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是在回族形成之后才固化而成的。这里所说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其基本内容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代表的伊斯兰教法,以及回族民间宗教权威在教法《古兰经》和“圣训”的基础上运用“公议”和“类比”创制的习惯法。其基本形式表现为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礼仪等。由于伊斯兰法实现中国本土化是在中国回族形成之前就已经形成的事实,这种宗教属性极强的外来法律制度移植中国后由于缺乏创新的机制(如没有制度化的立法机构,也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机构),它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传入时的历史原貌。沿袭传统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受现代伊斯兰法的影响很小。所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也基本上遵守着传统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应该说,回族的形成在中国境内产生了一个可以运用伊斯兰教法的群体,根据法律发生、成长的一般规律来看,法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只有当这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为特定群体接受之后它才会具有法的普遍规范作用,才可能具有法的执行基础和特征,也只有在此意义上这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才可以称其为“法”。所以可以肯定地说,伊斯兰法完成回族化的时间要晚于伊斯兰法伴随伊斯兰教移民中国的最初时间,伊斯兰法最终实现回族化应该以回回民族的成型为标志。此外,伊斯兰法作为一种外来文化实现中国本土化的程度主要取决于伊斯兰文化和中华文化这两种文化之间接触面和接触持续时间和深入程度。同时也受伊斯兰这种异文化在被接受的中华文化中的适宜性、复杂性、可实验性和可检验性的影响。[1]也正因为如此,它才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汪洋大海中找到了生存的适宜性、可实验性和可检验性,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其复杂性,并最终被中华文化吸收、接纳。(www.daowen.com)
由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是伊斯兰法实现中国本土化的产物,它成长在中国传统社会,势必要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同时,它又是世界伊斯兰法律体系中一个不可割裂的组成部分,所以,它兼具中国回族特性和世界宗教共性的特征。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基本上是由这样两部分构成:回族固有伊斯兰法(主要是伊斯兰教法)所形成的习惯法和回族因受传统汉文化和其他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所形成的习惯法。从实践中来看,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的这两部分内容,不论它们以什么形式出现,它们在性质上都是伊斯兰化的;因为在回族受传统汉文化和其他少数民族文化影响所形成的这部分习惯法中,回族人只是在形式上予以接受,而在具体内容上则是运用伊斯兰教法的原则、精神予以“再解释”,并赋予其回族式的伊斯兰含义。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的宗教性和民族性因具有共生性而难分彼此。从总体上看,它属于博大的中华文化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其性质则是伊斯兰化的,因此它又是世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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