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推行改革、开放的根本方针和路线,出现社会历史的转折或转型,即由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由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化;由同质的单一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化;由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而且这种转型正在进行当中,还远没结束。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和社会高速发展时期的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新、旧社会的社会因素同时存在,由此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些社会失调。由于社会结构、社会体制、社会制度、社会规范、社会集团、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社会观念等之间新、旧社会因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较之传统社会及社会缓慢发展的时期,不可避免或必然产生较多或更多的社会失调。此外,由于我国在实行社会改革的过程中,经济、社会各项改革的非同步性、某些不成熟性甚至失误性,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社会失调。现阶段,这些社会失调现象集中体现为失业问题、贫困问题、犯罪问题、腐败问题、流动人口问题、教育问题、环境问题、收入和分配问题、劳资问题、妇女问题等诸多社会问题。这些社会失调现象(或社会问题)的出现,按前文的结构、功能关系来看,其实就是社会结构之间的失衡和不协调所导致的社会结构要素间的功能紊乱。回族社会作为整个大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无法回避上述社会转型问题,即使是再传统、再封闭、再保守的回族聚居区,它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带来的各种问题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如何面对“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回族聚居区自身的法治文明建设要求来定位自己的价值取向,值得每一位回族人认真思索。
首先,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要坚持“以传统美德教化人”的价值取向。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历经长期的发展,在继承伊斯兰法确立的道德准则的基础上,经过对中国传统道德养分的吸收、提升,形成了具有回族特色的传统道德规范。绝大部分回族传统道德规范都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与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具有共通之处,回族的这些传统道德规范历来被视为民族的传统美德。比如在社会公德方面,有忠诚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做事光明正大、遵纪守法、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尊重和保护他人劳动成果、主持正义、处事公平、仁慈互助、扶危济困、体恤孤寡、尊老爱幼、宽容忍耐、诚实守信、谦虚谨慎、珍爱生命、热爱生活、保护环境等传统美德;在职业道德方面,有勤奋工作、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等传统美德;在商业道德方面,有互惠互利、诚实守约、买卖公平、按时完纳课税、禁止谋取非法暴利、禁止短斤少两、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囤积居奇、禁止欺行霸市、禁止高利盘剥等传统美德;在家庭、伦理道德方面,有父慈子孝、父母抚养、教育子女是天命、子女扶助、赡养父母是天命、子女要以温和的态度礼遇父母、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平等相待、互谅互让、丈夫善待妻子以尽夫德、妻子敬爱丈夫以尽妇德、家庭成员应该团结、和睦、反对独身、禁止淫荡乱伦等传统美德;在个人修养方面,有尊重知识、热爱知识、勤学知识、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诚实忠厚、慷慨仗义、见义勇为、坚忍不拔、服从大局、服从领导、奉公守法、乐善好施等传统美德。应该说正是在上述传统美德的教化之下,才使回族成为中华民族中优秀的一员,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回族这一群体中也出现了种种骚动和不安,少部分人在各种诱惑的支使下,面对种种社会问题的冲击和影响背离或放弃了回族的传统美德、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比如有的人背弃了回族传统的家庭、伦理美德,放弃家庭、社会责任“包二奶”、养“小蜜”;有的人在经济活动中重利轻义或见利忘义,往往为了自己的一己之利而非法牟取暴利,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有的人置民族利益、声望于不顾,为了一点小事动辄挑起家族、群体事件甚至民族事端;有的人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甚至腐化、堕落;有的人狭隘自私、保守僵化等等,各种不良表现不一而是。面对回族自身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这些失调现象,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应该明确自己的价值取向标准,重新梳理传统美德的价值和意义,并使之成为教化回族自身的重要思想武器,发挥其对回族群众的正面引导、教育和规范功能,使回族群众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稳脚跟,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其次,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要坚持“以务实精神激励人”的价值取向。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了信仰与务实并重的伊斯兰精神。[1]在伊斯兰教的传说里,有这样一则故事:有一天,有个人与先知穆罕默德一起骑着骆驼旅行,当他们在一个地方停下过夜的时候,这个人就问先知说:“尊敬的先知啊!我是应该拴住骆驼呢,还是应该信赖真主?”先知穆罕默德回答说:“信赖真主,同时拴住你的骆驼!”这是一个两难的逻辑关联问题,按提问者的本意,如果信仰真主,那么就不必担心骆驼,因为真主无所不在、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而且一切祸、福皆因真主之意愿而发生,所以有了真主之护佑,拴不拴骆驼都一样。而事实上,如果不拴住骆驼,也许骆驼会自己走失、甚至被别人偷走;如果拴住骆驼,按常理应该是保险得多。对于回答者来说,如果直接回答“拴住骆驼”势必就有对真主不完全信仰之嫌,反之,如果直接回答“信仰真主”,那么究竟该不该拴住骆驼呢?面对这样一个两难选择,先知穆罕默德作出了上述精妙的回答,把信仰和务实的关系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处理得极为妥帖、完善。信赖真主,这是属于精神领域的事,而拴住骆驼则是世俗领域的事,不能完全用同一的标准来衡量和处理两个领域内的关系。从这么一段简短的对话中,我们不难发现其间包容了至深的哲理和内涵,而伊斯兰对信仰和现实的并重精神也表露无遗:在信仰中务实,在务实中信仰。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也无处不体现着这种信仰与务实交融的哲理和智慧,比如,在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禁食猪肉原本是一项十分严格的规定,但是假如是在生命因饥饿而垂危的时刻,食用猪肉也无不可;另外,如果是出于治病救人的需要,也可食之。类似规定在《古兰经》、“圣训”中或回族自己运用“公议”和“类比”创制的习惯法规范中比比皆是。有人说,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所尊崇的《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严格到一言一语都必须时时注意,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违规、犯戒;又有人说,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所尊崇的《古兰经》和“圣训”是宽容的,宽容到可以让任何一个末路的“罪人”获得永生的希望。于是在教外人看来,“回回易做,细事难摸”似乎成了回族人的真实写照。其实,上述两种对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认识,都只是看到了其严格或宽容的一面,而宽、严两种精神和原则的辩证统一才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信仰和务实精神的崇尚。当前,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应该在坚持宪法保障的信仰自由的基础上,挖掘并发扬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务实精神,进而使之成为激励回族人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发展、进步而献身的催化力量。使回族伊斯兰教真正成为“入世”的宗教,让回族人的信仰在现实中得到升华,使每个回族人都能在现实中牢牢把握自己的命运。
最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要坚持“以法治要求塑造人”的价值取向。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战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应该以“依法治国”的要求为导向,在回族聚居区积极宣传依法治国对国家兴旺、民族发展的重大意义,并将依法治国的精神、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回族个人、家庭、社区的分内之事;以法治的要求塑造人,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精神作为回族自身素质加以锤炼。当然,要做到以法治要求塑造人,必须以这样两个层次的目标实现为前提:第一,要将培养崇尚知法、守法的民族精神作为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的最高目标。第二,要将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作为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当然我们应该意识到,回族聚居区的法治文明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回族社会自身以及整个大社会为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大前提是使回族伊斯兰教与社会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国家法制体系相适应的合理运行机制。(www.daowen.com)
依笔者个人之见,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合理运行机制的建立,首先是要确定二者间共同的运行目标。具体而言,就是要引导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民族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服务;就是要引导回族群众与其他各民族群众携手共进,团结一致,集中力量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次就是要确定两者间的合理运行方式,使两者处于一种良性互动状态。具体而言,就是要使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为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积极发挥正功能,使之在国家法律的规范、指导之下为回族聚居区的法治文明建设提供广泛的社会心理支持和行为规范素质。
也许,本文到此应该划上一个句号了。而本文的完成仅仅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简单探索和尝试。笔者深知,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建设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为之作出不懈的努力。其实要实现法治文明,真正的困难还不在于时间的漫长,而在于人们思想观念的束缚和理论与现实间的巨大反差。回族聚居区的法治文明建设何尝不是如此!但不论怎样,理论上的探索、思考始终是人们自觉调整实践行为的先导,没有理论思考的实践行为必然是肤浅的和缺乏远见的,而脱离了实践行为的理论思考则肯定是没有生命力的!但愿本文的浅薄也能激发人们对理性的思考和尊重、唤醒人们对各种自觉或自发形成的民间性规范秩序的理解和宽容……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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