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伊斯兰法中国本土化
伊斯兰法的中国本土化问题应该首先从伊斯兰教传入中国的具体时间来认识。关于伊斯兰教何时传入中国,自古以来一直有多种说法,清代以前的学者对伊斯兰教传入中国的论述中比较有影响的有下列几种说法:隋开皇年间说、唐武德中说、唐贞观初年说、唐永徽二年说、唐肃宗至德二年说等。现代学者对伊斯兰教最早传入中国的时间的论述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以白寿彝先生为代表的“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说”和冯今源、李兴华等所著的《中国伊斯兰教史》一书所确认的“唐肃宗至德二年(公元757年)说”。[23]从古人和今人对伊斯兰教传入中国的最初年代的考证结果看,将伊斯兰教正式传入中国的时间确定于唐朝是合乎历史的,伊斯兰教的中国本土化真正发端于唐朝初年应当可以作为定论。白寿彝先生在他的《中国回教小史》一书中这样说到:“自唐永徽二年到南宋末年(公元1278年),六百多年间,大食商人之不断地来华贸易,使伊斯兰有开始在中国移民的机会,并且也已有了开始移民的事实。据我们所知,当时移民的情形是这样的:最初仅是一些大食人在中国境内过着集体的宗教生活,其后,有了永久性的宗教建筑,更后,又有准备永远留在中国的信仰伊斯兰的人。当大食人能够在中国过着集体的宗教生活时,伊斯兰已有移民中国的可能了。等到有信仰伊斯兰的人准备永远留在中国,则宗教的移民便伴同这些人的移民,真正地在中国开始了。”[24]如前所述,由于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法具有“共生”(即“教即法,法即教”)的特点,伊斯兰法也就伴随着伊斯兰教的中国本土化而移植中国了。纳麒先生认为宗教或宗教文化具有这样的传播特点:“宗教并非因其教义而存在,而是因其拥有若干信徒而存在。信徒是宗教的化身和载体,所以信徒所到之处,宗教也必然随之而到。”[25]这一论断应该是成立的,如果对其继续深推,应该得出另一个结论:即宗教信徒所到之处,宗教法度也必然随之而到。于是伊斯兰教徒所到之处,伊斯兰法也必然随之而到。就这样,伊斯兰法随伊斯兰教一道自唐朝开始在中国真正生根了。对于当时伊斯兰法移植中国的实际情形,傅统先先生作了这样的描述:“唐代回教徒初至中国,为数不多,虽与一般汉人杂住,然碍于语言习俗之隔膜,仍使其格格不入。自后商业繁茂,侨居中国之回教徒日益增加。广州、泉州、扬州各通商口岸尤为聚居之区。然此类回教商人每日礼拜居住饮食习惯种种与汉人不同,故来此海外之回教徒自然而然聚会一地而造成一种特殊势力。在此特殊范围内当然不时亦难免发生各种之纠纷。于是由中国君主简选年高德望之回教徒一人以为‘蕃长’。蕃长不仅处理一切侨商之纠纷,且兼负为中国招徕海外客商之责。此为回教徒等所居住之地带称曰‘蕃坊’,坊中设‘坊长司’。回教之教义与法律无甚区别,故蕃长兼管社会上与宗教上之一切事务。故当时之蕃坊制度颇似今日之治外法权。”[26]。另据《唐律疏义》卷六记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关于此条之疏议认为:化外人谓番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其风俗制法不同。其同类相犯者须问其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这说明,当时的伊斯兰法作为一种外来法律制度,已在异域的中国找到了生存的土壤。
阿拉伯史学家麻素提也在其《黄金草原》一书中描述,公元五六世纪时中国的船只经常航行到幼发拉底河的西拉甫港及波斯湾的其他港埠,而当地的海船也经常来航中国。[27]唐代,长安是当时亚洲最大的国际商贸中心,在当时长安城的“东市”和“西市”,来华商贾云集,有作为外国人居住区的藁城(今河北省一地名);[28]有专售宝石、象牙、犀牛角、香料、珍珠、玻璃等波斯、阿拉伯特产的“胡店”“胡邸”。[29]在东南沿海,广州、泉州、杭州、扬州等地都是唐朝政府对外开放的贸易港。在当时来华的外国人中尤以波斯人和阿拉伯人为多。由于历史上中国和阿拉伯、波斯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比较密切,自伊斯兰教在西亚、北非广泛传播后,阿拉伯人建起了横跨欧、亚、非的阿拉伯帝国,使得当时两个高度发达、文明的大帝国——阿拉伯帝国和唐代中国有了很多接触、交往、了解的机会。相传,在伊斯兰教传教之初,为了鼓励穆斯林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先知穆罕默德曾作出“学问虽远在中国亦当求之!”的训示,表达了对另一个东方文明古国——中国的向往和友好情谊。(www.daowen.com)
又据《旧唐书·西戎传》记载,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奉阿拉伯帝国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之命,第一位大食国使节到达唐都长安,并向唐朝介绍阿拉伯帝国的国情和伊斯兰教的教义、教法。唐代自公元651年至798年的148年间,大食国39次派遣使节到中国;[30]波斯20余次派遣使节到中国。[31]公元755年(唐天宝14年),为了平定边将安禄山、史思明叛乱,唐政府请求大食国出兵帮助平定叛乱:“至德二载九月元帅广平王统朔方、安西、回纥、南蛮、大食之众二十万东向讨贼。”[32]据民间传说,这些从西域来的大食军士在平定“安史之乱”后大部分留居中国,逐渐形成了中国境内信仰伊斯兰教的聚居群体。自唐代开始,旅居中国的阿拉伯人和波斯人被称为“蕃客”“胡人”“胡客”“胡贾”“胡商”等,这些人中“留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安居不欲归……有宅者……凡得四千人。”[33]肃宗上元元年(公元760年)居住扬州的大食、波斯“胡贾”至少“有数千人”。[34]据唐代高僧鉴真和尚记述,唐天宝年间海南岛已有许多波斯人村寨,“南北三日行,东西五日行,村村相次”。[35]到了宋代,侨居中国的大食人、波斯人比唐代更为集中,当时的中国政府均以向海外开放为基本国策之一,因此地方政府也比较关照这些蕃客们的生活习惯,有的地方还规划出临近江海、港口的地方作为他们的居留地,并允许他们与汉族通婚和携带家眷定居。[36]南宋时还在杭州、广州等地设立“蕃学”,“诸蕃子弟皆愿入学”成为当时中国传统教育制度之外的“别致”景观。[37]据大量的史实记载,这些蕃客很多人“住唐”不归,有的在中国娶妻生子,有的做官,有的甚至留居中国已是五代,[38]这些旅居中国的“蕃客”,一度在中国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组织形式——“蕃坊”。从而保持了伊斯兰宗教生活,并依据伊斯兰教法律处理内部的是非纠纷,外来的伊斯兰教通过这种形式得以在中国土地上延续下来。就这样,伊斯兰法作为一种独特的异域文化已正式融入到了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它已被中国当权者及国家法律所认可和容纳。至此,可以认为伊斯兰法中国本土化进程随着伊斯兰教移植中国的成功而正式开始了。[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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