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看管组织的实施-司法警察业务教程

看管组织的实施-司法警察业务教程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组织进行看管勤务方案演练,让参与看管勤务的人员明确自己的任务,位置和处置情况的原则及措施。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十三)在看管期间,被告人严重违反看管场所规定的,司法警察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看管组织的实施-司法警察业务教程

第四节 看管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看管工作方案

与押解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交接手续后,应制定看管工作方案。看管工作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被告人数、看管场所周围环境及开放方式而制定。看管工作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看管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看管被告人的场所、周边情况及警用设备进行检查

进行安全检查,是固定看管场所的,应对羁押室的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对出入法庭、出入厕所路线、清理砖头、石块、木棒等),排除险情;是临时指定场所(地点)的,对周围环境要进行勘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设施;同时,还要对警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看管警力

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规模(人数)确定警力配置,合理编成警力。被告人10人以下的,应建立2个看管小组(每组不少于2人);被告人10人以上的,应建立3个看管小组(每组不少于3人)。

(三)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

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规模要对司法警察进行合理的分工,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看管小组组长和组员,明确领导小组、看管小组的任务。

(四)制订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对被告人可能发生的行凶、自残、脱逃或被告人拒绝出庭等进行预测,制订处置措施,对使用致命性武器的枪支和非致命性武器的催泪弹、爆震弹以及约束性械具的脚镣、手铐、警绳,应作明确的规定。

二、配备看管警力

看管司法警察警力的配备应根据审判案件的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危险程度和数量而定。

(一)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应适当增加看管警力;使用两个以上羁押室看管时,应增加巡查警力。

(二)使用囚车看管时,每辆囚车至少应有两名司法警察看管;在临时羁押场所看管时,原则上一名司法警察看管一名被告人,对死刑犯、重犯、要犯应增加看管的警力。

(三)对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分别看管。

(四)对女性被告人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五)对同案被告人,应保证一人一室。

(六)被告人需要上厕所时,每名被告人应由二名司法警察监控,遇有女性被告人的由女司法警察监控。

三、看管勤务方案实施前的思想发动工作及组织业务的训练

(一)思想发动工作

思想发动工作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增强做好看管勤务的信心和决心。在看管方案实施前,对担任看管任务人员思想和以往在看管勤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着重进行以下五个方面的教育

1.进行任务介绍。

2.简要介绍案情,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讲清完成任务的意义。(www.daowen.com)

4.剖析被告人的心理,吸取以往的教训和指出克服问题的措施。

5.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要克服长期担任看管勤务未发生意外,容易产生的麻痹轻“敌”思想。

(二)组织业务训练

看管勤务方案一旦经院领导批准将不得擅自更改,实施看管方案前要进行业务训练,业务训练内容通常包括:

1.进行看管勤务理论的学习。

2.学习使用武器的场合与时机。

3.组织训练警械具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4.组织进行看管勤务方案演练,让参与看管勤务的人员明确自己的任务,位置和处置情况的原则及措施。

四、看管的具体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组织实施:

(一)担任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件》配备警械和武器。

(三)认真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情况。

(四)对被告人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被告人姓名、人数以及押解司法警察的姓名等,要逐一登记,认真填写看管记录。

(五)担任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在被告人进入羁押场所前,应对其做必要的安全检查,严防带入凶器及作案工具等。

(六)对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分别看管。

(七)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八)对重刑犯或有迹象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的被告人,经批准可以使用警械具。对重刑犯,应面对面进行看管。

(九)密切监控被告人的活动,并经常巡查看管场所,时刻注意被告人的动态,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进行管教,始终将被告人控制在有效的管理范围之内。

(十)未经批准,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不得将被告人提出看管场所;不得准许任何人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十一)被告人需要上厕所时,在如厕前,司法警察要注意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被告人如厕时,司法警察应处在有效控制位置,防止脱逃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十二)看管场所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防止有关疾病的传播。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

(十三)在看管期间,被告人严重违反看管场所规定的,司法警察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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