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功能的调适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必须与国家法实现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的功能统一。现阶段,要充分发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政治功能,就是要进一步肯定、发掘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的传统价值,使之在配合国家法律做好回族自身内部团结的同时,积极协调好回族与其他民族的团结、互助关系,维护当前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形势,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应该说加强回族的内部团结和加强回族与其他民族的外部团结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压倒一切的任务,它与回族的发展、进步是一条环环相扣的锁链。历史证明,回族只要有了团结、稳定的政治环境,经过党和政府的必要扶持、帮助,它的经济文化就能获得快速发展。现在,困扰回族内、外团结和稳定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主要表现为本民族内的先进与后进、富裕与贫困的问题,以及回族聚居区与其他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个别地区则突出地表现为少数人违法犯罪的问题。“个别人的犯罪行为,对于民族团结和回族形象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其复杂之处在于这种人往往利用民族创伤,煽动某些群众的狭隘情绪,挑起事端,达到他转移目标,掩盖罪行和乱中夺权、乱中称雄以及乱中发财的目的。因此,在回民中牢固树立民族团结和爱国守法思想,就成为回族发展中的一个大的战略问题。必须坚持不懈地长期进行教育,使回族所有成员都能真正树立‘两个离不开’(即回族离不开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离不开回族——笔者注)的思想,做到在考虑本民族利益时,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兄弟民族的利益。为了祖国和自己民族的长远利益,不要计较历史恩怨,客观公正地对待和处理宗教信仰和习俗等差别上的矛盾。民族间不管出现什么问题,都要冷静地划清是非界限,自觉地服从法律,尊重对方,互谅互让,甚至为此不惜暂时牺牲自己民族的一些利益。这是既要有较高的爱国家爱民族的觉悟,更要有把握民族根本利益的远大战略眼光,要求回族的干部、党员、知识分子和阿訇、管事等一切爱国爱教人士,首先提高觉悟,发扬‘从国是天命’‘爱国属于伊玛尼’的传统美德,主动与执法部门和广大回族人民在一起,依法与少数犯罪分子进行斗争。”[5]上述这些问题就是当前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国家法实现政治功能调适过程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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