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现状简析

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现状简析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要发挥清真寺在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首先就必须强化和提高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法律素养。

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现状简析

二、对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的现实思考

回族聚居区的法治文明建设在前述“功能调适”和“理性思考”的具体指导下,应以尊重、保护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在回族聚居区中的传统地位和保障国家法律在回族聚居区中的畅通实施为核心。其中主要是以保障国家法律在回族聚居区的实施为重点,以解决回族聚居区中突出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己任,结合回族自身以及回族聚居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并使之规范化、具体化。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特别是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具体管理职能过程中应该积极依靠各级、各地回族的“伊斯兰教协会”对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规范化管理,在保障最广大回族群众充分享受信教自由的同时,要保证回族群众的各项宗教活动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当前,在回族聚居区的信教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倾向,主要是一些回族聚居区的回族群众因为对伊斯兰教义、法律理解上的不同而产生分化、对立,有的地方甚至到了相互对抗的程度,对回族聚居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通过调查笔者发现,这其中有因回族社会新旧体制、新老观念交替过程中衔接不畅的因素,但最主要的却是由于一部分人在回族群众中不适当地传播所谓伊斯兰法的“新思想”“新观念”引起大家思想上的混乱所致。

近年来,有许多从各个伊斯兰国家留学归来的回族青年学子回到国内,他们在全国各地的回族聚居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绝大部分学生都能把他们在国外学到的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运用到家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他们为回族聚居区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新鲜的活力。比如,有的人经商办企业,积极引进外资和技术,连通了国际贸易通道;有的人自办学校幼儿园、小学、中学),解决回族聚居区适龄儿童就学难的问题;有的人办起了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为社会分忧解难;有的人办起了报纸、杂志,在宣传回族伊斯兰文化的同时,积极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还有的办起了国际互联网站,为沟通回族聚居区与外部世界架起了有益的信息桥梁等等。然而,也有极少数人只知道把在国外学到的知识在回族聚居区中机械地进行宣传,尤其是力图把某些伊斯兰国家的宗教理论或法学理论套用到中国回族的信仰实践中。这部分人由于他们本身素质不高,所受教育程度有限,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乃至回族文化缺乏应有的了解,加之在国外学习期间不注意将国外和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回国后常常是想当然地把某些只具有个性特质的理论、学说在回族聚居区加以推广和适用,结果往往给回族群众思想上带来混乱和无所适从。有些人甚至以改革回族伊斯兰教为名,打着宣传伊斯兰教正统思想的旗号,利用回族群众对外部伊斯兰世界现状缺乏了解和比较的弱点,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所谓改革思路;还有人故意标新立异,利用部分回族群众对伊斯兰信仰的虔诚,但知识贫乏,在回族聚居区中拉山头、搞帮派、树靶子,以宣称自己正宗为由,肆意攻击他人;为此,有的回族聚居区已出现了争夺清真寺的掌教权、争夺教民、争夺势力范围的现象,这些新情况值得认真加以关注和研究。如果对回族聚居区新出现的这些苗头不及时加以控制和疏导,将会发展、演变为影响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的主要破坏性因素,因此各级、各地的党委、政府(尤其是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回族伊斯兰教协会这一直接联系回族民众的纽带,利用它在回族群众中的影响力对回族聚居区回族群众的思想进行正面的、积极的引导,消除各种与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观念、意识的不利影响。

在以清真寺为中心的“教坊”(哲麻尔体)管理组织——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中设置兼职法制督导员,建立、健全对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成员及阿訇的法制宣传、培训制度。众所周知,回族聚居区一般是因清真寺的存在而形成的,全国各地的回族都一样把清真寺视为自己居住和生活的心理坐标。回族的各种宗教活动,包括许多世俗礼仪(比如婚丧、嫁娶、节日庆典等)都是在清真寺中进行或依托清真寺完成的,因此清真寺在回族的心目中享有崇高的地位。清真寺也因此被视为回族聚居区的信息交流中心和社区活动中心,凡是回族聚居区中发生的一切新鲜事(不论大事、小事或好事、坏事)都能及时地通过清真寺进行传播、扩散,它在回族聚居区中的影响和作用非常重大。而清真寺各项社会功能的发挥则离不开清真寺的管理者和组织者——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和阿訇。因此要发挥清真寺在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首先就必须强化和提高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法律素养。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是一个纯粹的民间组织,它的成员都是由各个教坊内的回族群众自己推选出来的受大家敬重、信赖的知名人士。他们熟悉和掌握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对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也有所了解,他们最为广泛地团结和联系着普通回族群众,对回族群众的思想、行为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所以首先是要提高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成员及本教坊内的阿訇(尤其是掌教阿訇)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管理、依法自办教会的水平,只要他们形成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他们就善于把国家法律和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融会贯通地运用到具体的宗教活动、宗教事务管理和为回族群众排解纠纷的活动中,通过他们再去影响普通回族群众,实际上已经为回族聚居区的法治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而且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之功效。当然,要提高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和阿訇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中配备兼职的法制督导员。这就要求基层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清真寺管理的实际需要,在辖区内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中联系一些有一定的法律理论素养和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干部作为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兼职法制督导员。法制督导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及阿訇在自办教会、自主管理过程中,如何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和依法承担法律义务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为他们解决所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难题。(www.daowen.com)

此外,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清真寺中由法制督导员为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阿訇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甚至专门培训,可以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外出实地参观考察等形式进行,并且要长期坚持,使之形成一项制度。

在回族传统“经堂”教育中增设法制教育课程。“经堂”教育是回族的一种传统教育模式,它主要是以对回族青少年进行宗教文化以及民族历史文化的传承教育为主的一种传统教育模式(当然现代的很多经堂学校已经不再局限于传授宗教或民族历史文化知识,它们在教学内容中已经融入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其是在清真寺内设的宗教学堂中进行并完成的,所以通称为“经堂教学”或“经堂教育”。任何一个回族聚居的地方,只要有一座清真寺和一个阿訇存在,在这个清真寺中就必然有“经堂学校”(回族俗称“经学堂”)存在,它虽然不一定很正规,但却承负着对回族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的重要功能。所以我们认为,在回族传统“经堂教育”中增设法制教育课程有利于从小培养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有利于使回族聚居区的法治文明建设进入良性循环状态,也有利于回族自身的长远发展、进步。

加强对回族聚居区回族群众的“普法”宣传力度,使国家法律贴近百姓生活,深入人心。在回族聚居区,回族群众对国家法律不了解、不熟悉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成了制约回族自身发展的一个现实障碍。所以,我们认为在回族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除了通过塑造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阿訇知法、守法的模范影响外,对普通回族群众进行面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回族聚居区的普法宣传除了可以运用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进行法律咨询、举办展览、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影电视等新闻媒介宣传等传统方式外,[3]还可以通过编写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国家法混编、对照的“普法”学习材料在回族聚居区进行宣传、普及。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在回族聚居区派出巡回法庭进行实例演示,让一般人能有机会亲自感触什么是法律,让他们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使法律能够真正贴近回族的日常生活。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能够很好地做到“送法下乡”[4],有利于落实国家“五五普法”的目标和要求;二是有利于增强回族聚居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利于预防、控制和解决回族聚居区的纠纷、矛盾,保证回族聚居区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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