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司法警察职责的概念
司法警察职责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司法警察的工作范围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司法警察的职责是其任务的具体化。司法警察职责这一概念体现了三层内涵:
(一)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并确定的。法律性、规范性是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特征,我们所讲的法律性、规范性,就是指司法警察的职责和司法警察的职务工作范围和主要任务,由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确定,不是司法警察部门或哪个领导者随意规定的。
(二)司法警察职责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范围,是司法警察任务的具体化,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具体规定和界定标准。这一职责的确定为司法警察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防止失职和保证司法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三)司法警察职责确定了司法警察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义务。职责一方面确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范围,另一方面确定了司法警察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这就是说职责不是可有可无,可履行可不履行,而是应尽的义务。
二、司法警察职责的意义
确定司法警察职责,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司法警察正确全面履行职责,防止失职行为的发生。司法警察的职责一旦明确,就必须认真履行。尽心、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失职行为的发生。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都是对国家和人民不负责的行为,有的还可能造成一定后果,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乃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第二,有利于防止司法警察滥用和超越职责的行为发生。司法警察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防止不履行法定的职责或滥用,超越权力行为的发生。
第三,有利于司法警察与其他警种和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司法警察有了自己明确的职责范围,就有利于与其他警种的人民警察协同配合,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与其他警种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受到法院审判工作、检察院检察工作的直接支配和影响,所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就不同于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都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职能上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所从事的工作,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内属辅助性工作,具体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和分工决定了其工作的指导思想应是服从并服务于审判工作、检察工作。这是对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的基本定位。的确,从人民法院的全局来看,无疑审判业务庭(合议庭)是审判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而司法警察是配合者。但是司法警察在执行其法定的任务中,如提押、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值庭、警卫、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时,又是主要承担者,在实际警务保障时是主角。同样,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就检察业务工作的实质问题没有决定权,只有执行权,协助检察官开展各项检察工作,是配合者。但是,司法警察在执行其法定的提押、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警卫等工作时,又是主要承担者,在实际警务保障时是主角。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分别隶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他们又具有不同的职责。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便于司法警察依法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肩负起天平卫士的神圣使命。
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般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警卫法庭;二是提押被告人或者罪犯;三是送达法律文书;四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有:
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送达法律文书;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7.执行死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的其他论述,详见第二编相关内容。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执行传唤;
3.参与搜查;
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www.daowen.com)
6.送达法律文书;
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的其他论述,详见第三编相关内容。
四、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
监狱管理机关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而且都是负责特定司法任务的执行,具有教育、改造的职能,这是两者的共性。但由于监狱管理机关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两者的具体任务、适用的对象不同,因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有所不同。
(一)监狱司法警察的职责
监狱司法警察负责对监狱实施管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监狱司法警察的职责有:
1.对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
2.对罪犯依法监管;
3.及时转交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材料;
4.依法提出减刑建议;
5.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
6.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7.建立罪犯日常考核制度,对改造好的进行表扬,对破坏监管秩序的予以处理;
8.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将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检察机关。
有关监狱司法警察职责的其他论述,详见第四编相关内容。
(二)劳动教养司法警察的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教养司法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项内容:
1.依法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2.依法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所和劳动教养人员,维护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安全和稳定;
3.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分类编队、分类管理、分级处遇;
4.对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会见进行管理;
5.依法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挽救;
6.依法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劳动生产;
7.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好的决定奖励;
8.对所内死亡的依法妥善处理;
9.依照规定办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手续;
10.依法对劳动教养人员按期解除劳动教养。
有关劳动教养司法警察职责的其他论述,详见第五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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