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及公共功能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及公共功能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公共功能主要表现为调整回族社会公共利益,化解回族社会矛盾,保持回族社会的整体稳定和秩序畅通。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政治功能也紧紧围绕信仰和政治的相互关系而发挥作用。回族善于经商、善于发展经济的民族性,其实是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所发挥的特殊经济功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合理分配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确立的一项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及公共功能

(三)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公共功能

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之所以不同,就在于它们能被感受并确定为一个人的义务和另一个人的权利要求。它们不仅只是依靠心理动机,而是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是建立在互赖基础上和互惠服务的同等安排的认同上的特定社会约束力机制所强制执行的,并将这些权利主张融入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中才能得以实现。”[24]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公共功能也是源于它他其他社会结构要素间的功能关系而发生作用的,它是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与自己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结构要素发生作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进行调控的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根本反映。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公共功能主要表现为调整回族社会公共利益,化解回族社会矛盾,保持回族社会的整体稳定和秩序畅通。当然,由于它处于国家法的规范、约束之下,其公共功能的发挥始终必须以国家法公共功能的实现为核心和导向,极力在公共功能领域与国家法保持一致,所以它的公共功能的发挥形式及其效力皆有别于国家法的公共功能:

1.关于政治功能

国家法的政治功能以维护政治统治为己任,而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政治功能以维护体现其法律意志的回族群体的政治利益,激发回族民众参政、议政的政治热情,规范回族民众参政、议政的政治行为为己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内容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政治观:以信仰为指导,将具体的政治行为寓于信仰原则的规范、约束之下。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政治功能也紧紧围绕信仰和政治的相互关系而发挥作用。《古兰经》中说到:“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应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25]这项规定成为回族从事政治活动实践的一条基本准则。首先,服从真主被认为是第一位的;其次,服从使者和服从“主事人”被视为是服从真主的一部分。在非伊斯兰教权国家,所谓“主事人”是指为人民的幸福、为社会的进步而承担社会责任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因为这些承担社会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他们的努力和创造都是为了整个国家、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了人民的幸福,所以他们所从事的事业符合“主道”(即真主之道——真主在《古兰经》中规定的积极向上、为民造福、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道路)的要求,因此“服从你们当中的主事人”也就被视为是服从真主和使者的一部分。

《古兰经》中又说道,“我在每个民族中,确已派遣一位使者”[26]。之所以要在每个民族中派遣一位使者,目的就在于通过发挥使者的典范作用,从而引领人们走向幸福和光明。当然,服从真主是以对真主的崇拜为前提的,而服从使者和服从主事人则因使者和“主事人”皆为真主所造化和差遣,他们都只具有人性,而不具真主那样的神性,所以对使者和“主事人”只是服从而不崇拜。在封建时代,很多回族知识分子宁愿经商也不愿在仕途上发展,就是因为在对真主的崇拜和对封建君主的崇拜之间难以妥协,哪怕是形式上的妥协都不行。所以,在封建统治时代,封建集权和专制主义限制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政治功能,难以发挥其正功能,或者说发挥的是非功能或反功能。在现代社会主义中国,回族在自身伊斯兰习惯法的规定中找到了服从真主、服从使者与服从“主事人”之间的切合点和平衡点,回族群众已真正把党和人民政府视为领导回族人民走向富裕、走向团结、走向幸福、走向现代化的“主事人”,于是为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发挥积极的政治功能找到了理论依据和支持。回族的传统哲学认为,凡是为人民大众谋福利,为国家,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努力工作的组织或个人都具有“主事人”的资格,不论这些组织或个人是否以实现伊斯兰信仰为前提,只要他们的作为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普通大众,回族就应该服从他们的领导。所以这种哲学思想成为了现代中国回族“爱国爱教”优良传统的思想渊源,它激励着无数的回族儿女以高涨的政治热情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潮流中,改变了历史上曾一度出现过的回族“重经商,轻政治”或“不愿过问政治”的不正常现象。它也成为回族人民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反对外来宗教势力干涉的基本素质,为国家的安定团结和发展进步发挥着积极的政治功能。

2.关于经济功能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在它对回族人民的经济思想和经济行为的规范、约束、指导以及维护以法律意志形式体现出来的回族群体的经济利益上。中国的回族历来被国内各民族公认为是一个善于经商和有经济头脑的民族。回族善于经商、善于发展经济的民族性,其实是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所发挥的特殊经济功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很多宗教对社会生活和物质生产持消极态度,而且这些宗教往往号召人们放弃现实的奋斗和物质享受,提倡清心寡欲,它们所追求的理所当然的是一种纯精神的东西,其说教让人们生活在一种虚幻的“来世”世界里,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起着阻碍和制约作用。而伊斯兰教则是精神追求和物质享受并重,把创造“两世”(即今生和后世)的幸福和成功视为每个穆斯林的“正道”和人生义务。为此,先知穆罕默德曾有这样一段训示:“你们当为今生而耕耘,犹如你们永久生活一般;你们当为后世而耕耘,犹如你们明天将死一般。”[27]伊斯兰教也因此而被誉为“出世”和“入世”的宗教。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根据伊斯兰教的上述精神把“今生”的创造和“后世”的努力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把今生的创造视为是通向后世幸福的必然阶段,所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鼓励努力生产、积极创造,鼓励人们在现世生活中要尽情地享受真主对人的各种恩赐(包括物质生活),鼓励人们通过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去获取各种物质利益,反对离群索居、清心寡欲、独身等苦行僧式的生活。回族伊斯兰习惯法鼓励和保护人们趋利避害,鼓励人们开发自然、利用自然,鼓励努力生产、增加财富、繁荣经济、改善生活,以顺乎人类追求物质利益的天性,这有利于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力,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有利于为社会创造和积累财富。(www.daowen.com)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倡导公平交易的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符合中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传统道德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对繁荣回族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积极的辅助作用。

合理分配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确立的一项价值标准,分配制度的合理与否,不仅影响生产、流通和消费关系,而且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稳定。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规定的“天课”制度是消除回族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分化的一项主要手段。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还以“所德格”(向穷人施舍财物)、禁止高利贷等作为合理分配的补充手段,这些规定有利于限制和消除分配不公、贫富分化,符合新时期国家所提倡的“共同富裕”精神。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一方面鼓励人们利用合法手段和通过合法途径努力追求物质利益,同时可以尽情享受物质利益;另一方面也严格禁止奢侈、浪费行为,提倡适度消费。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符合当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上述这些内容都体现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特有的经济功能。

3.关于宗教、道德功能

所有正当的宗教都以劝善戒恶为自己的说教、立世之本,这也是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所以任何一种宗教都会建立一套与自己的教义学说相适应的宗教、道德规范体系,伊斯兰教尤其如此。伊斯兰教的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由于与法律规范混杂而难以区分,它们之间具有很大的一致性,所以伊斯兰法既履行着法律的特殊功能,又履行着宗教和道德的一般功能。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由于继承了伊斯兰法的宗教、道德、法律一体化的特点,所以它除了具备习惯法的规范功能外,还具有宗教信仰功能和道德说教的功能,这也是国家法的道德功能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道德功能的不同之处。一般认为,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有三个层次的宗教、道德功能:一是以“六大信仰”“五大功修”为核心的调整人——神(真主)信仰关系的宗教、道德功能。在这个层次里,它确立了回族人只崇拜真主,不崇拜人;只取悦真主,不取悦人;只惧怕触怒真主,而不惧怕恼怒于人的宗教、道德规范。对此,《古兰经》中曾作出了诸如“你们当中最高贵者为敬畏真主者。”“顺从真主与使者的人,将与真主所赐福之先知、贤哲、烈士、义人同在。”的规定。二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宗教、道德功能。在这个层次里,它确立了真主面前人人平等、人道主义、博爱、劝善戒恶等基本宗教、道德原则;当然,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所倡导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准则很多,涉及面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但主要表现为诚实忠厚、坚忍不拔、公正廉明、宽容大度、仗义疏财、乐善好施、谦虚谨慎、团结协作等这样一些主要内容。三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宗教、道德功能。在这个层次里,它确立了尊重自然、爱护自然、探索自然、利用自然的宗教、道德规范。[28]对此,《古兰经》中有诸如“天地的创造,昼夜的轮流,在有理智的人看来,此中确有许多迹象。他们站着,坐着,躺着记念真主,并思维天地的创造。”“他以大地为你们的席,以天空为你们的幕,并且从云中降下雨水,而借雨水生出许多果实,做你们的给养。”[29]等许多关于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宗教、道德规范方面的论述,昭示人们在充分利用和享受自然的同时,要完全尊重自然及自然规律。

4.关于法治功能

法治功能,即法律维护体现其法律意志的群体的法律秩序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也具有法治的功能。所谓“法治”,顾名思义就是依法治理,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或治理社会的方略、原则、模式、精神和社会状态的总和。[30]依法治理的对象大可以是一个国家,小可以是一个社区。作为回族文化中的制度性文明成果,回族伊斯兰习惯法除了它自身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精神追求外,它还要求“遵守国法”与“遵守教法”并重,要求人们在既遵国法,又遵教法的同时,努力做到依法办事。这种法治文明传统为回族社区(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回族聚居区)法治秩序的建立以及为国家法治文明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自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尤其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台以后,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在回族聚居区曾一度出现过“执行难”的尴尬局面。原因就是回族因受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影响,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有很大的思想包袱,很多人怕违反伊斯兰教的教义和教规而对计划生育政策持不理解、不支持的态度,有的回族聚居区甚至因此发生了回族群众与当地党委、政府间的对峙和冲突(如云南昭通市的鲁甸县在20世纪的80年代就曾发生过类似事件),致使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相当一部分回族聚居区难以落实。针对普通回族群众对伊斯兰教法不熟悉和一知半解的现状,回族聚居区当地的党委、政府部门及时组织当地知名的阿訇、教长以清真寺管委会为依托,专门就《古兰经》和“圣训”中涉及的有关节制生育的规定,运用伊斯兰教法中传统的“公议”和“类比”形式,结合国家的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作出了实行计划生育并不违背伊斯兰教法的解释,并在回族群众中广为宣传,还将有关宣讲内容编辑成中文和阿拉伯文对照的小册子,在回族群众中广为散发、宣传。另外,针对回族妇女实施节育措施怕“打失伊玛尼”(即“丧失信仰”),进而影响自身在回族群众中的形象的思想顾虑,当地党委、政府部门就专门请女医生为回族妇女实施节育手术。为了消除回族妇女对做节育手术的顾虑,清真寺管委会的成员和阿訇、教长就动员自己的家属率先做节育手术,利用阿訇、教长、清真寺管委会等民间宗教权威在回族群众中的影响,使一直困扰回族聚居区党委、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很快打开了局面。像地处云南滇西北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回族聚居的永建乡,共有十八个回族聚居村寨,这十八个回族聚居村寨就充分利用清真寺管委会和当地阿訇、教长的权威和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期即开始这样做,而且做得很好,不仅顺利完成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工作目标,更重要的是使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回族聚居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遵守和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