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体系的建构依据
一、理论依据
教育科学、系统科学、管理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是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本研究主要从复杂系统、控制论和信息论的角度进行了专门研究,可参见本书子课题报告“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的理论基础”相关部分内容。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以下我们仅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角度来研究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体系构建的理论依据。
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的定义,全面质量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TQM)是“指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 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收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途径”[1]。全面质量管理是对传统质量检验管理和统计质量管理的继承和发展。质量检验管理重视终端把关,中心任务是“管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质量检验管理与保证产品质量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人们逐渐觉悟到,必须首先“管因素”,然后才能“管结果”,这也就导致了以“管结果”、“重把关”为特征的质量检验管理阶段,向以“管因素”、“重预防”为特征的统计质量管理阶段的升级。但是,“管因素”、“重预防”仍然离不开检验手段,而且工作重心的转移并不等于取消“事后把关”。特别是二战以后, 由于市场经济的空前发展,“市场”是商品的归宿,“始于市场,终于市场”的辩证规律,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质量管理的发展。质量管理的范围必须由企业内部向外部拓展;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必须与面对市场的质量保证相匹配;产品质量必须与品种开发相结合,品种开发又必须与科技开发相结合,而科技开发必须依靠人才的开发。于是,一种崭新的以人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便应运而生,这就是“全面质量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在全球几十年的推广运用中,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对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时总结并使之规范化,形成了一整套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其核心内容是ISO9000系列标准,从而使全面质量管理发展到一个新的全面质量标准化阶段,即以全面质量体系模式为基础,形成以质量为核心的全面质量一体化管理。使全面质量管理开始从原来只是单一质量体系向以质量为核心、以质量体系模式为基础的多种体系一体化发展,逐渐形成包括质量体系、环境体系或安全体系等其他体系综合性的全面质量一体化管理模式。
全面质量管理源自于企业界,是产品质量管理理论,但它的基本理论对高等教育质量管理和监控有重要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是构建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全员的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是企业各方面、各部门、各环节全部工作的综合反映。企业中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人的工作质量都会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因此,产品质量人人有责,必须把企业所有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不断提高人的素质,上至厂长(经理),下至工人,人人关心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人人做好本职工作,全体参加质量管理。只有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生产出顾客满意的产品。
高等教育质量的省级监控与管理也是这样,涉及政府、社会和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及其相关人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高等教育的运行环境与运行机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逐步被打破,高校开始面向社会与市场,自主办学,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办学主体,社会与市场对高等教育的影响越来越大,政府、社会、高校成为影响高等教育运行的三大基本力量。与之相应,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受到了来自政府、社会和高校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2]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体系的构建,就是要充分发挥省域内政府、社会和高校三个系统在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中的合力,调动相关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建立起政府和社会的外部监控与高校内部的自我监控三者结合统一、共同合作的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为保证全员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是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强化质量意识。日本人曾提出了全面质量管理要“始于教育,终于教育”的口号。我国自引进全面质量管理之后,也掀起了阵阵质量教育的高潮。通过质量教育,可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促进质量操作者、生产者自觉参与质量保证和管理活动。同时还可通过质量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不断进行知识更新,使他们胜任本职工作。此外,质量教育对领导者也是十分重要的。有人说:产品质量好坏,完全出自操作者之手,因此,质量教育的重点是对操作者的教育。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质量教育还应面向领导和管理人员。实践证明,高等教育质量的高低,与学校领导者和管理者直接相关。一些高校教育质量之所以低劣,主要也是由于领导质量意识薄弱而导致质量管理和工作纪律松弛所致。
第二是明确职责和职权。各单位和部门都要为不同岗位责任者制定明确的职责和职权,并注意接口和合作,这样才能保证全员密切配合,协调、高效地参与质量管理工作。从企业生产的角度来看,在企业决策层中,厂长(经理)对产品质量全权负责,总工程师对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中的重大质量事故负责;在企业执行层中,车间领导对本车间在生产中的质量问题负责,总工长对本工段在生产中的质量问题负责,值班工长对当班在生产中的质量问题负责。生产工人对自己加工的工序质量负责。以上是质量管理应遵循的总原则。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无论是从政府、社会还是学校来说,也必须首先分清各层次、各岗位的管理职责,以保证整个监控管理的有序进行。
第三是开展多种质量管理活动。全员积极参与质量活动是保证质量的重要途径,特别是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可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使他们有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用武之地,这也是全面质量的基本要求。现在有不少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省份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本省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方案。也有不少学校为了加强质量管理,通过建立教育质量督导专家组来实施监控管理,这些方法在质量监控和管理中均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是奖惩分明。奖励对质量保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对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者,应运用“质量否决权”加以制约,这样可以引起大家对质量的重视,逐渐形成唯质量最重要的价值观,造就质量文化氛围,这是有效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必要基础。长期以来,在我国,重数量轻质量、不管效益已成痼疾。为此,应在质量责任制的文件中纳入“质量否决权”。这种“质量否决权”是指“按一定标准评定的质量对企业或职工劳动效果评价和利益分配具有最终决定权”。它包括国家(由企业主管部门体现)对企业和企业对职工两个层次。就省级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管理来说,也应如此。有效实行“质量否决权”必须建立相应制度办法、质量考核指标、评价标准、质量监督和考核以及奖惩等等一整套的管理体系。
(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任何产品质量的产生、形成和实现都有一个过程,一般而言,这个过程包括了设计过程、制造过程、辅助过程和使用过程四个基本阶段。而高等教育的产品——学生质量是在一个完整的育人过程中逐渐形成起来的,具有周期性、阶段性、渐进性特点。因此,要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必须把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各个环节及有关因素都置于有效的监控范围中,特别是对一些基本环节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有力的质量监控措施,并形成一个综合的质量监控网或管理链,这样才符合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保证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是编制和有效执行程序文件。任何过程都是通过程序运作来完成的,程序文件是反映过程和运作的指南,因此编制科学、有效的程序文件是保证过程控制的基础。ISO9000标准明确要求供方必须编制程序文件,并严格执行程序文件。若只编制程序文件而不执行或错误地执行,都不会发挥程序文件的指南作用,也就不能保证全过程处于受控制状态。ISO9000标准要求供方有效地实施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就是为了确保对质量形成全过程的控制。高等教育的程序文件主要是以教学计划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是保证高等教育全过程质量的关键。
第二是切实抓好关键环节的质量监控。加强对高等教育全过程质量的监控并不等于事无巨细,全面铺开,实际上这也是做不到的,管理者要善于从众多要素中,分出主次轻重,找出关键要素,突出重点,选好监控点,以点带面,从而达到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目的。例如,高等教育的质量监控管理必须把好几个关:入口关、教学关、考试关等。再如,教学过程主要是把好几个关键环节:教学的准备组织、课堂教学、作业辅导、考试考察等。这些都是基本要素,是主要的监控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管理中必须紧紧抓住的。通过抓好这些关键环节,就能有效地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是注意过程接口控制。有些质量活动是由很多小规模的过程连续作业完成的,还有些质量活动同时涉及不同类型的过程,这些情况都需要协调和衔接,如果不能密切配合,就无法做到全过程有效控制。在高等教育的质量管理中,这种情况也普遍存在。例如,教学过程的几个基本环节相互之间的衔接就十分重要,对这些衔接过程的有效控制,也是保证教学过程质量必须高度重视的。
(三)全面的质量管理
高等教育质量是由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的,有社会、学校和个人的。高等教育质量也是由包括了教学工作、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等在内的多方面教育工作质量所共同形成的,是其工作质量综合效能的反映,因此必须贯彻全面性原则,对各种影响因素和各方面的工作实行有效的质量监控和管理。高等教育质量的省级监控管理过程中,必须对影响教育质量的诸因素和诸方面工作实行有效的、科学的控制,以保证和提高教育质量。为此,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是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费根堡姆博士把他最先定义的全面质量管理称为一种有效的体系,这就是从全企业范围考虑如何通过系统工程对质量进行全方位控制。ISO9001标准有关质量体系的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供方应建立质量体系,形成文件并加以保持,作为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种手段。而在ISO 8402标准中对质量体系的定义是: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可见,全企业范围的质量管理,必须包括健全的组织结构,通过程序文件控制过程,并配备必要的资源。因此,建立质量体系是质量管理的根本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要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必须建立起教育的质量体系。结合省级质量监控的特点,这种质量体系的建立,要从政府、社会和高校等方面全面考虑,把高等教育质量产生影响的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综合考虑进来,使之形成一种宏观与微观结合,组织、程序、过程和资源相统一的有机体系。
第二是确立工作规程。质量是各方面工作活动的结果,建立科学的工作规程是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一个单位或组织是否协调,工作能否有机运转,主要在于是否明确管理职责并各尽其责,工作规程是否科学有效。实际上,整个工作过程就是忠实执行工作规范的过程。这一点对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来说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尽管高等教育活动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但也是一项有标准、按规范进行的活动,忽视对高等教育活动中工作规范的制定和遵循,也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教育质量成效。
第三是加强对各方面影响因素的质量监控和管理。质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加强对这些因素的监控和管理是保证质量的重要条件。就高等教育质量而言,它要受到来自社会、家庭、学校、单位及学生个人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对上述影响因素的质量监控和管理。例如,从高校本身来看,高校的人才培养计划、教育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形式和方法、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设施和条件、校风学风、校园环境等都会对教育质量产生影响,因而,对这些质量影响因素都要采取有效的质量监控和管理。
第四是加强组织领导,注意协调配合。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管理涉及政府、社会和学校各方面工作,各层次各部门的质量监控职能不同,质量活动和质量管理内容也不同,但它们又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彼此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十分重要,只有配合好了才能体现全面性原则,才能真正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因此,各层次和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应从大局出发,从整体工作的角度来思考各自的工作,并搞好自己的工作。在这里,组织领导对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监控和管理的协调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良好的组织领导,就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质量监控系统和整体,也无法使全面质量管理发挥作用。这种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是通过有关的管理人员,特别是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来完成的,他们在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管理过程中负有直接的主要责任。
二、法律与政策依据(www.daowen.com)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也日渐深化。经过若干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中央与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
从根本上来说,“中央与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是由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要求的。《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由此可见,“国务院同地方各级政府是一种统一领导、适当分权的关系,教育部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是统一领导、适当分权的职权关系模式”[3]。高等教育质量监控既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政府所享有的权力。按照《宪法》的这一规定,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也应在中央政府及最高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监控本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质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省域范围内教育的直接行政承担者,它既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着政府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同时它在行政法上又具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省域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政府监控权力与职责,主要应该赋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4]
196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决定》指出: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决定对高等学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 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1965年,经过对高等学校的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压缩到434所,其中,高等教育部直接管理34所,中央有关业务部门管理149所,省、市、自治区管理251所。至此,我国高等教育“条”(中央部门)“块”(地方政府)分别办学、分级管理的模式和格局基本形成。[5]“文化大革命”给我国的教育事业造成了重大破坏和损失,高等学校也遭受了空前磨难。粉碎“四人帮”之后,中共中央于1979年重新颁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并逐步恢复了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但是在执行中,中央的权力过度集中、包得过多、统得过死,不仅使得高等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而且压抑了地方政府办学及管理本地区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985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拉开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序幕,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改革和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方面,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提出或进一步确立了“中央与省两级管理、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制度。
1993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第六条明确提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两级负责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各部门重点管理好直接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中央管理部门要简政放权,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中央主要负责大政方针、宏观规划和监督检查,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均交给地方,进一步加强省、 自治区、直辖市对设在本地区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协调作用。”由此可见,地方政府不仅有权管理所属高校,同时还应对本地区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发挥协调作用。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十八条进一步指出:“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进一步确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直接管理一部分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少数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在中央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指导下,对地方举办的高等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都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这个精神中央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决策权和包括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统筹权。”这一政策进一步重申了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并更加明确地提出将地方高校的管理责任和权力交给省一级并扩大其对区域内的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统筹权。
199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地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两级管理者:“教育行政管理者主要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全国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
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监控高等教育质量的责任:“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分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而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监控高等教育质量的任务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来承担。
1999年6月,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继续强调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以块为主”的基本方向,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省级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本地区教育的权力以及统筹力度,促进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今后三年,继续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式,基本完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调整,形成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这不仅再次重申了中央与省两级管理的方针,而且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形成以省级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新体制。之后的2000年初,国务院决定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做进一步的重大调整,有数百所普通高等学校改变了原隶属行业的关系,或划归教育部管理,或划转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从而形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新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6]
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这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规划纲要,是指导未来十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部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纲要》同时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前后两项内容结合起来可以看出,对高等教育尤其是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全面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是各级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的职责所在。
综上所述,我国已从法律与政策的角度确立了“中央与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高等教育质量管理是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监控是实施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重要方式与手段。因此,按照这种新的体制,对区域内高校实施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已成为省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权力与职责。
三、现实依据
构建省级质量监控体系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教育省域质量管理的实践为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提出了需要,是省级质量监控体系构建的现实依据。
(一)构建省级质量监控体系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
高等教育领域的中央高度集权、集中统一管理是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尽管我国已从法律和政策上确立了“中央与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但事实上省级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上的权力尚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高等教育质量监控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一项重要方式,而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权力仍然集中在中央一级,因此引发了省级政府参与质量保障的积极性不高、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活动的实效性差、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运行不畅等一系列问题”[7]。以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为例,国家主导行为表现突出,如目前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统一负责并由其组织专家实施的,省级政府只能负责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水平评估,而高校的自我评估则围绕强有力的政府评估展开。尽管国家“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实际评估工作中较多地表现为国家行为,因而在客观上阻止了其他评估力量的出现,并抑制了其他评估者的地位和威信的提高。[8]可见,作为重要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方式,高等教育质量评价的中央政府行为突出,省级政府的作用尚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而且社会评价以及高校的自我评价发展也因此受到了抑制。
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不平衡且呈现地方化的特点。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目前共有省级行政区34个,其中包括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 2个特别行政区。这34个省级行政区按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大致可以分为东、中、西三个地区,这三个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其中东部地区地理条件优越,经济较为发达;中部地区地理条件较好,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而西部地区地理条件较差,经济相对落后。与此相对应,高等教育也呈现出不均衡的局面。这种不均衡,不仅表现为普通高校数量与办学水平的差异以及教育资源分配上的差距,还表现在“区域教育管理体制受地方政治和经济体制、文化背景和教育自身的发展状况影响很大”。[9]另一方面,“在国家宏观经济控制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格局正日趋区域化、地方化。在发展区域经济的同时,各省也在逐步加快发展与区域经济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使高等教育呈现出地方化、区域化的特点。由于一定地域内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也不相同”[10]。正因为我国不同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不平衡且呈现地方化的特点, 由中央根据统一的标准实行统一管理,就难免脱离地方实际,影响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的实效性,也不利于丰富、多样的高等教育形态的形成。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省级质量监控与管理实践为体系构建提供了基础,提出了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适应地方高等教育差异性的发展需要,各地也一直在积极探索适应地方发展需要的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与管理模式。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机制的演化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1]
第一个阶段是初始时期的监控机制建设(1949—1966年)。当时国家和政府对整个经济的控制以高度集权的直接管理为基本特征,在这一体制背景下,我国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体制,各省教育厅在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原则下,对高等教育质量实施监控。
第二个阶段是秩序恢复与重建时期监控制度的确立(1977—1998年)。这一阶段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扩大。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省级政府对高等教育质量的监控力度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机制得以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逐步恢复导向功能。为了促进高等学校按照一定的秩序组织教学活动,提高教育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各种相关政策、制度,并依此对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规范性管理和指导,减少高等学校不确定的因素和盲目性的消耗。二是建立监督与反馈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重于建立监督与反馈机制,实施对高等教育质量的监控,使高等教育系统按照既定的轨道和目标运行。三是不断强化动力机制,引导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省级政府通过制定激励政策、财政拨款等措施推动系统的运行,促进高校进行自我调控。四是规范质量建设,建立约束机制。1998年,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则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在国家的宏观政策指导下,各省也建立了许多推动高等教育质量建设的机制。
第三个阶段是发展时期的质量监控体系建设(1999年以来)。这一阶段的主要成绩之一是监控标准与组织结构的完善。一些省区建立与完善了高等教育质量监控标准,对高等教育教学进行评价与规范。如2000年,湖南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对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教育的不同要求,坚持贯彻国家标准的共同原则和各高校不同状况的个性条件相结合原则,根据湖南高等教育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包含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质量监控标准。二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结构日益完善,任务逐步明确。三是职能权限的扩大。在这一时期,各省级政府在对高等教育质量实施监控过程中职能不断扩大。如,省级政府可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工作;制定高等教育评估标准、教学及教材建设基本条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和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尽管这些年来,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高等教育质量省级监控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质量标准和监控内容不明晰。我国目前对教学质量的监控标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缺乏比较科学的、权威的定论。二是监控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不健全。有效的质量监控需要相应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来保证。目前,这个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方面,没有明确的质量监督机构,管理职责不清。另一方面,制度体系也不健全。三是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教学质量省级监控机制。主要表现为:从整体上来看,政府主管部门对教学质量实行的是事后管理而非事前控制;现行的质量监控手段主要是评估,但它为改进工作服务,为宏观管理决策服务的形成性、诊断性功能体现较少;质量监控的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社会对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的监控机制还没有开始建立,用人单位和学生家庭对高等学校教育质量评价的信息没有正常化和科学化的反馈渠道;政府对高校的投入力度没有与高校教学质量的高低发生有机联系,政府监控对学校的影响力发挥不够。[12]虽然这是针对高等教育质量的核心——教学质量监控现状而言的,其实也反映了目前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的实际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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