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随想
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党和人民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应该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我们知道,法不等于法治,正如有宪法不一定等于有宪政,有法律的社会不一定是法制社会,法律秩序也不等于法治秩序一样。在现阶段,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在于营造出法治文明的新精神。所谓法治文明,我们认为它是一种优良法治秩序的文明成果,是人们主动创造、利用、发展优良的法治秩序所得到的制度性文明成果。而国家法治文明建设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积极调动各个社会结构要素参与其中。除国家法在其中需要起到主导作用外,各种习惯法也需要积极发挥自身的正功能参与其中。根据它的这一普遍性要求,结合法治文明建设的具体内容、形式来看,它可以按不同的层次、范围进行。比如,在国家法层面首先要确立国家法的价值取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导精神,用以引领各种形式的习惯法对法治文明建设发挥辅助、支撑作用。我们知道,如果习惯法不以国家法的价值取向为基础,那么习惯法在现代法治文明的建设过程中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它也难以胜任依法治国(主要是民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的需求。所以国家法在对习惯法采取宽容、理解的态度之下,一方面要充分保证自身的权威和完整、统一;另一方面还应优先注重国家法的完善、发展。又如,在习惯法层面,主要是要发挥习惯法自身的影响力,用融入传统精神中的法治文明要素引导、教育、规范遵行者的思想和行为,使法治要求深入人心。(www.daowen.com)
回族的居住具有典型的“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特点,因此本文所指的回族聚居区不是指以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依据的回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或民族乡,而是指回族按传统聚居习惯所形成的以清真寺为中心的各个聚居群落或社区;它的最显著的特征是以清真寺为中心,以一个村庄、一条街道、数户或数十户回族人家为中心组成的联合,即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所讲的“哲麻尔体”(教坊)。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大前提下,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实现息息相关,它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缺失的一个环节,因此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在现实条件下才显得如此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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