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看管的概念及特点
一、看管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2月6日颁布施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的规定,看管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地点等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看管勤务是刑事审判工作中常用的一项安全措施,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警务环节。因此,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高度负责地组织实施看管勤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看管的特点
(一)临时性。司法警察看管被告人,仅是在候审期间,是时间较短的临时性看管,对他们的思想习性、犯罪性质及行为动态不太了解,这就需要我们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保持高度警惕,严密看管,才能确保看管任务的完成。(www.daowen.com)
(二)被告人心理的不稳定性。被告人心理的不稳定,主要是由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被追诉的对象,这就决定了被告人从庭审前对案件的考虑引起的心理变化,到审理中由案件性质、情节变化引起的心理变化,再到宣判前不知被判刑种或刑期长短,宣判后对判决后果又会产生必然的反应等心理变化,最后到离开监所变换看管条件而产生的心理变化。从上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心理有不稳定性。
(三)流动性。由于庭审工作的需要,司法警察一天有时要参与几个案件被告人的看管,加上羁押场所每天进出的被告人都不一样,因此,与监所相比,其流动性要大得多。正由于流动性大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的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认真做好被告人进出羁押室的登记,防止发生差错。
(四)危险性。正是由于司法警察在看管被告人的过程中具有临时性,被告人心理不稳定性及流动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看管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这种危险不仅对被告人构成,而且对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也构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