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警察训练的重要性及相关规定

司法警察训练的重要性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警察主要职责就是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履行职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司法警察培训工作的领导,把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妥善解决训练与工作的矛盾,及时研究训练中遇到的难题。45周岁以上男司法警察和40周岁以上女司法警察的训练和考核,各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标准,适当放宽标准执行。

司法警察训练的重要性及相关规定

第三节 司法警察训练

一、司法警察训练的概念及意义

司法警察训练,是指通过对司法警察有计划、有步骤的训导和操练,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和能力的一种活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是一种专业工作,有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因此,要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特点来开展训练,只有符合司法警察工作特点,贴近审判工作需要的训练,才具有生命力,才更有实际意义。其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司法警察训练,是加强法警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需要。通过训练,不断充实司法警察的业务知识量,扩大司法警察的业务知识面,改善司法警察的业务知识结构,增强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二)加强司法警察训练,是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司法警察训练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有效地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实际工作能力,这就要求司法警察的训练:一是要贴近司法警察实际工作,二是要能切实帮助司法警察提高干好工作的能力。

(三)加强司法警察训练,是适应形势不断发展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贯彻实施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在不断扩大,其审判职能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同时,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包括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会提出更高要求。这就要求司法警察通过训练,不断提高正规化和规范化程度,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四)加强司法警察训练,是实施科学管理的需要。通过训练,不断提高各级司法警察机构管理人员实施科学管理的能力。通过训练使现代、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得以贯彻实施。通过训练使广大司法警察自觉纳入这一科学管理模式之中,并积极运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在司法警察岗位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司法警察训练的指导思想

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能的实际,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

从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指导思想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训练的根本目的是建设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其中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是任何一支队伍素质的两个重要方面。只有政治好、业务精的队伍才是一支好的队伍,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司法警察训练的根本目的就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这支队伍政治、业务两种素质,以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训练宗旨是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据宪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这是法院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司法警察主要职责就是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履行职能。因此,司法警察训练也必须紧紧围绕法院审判工作开展。

(三)训练内容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中规定的科目。司法警察学习训练的内容包括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入警训练和技能训练。其中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部分适用于所有司法警察,入警训练部分适用于入警时间在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司法警察,技能训练部分适用于入警时间两年以上的司法警察。

(四)训练重点是司法警察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有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送达、参与执行、执行死刑、强制措施以及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些都是司法警察的训练重点。只有确保这些主要业务训练到位,才能抓住训练重点。

三、司法警察训练的任务和要求

(一)司法警察训练的任务

司法警察训练的基本任务是学习司法警察基本理论、警务基础知识和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法规,掌握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养坚强的意志、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纪律,锻炼强健的体魄,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司法警察训练的要求

司法警察训练的要求是:全体司法警察必须参加训练,按规定完成训练任务,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需的警务知识和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训练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紧密结合担负的任务、所在地区的特点,以执勤业务为重点,实行专勤专训。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司法警察培训工作的领导,把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妥善解决训练与工作的矛盾,及时研究训练中遇到的难题。要编制专门预算,保证司法警察训练经费和装备购置经费的落实。要有计划地搞好训练场地建设,修整和充实训练器材,合理调配使用,使训练的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司法警察训练由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入警训练、技能训练四部分组成。其中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部分适用于所有司法警察,入警训练部分适用于入警时间在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司法警察,技能训练部分适用于入警时间两年以上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训练标准适用于全国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男司法警察和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女司法警察。45周岁以上男司法警察和40周岁以上女司法警察的训练和考核,各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标准,适当放宽标准执行。

四、司法警察训练的基本内容

司法警察训练是以提高司法警察执行职务需要为目的。因此,其训练的基本内容应以更好地履行职责这一中心环节来确定。我国人民法院警察训练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入警训练和技能训练。

(一)法律知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和了解与其履行本职工作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和内容,以便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能,主要包括《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重点掌握《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包括司法警察概论、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送达、参与执行、执行死刑、强制措施等司法警察业务的培训。专业知识是保证司法警察圆满完成所担负任务必备的基本素质,要求司法警察掌握与司法警察职能履行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各类职能的实施方法,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基本能力。具体包括:了解司法警察的基本知识,树立对司法警察的正确认识;明确司法警察自身的职责、权限和任务,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掌握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送达、参与执行、执行死刑、强制措施等基本知识,熟悉其实施方法,提高防范、防止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的应付能力,掌握司法警察在履行各类职能中的相关问题的处置方法。

(三)入警训练

入警训练包括队列训练、执勤基础、擒敌技术、警械具的使用、卫生训练、体能训练,它是司法警察完成担负任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队列训练应掌握基本队列动作,培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组织纪律性和行动迅速、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养成姿态端正、警容严整的良好习惯。执勤基础应了解执勤的基本要求、动作要领,正确使用执勤用语,文明执勤。擒敌技术应了解人体关节要害部位及其功能和弱点,掌握格斗要领,提高攻击和防护能力,增强防范突发事件的能力。警械具的使用应掌握警绳、手铐、警棍、盾牌的使用常识,学会使用方法和使用原则。卫生训练应了解卫生的一般常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掌握几种情况下对传染病的防护措施,学会战伤自救的能力。体能训练应学会动作要领,增强身体素质,适应执勤需要。

(四)技能训练

技术能力的训练也是司法警察完成担负任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它包括处置突发事件常识、擒敌技术、轻武器射击、体能训练、突发情况处置演练、汽车驾驶、计算机基本操作与应用等训练。处置突发事件常识要求掌握突发事件处置的基础知识;擒敌技术要求了解人体关节要害部分及其功能和弱点,掌握格斗要领,提高攻击和防护能力,在抓好基本功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应用动作的训练,突出一招制敌;轻武器射击应在学习常用枪械常识、射击原理、掌握射击动作的基础上,抓好基本射击的训练,突出快速准确和首发命中的应用射击训练;体能训练应学会动作要领,增强身体素质,适应执勤需要;突发情况处置演练要求对押解、值庭、看管、安全检查等职能履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模拟训练,加强对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暴乱、骚乱事件的应对与处置的实战演练,以提高对执勤过程中出现的突出事件实际应对的能力;通过汽车驾驶、计算机基本操作与应用,了解掌握现代化装备设施,使司法警察具有良好素质,以适应在新形势下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

五、司法警察训练时间

司法警察领导干部在职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训练日;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每年训练不少于20个训练日;新任司法警察第一年的训练不少于30个训练日。每个训练日,按照7小时计算。年度训练起止时间为年初开始,年终结束。

六、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训练的职责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

1.制定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写训练大纲和训练教材。

2.规划、部署、检查、指导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组织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分列式、阅警式、汇操、专业技能考核等较大规模的训练活动,指导训练改革。

3.组织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选升警监警衔的培训。

(二)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

1.部署年度训练任务,组织指导训练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司法警察支队的全面考核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调警、汇操等训练活动;每三年组织一次辖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分列式、阅警式、专业技能比武等训练活动。

2.组织指导处置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较大规模突发事件的演练。

3.组织训练保障工作,负责训练经费、器材、装备的计划保障工作。

4.组织支队、大队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晋升警督警衔的培训。(www.daowen.com)

(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

1.部署年度训练任务,组织指导训练工作,轮训业务骨干,组织新任司法警察岗前训练,每季度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每年对辖区法院司法警察组织一次考核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辖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分列式、阅警式、专业技能比武等训练活动。

2.组织编写训练教案,抓好训练的示范和教学工作。

3.组织司法警察的训练保障工作。

4.组织晋升警司警衔的培训。

(四)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1.组织实施本大队的训练,统计、报告训练情况,拟定本大队训练进度表,具体落实训练计划,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

2.管理使用训练器材、教材。

3.组织实施补训、复训和岗位练兵工作。

七、司法警察训练的考核

司法警察的训练成绩作为职级晋升、立功受奖、晋升警衔的重要依据。对多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司法警察应劝其退警或将其调离司法警察岗位。

对个人和单位的考核,通常由施训单位在训练课目完成时或者阶段训练结束时组织进行。内容较多的课目,可在全面训练的基础上,采取抽考部分内容的方法进行,所考成绩即为该课目的成绩。个人训练课目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及格)时,可以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为该课目的最终成绩。

八、司法警察训练成绩评定

训练成绩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制和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两类。两级制适用于个人一般课目(内容)的成绩评定;四级制适用于个人重点课目(内容)、年度(阶段)训练成绩评定和单位单课目成绩、多课目(多下级单位、人员)成绩、年度训练成绩评定。

(一)个人单课目成绩评定

1.训练内容均为两级制评定的课目按两级制评定。其评定标准为:

合格——训练内容合格率达到100%;

不合格——达不到合格标准。

2.训练内容既有两级制评定又有四级制评定的课目按四级制评定。其评定标准为:

优秀——两级制评定内容合格率不低于90%,四级制评定内容均在良好以上,且优秀率不低于50%;或者两级制评定内容合格率不低于90%,四级制评定内容均在及格以上,且优秀率不低于70%;

良好——两级制评定内容合格率不低于80%,四级制评定内容均在及格以上,且优良率不低于50%;

及格——两级制评定内容合格率不低于70%,四级制评定内容均在及格以上;

不及格——达不到及格标准。

(二)个人年度(阶段)训练成绩评定

优秀——两级制评定课目合格率不低于90%,四级制评定课目均在良好以上,且优秀率不低于50%;或者两级制评定课目合格率不低于90%,四级制评定课目均在及格以上,且优秀率不低于70%;

良好——两级制评定课目合格率不低于80%,四级制评定课目均在及格以上,且优良率不低于50%;

及格——两级制评定课目合格率不低于70%,四级制评定课目均在及格以上;

不及格——达不到及格标准。

(三)单位单课目成绩评定

1.个人成绩按两级制评定的课目,其评定标准为:

优秀——参与人员合格率不低于90%;

良好——参与人员合格率不低于80%;

及格——参与人员合格率不低于70%;

不及格——达不到及格标准。

2.个人成绩按四级制评定的课目,其评定标准为:

优秀——及格率90%以上,且优秀率不低于50%;

良好——及格率80%以上,且优良率不低于50%;

及格——及格率70%以上;

不及格——达不到及格标准。

(四)单位多课目(多下级单位、人员)成绩评定

优秀——所有课目(下级单位、人员)成绩均为良好以上,且优秀率不低于50%;或者所有课目(下级单位、人员)成绩均在及格以上,且优秀率不低于70%;

良好——所有课目(下级单位、人员)及格率不低于80%,且优良率不低于50%;

及格——所有课目(下级单位、人员)及格率不低于70%;

不及格——达不到及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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