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看管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由于看管工作具有临时性、危险性和被告人心理不稳定以及流动性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将会给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的看管工作带来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我们在处置这些特殊情况时应注意掌握确保安全、秉公执法和相互配合三个原则,以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在看管中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处置方法:
(一)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的要求时,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本案法官,及时制作笔录和处理。
(二)被告人随身藏匿犯罪器具,夹带犯罪证据、字条、信函的,一经发现,立即收缴,并及时送交审判人员。
(三)发现被告人在看管场所有自杀、自残、传递信件、携带违禁物品、可疑物品等违章或不法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告诫并制止,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四)对被告人一般不使用械具。对重刑犯或有迹象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的被告人,经批准可以使用警械具。(www.daowen.com)
(五)被告人威胁、辱骂看管人员及其他诉讼人员的,应对其实施训诫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其行为严重影响正常审判和看管工作的,在征得法警部门领导或审判人员同意下,可视情况对其使用械具或采取强制措施。
(六)被告人行凶、对看管人构成生命威胁,以及罪犯同伙对被告人进行武装劫持的,可按《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依法处置。
(七)因审判工作需要,被告人在被看管期间需就餐的,应在看管人员监控下就餐。购餐时应严格控制食品来源,严禁食用有毒、变质及不易消化食品。同时还要考虑到少数民族被告人和外国籍被告人的民族风俗习惯,适当给予照顾。
(八)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
(九)发现被告人脱逃,应立即组织人员追捕,同时报告有关领导和向公安部门通报;追捕中被告人行凶、抢夺枪支、危及群众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被告人已脱逃的,应及时商请公安等部门协同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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