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模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载体,其大小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等范围的划型。目前,理论界对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类: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
定性划分主要是从四方面界定,包含企业自主经营程度、所有权集中程度、管理方式及在本行业所处地位。如英国博尔顿委员会以三分法对中小企业作如下界定:一是中小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较低。二是中小企业自主经营程度高,一般没有任何专门的管理机构。三是中小企业拥有独立的决策自主权,不受母公司的控制。虽然定性指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经营的主体特征,侧重对企业表现形式的刻画,但它缺乏直观性,不便于统计,也不利于揭示企业规模数量化差异。
定量划分主要是从雇员人数、资产额以及销售收入三方面进行,反映劳动力、生产资料和产品在企业中的集中程度。如意大利将企业雇员在500人及以上的视作大企业,将雇员在499人及以下的视作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中,一般又将雇员在100~499人之间的视作中型企业,而将雇员在99人及以下的视作小型企业。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具有明显的地域相对性、时间相对性及产业相对性等特征。
就地域相对性而言,不同国家所采用的划分标准也不尽相同。在丹麦,只要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企业就称为大企业,然而在美国的某些行业,如飞机制造业,从业人员在1000~1500人之间的企业仍属于中小企业。若以美国的标准衡量,丹麦400多家大企业则没有一家是大企业。
就时间相对性而言,各国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如1966年韩国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将制造业、矿业、运输及其他行业中的资产总额在5000万韩元以下且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下的企业视为中小企业。然而随着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数的扩大,1976年将从业人员在8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在5亿韩元以下的企业视为中小企业。
就产业相对性而言,由于不同产业的规模经济性不同,故行业划分企业规模大小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均可分为大企、中企、小企三级。大型企业产量大、技术高、生产集中,是工业生产的骨干企业,在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中小型企业投资少、建设周期短、见效快,便于实现生产专业化,且适应市场变化能力较强,生产易接近原料地和市场,生产经营灵活。
当然,不同行业的企业规模大小的划分,随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其划分标准也相应变化。
由于定量指标直观明了、便于比较,因此我国一直以来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以定量划分为主。(www.daowen.com)
关于我国企业规模划分标准,2003年5月,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执行。《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以三个指标作为划分标志,即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及“资产总额”。
对以下5个类别规定了划型标准:第一类为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共三个行业门类;第二类为建筑业;第三类为批发和零售业;第四类为交通运输、邮政业(不包含仓储业);第五类为住宿和餐饮业。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未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全部企业和单位[1],仅这5个类别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7个行业门类,673个行业小类,占全部行业小类的74%左右。
2011年,国家统计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重新修改了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2011年的新标准具体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2011年发布的新标准相对2003年的暂行划分办法而言,涉及的行业门类更广,指标更为具体,更能反映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工业企业为例(见表2-1),相对于2003年,2011年规模划分标准调高了销售额、降低了从业人员数量,弃用资产总额这一指标,充分反映了企业规模调整不能单纯依托于固定资产的扩张,而是市场竞争加剧及企业经营效率提升的客观要求。
表2-1 2003年与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工业企业对比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3年与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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