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信仰习惯法性质与功能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信仰习惯法性质与功能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信仰习惯法回族信仰习惯法的性质是伊斯兰化,其基本功能是满足普通回族群众对宗教信仰的需求,以调整回族伊斯兰信仰中的人——神之间的信仰关系为己任。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又称之为“天仙”或“天使”。所以在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禁止敬拜天神,更不允许在真主的神性上将天神和真主联想在一起。信天经在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又称为信经典,是指对《古兰经》天启的神圣性、真实性、伟大性和根本性的确信。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信仰习惯法性质与功能

(一)信仰习惯法

回族信仰习惯法的性质是伊斯兰化,其基本功能是满足普通回族群众对宗教信仰的需求,以调整回族伊斯兰信仰中的人——神(即人与真主)之间的信仰关系为己任。回族信仰习惯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六大信条”和“五大功修”,自伊斯兰教实现回族化以来它们一直就是回族信仰习惯法的中心和基石,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所调整的一切人——神信仰关系皆以这两项内容为准则,其他普通社会关系也是建立在这种信仰关系基础上的。

1.“六大信条”

“六大信条”是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的核心,它决定和支配着回族其他一切与信仰有关的思想和行为,是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的总纲,是思想和行动纲领。它的基本内容是信真主、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信末日。《古兰经》:“你们把自己的脸转向东方或西方,都不是正义。正义是信安拉,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穷困、患难和战争。这等人,确是忠贞的;这等人,确是敬畏的。”[23]在第4章第136节中又再一次说道:“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确信真主和使者,以及他所降示给使者的经典,和他以前所降示的经典。谁不信真主、天神、经典、使者、末日,谁确已深入迷误了。”[24]中国回族穆斯林将《古兰经》中关于万事万物的命运皆由真主事先决定的信念称之为“信前定”,认为“前定”是真主的“定然”,是人的意志不能违抗的,并把它列于前“五信”之后而合称为“六大信条”。而“六大信条”的核心内容是信真主,即信仰真主是“全世界的主、至仁至慈的主、报应日的主”[25]。而对真主的信仰还必须落实在对使者的信仰上,因为他“是传达真主的使命的”[26],回族的这种信仰落实在习惯法上就是忠于真主并服从使者,服从使者也就被视为是服从真主的一部分。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在宣扬服从真主与使者的同时,还要求穆斯林服从“你们中的主事人”[27],它为生活在非伊斯兰教权统治下的中国回族从信仰上找到了“忠君爱国”的依据。明朝的回族伊斯兰学者王岱舆提出了“夫忠于真主,更忠于君父,方为正道”的回族政治哲学主张[28],这种“忠真正道”的政治观提出既要忠于真主,又要忠于君主,解决了在非伊斯兰教权国家的伊斯兰教徒,如何协调、统一既要忠于独一无二的真主,又要忠于拥有生杀予夺权利的非穆斯林君主的十分棘手的宗教信仰与政治信仰的关系问题,也为回族遵守自己的伊斯兰习惯法,调适伊斯兰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他还进一步提出了:一顺主,二顺君,三顺亲为人生在世的三大正事作为回族人生、处世哲学的基本观点。[29]他所提出的这些主张在回族民众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致使回族民众在保持自己宗教信仰的基础上,把自己自觉地置于世俗权利的统治体系之下,使自己找到了“既遵国法又遵教法(伊斯兰教法)”的切合点,创设了修身、治家、处世的理论依据,并最终保全了回族伊斯兰信仰体系和信仰习惯法的完整、统一。

信真主真主是阿拉伯语“安拉”(Allah)、波斯语“胡达”(Hudah)一词的汉语翻译,其原义有“至高无上的、无所不能的、绝妙的力量”之意,在中国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专指独一无二的、创造、主掌宇宙万物的主宰。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认为,真主是独一无二的,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供养者、主宰者、受崇拜者,也是末日(复生日)的清算者、掌权者、裁判者。真主无父母、无性别、无年龄、无配偶、无形象、无所在而又无所不在,是超越时空、绝对而又永恒的、自我存在的、抽象的精神实体。其他任何神灵皆不能与真主相匹配,除真主之外,绝无应受崇拜者。信仰真主又是“六大信条”的核心和基础,作为一名信仰虔诚的回族对真主的存在和“权能”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争辩,并且要做到“心中诚信,口中招认”。

信天神天神是真主用光创造出来并只受真主差遣的、不分性别、年龄、不吃不喝、不具肉体、不会睡眠的妙体。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又称之为“天仙”或“天使”。他们长有翅膀,而且数目繁多,神通广大,忠于职守,遍布天上、人间,执行着各种不同的任务。人们的一切言行、是非、功过、善恶都有司职的天神在作监视和记录,这些记录将成为后世真主实施赏罚的依据。信天神主要是指作为穆斯林要确信天神是确实存在的,而且他们只是真主的造化物。所以在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禁止敬拜天神,更不允许在真主的神性上将天神和真主联想在一起。

信天经在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天经专指《古兰经》。信天经在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又称为信经典,是指对《古兰经》天启的神圣性、真实性、伟大性和根本性的确信。在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古兰经》被认为是体现了真主意志,用以教化世人的思想和行动纲领,是万古不变的根本法典,是其他一切教义、学说、法度的基础,具有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对其上述的几个特性绝不允许有丝毫的怀疑。

信使者《古兰经》中说到:“我在每个民族中,确已派遣一个使者。”[30]回族信仰习惯法中又将信使者称为信圣人或信先知。“圣者,人之至。真主所特生而代天(真主)宣化,觉世佑民,以阐发众人所未知之理,而建立天下所当行之道也。指其路,以示归境,使天下人皆率行于大中至正而不惑。故凡为圣者,诞生有奇征,受命有感应,或受异兆,或受天敕,聪明出乎天纵,德行超乎天下。”[31]所以信使者就是指相信使者是接受真主启示并领受真主使命,向世人传播知识、开导世人、拯救世人、带领世人奔向光明、找到归宿、品德超群的“先知”。

信末日在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信末日又被称为“信后世”或“信复生”。《古兰经》中说道:“在那日,人人都要发现自己所作善恶的记录陈列在自己的面前。”[32]《古兰经》和“圣训”反复强调,终有一天真主将毁灭宇宙,一切生物——凡有灵觉的天神、人类、神鬼、禽兽等在劫难逃,无一能幸免。当宇宙被毁灭之后,凭真主意志,一切生命将被复活,集中于真主预备下的末日审判场,复活的生命将根据生前行为的记录接受末日审判。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认为,根据《古兰经》的规定:人死后要复活,并且要接受真主的末日审判,任何人都不例外。信末日即在于坚信除真主本体之外,万物皆朽。坚信真主造化和收纳万物的至大权能。坚信人们通过自身死亡,更彻悟真主独一、无始无终,造化生死,不落有无,不经生死,永恒长在,赏罚严明,公正无私的本性和特性。(www.daowen.com)

信前定行善与作恶,祸福与生死等重大问题,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均认为它离不开真主事先的“前定”。这种观念认为,天地间的大小事情包括自然和社会秩序都是由真主事先安排定了的,对此应当深信不疑。“但信前定并不排斥人类意志的奋斗,人们完全可以运用理智思维去趋善避恶,并有所作为,造福于人类社会。前定属于真主,奋斗属于人类自身。”[33]这也就是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所俗称的真主“前定”与人类自身所具有的“拣选”或“意志自由”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2.“五大功修”

“六大信条”是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的纲领,可以视为理论上的信仰习惯法或思想上的信仰习惯法,它主要靠内心体验来维系,表现为静态的习惯法。“五大功修”则是“六大信条”的具体化,是实践中的信仰习惯法,它主要靠每个回族在日常生活中的身体力行来实现,因此它是动态的。“六大信条”作为信仰习惯法的行动指南,有赖于“五大功修”加以实践和验证。“六大信条”和“五大功修”互为表里,二者的结合才能构成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的全部。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的“五大功修”分别为:

念在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念”又称为对信仰的表白或宣誓,是将内心的信仰付诸行动的最低要求。如前所说,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主张:对真主的信仰要做到“心中诚信,口头招认”,也即除了内心坚信不疑外,还必须有口头的表白。这种表白,阿拉伯语称为“舍哈德”(al-Shahadah),意为“作证”。作证的“念”词有两则,一则是“克里迈·团依布”(al-Kalimah al-Tayyibah),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称之为“清真言”,其中文之意为“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真主的钦差”。另一则是“克里迈·舍哈德”(Kalimah al-Shahadah),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称之为“作证词”,其中文之意为“我作证,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真主独一无二。我又作证,穆罕默德是真主的钦差。”

礼“礼”就是礼拜真主,波斯语为“乃玛兹”(Nehmathi),阿拉伯语为“撒拉特”(Sahlat),在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主要沿用了波斯语“乃玛兹”的称呼。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认为,礼拜真主的意义在于以身体力行的实际行动接近真主,敬畏、崇拜真主,以身体的语言表达对真主造化、养育、赐福的感赞。在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礼拜被认为是五大功修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课。礼拜的形式有:一天中共有五次礼拜,分别是晨礼、晌礼、晡礼、昏礼、宵礼,俗称每日的“五番拜功”;每周(每七天)星期五中午有一次聚礼,俗称“礼主麻”;一年中在“开斋节”和“古尔邦”节的时候各有一次会礼,俗称“礼大尔德”和“礼小尔德”。

斋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又称为“封斋”或“把斋”,阿拉伯语叫做“索姆”(Sawm)。《古兰经》中规定:“信道的人们啊!斋戒已成为你们的定制,犹如它曾为前人的定制一样,以便你们敬畏。”[34]封斋的意义和基本目的,在于通过“斋戒”(即在特定时间内不饮不食、忍饥耐渴)以断绝各种贪念,抑制个人的私欲。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的斋戒有两层含义:形式意义上的封斋是指封斋者在一个月的斋月里每天在太阳出来后至当天日落前的时间内禁止吃喝、房事;实质意义上的封斋是指通过封斋磨炼意志以使人达到克制、清心寡欲、忍耐坚强,最终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让斋戒者忍受饥饿之苦产生对贫困、老弱者的怜悯和同情,发出仗义疏财之举。实质的斋戒要做到对身、心、耳、目都有所节制,做到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看的不看,不胡思乱想,举止得当,言行谦恭,善于同情,并勇于帮助老、弱、病、残者。

课阿拉伯语为“则卡特”(Zhakat),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又称之为“天课”。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的“天课”是源于伊斯兰法的一种赋税制度,类似于现代法律制度中的财产所得税。具体规定是要求信仰虔诚的回族穆斯林按年度从自己合法的经济收入总额中按既定比例提取一部分用于施舍、周济贫困的穆斯林。“天课”的目的有两个:首先是通过施舍、周济贫困以防止人们过分聚敛财富,达到缓和激烈的社会分化和贫富悬殊的矛盾;其次是提倡大公无私的伊斯兰社会公德,主张富有者要有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心,反对过分的自私和利己主义。在回族的信仰习惯法中的通常做法是:“凡人执有资财,满贯,应于四十取一,以资贫乏,逾年一算。所谓“资财”指回族穆斯林所拥有的动产,即可以营运生息之财。如金银财货之类。至于不动产——住居房屋、服食器用及坐马耕牛、珠玉宝玩,无论多寡都不作资财论,倘有店房田地或其他器物,租赁取利者,俱与资财同,照本物价值,缴纳天课。所谓“满贯”标准,则以金二两或银十四两为满贯,从其中取出四十分之一施济贫困的穆斯林。每年都必须将家财盘点一次,达到满贯的数额,就按这个比例,施济“天课”。即便拥有百千万家资的巨富,也要清楚地算出,不得隐瞒,照取四十分之一缴纳天课。”[35]

朝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通常称之为朝“哈吉”(Haji),即“朝觐”之意。它是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的又一项法定的“功修”。伊斯兰法规定:凡身心健康的穆斯林,在经济条件允许,旅途安全、方便的条件下,成年人(不论男女),一生中至少要朝觐伊斯兰教的圣地麦加一次,以示对真主的虔诚和敬意。当然若因贫困没有能力、体弱多病或旅途不安全(如遇战争等),也可免朝;免朝者在家孝敬父母,敬主礼拜,多作好事也强如朝觐,叫做“心朝”。朝觐有“正朝”与“副朝”之分。正朝是指在法定的朝觐期(确定于伊斯兰教历每年的12月8日至12日)进行的朝觐,也称“大朝”;副朝则是指在前述法定正朝时间之外的其他时间内所进行的朝觐活动,也称“小朝”。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也完全恪守着伊斯兰法的相关规定,解放前,中国回族穆斯林中能前往沙特朝觐者并不多见,而解放后,前往沙特朝觐的回族越来越多,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曾经到过沙特完成朝觐功课的回族已是不计其数。近年来,全国每年前往沙特朝觐的回族数千人,仅云南一地平均每年就有二百多人,而且绝大部分是自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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