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警察业务教程:权限解析

司法警察业务教程:权限解析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传唤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执行拘传权,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时,较为常用的一种短期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权力。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时,行使参与司法执行的强制权利。传唤当事人、证人等到案,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

司法警察业务教程:权限解析

第五节 司法警察的权限

权限,是指权力的行使范围,即职权范围。职权的确定是由职责赋予的,有什么样的职责,就必须有相应的权限,权限是实现职责的保证,职责是权限的前提和基础。司法警察的权限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利范围,是司法警察履行职务责任的必要保障,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权限

根据《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对司法警察权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警卫法庭权

警卫法庭权,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以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第五条第(一)、(二)项以及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警察行使警卫法庭权。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对旁听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司法警察可以予以劝阻、制止,对具有法定情形的,可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二)执行传唤、拘传和司法拘留权

传唤是要求当事人接到传票或传唤通知后,按照指定时间、地点,自行到案参加诉讼活动。传唤一般通过司法警察送达传票来实施。执行传唤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

拘传,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依法强制其到庭应诉的措施。适用拘传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1)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2)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3)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执行拘传权,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时,较为常用的一种短期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权力。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必要时可使用械具。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执行司法拘留权,其强制力要超过拘传权,因此,司法警察在执行中,必须严格依法地履行,防止出现差错。

(三)看押权

看押权主要是针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所适用的,它包括押解权和看管权,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工作中最大量使用的权利。司法警察在执行看押权的过程中,可以使用械具、囚车、羁押室、警械甚至包括武器,以便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四)参与司法执行权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项,对司法警察的参与司法执行权作了明确规定: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在民事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司法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时,行使参与司法执行的强制权利。

(五)执行死刑权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及依照有关规定受委托的特定人员依法剥夺死刑罪犯生命的权力,它具有严格的身份要求和法律程序要求,并要求在人民检察院直接监督下方能行使。

(六)安全检查权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为保障审判场所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又对安全检查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七)使用警械武器权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司法警察才可使用警械和武器,其他部门和人员都不得使用。这是国家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种权力。

(八)其他司法警察权

其他一些具有明显行政管理的权限,在司法警察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和运用,如约束权、交通管制权等。这些司法警察权的行使,必须要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来行使。

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的其他论述,详见第二编的有关内容。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权限(www.daowen.com)

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权力,目前尚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根据《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职责要求,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权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助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是其法定职权。而司法警察依法协助、配合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活动,是其法定职责的重要体现。协助侦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协助、帮助,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一项职责。协助侦查的范围,只能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自行侦查或补充侦查的案件。

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可以依照法律执行逮捕、拘留、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搜查,可以依法传唤证人、被害人、诉讼参与人等到案。

(二)使用警械武器权

依照《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遇有拒捕、暴乱、袭击、抢夺枪支或者其他以暴力阻挠执行职务,或遇有以暴力破坏社会治安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在必须使用武器和警械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是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和其他警械等。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这既是国家和人民赋予司法警察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务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执行传唤、拘传权

传唤,一般通过送达传票来实施。传唤当事人、证人等到案,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

执行拘传权,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时,较为常用的一种短期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权力,其目的就是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执行拘传任务时,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

(四)要求提供执行职务便利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任务时,可以借用机关、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五)正当防卫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遇有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时,有权实行正当防卫。实行正当防卫,可以使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

有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的其他论述,详见第三编的有关内容。

三、监狱司法警察的权限

监狱司法警察的职权是由监狱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国家根据管理职能的分工,确定各职能部门的任务、职责,根据完成其任务、职责的需要,授予相应的职权。

其职权是比较广泛的,它散见于《监狱法》的各有关章节中,它涵盖监狱行刑的全过程。监狱工作的全过程,实际上就是监狱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过程,主要包括:(1)刑罚执行权;(2)狱政管理权;(3)教育改造权。具体说,监狱司法警察的职权主要包括:收监权;不予收监权;收监时对罪犯的人身和物品的检查权;对罪犯申诉提请处理权;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权;减刑、假释建议权;对刑期届满人员的释放权;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权;配合追捕逃犯权;警戒隔离带设置权;使用武器、戒具权;对罪犯通信的检查、扣留权;对罪犯收受物品、钱款的批准、检查权;对罪犯因病死亡的医疗鉴定权;对罪犯考核权;对罪犯的行政奖励、行政处罚权;罪犯离监探亲批准权;狱内侦查权;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提出起诉意见权;对罪犯实施教育权;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权;罪犯劳动时间调整权;罪犯劳动报酬确定权等。

有关监狱司法警察的职权的其他论述,详见第四编的有关内容。

四、劳动教养司法警察的权限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教养司法警察具有以下五种职权:

(1)收容执行权;(2)行政管理权;(3)教育挽救权;(4)考核奖惩权;(5)解除劳动教养处置权。具体说,劳动教养司法警察的职权主要包括:对不符合收容条件者不予收容;对罪应逮捕判刑者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复核处理;有权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等不同情况,分别编队和分别管理;有权要求劳动教养人员严格遵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五要”、“十不准”守则;有权选定和撤换劳动教养人员中的班组长;有权批准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的,或有特殊情况的劳动教养人员在节假日期间回家探望;有权将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立即追回;有权对行凶、煽动闹事或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禁闭,并对其中个别情节严重者使用戒具;有权采取多种形式对劳教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文体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有权组织劳教人员开展文体活动和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有权对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表现作出如实鉴定;对劳教人员进行考核奖惩权;对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具有解除劳动教养的处置权。

有关劳动教养司法警察的职权的其他论述,详见第五编的有关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