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宋元时期少数民族的经济交往

宋元时期少数民族的经济交往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夏辽、夏金以及辽、金与河陇及西域诸蕃之间的经济交往就较为频繁。辽朝还与周边其他民族保持着广泛的经济关系,商品交易的范围也十分广泛。

宋元时期少数民族的经济交往

三、周边少数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

以上粗略地概述了中原地区与周边民族之间的经济交流,事实上,两宋时期各少数民族之间也存在着经济交流。如夏辽、夏金以及辽、金与河陇及西域诸蕃之间的经济交往就较为频繁。

(一)辽朝与周边民族的经济交往

西夏的东北角,也就是辽天德军一带的边境贸易十分兴盛,这里不仅是回鹘在东方贸易的重要驿站,西夏、鞑靼、辽政权还在此设立榷场进行边贸。这一点也可以从考古发现得到证实。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从先后在辽上京城遗址、林西三道营子、哲里木盟通辽及奈曼旗境内出土的几批辽代和金代的钱币窖藏中发现有西夏文或汉文的“大安宝钱”“大安通宝”等西夏钱币。[40]考古工作者在河套地区也发现了一些西夏钱币窖藏,如1987年,在内蒙古乌审旗陶利苏木境内出土了一批西夏钱币窖藏,总计为605公斤,鄂尔多斯博物馆征集回收430公斤,115705枚钱币中,北宋钱币占总数的81%,还有部分西夏铁钱及铜钱出土。[41]1981年,在内蒙古包头市郊沙尔亲都来村出土西夏钱币窖藏100余公斤约2万枚,主要为西夏汉文“天盛元宝”和“乾祐元宝”钱。[42]黄河沿岸的西夏遗址中,也曾出土过几批辽代瓷器[43]。这些物品的交流主要是通过夏辽双边的互市或榷场完成的。西夏还利用有利的地理位置积极与辽朝发展过境贸易和中转贸易。如宋人洪皓在《松漠纪闻》中讲道:“(回鹘)多为商贾于燕,载以橐驼过夏地,夏人率十而指一。”可以看出一些回鹘商人途经西夏到辽朝进行贸易。此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3载:“金主亶以其叔呼喇美为招讨使,提点夏国、塔坦两国市场。”可见金朝时上述区域的民族贸易依然很活跃。

辽朝还与周边其他民族保持着广泛的经济关系,商品交易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契丹国志》卷21载:“高昌国、龟兹国、于阗国、大食国、小食国、甘州、沙州、凉州。以上诸国三年一次遣使,约四百余人,至契丹贡献玉、珠、犀、乳香、琥珀玛瑙器、宾铁兵器、斜合里皮、褐黑丝、门得丝、帕里呵、碙砂、褐里丝,以上皆细毛织成,以二丈为匹。契丹回赐至少亦不下四十万贯。”这段文字反映了诸蕃与辽朝进行朝贡贸易的情况。《文献通考·契丹下》中也记载“高昌,龟兹,于阗,大、小食国,甘州人时以物货至其国交易”。笔者从《辽史·属国表》中得出这样的统计:在辽代(907年~1127年)回鹘朝贡54次,其中包括回鹘阿萨兰朝贡13次,阻卜朝贡51次,西夏(包括党项)朝贡19次,吐谷浑朝贡12次,吐蕃10次。

此外,《西夏书事》卷18记载:“铁不得在伊吾西,素不通契丹。曩霄据瓜、沙,尝以兵掠其境,国主畏之,不敢御。是时闻曩霄死,遣间使由敦煌山谷间至契丹,献毡、玉、马、驼等物,请以本部兵攻夏国,乞以师援。契丹主谓其‘道里辽远,声应不及’,谢之。”文献中的铁不得国应为吐蕃政权或某一支部落,可见青藏高原上的吐蕃与辽朝尚有一定的经济联系。不仅如此,辽朝与西域诸蕃甚至中亚、西亚地区都保持着经济交往,成为中世纪中华民族与伊斯兰世界联系的纽带,这一问题将在以后的章节中作进一步交代。(www.daowen.com)

(二)夏与周边民族的经济交往

除了北宋、辽、金政权以外,西夏与西域回鹘、大食诸蕃也有经济上的往来。如《天盛律令》卷七《敕禁门》中讲道:“向他国使人及商人等已出者出卖敕禁物时,其中大食、西州等国为使人、商人,已卖敕禁物,已过敌界,则按去敌界卖敕禁物法判断……大食、西州国等使人、商人,是客人给予罚罪,按不等已给价□当还给。此外其余国使人、商人来者,买物已转交,则与已过敌界同样判断。若按买卖法价格已言定,物现未转交者,当比未起行罪减一等。”接下的一条又规定:“大食、西州国等买卖者,骑驮载时死亡,及所卖物甚多,驮不足,说需守护用马箭时,当告局分处,按前文所载法比较,当买多少,不归此方所需粮食当允许卖,起行则所需粮食多少当取,不允超额运走。若违律无有谕文,随意买卖,超额运走时,按卖敕禁法判断。”[44]这里明确指出西夏与大食、西州国之间存在着贸易交往,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双方的一些权利和义务。诸如敕禁物带出国界要受到一定惩罚;如果大食等国的商人遇到困难,西夏法律规定予以帮助(如给行途的粮食)。需要注意的是,文中的大食需要慎重对待。直到最近,仍然有人在有关西夏丝路的论文中认为大食就是阿拉伯世界。宁夏灵武市瓷窑堡镇曾出土了一批钱币,其中有一枚喀喇汗王朝的钱币,为穆罕默德·本·尤素夫阿斯兰汗时期铸造的。这一发现不仅是西夏与喀喇汗王朝存在贸易关系的铁证,同时再次证实了大食极有可能就是指喀喇汗王朝[45]。西州国当指高昌回鹘政权。有学者研究表明:在高昌地区有西夏人活动的证据。回鹘文契约文书反映出,高昌回鹘境内的西夏人在当地已经扎根,有一些人当了地主,Sa06号文书中巴萨·拖赫里勒地块的西邻即是;Mi27号文书中的西夏人在人口买卖中充当证人,也许,部分西夏人在高昌也从事商业活动;Mi05号文书中披露的情况说明,不但有西夏的佛教界人士西去高昌译经,也有高昌地区的商人东去内地做生意,名叫突西克的在西夏还有欠债问题。[46]西夏与高昌毗邻,双方存在着经济上的往来就不足为奇了。

还有资料表明一些民间回鹘商人也流入西夏境内进行商业活动。在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回鹘文书中写道:“龙年九月初四,我定惠大师就阿体向薛赛卖奴隶的问题同薛赛谈妥,一交给薛赛我就走了。萨英从今后他(自己)所有。无论谁来争执,由我定惠大师负责。证人:唐古特·普化。我定惠大师书写了(该文书)。”[47]该书的另一件文书中出现了契丹·普化的名字。对照两个名字,前一姓名中的唐古特应指西夏国,后一个则指辽朝;而该文书的证人则应该为西夏人(后者为契丹人)。还有一件回鹘文书讲道:“我父亲跋萨托合利活着的时候,连一钱(银子)的债也没留下,他把葡萄园、土地、水、房产全部留下到唐古忒(即西夏)去了。”[48]这些回鹘文书无疑是民间回鹘商人在西夏从事贸易的生动说明。但不能确认文书所指的是哪部分回鹘商人。在《天盛律令》中还出现回鹘通译一职,应该是负责与回鹘交往中语言沟通工作。有趣的是,在发掘西夏陵的过程中出土了三尊很别致的塑像:头发卷曲,高鼻厚唇,目圆且深,有两尊还在前额上留有白亳[49],具有明显的“胡化”色彩,应该是回鹘僧人的形象[50]。《松漠纪闻·回鹘》中讲:“回鹘……居四郡(甘、凉、瓜、沙)外地者,颇自为国,有君长,其人卷发深目,眉修而浓,自眼睫而下多虬髯。”对照出土文物,这批“胡俑”很有可能是西域回鹘人,尤其是西域僧人在西夏国内颇有盛名,因此,用“胡俑”来陪葬很有可能是出于宗教的考虑,但同时也反映了西夏与西域回鹘人的交往情况。从地理条件上分析,西夏应该与高昌回鹘的经济联系最为密切。

最后提及的是,《天盛律令》第18卷《他国买卖门》中专门讲述西夏与周边贸易的法律规定,内容涉及买卖物品的登记、管理、价格、官私贸易有别等等。在《天盛律令》中一些遗失的部分与西夏的周边贸易有关,如卷18《缴买卖税门》中的“诸边商人过京师”条、“与敌大使买卖”条、“重复出卖免税”条等。在该律令卷11《使来往门》中也有一些这方面的规定:“他国来使,住于京师馆驿,依官买卖,未住诸人不许随意买卖。若违法律买卖不纳税,则承诸人买卖逃税之罪,赐举告赏与前相同。依法税纳税,并因不应买卖,徒二年。”在第17卷《库局分转派门》中有“……边中往他国买卖未毕等,分析有路程者,勿入分等住滞罪中”,讲的是西夏国人出国贸易未归,要根据路程等因素,不能贸然地给定“住滞罪”,可以看出西夏法律对异域商人比较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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