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伊斯兰法中国回族化
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是回族形成的契机和基础,而回族的形成又是伊斯兰法实现回族化(即形成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前提。回族基本上是一个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对此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周恩来同志曾在《不信教的和信教的要互相尊重》一文中说过:“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宗教,并且有不少的少数民族是整个民族信仰一种宗教的。回族、维吾尔族、乌孜别克族等都是整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40]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对回族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它(回族)形成为一个民族共同体,完全是伊斯兰教在我国广大汉族地区和各民族杂居地区传播、发展的结果,是具有各种职业、身份的穆斯林在城乡定居、经营、开发与融合、吸收新成员的结果。如果没有伊斯兰教的传播,没有穆斯林们的簇聚及其社会活动,便不可能产生回族。换言之,回族作为一个民族,是由于信仰伊斯兰教后才逐渐形成的,因为事实是,回族并非像维(维吾尔族)、哈(哈萨克族)等民族那样,是先形成了民族共同体而后才去信仰伊斯兰教的。理解这个问题不像要弄清世界上究竟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那样复杂费解。其实,问题十分简单,是先有伊斯兰教,还是先有回族,答案是很清楚的。”[41]“无论是从回族的族源看,还是从回族的形成乃至在后来的发展中看,伊斯兰教成为一种凝聚力量,起到了纽带作用。”[42]也正因为如此,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与回族的产生具有了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自唐代来到中国并“住唐”不归的蕃客及其后裔,虽然总的来说仍处于侨居状态。但自唐代至宋末,历经五百多年的繁衍、发展,他们在保持固有的伊斯兰教传统的基础上已广泛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相应礼俗的影响,成为后来形成回回民族共同体的主要来源之一。回回民族的另一主要来源则是公元13世纪期间成吉思汗西征后东迁而来的中亚人、波斯人、阿拉伯人以及从西向东而来的商人。这些人大多信仰伊斯兰教,在元代官方文书中通称为“回回”。最早出现“回回”一词是在北宋的《梦溪笔谈》一书中,指的是唐代以来居住在“安西(又称安息)”(即今新疆南部、葱岭以西部分地区)一带的“回纥人”(又称“回鹘”)。“回回”与“回纥”“回鹘”近音,可能是后者的转音或变音。因此回回民族是以13世纪初叶开始东来的中亚信仰伊斯兰教各族人以及波斯人、阿拉伯人为主,吸收了汉人、蒙古人、维吾尔人成分以及“土生蕃客”等成分,经过长期融合、充实、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民族。
金吉堂先生在他的《中国回教史研究》中写道:“各个不同种族之回教徒,于蒙古政府吸引之下,源源东来,同时向中国境内发展,其人数不可以千万计,有来自西亚的阿剌(拉)伯人、波斯人,中亚各族人,又有皈信之蒙古人,与中国西北境已经同化之各族回鹘人,自西北向东南逐渐而进。益以定居南中国各地之阿剌(拉)伯人、波斯人,更与少数皈依回教之汉人,因信仰相同,而发生血统关系,在蒙古统治中国之期间,起一大结合,经百年间之合同混化,是为今日中国‘回教民族’的起源。故今日所谓‘回民’者,特有元以后之事实耳。”[43]前述也已经提及,在元代的官方文书中已正式使用“回回”这一族称,至此可以肯定“回回民族”(即今日之回族,别称“回民”)在元代已经基本形成。所以可以认定伊斯兰法在元代随着回族的形成而实现了回族化,即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正式从元代开始随着回族的产生而形成了。伊斯兰教的中国本土化促成了回族的形成,而在回族形成的过程中伊斯兰法因其发挥了特殊的聚合作用而已成为回族的精神内核,所以说,伊斯兰教中国本土化的另一个重大结果就是直接导致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产生,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注释】
[1]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第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2]金宜久:《伊斯兰教与世界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
[3]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吴云贵:《真主的法度——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4]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5]白寿彝:《中国回教小史》,第11页,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6]白寿彝:《中国回教小史》,第11-12页,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7]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5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8]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第7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9]张晓辉:《论傣族原始禁忌的起源及社会功能》,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10]《图腾与禁忌》,第39页,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
[11]张晓辉:《云南少数民族民间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变迁》,载《跨世纪的思考——民族调查专题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沈宗灵先生认为“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参见沈宗灵著《法理学》第35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则将习惯法定义为“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年图文数据光盘版)而杨壁先生认为“仅仅是作为维持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用某种公共的强制办法,保证使人人都按照一定的由传统习俗逐渐自然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一般可称为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开始是和宗教、道德混缠在一起的。”(杨壁:《民族学概论》,第291-29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以上这些关于习惯法的定义都有不太完整或不太准确的地方。
[1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44-4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张晓辉,王启良:《云南少数民族民间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变迁》,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5]参见《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123页,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16]L.S.斯宾德、J.D.斯宾德:《文化变迁》(Louise S.Spindle and Jeorge D.Spindle:Culture Change.)
[17]亚丹森·霍贝尔:《文化人类学:人的研究》(E.Adamson Hobel: Anthropology:The study of Man.)
[18]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第90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9]在中国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体中,很多人对伊斯兰教的所谓本土化提法不太赞同,甚至很反感。这些人认为,似乎在伊斯兰教问题上一谈本土化势必就是在谈伊斯兰教的变化或差异,似乎在本土化的话题中伊斯兰教就意味着"变味"或不纯洁……。他们认为伊斯兰教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法就是伊斯兰法,无论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传播到哪里都不会因人、因地、因事而改变。其实这种观点不具说服力,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外来文化(人类学称之为“异文化”)为本土文化所接受的过程就是一个相互同化或自我异化的动态发展过程,这是一个客观现象。其实,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现象并非中国的特例,伊斯兰教在世界各地的传播过程中发生的本土化现象是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的普遍文化现象。比如,当伊斯兰教从中东传入非洲后因其与非洲文化的磨合而带有非洲的特征、传入欧洲后因其与欧洲文化的磨合而带有欧洲的特征、传入亚洲后因其与亚洲文化的磨合而带有亚洲特征、传入美洲后因其与美洲文化的磨合而带有美洲特征等等都是一种不同程度的本土化过程。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不同的国家中,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中往往会因民族、地域、甚至时间的不同而出现对伊斯兰教义、法律的理解、遵守和执行的差异。
[20]高鸿钧:《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www.daowen.com)
[21]也有学者认为,法的本土化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发挥其内在的价值、功能和社会作用,必须与其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结合,成为该国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人们所接受并自觉遵守。而且法的本土化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参见何勤华著《法律文化史论》第125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我们认为,这种法律本土化观点表述的只是另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本土化”现象,它主要是讲本国法律如何融入本国的民族、历史和文化传统当中,从而成为被人们自觉遵守的、具有乡土特色的秩序性规范,强调的是如何使国家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在一个民族或地区中成为一种“本土或本地习惯”的问题;而本文所要探讨的法律本土化是指一种外来法律制度或法律传统如何在异域文化中生长、适应,并最终为异域文化所接纳、融合的过程,讲的是“异文化”在与“本土文化”触碰后的变迁现象,因此它与本文所探讨的法的本土化问题有着质的区别。
[22]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Malinowski),李安宅:《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
[23]英国学者李约瑟也比较支持唐肃宗至德二年说,他认为“大食”军队援助唐肃宗平定历史上著名的“安史之乱”是伊斯兰教在中国传播的开始。但笔者更倾向于白寿彝先生的“唐永徽二年说”。
[24]白寿彝:《中国回教小史》,第53页,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5]纳麒:《传统与现代的整合——云南回族历史、文化、发展论纲》,第47页,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6]傅统先:《中国回教史》,第17页,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7]张星俍:《中西交通史》(第二册),第221页,中华书局,1977年版。
[28]《旧唐书·西戎传》(卷198),中华书局,1957年版。
[29]李昉:《太平广记》(卷五百),中华书局,1961年版。
[30]张星俍:《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第148-154页,中华书局,1977年版。
[31]《册府元龟》,第970页,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版。
[32]《旧唐书·肃宗本纪》,中华书局,1957年版点校本。
[33]《资治通鉴》贞元三年条。
[34]《新唐书·田神功传》卷一四四,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
[35]《唐大和尚东征传》,中华书局,1979年版,汪向荣校注本。
[36]勉维霖:《中国回族伊斯兰宗教制度概论》,第4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7]蔡绦:《铁围山丛谈》,中华书局,1983年版,冯惠民、沈锡麟点校本。
[39]我们还应注意到历史上具有政教合一性质的“蕃坊”制度对伊斯兰法的中国本土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回族聚居地区所形成的“回坊”制度(即“哲麻尔体”制度,又称“教坊制度”或“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制度”)就是它的延续,伊斯兰法在回族聚居地区的传播、发展、演化等整个本土化过程都是以它为中心完成的。
[40]《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123页,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41]马绍周,隋玉梅编:《回族传统道德概论》,第6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2]王正伟:《回族民俗学概论》,第4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3]金吉堂:《中国回教史研究》,第61页,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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