的要求是:应当为有所差异的个体人的发展提供合理的、有所差别的机会空间。
(3)按贡献分配的规则。所谓按贡献进行分配,是指按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财富创造合作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社会成果,即一个人贡献付出了多少,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获得应当得到的。这就表明,公正不是要求一切平等,公正还要求符合比例的平等。
之所以要按贡献进行分配,是基于这样三个基本判断:第一,在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以及与此有所关联的事情中,每个社会成员所投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可能是相同的,因而各自对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第二,在同样一种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合作中,每个社会成员的作用不可能完全一样,有的社会成员起着一种创造性的、组织性的主要作用,有的社会成员则仅仅起着一种参与的相对的次要的辅助的作用;第三,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的社会合作有现实的和可能的社会合作之分,并不是所有的可能的社会合作都会变成现实的社会合作,一些可能的社会合作很可能无人去具体组织或组织不当而使创造财富的成果大打折扣,这对社会来说无疑是一种浪费,如果有合适的人将可能的创造财富的社会合作组织起来并变成一种积极的成果,那么这个人对社会的作用肯定会与其他社会成员有所不同。所以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所差别的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平等的理念,另一方面更体现了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了对个体人对于社会各自不同的具体贡献。
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正是体现“按照每个人对大家协同生产创造财富所作的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19]的思想,其含义与社会主义提倡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这有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付出同样的劳动和投入要素获得等价的回报。
(4)社会调剂的规则。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人们的能力、机会以及具体环境的千差万别,由于制度及规则等方面的不完善或是不配套,由于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种种不确定性因素,因此,社会在初次分配之后可能会出现程度或大或小的不合理乃至不公的情形。这种情况如果持续地积累一段时间,就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全,同时也会降低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程度。
因此,在初次分配之后,社会有必要进行再调剂。再调剂规则是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普遍地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使社会的质量不断地提高。这种再调剂的规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调剂原则,使社会中处于弱势的那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得到部分支援而进一步改善自身的生活环境,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并使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范围和质量不断扩大和提高;第二,通过公正的调剂原则,可以使由于初次分配所出现的收入差距得到不同程度的缩小,社会群体之间、阶层之间许多由于物质利益的差距引发的冲突也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缓解甚至消除,实现社会的相对安全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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