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信用机制的隐性激励效应分析
4.2.1信用机制和隐性激励
1.信任的含义和信用机制的形成
广义而论,信用(credit)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在经济生活中,信任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由于研究视角不一,对信任的定义自然会不同[9]。社会学将信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考察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管理学中对信任的研究是和企业的绩效、竞争优势、冲突的缓和相联系的。经济学传统视野下的信任研究是把信任从社会现实中抽象出来,当作一种工具和符号,主要关注信任对交易成本的减少和交易效率的提高的影响。例如,安德逊和南洛斯(Anderson and Narus,1990)从事件结果出发认为,信任是企业的信心:相信其他企业会采取对本企业产生正向结果的行为,而不会作出导致负面结果的预期行为。赛柏(Sable,1993)认为,信任就是一方确信另一方不会利用自己的弱点来获取利益。摩根和亨特(Morgan and Hunt,1994)则认为,信任是指合作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可靠性和诚实度有足够的信心。此外,霍思默(Hosmer,1995)还认为,信任是个体面临预期损失大于预期收益之不可预料事件时作出的一种非理性选择行为。
关于信用机制的形成问题,学者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一般认为有三种机制产生信任[10]:一是社会相似性产生信任,即相似的社会背景往往意味着有相近的行为规范,容易相互了解,在个人交往和经济交易中容易达成共识;二是声誉产生信任,即根据对他人过去行为和声誉的了解来决定是否给予信任;三是法制产生信任,即根据社会的正式承认,如学历、专业资格、社会地位和中介机构的保证等给予信任。随着社会进步,法制化的信任将越来越多。但在中国社会的传统中,主要是通过社会相似性和声誉产生信任,而法制化的信任较少,民营企业就更是如此。事实上,中国人之间信任的产生和加强,主要依赖由社会相似性而导致的人际联系,即关系(relation)。关系在中国社会中有独一无二的重要性,关系意味着相互的义务,而义务感会使人们做出值得信任的行为,关系运作是中国人建立信任的主要机制。萨克(Zucker,1986)提出相互信任的产生机制有三种形式[11],即过程型机制、特征型机制和规范型机制。(1)过程型机制:市场组织中,企业间交易的发生是偶然的,交易的次数一般是一次性的,企业双方对各方的资信了解不足,企业间相互猜疑、窥探信息及试探性行动等现象在所难免。这是因为企业间交易行为的连续性决定了过去的行为对现在及将来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长期持续、可靠的相互关系往往会进一步强化为相互间的信任和依赖。(2)特征型机制:共同的文化、价值取向及行为模式的连续性和一贯性,保证相互间的信任受到最小的干扰和破坏,文化、价值取向及行为模式的一致性会带来更高的信任。要建立这种特征型的企业文化,一个重要的方法是使合作成员具有相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并在短期内形成统一的企业文化。因为不同背景特征的企业构成不同特征的网络组织,而影响企业特征的主要因素有本国的社会文化和企业的文化等(帕克赫,1998)。(3)规范型机制:多尼(Doney,1998)等认为,建立规范型机制的重要途径是计算对方欺骗或诚信的成本和收益(经济的和名誉的)来确定是否信任对方。要使每个成员行为理性化,即如果合作的任何一方确信其他方会信守诺言,那么他自己也会表现出很强的可信度,这就需要在合作企业间形成一套有效的规范型机制。信任方一般假定被信任方是不断追求自利的个体,总是寻求净现值的最大化,所以不能自发地值得信任。因此,当欺骗的好处不会超过被抓住的成本时,那么即使出于自身利益也不会欺骗对方,对方就会认为自己是可以信任的,但交易方一旦有机会,都会由于自利而出现机会主义行为。
2.信用机制与隐性契约的关系
信任机制又可称为信用机制,它与隐性契约是相互依存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性。契约形式选择的基础是交易属性(威廉姆森,2002),而交易属性又由商品属性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品流通中商品权利的分次转移与交易成本的限制,大部分交易行为无需或不能通过正式契约予以规定,于是产生了隐性契约。隐性契约是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为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产生的一种必然的契约安排[12]。而由于商品权利的分次转移或信息的不对称,交易双方无法用正式契约对其行为进行规定与约束,但双方之间又客观存在着权益关系,因此产生了信用机制的问题。
在商品所有权分次转移过程中,客户初次交易就支付了商品服务属性的所有价格,因而面临着机会主义的威胁。信用则为隐性契约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保证。由于隐性契约并没有出现在正式契约中,而只是作为一种心照不宣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制度规则隐含在显性契约中,所以它的实施与执行只能借助于交易双方的确定性预期,即信用来保障。如果他们无法获得企业未来履行服务所有权转移的可置信承诺,就不会为服务所有权付费,交易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可置信承诺包括供应方的财务实力、个人品质、其过去的一贯履约表现以及这一契约关系所处的外在制度环境。因此,隐性契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的契约安排,而信用则是这一契约关系得以存续的最基本的制度保证。
4.2.2隐性契约下的信用机制分析
在完全合同条件下,可以不考虑信用机制的问题,因为双方可以通过设计一个事前最优的合同来解决承诺问题,委代双方或者说合同双方的承诺是否完全、是否可信是无关紧要的。由于隐性契约是基于节约交易费用而产生的,而交易双方可能谁也不愿承担显性化成本,因此,只有当契约不完全时,才会出现信用机制的问题。信用是个体交易活动的基础,是交易有效性的保证。但由于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信用并不总是当然地得到保证。下边通过构建一个博弈模型分析信用交易的实现机制问题。
假定A和B是信用交易的当事人,其中A是施信方(可以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B是受信方(企业管理者)。由于信息不对称,A对B的信用状况一无所知。在博弈之处,A可以选择两种策略空间,即信任和不信任;B也有两种策略空间,要么守信,要么失信。如果A预期B失信,A的最优选择是不信任B,则无论B是否守信,双方得益均为O。如果A预期B守信,A会选择信任B,那么B在得到A的施信的情况下,有两种可以选择的策略,一是完全以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为重,努力工作,提高公司价值,假如这时双方得益为10;二是选择失信,设法用资产所有者的资产谋取个人私利,甚至侵吞公司资产,最终使资产所有者蒙受损失,这时博弈结果是,A方得益是-10,B方得益为20。得益矩阵见图4-2。
图4-2 A与B信任博弈得益矩阵
从以上矩阵图中可以看出,要使双方利益最大,最优的选择是A对B信任,而B能够守信,双方得益均为10。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并且经济行为人都有机会主义倾向,因而B是否守信A往往是无从知晓的。但是,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激励博弈双方都能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的决策。这种制度安排包括很多种类型,其中常见的是通过机制设计使博弈重复进行下去,从而使当事人获得一个较大的长期利益,从而保证其在每一次博弈中都采取适当的策略;也可以通过惩罚机制来实现,一旦当事人一方采取了有损于对方的策略,将会受到可信的惩罚,从而迫使双方都能够采取适当的决策。
首先分析第一种机制,即设法使当时人双方倾向于谋求长期利益。这一机制可以通过适当的产权安排实现。由于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因此,通过实施有效的产权制度可使B重视长期收益,从而使双方的博弈重复进行。在上述博弈模型中,如果博弈只进行一次,那么不管A做何种选择,B都会选择失信。但假如B方看到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对自己的好处,愿意与A保持这样一种长期的关系,就是说,如果他选择守信,其长期得益之和会多余失信的收益,并且交易重复次数越多收益越大。假设博弈重复的次数为t,那么B的守信收益就是10t,只要10t>20,即t>2,B就有守信的积极性。这就是说,具有长期利益的交易主体之间容易采取守信行为,因为未来交易的收入流足以支持交易主体放弃采取欺骗行为获取短期利益的企图[13]。这是因为,隐性契约是建立所有权分次转移的基础之上,这一契约关系所对应的交易都应该是连续交易,而连续交易可分为有限连续与无限连续两种。就有限连续交易而言,虽然交易是重复进行的,但因次数有限,则每一次交易的博弈均衡应与一次性交易的博弈均衡相同,是“囚徒困境”式的次优结局,即如果作为代理人的B方只关注有限次数的交易,则采取的行为只能是失信。隐性契约中的失信与显性契约中的失信是有区别的,一方面由于隐性契约中的信用是隐含于显性契约之中的内在规定,它并不受外在法律的强制约束,所以交易主体失信成本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客户在隐性契约关系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备只能通过一些标志性特征来甄别信用风险,而这一风险防范机制在应对失信行为上显然是不够的。所以若无外在约束力量的存在,受信方自身的防范机制力量是有限的,他们将承受比在显性契约中更高的信用风险。(www.daowen.com)
其次讨论博弈中的惩罚机制问题。在以上的博弈模型中,如果B的失信行为总是能够被及时发现,而且能够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双方博弈的得益矩阵就变为图4-3所示。
图4-3 若受信方失信能够被发现时的得益矩阵
在此情况下,AB的最优选择仍然是信任和守信。但是,要获得这种最优策略,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信用管理体系,以使如果一方失信能够受到真正的惩罚(而不仅仅是警示)。这一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建立以信用中介机构为核心、以信用立法为支撑的管理体系。这样,通过加大失信成本、减少市场参与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实现整个社会的良好的信用秩序。然而,B的失信行为并不是总能被发现的,只要B的失信行为有可能不被发现,B就有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如上图,如果A选择信任,B选择守信,那么,双方得益均为10;但若B选择失信,失信策略不被发现时得益为20,而如果被发现并且受到相关规则的惩罚则得益为-20。这里可以进一步考虑B的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问题。假如B失信被发现的概率是P,则不被发现的概率为1-P,B失信的预期收益是-20P+20(1-P)。B会对这一预期收益与守信的收益进行对比,如果失信的收益较高,则B会选择失信;如果守信的收益在任何情况下都高于失信,则B会选择守信,或者说B选择守信的条件是-20P+20(1-P)<10,即P>1/4,B将选择守信策略。这就是说,不守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越低,B选择不守信战略的可能性就越大。不守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越高,B选择不守信战略的可能性就越低。因此,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传播机制,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将有效抑制交易者的机会主义倾向。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作为施信方的A方可以通过大量搜集信息来实现,但这将会使A方支付高昂的学习与交易成本。因此,A可能经常受到B方机会主义行为的“要挟”(Hold-up)。在AB双方这一长期的博弈过程中,B方只有主动守信,才有可能获得长久的正当收益,当然这种可能的实现还必须取决于施信方的守信行为。因此,在隐性契约下,契约双方的守信行为都是至关重要的。
4.2.3中国社会信用机制的表现及构建
1.中国社会信用机制的缺失
中国经济转型时期法规体系不完备、信用制度不完善、市场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导致目前社会普遍信用不足,而信用缺失已经成为制约企业生存发展、经济高效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的最大症结就是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双重机制的缺失[14]。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都是社会信用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守信激励机制是由激励人们诚实守信的各种内外因素综合构成。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就在于道德谴责、经济手段与法律制裁并用,让失信者得到惩罚甚至在市场经济中被淘汰。
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近年来我国信用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信用失序。信用失序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一个顽症,给我国社会和经济生活带来巨大的危害[15]。信用失序在我国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当前我国社会上存在着大量不诚实、不守信用和不信任他人的现象,人与人之间的猜疑、戒备和防范,增加了人们之间交往的难度,恶化了人际关系。人际信任不足造成社会信用意识的淡薄,当信用缺失和欺骗盛行时,一切契约都不可靠,商业活动就无法进行。从广义上看,不守信用、不讲信誉,诸如撕毁合同、欺骗股民、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其事例在今天的中国可谓不胜枚举,俯拾皆是。从狭义上看,信用失序主要表现在企业之间近年来日趋严重的“三角债”以及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上,同时也由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赖账不还的案例得到反映,信用关系危机导致金融秩序紊乱。信用缺失还表现在,一些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权力进入市场,设租、寻租、抽租,大搞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致使政府信誉降低,政府信用不足[16]。此外,资本市场信用缺失,投机行为严重,企业为了争上市、争配股,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获取高利润,配合企业违规操作,不惜粉饰包装,编制虚假报告,操纵利润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2.中国社会信用机制的构建
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信用的主任务是要加快道德、制度和法制的建设,强化契约理性,健全市场体系,建立有效的信用保证机制和信用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管理,改善信用环境,从而形成一个广泛的社会信用体系。
(1)采取相应措施使隐性契约显性化。为了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有效约束,由交易双方承认的一系列规则和规范组成第三方,并由规则的监督者——政府部门来执行,这样可解决交易双方可能谁也不愿承担的显性化成本的问题。这是因为隐性契约是基于节约交易费用而产生的,而交易双方可能谁也不愿承担显性化成本。
(2)建立法制化的信用保证机制,形成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这是因为,信用信息的充分提供能够保证处于博弈弱势方的客户最大限度了解供应方信息,在一定程度能够控制企业隐性契约中的失信行为。因此,要求建立现代信用信息监管制度,最大程度地实现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同时要完善信用相关的立法和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交易的规则,建立和完善对失信的惩罚制度,坚决制止和打击不讲信用及各种违约交易行为,完善市场的信用奖惩机制,健全信用的保证机制,形成自我履约的良好氛围,这是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信用活动的规范不够完整,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信用的法制环境是维持一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终极保障,因为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有完善的法制作保障,并且信用管理体系还须加强信用立法和完善执法机制,及时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整顿信用关系,切实以法律手段保护契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前信用立法的重点应放在惩戒失信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开放相关数据、规范征信活动、平等受信机会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3)尽快建立市场征信系统和信用中介组织体系。由于目前个人的信用信息还分散在税务、工商、海关、银行、公安和质检等部门里面,而信用中介机构还普遍存在运作不规范、规模狭小、自律机制尚未形成的缺陷,信用机构的运行尚缺乏配套的征信数据环境,因此还需建立高效、独立、商业化运作的信用中介组织体系。要通过加快经济法制化进程,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讲究信誉、依法经营、违法必纠的良好局面;建立公正和可预测的司法体系;必须要加快立法,以完善法规体系,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此外,还需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信用信息市场,大力发展社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全国联网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建设,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服务体系,建立管理严格、技术先进、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4)建立广泛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道德体系。要发扬中华民族人伦、讲道德、守信用的传统美德,树立企业信用文化,加强信用观念的培育,使企业树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并使其转化为经营实践上的自觉行动。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更多的是运用法律等硬约束来保证信用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主要是一种工具理性,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是功利。市场经济要求以信用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使社会道德必须能为增进社会整体利益服务,能有利于理性、自律的利益主体的求利活动。在一个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没有信用的人必然寸步难行,而信誉良好的人在借贷、交易、与他人合作等各方面都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因此,必须在继承传统优秀道德资源的同时,注重吸收契约伦理、法制文化等西方文明的精华,对传统信用文化进行创造性地改造和转化,建立起与正式信用制度相容的信用道德体系。同时从道德上培育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建立供应方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以减少供应方失信的主观动机。中国经济转型时期法规体系不完备、信用制度不完善、市场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导致目前社会普遍信用不足,而信用缺失已经成为制约企业生存发展、经济高效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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