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押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押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之一,是工作量大、流动性广,危险性大的一项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顺利完成押解任务,实施前应做好以下准备:
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件》配备警械和武器;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应明确押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车辆使用性能是否完好,油料是否加足;检查押解途中所需生活用品及交通地图、车船时刻表是否备好;应制订押解任务的实施方案。其中应包括押解任务、押解方式、押解路线、押解人员分工、押解的具体要求及特殊情况的处置等。
一、途中押解的组织实施
(一)提押的组织实施
1.提押的准备。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提押是途中押解首先要做的一项工作。因此,提押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①对被告人临时羁押场所、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②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押解警力。
③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
④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
⑤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⑥检查专用囚车、警械、武器、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
⑦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驾驶员。
2.提押的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必须遵守特定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②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③周密制定行车路线,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二)还押的组织实施
还押是司法警察押解途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庭休庭或闭庭后,司法警察执行还押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给被告人戴上戒具。如遇群众围观,司法警察要严密控制被告人,并合理组织警戒。
2.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时,应再次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人数,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避免出现差错。
3.执行还押时的其他工作规则参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提押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徒步押解的组织实施
徒步押解仅适用于路程较近、被告人数量少,罪刑较轻,防范措施比较严密,车辆无法通行,治安较好,不具备其他押解条件情况下使用。徒步押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徒步押解必须对押解沿线情况熟悉,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加防范,确保押解中的安全。
2.徒步押解必须使用戒具。
3.徒步押解配备警力原则上的比例是2∶1,即押解一名被告时不得少于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多名被告时应配备足够的警力。
4.徒步押解时押解人应始终在被告的侧后,抓住被告手臂或手铐,防止被告人脱逃、自杀、自伤或者向押解人员行凶等事故发生,始终与被告保持一定的距离。
5.徒步押解时押解人员必须配备通信器材,佩带武器,以便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做出反映。
(四)乘车押解的组织实施
对押解路程较远、交通便利的,应采用乘车押解的方式。乘车押解是目前司法警察在押解中采用的主要方式。采用乘车押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乘车押解,应配备装有警报装置、囚笼、通讯设备齐全的警用囚车。选驾驶技术好的司法警察担任驾驶员。
2.应清除车厢内杂物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押解的物品。
3.应认真检查车辆及各种设备是否齐全有效,车门锁是否完好无损。
4.应向被押解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解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对被押解人一律使用戒具。
5.对拟判死刑、重刑的被告与短刑期间的被告、同案被告,男、女被告应分车押解,以避免相互间串供,诱发新的犯罪。
6.数辆囚车实施押解时,应编队行进,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
7.押解途中,遇有交通堵塞,应及时疏通道路或绕道行驶,以最快的速度开辟行车路线。
8.遇有押解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押解人员要密切注意被押解人的动态,严格控制被押解人,及时组织警戒,劝阻围观群众,确保被押解人的安全。车辆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及时组织换车,换乘完毕后,应迅速离开现场,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对被押解人的绝对控制,尽快到达押解地。
9.执行押解任务的囚车,严禁搭乘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
(五)乘飞机押解的组织实施
乘飞机押解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经常采用的一种押解方式。在乘飞机押解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押解任务,应向被押解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被押解人的动态。
2.押解被押解人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押解。
3.乘飞机押解应尽量将被押解人安置在易于监控、与旅客相对隔离、远离舱门,靠近厕所较为安全处。同时,还应远离机舱等危险、要害位置,必要时可将被押解人铐在飞机固定部位,以利于对被押解人的管理,保障押解中的安全。
(六)乘火车(船)押解的组织实施(www.daowen.com)
乘火车(船)押解是指押解方式的补充。采用乘火车(船)押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乘火车押解被押解人,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解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解人伺机脱逃。
2.乘坐轮船押解被押解人,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置,禁止被押解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的发生。
3.乘火车(船)押解时间长、工作环节多,还需处理车(船)上生活事宜等,故应增加警力,以确保有足够的警力完成押解任务。
(七)长途押解的组织实施
长途押解是指押解的路途较远、时间较长,有时需搭乘地方车、船等交通工具的押解过程。由于长途押解路途情况复杂,被押解人心理不稳定,押解人员疲劳容易产生麻痹思想,押解途中方式多变,有的需要在途中就餐、住宿和临时羁押,安全不易得到保障,是一种特殊押解任务。长途押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押解实施前,应周密制订押解方案。包括押解的组织领导、押解的路线、押解的方式、押解中食宿、押解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押解中出现不同的情况处置等。
2.根据被押解人的数量配备警力,押解人员最低要达到被押解人数的两倍。押解重犯、要犯和多被告时除按上述要求配备警力外,还应按押解人数的三分之二比例增加机动警力。
3.制订应急方案及协同方案,做好安全防范和物资保障工作。备好通信器材,检查武器、警械等装备是否齐全有效,准备好途中所需要的逮捕证明、临时羁押证明、通行证件、警官证件、沿途所需的有关地图,车、轮船运行时刻表及必要的生活用品。
4.长途押解应随时与沿途法院、公安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以得到配合和协助。
5.长途押解中应严格控制被押解人的活动,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解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
6.押解女性被告,必须有女司法警察参加。
7.长途押解中,押解人不准询问案情。
8.长途押解中,押解人不准虐待、体罚被押解人。
二、法庭押解的组织实施
(一)法庭押解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前,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人数等有关情况。
2.掌握被告人出庭顺序和出庭时间。
3.检查警具和枪械。
4.对具有企图哄闹法庭、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的被告人,应做好防范措施。
(二)法庭押解中的要求及动作要领
由于法庭押解是在审判场所进行的,司法警察的举止直接代表着人民法院的形象。所以,司法警察的法庭押解有其特定的要求及动作要领:
1.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职责。
2.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有催促审判人员缩短庭审时间等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
4.将被告人押入法庭时,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手抓被告人的肘部,步伐要规范。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面对审判人员站立。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打开被告人的戒具”后,应立即打开被告人的戒具。
5.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站姿或坐姿: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之前和法庭宣判时,司法警察采用站姿,站立于被告人侧后方,单手抓住被告人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两脚跟靠拢并齐,双脚挺直,自然挺胸。其余时间司法警察可以采用坐姿,坐于被告人侧后方,上身挺直,双臂放于大腿或椅子扶手上,两腿分开与肩同宽。
6.三名司法警察押解重大案件被告人时,应始终采用站姿。其中,两名司法警察分别站押解于被告人两侧后,一手抓住被告人的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另一名司法警察站在被告人身后,保持立正姿势。
案件开庭时,司法警察应当密切观察被告人的动态,如遇被告人哄闹法庭、行凶、暴动、脱逃等情况时,应全力加以制服或抓捕,并可以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如遇旁听席哄闹、骚乱等突发情况,应严密控制被告人,严格履行法庭押解职能,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三、执行死刑押解的组织实施
(一)执行死刑押解的准备工作
1.确定押解行车路线。选择好押解行车路线,了解沿途周边地段的治安社情;对行车路线要严格保密,防止劫持罪犯和罪犯家属拦截囚车。如押解道路不通时,应及时考虑转换备用刑场执行。
2.要合理配备、配足押解警力。执行死刑押解除每名罪犯配备两名押解人员外,还应增加机动警力,以应付押解途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确保押解途中的安全。
3.要了解死刑罪犯思想动态,针对死刑罪犯的心态表现,分别做好死刑罪犯的认罪伏法工作。
4.要检查专用囚车、警械、通信设备等警用装备。
(二)执行死刑押解的要求
执行死刑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工作职能。执行死刑押解和其他押解方式相比,社会影响面更广,危险性更大,要求更高。
1.执行死刑押解必须配备刑场指挥车,用于开道指挥。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还应编队行进。
2.押解死刑犯的车辆应使用专用囚车,并应配备备用押解囚车。
3.执行死刑押解的司法警察必须配备武器,必要时应着防弹衣等特种防护装备。
4.执行死刑押解必须保持顺畅的通信联络。
5.押解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死刑犯实行体罚虐待,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死刑犯。
6.执行死刑押解的车辆不得搭乘任何与执行死刑任务无关人员,不得让任何无关人员与死刑犯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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