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值庭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司法警察在值庭过程中,要设想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置方法,以提高值庭司法警察处置各种情况的应变能力,根据我国审判的实践,值庭中特殊情况的处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旁听人员,值庭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或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1)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2)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3)鼓掌、喧哗、哄闹;
(4)擅自发言、提问;
(5)吸烟或随地吐痰;
(6)使用通信工具;
(7)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www.daowen.com)
3.对下列行为,值庭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2)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3)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4.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5.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6.在法庭审理中,诉讼参与人员、旁听人员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由司法警察及时采取制止、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
7.司法警察依法处置国家工作人员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司法警察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先采取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后由人民法院将处理情况公之于众,以儆效尤。对于严重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事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党委政法委、上级机关等有关部门汇报,既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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