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司法警察吸收录用的条件、原则和程序
一、司法警察吸收录用的条件
司法警察的吸收录用,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编制限额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选拔和任用司法警察的过程。
做好司法警察的吸收录用,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一支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的司法警察队伍,努力实现其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现代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的要求,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执行司法任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司法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这一规定指明了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它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司法警察的吸收录用。
具体地说,担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司法警察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年龄条件
年龄条件是指担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司法警察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即年满18周岁的公民,这是对吸收录用司法警察的年龄条件的规定。
2.政治条件
要想成为一名司法警察,就必须拥护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作为一名司法警察,不仅应当带头遵守宪法,还必须坚定地拥护宪法,捍卫宪法。同时,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品质条件
吸收录用的司法警察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职责要求司法警察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生活、工作作风。品行良好的具体表现是:入警动机端正,严守组织纪律,服从领导,无无政府主义,工作态度端正,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正派,无违法乱纪行为。
4.文化条件
一定的文化程度是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拟吸收录用的司法警察必须达到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这是担任司法警察最起码的条件,这也是在工作中逐步提高素质的基础。文化条件包括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文化素质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既要有一定的语文水平、逻辑知识,又要掌握历史、地理、科技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而在司法实践中,吸收录用的司法警察必须具有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专业素质要求既要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又要受过司法警察专业训练。
5.身体条件
司法警察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司法警察工作既有一定的脑力劳动,又要适应各种艰难困苦的环境,从事强度较大的体力劳动,没有强健的体魄是难以胜任的。对司法警察的身体条件要求,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选拔录用。对司法警察的身体条件要求是: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机智敏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色弱,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www.daowen.com)
6.自愿条件
自愿条件是指担任司法警察必须是自己志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公民一经录用为司法警察,就从法律上和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机关建立了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司法警察要志愿服从上述机关的指挥领导,要遵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组织纪律,要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二、司法警察吸收录用的原则
司法警察吸收录用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吸收录用工作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吸收录用司法警察的各个环节中,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做好吸收录用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保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吸收录用司法警察时,要引入竞争机制,要严格按照“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的要求进行。这不仅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吸收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吸收录用司法警察的基本要求,它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录用原则是一致的。在实践中,吸收录用司法警察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要坚持公开原则
在录用司法警察时要坚持公开原则,做到最大限度的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做到依法按章办事、广泛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原则,一方面有利于扩大考生来源和选拔人才的范围,保证在最广泛的人员中最大限度地发掘优秀人才;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强司法警察吸收录用工作的开放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以保证吸收录用工作的质量。
(二)要坚持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一切经审查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人,均享有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不因民族、种族、语言、性别、出身、婚姻状况等受到歧视和不平等、不公道的待遇。只有贯彻平等原则,才能创造一个条件平等、机遇平等的选拔人才的环境,才能真正做到择优录用。
(三)要坚持竞争原则
要坚持竞争原则,就是在考试、考核、录用的过程中,层层筛选、淘汰,好中选优。贯彻竞争原则,把竞争机制引入司法警察的吸收录用,就为人才提供了充分表现才能和施展才能的机会,使其充分显露自己的智慧潜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效地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要坚持择优原则
要坚持择优原则,就是在考试、考核、录用过程中,由用人单位择优选拔,量才录用。择优录用司法警察的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德”,另一方面是“才”。在吸收录用司法警察时,要把考试考核合格者的德和才综合起来考虑,坚持德才兼备,才有正确的择优标准,才能保证吸收录用的质量。坚持择优原则,能保证所吸收录用的司法警察具有较高的素质。
三、司法警察吸收录用的程序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这里所指的“国家规定”,主要是《公务员法》中有关录用的程序。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该法同时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二)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四)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五)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六)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关于考试问题,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这些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和原则,同样适用于吸收录用司法警察工作,司法警察管理机关应当配合人事部门严格执行,要积极主动的提出具体方案,与人事部门共同商量、组织、落实;要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把住考试考核、审批录用等主要环节,坚持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格把好司法警察的进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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