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揭示世界伊斯兰共性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揭示世界伊斯兰共性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强制力主要是依靠从伊斯兰教对“今生”和“后世”的赏罚、报应观念的神秘宗教力量中获得。最为明显的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既有阿拉伯、波斯文化的因素,更多的是具有以《古兰经》、“圣训”为依据的世界伊斯兰的共同性。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揭示世界伊斯兰共性

一、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世界伊斯兰共性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伊斯兰教法,而伊斯兰教法根源于伊斯兰教,所以,它具伊斯兰教的世界共性。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基本内容来源于被视为伊斯兰教最高法律的《古兰经》和对《古兰经》起诠释作用的“圣训”,因此,它的内容本身大多就是伊斯兰教的教义和教规。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每个穆斯林必须具备的信真主、信天经(即《古兰经》)、信天仙(又称天神)、信先知(回族俗称信圣人)、信前定、信后世(俗称信复生)这“六大信条”和必须完成的念、礼、斋、课、朝这“五大功修”,始终成为了回族民众的信仰习惯法的核心。回族丧葬习惯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程序仍然是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如回族实行土葬,速葬,忌火葬;严格执行伊斯兰教法中的“三日之内必葬”的规定;主张薄葬;而且强调一律平等,无论男女或贫富、贵贱,死后下葬时都只用三丈六尺白布裹尸;其他如“站者那则”等丧葬习惯法也都是伊斯兰教法中处理丧事的基本规定。回族饮食习惯法中的禁食猪肉、自死物、血液等,以及禁止饮酒、禁止吸食毒品等习惯法也源于伊斯兰教《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定,回族婚姻习惯法中的提亲、定亲、婚姻缔结中的主婚、证婚仪式以及人生礼仪中的割礼等等都是伊斯兰教法在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的具体体现。此外,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强制力主要是依靠从伊斯兰教对“今生”和“后世”的赏罚、报应观念的神秘宗教力量中获得。对它的遵守和执行也主要是以宗教说教的方式完成的。总的来说,伊斯兰法有三项具有总纲性质的基本原则是历来为伊斯兰教的各家各派所共同遵守的,即“信仰真主独一、承认《古兰经》是最高法律经典、承认穆罕默德是先知”。虽然伊斯兰法在世界范围内有不同学派或理论学说,在中国回族内部也有不同的教派或教法学派之分。这些不同的学派、理论学说往往根据各自对《古兰经》和“圣训”理解或注释的不同而在教法的理解、执行上有不同,但没有哪一家、哪一派偏离上述这三项基本原则。前述三项伊斯兰法原则作为伊斯兰教法的基石,都毫无例外地受到包括中国回族在内的世界各地穆斯林的共同遵守和执行。也正因为如此,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始终保持了伊斯兰法的世界共性。事实上,自伊斯兰教创立一千三百多年来,在伊斯兰法的传播、演变、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上述三项基本信念始终得到共同遵循成为伊斯兰法律体系完整和伊斯兰世界团结、统一的精神保证,应该说教派差异只是伊斯兰法律体系中的“大同”和“小异”问题。(www.daowen.com)

另外,从话语系统的角度来看,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属于世界大伊斯兰文化这一话语系统,其语境和语义的划分也是以整个伊斯兰话语系统为背景的。埃及艾哈迈德·艾敏所著《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一书认为:“阿拉伯—伊斯兰文化乃由三种文化源流汇合而成:一是阿拉伯人的固有文化;一是伊斯兰教文化;一是波斯、印度、希腊、罗马等等外族的文化。第一种文化如阿拉伯语言、诗歌、散文、谚语、故事、传说、星象……第二种文化如《古兰经》、古兰经注、圣训教义学、教法……第三种文化如波斯的语言、文学、传说、故事、艺术音乐、历史、哲学政治……;印度的哲学、数学、医学、天文……;希腊的哲学、自然科学……;罗马的政治、法律……”[2]也就是说伊斯兰文化这一话语系统是糅合了各种文化因素的社会规范、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的综合整体。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内容和形式上所表现出来的多层次和多渊源特征考察,它也与其他民族或群体所信守的伊斯兰法一样具有伊斯兰文化这一大话语系统的多文化特性。最为明显的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既有阿拉伯、波斯文化的因素,更多的是具有以《古兰经》、“圣训”为依据的世界伊斯兰的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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