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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概念与机构设置简介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警察机构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之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司法警察概念与机构设置简介

第二节 司法警察的概念和机构设置

会基础。

总之,不论什么社会制度,只要有警察存在,警察就具有这两种职能。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两种职能的作用,各有不同的特点。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警察的这种双重职能表现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一致性,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因此,人民警察依法行使对反动势力的政治镇压职能,不仅不会与社会秩序的安定发生矛盾,而恰恰是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将日益扩大,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警察的概念

司法警察制度渊源于国外,是近代警察制度发展的产物。司法警察在英语中称为“bailiff”,其含义也包括执行官。在旧中国,司法警察除指司法机关中的警长和警士外,还包括宪兵、铁路、森林、渔业、矿业或其他各种警察机关的警长、警士,海关、盐场的巡缉警员等。他们作为司法警察,受推事和检察官的命令执行职务。尽管我国古代曾经出现过司法警察的雏形,近代亦曾建立司法警察制度,但不是根本意义上宪政角度的司法警察。作为法律制度构成要素的司法警察制度,应依附于司法机关并与司法机关的相关业务对应存在,其基本职能既是辅助司法机关执行司法任务与维护司法秩序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和运行。这样的定位要求在法律运行的三项环节中,司法警察业务的展开必须围绕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执行工作进行。

司法警察的定位决定了司法警察的主体范围,即名之曰“司法警官”的只能是与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检察院、法院)相关的警务职员。但在实践中,“司法警察”指代的主体含混不清,存在滥用误用的现象。如有的仅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称为司法警察,有的将法院、检察院管辖的司法警察,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警察、劳教警察,看守所、拘役所等临时羁押场所的公安警察,统一合并称为司法警察。笔者认为,“司法警察”主体应限制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范围内,司法警察主体不宜过宽,否则不合乎现代司法理念;但亦不宜过窄,否则不能契合我国法律机制运行的现状。

综上所述,司法警察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中依法执行特定司法任务与维护司法秩序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和运行的人民警察。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中的一个独立警种。第二,司法警察是设置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第三,司法警察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行特定司法任务与维护司法秩序的人民警察。第四,司法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务,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和运行。

二、司法警察机构设置

在我国,由于司法警察分别隶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司法行政三个不同的部门,因而它们的组织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司法警察部门分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理;监狱管理部门和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均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主管。(www.daowen.com)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组织机构

司法警察机构是法院的内设机构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组织机构。

司法警察机构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之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法警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支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法警队。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三)监狱管理机构

司法部设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是司法部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国监狱工作。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政工、狱政、教育、生产、财务等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内设监狱管理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狱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政工、狱政、教育、生产、财务等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直接管理。

(四)劳动教养管理机构

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可分为三级管理体制,即中央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和大中城市一级。中央一级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是设在司法部的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和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置或管理的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领导、管理本辖区劳动教养管理场所的建设和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大中城市一级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是设在市(地区、盟、自治州)司法局的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根据需要设置劳动教养场所,负责组织、实施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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