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伊斯兰法实现中国本土回族化的方式和层次
何为本土化?本土化原本是一个运用于文化人类学研究中的术语,其最初含义是指人类学研究方法或研究对象、研究视野的中国化,或者说以中国人自己的观点和方法进行人类学研究。当它被社会科学其他学科广泛借用以后,其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文化学中,本土化一词主要是用来描述异域文化被本地文化所接纳、吸收的变迁方式和变迁过程。这种变迁方式和变迁过程通常表现为“……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所发生的任何变更,不论这种变更是因为内部的发展所引起,或者是由于不同生活方式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而产生。”[16]文化归因于内部发展的变迁往往被视为是发明或发现的结果,而归因于外部交往的变迁则被视为是传播或涵化的结果。因此一种外来文化的本土化往往是文化概念或定义的结果。
著名人类学家亚丹森·霍贝尔(E.Adamson.Hobel)认为:“文化是习俗的行为模式的整体系统,这是特定社会成员的特征,非生物遗传的结果。”[17]即凡属于人类社会的非生物遗传性成果均具有文化的特质。由于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制度性文明成果,它具有非生物遗传性,因此它享有文化的一般属性。英国著名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Malinowski)则将“社会制度”视为“文化的真正要素”。[18]在阐述文化和法律的相互关系时,法学家和文化人类学家取得了一致:即法律是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调法律具有人类文化的属性,法律是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此看来,任何一种外来法律文化只要它能找到适合其生存的土壤也会像人类社会中的其他文化现象一样发生本土化现象,其发生根据就是法所具有的一般文化属性。在法律本土化的过程中,两个接触的群体间总是互相有选择地采纳对方法律中的“文化特质”和“文化丛”来进行适应,并最终找到适合自己生存的土壤和空间,进而完成本土化的过程。(www.daowen.com)
伊斯兰法作为一种外来的法律制度,因其具有充分的文化属性,它在中国境内的发生、成长过程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律本土化过程,而且这种过程是伴随着伊斯兰教的中国本土化实现的。[19]由于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具有一种天然的“共生性”,[20]使得伊斯兰法在中国的发生、发展都离不开伊斯兰教的存在作支撑,所以伊斯兰法的中国本土化是以伊斯兰教的中国本土化为前提和缘起的,没有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就不会有伊斯兰法的中国本土化。所谓伊斯兰教的中国本土化,简单说就是指伊斯兰教在传入中国后,在保持伊斯兰信仰同一性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民族或地方特色;而伊斯兰法的中国本土化相应地也可以视为是伊斯兰法在中国境内的民族化或地方化。由于伊斯兰法离不开伊斯兰教这一普遍性的社会基础而存在,伊斯兰法的中国本土化应从伊斯兰教的中国本土化为缘起,因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可以把伊斯兰法的中国本土化视为伊斯兰教中国本土化的主要标志。[2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