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押解的概述
一、押解的概念
押解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之一。199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五项明确规定,提解、押送被告人或者罪犯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之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公布的法发[2003]19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对司法警察的押解作了更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押解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或罪犯。包括:在看守所、监狱、劳教场所的在押人员,也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二)执行押解的人员是司法警察。司法警察押解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
(三)押解的目的是保障审判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直接为审判工作服务,是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只要手续齐全,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干涉或阻止。
(四)押解是一种强制性行为。司法警察的押解工作是不以被押解人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而被押解人必须服从司法警察的指令,在押解途中,司法警察根据需要对被押解人可以使用戒具。(www.daowen.com)
二、押解的特点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履行押解任务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不同的押解方式。综合各种押解方式,押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合法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来组织实施,他们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准确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一是应认真检查有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准确,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有关监所的规定;二是应对押解的时间、被押解人羁押的监所、押解到达地点,认真仔细核实,切实做到准确无误;三是应对被押解人身份认真核对,数量上要清点,要防止错提和漏提。
(三)按时性。人民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按照庭审计划,适时地将被押解人押解到指定地点。做到不迟不误,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强制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工作是强制将被押解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过程,是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确定的。因而强制性是押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
(五)危险性。人民法院警察押解的对象主要是刑事被告人或罪犯,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始终处于一种运动状态。因此,押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容易发生被押解人脱逃、劫持、行凶、自伤或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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